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法律一词的由来
在我国古代,法与律不连用,单讲法或律。
法,古文为灋,汉·许慎《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也就是说,它的含义与“刑”字相同,它的水字偏旁,表示法的公正性,即像水那样平坦,它的去字偏旁,表示要却除(惩处)有不法行为的人(触不直者去之)的意思。由此可见,法字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要规范人的行为;二是要公平地执行法律。
律,本义指调音的工具,即使音律均平。后来又延伸为判定是非曲直的标准。
可见,法与律的本义,均有规范、标准、公平、划一的含义,所以后人将法律连用,“法律”一词即由此而来。
趣味链接:我国最早的刑法专着
我国最早的刑法专着是西周穆王时吕侯作的《吕刑》一书。《吕刑》原本现已失传,仅在今文《尚书》中存有《吕刑》一篇。
吕侯,又称甫侯,为吕国国君,兼周穆王的司寇,主管狱讼刑罚之事。他接受周穆王的命令,在夏代赎刑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和刑法条文,称之为《吕刑》。
在这篇刑书中,首先总结了勤政慎刑的历史经验,如蚩尤滥施刑罚,导致灭亡,而尧用中刑,享有天下。接着又告诫诸侯效法伯夷,以苗民为戒,合理使用刑罚,也告诫同姓宗族,以前人为戒,勤劳政事,慎用刑罚。其次阐述了刑律条文和审理案件的方法、原则,提出依据罪行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方式,即五刑、五罚、五过,并把五刑细目增加到3000条。最后,指出刑罚的重要性。
《吕刑》的这些法制思想和法律条文,对后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002《唐律》:唐代的重要法典
《唐律》,又称《唐律疏议》,颁布于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它是我国现存古代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实际上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永徽律》,一是对《永徽律》进行的解释,即《疏议》。由于这些对《唐律》的解释是以法定的形式由皇帝“诏颁天下”,《疏议》和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把《唐律》及其《疏议》视为反映唐代法制的一部完整的典章。
《唐律》作为唐代重要法典,充分反映了唐代法制的特点。作为唐代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唐律》充分贯彻了保护新经济制度的原则,其作为封建法律,毫无例外地体现、庇护了权贵的利益和崇尚品官的原则,为宋代以《刑统》为主体的法制体系的产生开了先河。
趣味链接: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法
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当属我国2000多年前秦朝制定的《田律》,其明确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罟和陷阱。以上禁令,到七月才得解除。
后来在西汉时,汉宣帝曾制定一项保护鸟的法令:“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较早的一部自然保护法。
003古代监狱的发展和演变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监狱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狱是原始人驯养野兽的阱槛或者岩穴。
到了氏族社会后,氏族对内部违反习惯的人或外族敌对者的惩罚,除死刑外也有限制其行动自由的处罚,即“画地为牢”,实际上是划出一定的活动区域,不准其逾越。
随着社会阶级的出现,囚禁人的牢狱也就出现了。最早的监狱,是不便于人行动的荆棘丛。《易·坎·上六》记载:“系用徽墨(用黑带子加以捆绑),置于丛棘(放到荆棘丛中)。”但这只是暂时拘禁,不能长期关押。
监狱一开始并不叫“监狱”,夏时叫“官”,商时叫“圉”,周时叫“圜土”。
秦汉以后,监狱的正式名称就是“狱”。秦时,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汉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
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
唐代时,州县都有监狱。
宋代时,各州都设置了类似周的“圜土”的狱;犯人白天劳役,晚上监禁。
明代时,京城、州、府、县都有监狱。
清代沿袭了明朝的监狱体制。
趣味链接:监狱为何也叫“班房”
在我国,监狱也被称为“班房”,这是何故呢?
