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在案例一中,徐女士如果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就不会导致迟发性脑病,这是医院医生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医院应该承担必要责任。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后勤和管理工作。
在案例二中,假定是医院的医生与老人发生口角,导致老人死亡,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病人人身损害。
曾经看过这样一篇报道:说某人去医院做手术,术后却出现腹痛的不适症状,严重影响了病人的生活,多方求医也没有发现异常,偶尔的一次机会,在体检中,竟然发现身体里有一枚菱形中号缝合断针。而此针正是他上次手术所留下的,时间长达5年之久。
在这个案例中,就是典型的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病人的人身伤害,属于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害,因医生的过失,导致病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样需要赔偿。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某病人因感冒到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采取了输液治疗的措施,半个小时后,病人却出现抽搐、喘不上气的情况,家属未能找到接诊医生(上班时间),结果导致病人死亡。
在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医生误开处方以后,接诊医生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积极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这是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属于医疗事故。
2.“医闹”是捣乱不是维权
医疗事故对病人以及家属来说都是无尽的伤痛,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了挽回损失的唯一途径。而赔偿的道路往往又是布满荆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今,社会上有些受害者因为无法得到赔偿,就采取“医闹”的极端手段讨说法,而有时往往会越弄越糟糕。
说到“医闹”,我们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医闹”,它是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和出现医疗纠纷的病人家属互相利用,或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拉起条幅给医院施压,甚至将死者或伤者抬到门诊大厅,扰乱正常就医秩序。
那么,这样的做法是维权还是违法呢?是否真的能获得索赔呢?看看下面这篇报道,也许会给我们带来启发。
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到一家医院就诊,查出患有宫颈糜烂,门诊部安排经验不足的护士对李女士进行了微波治疗,之后李女士出现不适症状,医生又给其使用了不具有批准文号的药物。由于李女士病情未能好转反而恶化,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经过协调,李女士到其他医院治疗,医院承诺为其支付医疗费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陈女士的原发疾病基本治愈。不久,李女士又被查出患有卵巢囊肿,其认为该疾病系原医院的不当治疗行为导致,原医院对此否认。
在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及丈夫连续5天,在门诊部前哭闹,并声称门诊部“没有领导来解决问题”、“用兽药给我们治病”、“医生害死人”等等。结果导致与医院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医院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女士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的行为虽不恰当,但不构成侵犯;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因举证不能,也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这件事中,虽然李女士夫妇胜诉了,但是对于他们讨要赔偿来说没有任何帮助,只是耽误了工夫,浪费了精力。而目前象李女士这样因讨要说法无果,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事情时有发生。其实,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获得赔偿,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反而会因扰乱医生正常的就医秩序而处罚法律,真是得不偿失呀!
对从没有专业知识的病人角度来讲,想要在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占据优势似乎是比较困难的事情。那么,当出现医疗事故后,应该怎样讨要说法呢?做好以下几点,就能使病人和家属化被动为主动,转败为胜。
第一步,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
在上一节,我们已经提到了如何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如果符合医疗事故的要件,就可以判定是医疗事故了,然后再起诉。
在这里想提醒大家的是:理性对待诉讼。有些病人家属认为:“我们来医院的时候还是活的,到了医院就死了,就是医院的责任,应该把医院告上法庭。”这种做法是缺乏理智的,往往会因一时冲动导致病人家属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后,却无功而返。
家属应该认识到医疗过程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不可能患了什么病或是多少危重的病人,到医院就能治好的。因此,家属一定要冷静,客观分析实际情况,再做打算。
第二步,及时保存好病历。
病人和家属一旦怀疑出现了医疗事故,就应该立即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并向医院索要病历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请医院盖章,这样才能作为最有效的证据。
关于这一点,有一些病人和家属在处理上也不是很妥当,他们往往全盘否定医院的病历,认为医院的病历做了手脚,不少人并不把病历作为证据。其实,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完全否定病历,只能导致法院难以查清事情真相。
当然,我们无法否认确实有涂改病历的情况,一般会有三种情况:1.病历中的医生签名由他人代写。2.病历中有记录的笔误。3.病历确实被修改过。但很少整本的修改病历。法院会依据病历的记录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出现前后不一致等情况,法院会作出对医院不利的解释。
第三步,积极举证,要求索赔。
很多病人和家属都认为,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很明显的事情,比如:造成了某人丧失了劳动能力;眼睛视力下降等等,这些显而易见,不需要举证,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
因为法院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判断的,病人和家属要获得赔偿,就要证明自己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等证据。
关于举证这一点,病人和家属相对于精通专业技术的医院来说,是处于劣势的,因此,一定要积极举证,不要把机会都让给了别人,这样才能对自己的索赔有利。
第四步,申请医疗鉴定。
有些病人和家属认为,发生医疗纠纷了,交给法院就行了,所有的事情法院全包了,这样想也是不对的。因为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案件中,法院要依据对病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裁决应该赔付多少。所以,做医疗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赔偿多少数额的重要依据。
病人和家属要向专门的医学机构申请鉴定,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确定是否按照医疗事故纠纷进行起诉,(如果不是医疗事故,还可以申请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鉴定,另行起诉),二是可以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法院审理时会采纳鉴定中的分析意见部分。
3.理直气壮要索赔
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和家属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关于赔偿问题,病人与医院很难达成一致的关键问题就是赔偿数额。
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之前,病人和家属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病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要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又是怎样计算的?只有做到心知肚明,才能理直气壮的要求索赔。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按照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病人因治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耽误其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在计算误工费时,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1.误工费不等同于家属陪护费。误工费是病人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而减少的收入,不是家属因陪护病人治疗而发生的误工损失。
2.不是人人都享有误工赔偿的权利。获得误工费赔偿的病人应当有工作,无论其收入是固定还是非固定的。如:老人、儿童则不能要求误工赔偿费。如果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因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各地情况不一。通常情况下,病人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必要时可要求病人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3.误工日期不能无限延期。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而非病人自己而定。一般情况下,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为依据。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病人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方应支付给病人的膳食补助费用,具体数额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陪护费是指病人在因医疗事故接受治疗期间确需专人陪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数额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关于这一点,应注意的是: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病人确实需专人陪护,如病人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护工,也可以是病人家属;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病人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病人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病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