书城文化洛阳民俗文化研究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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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陋俗虽属另类当展切莫轻忽

——“陋俗”在民俗展览中该有一席之地

何婷婷

民俗者,民间之风气、习俗。《礼记·缁衣》:“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慎恶以御民之淫,则民不惑矣。”此话是说:表彰好的风气,用以显示民俗的淳良;警惕丑陋的习俗,可使民不迷惑。业将民俗之正反两方面讲得明白。故民俗之“俗”其主要义项有二:一是普遍流行的好的风俗。如《书·君陈》所云:“败常乱俗”之“俗”;二是庸俗、不高尚的习俗。如《商君书·更法》所云:“论至德者不和于俗”之“俗”,即所谓的“陋俗”。

“陋俗”亦称“浇俗”或“浇风”,每见于经典记载,其如:《朱子跋三家礼范》:“邵君困(古文渊)得吾友敬夫所次三家礼范之书而刻之学宫,盖欲吾党之士相与深考而力行之,以厚彝伦而新陋俗,其意美矣。”

《梁书·谢朏传·高祖表》:“自浇风肇扇,用南成俗,淳流素轨,馀烈颇存”,以及唐太宗诗曰:“浇俗庶反淳,替文聊就质”等,而不枚举之。“陋俗”说白了就是古代或前代遗留下来的庸俗、粗鄙、不健康、不科学的风俗习惯,是宝贵的风俗文化遗产中的另类与糟粕。“陋俗”就性质和内容而言,大体可分为五种类型:(一)灭绝人性的习俗。如古代的殉葬、陪葬等习俗,《礼记·檀弓下》:“陈子东死于卫,其妻与其家大夫谋以殉葬。”封建农奴制度下的贩卖奴隶、以人陪嫁等。《公羊传·庄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媵就是古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和陪嫁的人。(二)愚昧的原始风俗。如一些原始部落的杀人祭日;少数古代诸侯国出征前杀人祭神、祭旗;村落、部族或家族间的“打冤家”等。(三)封建礼俗。如“三纲五常”、族权以及“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再如“多子多孙多福寿”等。(四)封建迷信。如求签卜卦、跳神驱邪、符咒捉妖以及占、兆、祭祀等。(五)其它陋俗。吃喝嫖赌等。

古代洛阳地区的“陋俗”五花八门,其表现名目之繁多,确让人惊骇不已。今仅就与婚姻有关之“陋俗”为例,约略举例说明如次:

一夫多妻制

在奴隶制社会,大小奴隶主可以任意享受社会财富和选挑部落里的美女为妻妾。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上至君主、帝王拥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下至地方的大小官员以及城乡的豪富人家亦是妻妾成群。

买卖婚姻

旧社会婚姻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不管男女年龄、志向、性格合适与否,有无感情基础,只要有钱即可买得。这种婚姻,由于建立在买卖的基础上,是以成婚之后,又缘各种原因,尚能再行买卖,从而造成诸多悲剧。

童养媳

此俗三国时已有之。《三国志·魏书三十·乌丸鲜卑东夷传第三十》:“东沃沮在高句盖马大山之东,滨大海而居。……其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设许。婿家迎之,长养以为妇。”这类婚姻在旧社会多出于子女过多的贫苦人家。女方父母为减轻家庭负担,忍泪将亲生女儿从小送婆家照养,以待十五、六岁后成礼。

换亲

亦称“掉亲”、“姑换嫂”、“宝换宝”、“对门亲”。旧社会,贫穷无力替儿子娶妻的人家,为了传宗接代,不惜用女儿去换亲。换亲之俗,时至今日仍犹有发生。

入赘

亦称“招赘”、“招婿”、“招郎”、“上门”、“倒插门”等,史称“赘婿”。始见于《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男尊女卑。女到男家成亲,是为天经地义,然男到女家成亲落户者,则常遭人耻笑为“倒插门”或“小子无能随妻更姓”等。

娃娃婚

又称“小女婿”。近人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居民家道之小康者,生子三五龄,辄为娶及笄之女。……女至男家……一切井臼、缝纫之事,悉肩任之。夜则抚婿而眠,昼则为之着衣,为之饲食,如保姆然。子长成,乃合卺。”娃娃婚是指父母为自己幼小的子女缔结的婚姻。旧时提亲的年龄男孩子一般多于十龄左右,女孩儿则在七八岁之间,也有孩子刚出生就经双方父母议订的,还有在怀孕期间双方父母“指腹为婚”的。其结果婚后多有因感情不和而致终生不睦,酿成悲剧者。

近亲成婚

《左传·僖二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故古时联姻虽然要求避免同姓结婚,但不避忌近亲结婚。近亲结婚以娶舅女者为多,民间称为“侄女随姑”。娶姑女者较少,民间叫作“骨肉还乡”。尚有两姨表之间联姻者。

抢亲

又称“抢婚”。清赵翼《陔馀丛谈》:“村俗有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亲者,谓之抢亲。”尚有土匪或豪富之家,凭借权势强抢人之妻女或年轻寡妇,用充作某房小妾。

守节

东汉时,刘向作《烈女传》,班昭写《女诫》,倡导守节之风。至宋,朱程理学又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视为操行不端。旧时男尊女卑现象严重。男人可以续娶,女人不得再嫁,是谓“守节”。旧时妇女守寡一生者甚多,且处处被人歧视。

