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家蒂斯通过对技术创新者的市场获利状况分析,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凭借技术创新可以为企业赢得市场主动,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创新企业都能在后来的市场竞争中战胜那些追随者企业,也就是获得比竞争对手——模仿者、互补者以及上游供应者更多的利润。在这里,蒂斯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创业者事实上介入的,并不是一场个人PK,他既有表演合作者,也有将和他争夺舞台灯光的另一拨表演者,所有这些人要不然将参与瓜分创业者创造的演出票房,要不然通过分流观众而分走一部分本可划入创业者演出的票房。一些典型的例子。
针对蒂斯在1986年发现的创新者难题,切斯布罗格在2000年直截了当地分析了商业模式对新技术创造价值以及创新者获取价值所具有的作用(详见第4章)。再之后,2006年杰克比亚扩展了蒂斯的分析,探讨了更“广义”的商业模式——产业架构——对创新者创造和获取价值的作用或影响。
投资者做了什么
如上所述,投资机构是新情景中十分活跃的一类“演员”,它们也的确发挥了重要而显著的作用。在2010年我国创业板实现IPO的211家公司中,有VC/PE投资的企业为144家,占68.25%。在已挂牌交易的178家公司中,有VC/PE投资背景的企业为125家,占67.2%。
美国的PE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规模、管理与运作、收益与发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真正的高速发展,则发生在1980—2000这一时期。在这一时期,数字网络技术、信息智能技术等新兴经济产业迅速蔓延,PE也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其特有的“推波助澜”作用,并与新兴经济共同发展,与技术创新方一道,创造了许多后来风靡世界的商业模式和新兴业种业态。
第一,投资机构的表演。
和前面我们分析过的两类可划归到实体经济中的“演员”不同,投资者是并不直接从事财富创造的较为露骨的逐利者。他们以自己的资源——主要是资金,还有其他一些可能有用的智慧、经验——支持前两类“演员”,让他们尽可能多地赚取票房收入,然后参与瓜分这些辛苦钱。从这个意义上讲,投资者与前两类“演员”(尤其是创业者)是利益共同体,只不过分工不同而已。
显然,这类“演员”也是挺不容易的,虽然他们并不直接参加财富创造,但他们有可能因为所支持的那些人的失败而导致自身的利益损失。为此,他们有两个方面的基本策略:首先,加大对优质对象,即那些有潜在票房收入的“新星”们的搜索、关注。在这一点上,投资者其实和文体界的经纪人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如果你在XX高新技术开发区、XX科技产业园、XX国家或省级孵化区碰到一些身着西装、举止优雅、一看就是聪明人的男男女女,如果他(她)给你的名片上写着XX股权投资公司,你一点都不需要有什么奇怪——他们在找人呢!当然,他们还有很多其他渠道去找寻理想的投资对象——最理想的地方,莫过于“硅谷”这样的“火星人”集聚地。
其次,找到合适的准“演员”之后,他们除了投入资金——这往往是后者迫切需要的,投资者还需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当然也包括对自己负责),关照这些他们投入了资金在其上的演员或准演员们。
关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帮助这些演员改进其演技——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会拉其他专业机构协助他们一道做这事;二是鼓励、激励、鞭策他们的投资对象努力工作、多赚票房、注意形象、预留后劲等。他们就像世界上(尤其是中国)千千万万的父母,用殷切甚至略带渴望的眼光看着自己的孩子:“宝贝,老妈下半辈子就指望你了,你得好好学习,出人头地啊!”如同许多爸爸妈妈会跟孩子达成个“如果你考到……老爸老妈就……”的协议一样,投资者也会跟投资对象签订这样的“对赌协议”,激励后者努力演出,成为明星。
第二,投资机构遇到的问题。
既然我们把投资者演员比作“经纪人”,那么他们的问题与经纪人也有类似之处,即对投资对象未来发展判断的风险性。对投资者来讲,他们不仅要付出资金给投资对象,还要承担经济学上著名的机会成本:投了3000万元给一家企业(创业者),5年后核算,由于这个演员表演失败,3000万元就算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了。对投资者来说,3000万元不仅仅只是一项资金损失,此外他们还损失了5年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还好应对,“毕竟我在这个领域打滚了20年,什么阵仗没见过?”但是,这只限于“一般情况”。在我们所讨论的新情景中,情况就不一样了。新舞台奇形怪状,新道具不可思议,最让人纠结的是新观众难以捉摸。不论是传统意义的经纪人,还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投资者,他们投资的其实是“未来”。而恰恰在新情境中,投资者对所投对象的未来演出结局难以把握。这完全不是一个可以用以前的经验和做法——以前的价值评估准则、以前的尽职调查方法、以前的风险控制指南等——来等价替换的问题。
在这里,投资者所遇问题的核心,是缺乏一种结构化的、可以全面(至少是主要)反映投资对象未来表演结局的“模板”——后面我们将说明,商业模式是这一模板独一无二的替代物!