冲喜

据《西石城风俗志》:“婚未及期,婚父母有疾,以舆迎女往视,谓之‘冲喜’,或当日归,或二三日,或视疾愈而归。”此俗流行始于清初。女子婚期未到,因未婚丈夫或是公婆病重,便提前择日迎娶,希图以“喜事”驱除“邪气”,致使一些年轻女子,往往在冲喜之期即成为寡妇。

然只此婚姻一类的“陋俗”,便成为各种博物馆展览中的禁忌。大凡一般展示的皆是旧时婚俗中正面的或与其有关之内容,诸如问名、下聘等婚事活动以及婚礼仪式等实物或资料,尤以服饰及洞房摆设等居多。至于封建社会、旧社会流行的如上所列举的婚姻“陋俗”均作阙如,更无论其它陋俗方面的内容。

虽然各类博物馆所展示民俗方面的内容,主要遵循“以本地为主,以正面为主”的大原则是要牢牢地把握,但在民俗展览中反映某些“陋俗”还是不可轻视乃至忽略的。只要在展示的角度和处理手段方面务必注意或斟酌取舍,也同样能达到正面的效果,至少不会有负面的影响。例如:有资料显示:在澳门博物馆,有“打麻雀”(搓麻将)方面的内容,是从休闲娱乐方面的角度去反映、去展示的,并没有从更多的层面反映这一习俗的内涵。然而如果能在说明文字或在讲解中用实例说明这种消遣娱乐用于赌博时便成陋俗,且痛陈其危害,将会使得展示效果更佳,并起到移风易俗的效用。

很多人都认为“俗”的好坏尺度不好把握和难以界定,特别是有教育、宣传功能的公办博物馆视陋俗若“雷池”而不敢跨越半步。这样,就难免无所作为。因此,陋俗的展示便在人们的这种“认为”中,自然而然地成了博物馆展览中的“禁区”。既然陋俗有“俗”之名号,固当为民间习俗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勿庸置疑。旧时人们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以及生活习俗中都有一些陋习存在。我们搞博物馆展览的理应触及这个问题,并对其要做深入的了解。同时,搞民俗展览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正反两方面的实物资料来充实和反映展示的内容。是以在策划相关展览时,便不能漠视“陋俗”的存在,人为地制造展示的禁区。因为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没有一个城市在其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不存在陋俗。习俗中如果除却这些内容,那还是原汁原味的民俗吗?根据“对立统一规律”,自然界任何事物内部无不是既统一而又有斗争的,并在一定条件的推动下而相互转化。即仍以1日时婚俗为例而言之,如果婚仪有关事宜能摒弃腐朽、庸俗的东西,留取其健康向上的文化内容,不正是易“陋”为“新”,使陋风转化而顺应时代潮流?因此,笔者以为民俗展览应该是厚美而不弃陋。换句话说,只对好的习俗着意表现,而置那些在今天被视为“陋俗”的东西于不顾,这样会导致民俗展览缺乏历史的厚重,并使其形式和内容变得相对单薄。旧时妇女“缠足”陋俗由来已久,女子用布帛紧扎双足,使足骨变形,脚形尖小,反被誉为“三寸金莲”,世人也多以此脚之畸形为美,殊不知这种“美”竟是千百年来以摧残妇女身心而作为代价!如果出于对这种“陋俗”的憎恶,而将那些用于穿着“三寸金莲”的绣花鞋束之高阁或永埋库底,那么,缠足陋俗将没有实物证明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残酷迫害,还历史以真实。

民俗展示中对“陋俗”的处理,要以客观的历史态度,运用灵活的手段来进行。何况有些“陋俗”所反映的民俗文化主题尚有一定人文内容,且生动而引人入胜:若工艺精美绝伦的“绣花鞋”,确实教无数人为之倾倒。当然,在展示这方面内容时,需要以正确理念和批判性的视角引导观众,万不可为其猎奇心理所左右。再者,对一些确实带有色情和恐怖导向的内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对症下药”采取适当手段处理之。我们说民俗展览中不要忽略“陋俗”,并不是要原汁原味地再现“陋俗”,更不能无原则地渲染“陋俗”,而是通过对一些本地民俗的展示,使观众对民俗有一定历史视角的了解,明白其内容的当时历史环境,使观众受到正面教育,提高分辨是非优劣的能力。

总之,在民俗展览实际操作的时候对“陋俗”要有节制、有选择地反映,尤其是对负面的东西要处理得当。从宏观而论,广义的民俗本不应该将陋俗排斥在外。所谓得当的处理,就是要遵循“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及“去伪存真”的原则慎重处置之。只要处理得好,就能使民俗展览更丰富、更鲜活,起到民俗展览所该起的作用。

“陋俗”作为民俗文化的另类,既是移风易俗中的重中之重,更是博物馆展示工作中不可等闲视之的对象。但对其批判性的利用和正确处理,却是移风易俗所不可或缺之举措。由宋朱熹《跋三家礼范》:“盖欲吾党之士相与深考而力行之,以厚彝伦而新陋俗,其意美矣。”可知古人尚深悉以移风易俗而使陋俗归于美善,并希望志同道合者相互深入研求,并努力实行之。故我等从事博物馆工作之人,亦应该为新“陋俗”而尽职、尽责地工作,在民俗展示中教“陋俗”能占上一席之地来。

作者简介

何婷婷,女,1975年出生,河南洛阳市人,现为洛阳民俗博物馆文博助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