政府做了什么
第一,政府的“表演”。
政府在新情境中表现得异常兴奋。为了借助新情境实现自己的目标,政府的典型行为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大量建设孵化器。这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具体措施。孵化器是世界各国为促进新兴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一种专门机构。从其职能配备上讲,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中介性体系”。一般认为,孵化器本身是一个系统,是专门为扶持新创的科技型企业而设计和运作的体系,在进行中介的同时还要进行资源整合,这样一来才能使尽可能多的整合资源集合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周围,把孵化器变成最集中、最有效的资源整合工具。
有了上述中介及整合,孵化器就具备了通往官、产、学、研、银行、风险投资的广泛渠道和网络,具备了自我繁衍和繁衍他人的能力。为了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为市场主体——能够在新舞台上光彩夺人而不仅仅是沉迷于摆弄道具的“菜鸟”,政府寄期望于孵化器体系实施这种转换。我国政府为此倾注了极大热情。一个典型表现是,“十一五”期间主要服务于NTBFs成长的孵化器发展规模是前20年的总和。
其次,设立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可以看成是新情景中创业者演员们设立的拉拉队介绍所。通过这个场所加入各个演员阵营的那就不是一般的拉拉队员,而是“铁杆”拉拉队员——加入这个拉拉队是需要付“门票”的,从省吃俭用结余下的零花钱,到祖上遗产、奖金所得,甚至集资借款凑成的专项额度都可以用来支付门票。政府做的事情是,维持正常秩序——买“门票”的过程、演员报告其业绩的规制、拉拉队员们获得汗水钱的规制等。通过这些事,政府一箭三雕:既帮助了创业者,使他们获得拉拉队员的支持(在此以前类似的支持来自于PE、VC等股权投资机构),又为拉拉队员们找到也许能为他们带来利益的演员,最后还为上面提到的演员——投资机构找到属于他们的盈利场所——创业板市场。
在这里,拉拉队员们接过了投资机构传过来的接力棒——创业者的股权。和田径赛场上的接力赛略有不同,这里的交接多了一些程序,PE等把接力棒——创业者企业的股权交给拉拉队员,后者把相应的费用——就是前面提到的“门票”费——交给PE等。如果价格合理,那么大家皆大欢喜,各自继续干各自的事情:政府继续通过创业板市场招揽拉拉队员;新的拉拉队员继续付费并接过PE等传过来的接力棒,期待属于自己的惊喜;PE等投资者们继续找寻未来的演出明星并投资扶持,然后出手获得自己的回报;创业者们则继续努力,开辟属于自己的辉煌,对得起拉拉队员、政府、投资人等。截至2012年11月30日,中国的创业板企业已达355家,总市值达7.341万亿元。
最后,通过所谓产业政策工具来激励有关当事人扮演好他们的角色——最重要的是,为新观众们提供具有高票房的演出。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政府利用政策工具对经济的干预由来已久。虽然世界各国对“产业政策”工具的理解不同,导致产业政策的内涵、组成及应用模式各不相同,但不论是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台湾地区的发展,还是欧美等国的长期经验,都证明了产业政策工具在促进国家或地区实现宏观目标方面所具有的价值。“以产业政策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在国际上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试图从中找出用于本国产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关于产业政策工具在中国的发展和应用,有学者进行了归纳: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经济理论界开始关注并倡导这种工具的应用。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深受影响,各级政府都有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都选择一些重点产业和企业予以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