明清时期,州县衙门的“三班衙役”开设看守所,没有州县长官签发的命令,便不能将人关入看守所。
当传唤到的被告、证人,以及捕获的通缉犯、嫌疑犯带到候审时,长官不升堂就没有办法关押。而且即使是经过了堂审,有些“查无报案、又无赃据”的疑犯,或者是一些“鼠窃狗偷,办之无甚重罪,纵之仍扰闾阎”的轻罪惯犯,也会被州县长官下令由捕快暂时看管,于是捕快还得自己设法找地方看管。
捕快一般就是在自己家里搞一个“阱房”,装起栅栏,把那些人关在里面。有的是找一些无主房屋,如“空仓”、“冷铺”之类作为看管地点。这种地方一般称为“押馆”、“卡房”、“官店”等。由于衙役碰头的地方叫“班房”,后来就把这种捕快自办的拘留所统称为“班房”。
004古代的告状方式
古人如果要提起诉讼,都要向官府提供说明事实和请求的文书,这被称为状子,又叫状纸、状等。因此,打官司又称为“告状”。
古时候的状子,一般都不是当事人自己写的,而是请书吏代写。书吏大多是官府幕僚或落魄文人,有一定的写作技能,也精通法律条文,自然擅长写状。
除了一般的告状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官府处理不公,或者官府不受理,往往会“告地状”,即在市集等公共场合展示自己的状子,请众人作公断;或者是“告御状”,即越级上告,直至向中央政府提交状子,也就是请求皇帝亲自处理。
但是,“告地状”和“告御状”一般都很难实现。因为“告地状”会面临被官府查禁的危险,而“告御状”,如果没有门路的话,状子根本达不到皇帝手中,更别说受理案情了。但有的人会在上级官员出巡时,拦住车驾告状,有时也能解决问题。
趣味链接:古代的喊冤方式
击登闻鼓喊冤、拦驾喊冤、临刑喊冤,合称为古代“喊冤三法”。
其一,击登闻鼓喊冤。
这是吏民击鼓喊冤的一种方式。古代,皇宫的左侧置有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属)可击鼓喊冤,由官员加以记录上奏。这种制度起于汉朝,而且为以后历代所效法,并不断完善。宋代时,还专门设有登闻鼓院,受理吏民申告冤枉。明、清也有,并且规定,如果吏民击鼓申冤被认为确系冤案,则由通政司奏请昭雪,否则,就认为越级上诉,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其二,拦驾喊冤。
拦驾喊冤者一般手持状纸,跪在皇帝、大臣或官员车驾、轿子所经过的路上,拦驾诉冤,希望能够除恶扶善,平反昭雪。但是,由于官吏贪赃枉法者居多,因此,多数官吏不问冤情虚实,一律先按“冲突仪仗罪”责打数十大板,对于不实者更是加重处罚。
其三,临刑喊冤。
一般是被执行死刑的人在临刑时喊冤,以求监斩官明察申冤。这种喊冤,在封建社会大多不被监斩官所理会。
005捕快是干什么的
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合称。捕役,是专门侦缉罪犯的,而快手是逮捕现行犯的,由于性质相近,一般合称捕快。
捕快平时身穿便服,腰间挂个表明身份的腰牌,怀揣铁尺、绳索。领班的称“捕头”、“班头”。法律规定,捕快执行公务要出示他们的腰牌,抓人要有通缉罪犯的“海捕文书”或者是州县长官签发的“牌票”,没有牌票,捕快不得出城门半步。
明清时,各州县的捕快根据州县辖境大小、治安状况、历史沿革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相差很大。一般来说,州县正、副捕快大致在一百人以上。
捕快所承担的破案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比限”。一般以五天为一“比”,如果五天后仍未破案,负责这个案件的捕快就要挨打,一般是打十板。还往往专打身体的一侧,留下另一侧下次再打。遇上重大的人命案件时,往往以三天为一“比”,三天后未破案,捕快就要挨打。因此,捕快常被打得一瘸一拐地去奔走破案。
由此可见,捕快完全是一种贱役,在古代,往往也只有无赖泼皮才愿意当捕快,完全不像小说里写的捕快那样威风。法律甚至还规定,脱离捕快身份后三代以内子孙仍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更惨的是,捕快没有工资可领,只有伙食补贴性质的“工食银”,一般每年在十两银子左右。这点银子可谓微薄之极,因此,以前的捕快往往利用职务之便,乱收钱财。如拿着传唤当事人的“牌票”,索要“跑腿钱”、“鞋脚钱”、“酒饭钱”等,拘传时还有“上锁钱”、“开锁钱”。还有勒索钱财后,让被传人外出逃跑避风头,这是“买放钱”;或者让被传人躲过期限,不立即到案应诉,这叫“宽限钱”。
由此可见,古时的捕快和现在的警察相似之处很少。法制改革后,新型的警察渐渐取代了旧时的捕快。
趣味链接:锦衣卫的由来
据《明史·兵志一·侍卫上直军》记载: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怕大臣对他不忠,为了加强监视,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朱元璋“改仪鸾司为锦衣卫”。锦衣卫的首领称为指挥使(或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很少由太监担任。其职能是“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成为他加强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
由于朱元璋出身的特殊性,他对皇权的维护有其他朝代皇帝所没有的强烈欲望,这就使得锦衣卫“巡查缉捕”的职能后来被无限度地扩大了,以至于到后来,锦衣卫又拥有了自己的监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犯人,不必经过司法机构和正常司法程序。
锦衣卫因穿橘红色服装,骑马,又被称为“缇骑”。缇骑的数量,最少时为1000人,最多时达60000之众。锦衣卫官校一般从民间选拔孔武有力、无不良记录的良民入充,之后凭能力和资历逐级升迁。同时,锦衣卫的官职也允许世袭。
明成祖的时候,又“倚锦衣为心腹”,增设了一个“北镇抚司”,“专治诏狱”,就是专门审讯皇帝交代的案件,与专门处理锦衣卫内部案件的“镇抚司”并列。
006说“枷”
我们经常可以在古装电影、戏剧中看到一种加于颈上的刑具,称为枷。枷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三千多年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枷的做法是“以干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来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枷本来只是单纯限制犯罪人行动自由的械具,但很快便成为一种新刑具。三国时魏国的执法官便用大枷逼供:“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石悬于囚颈,伤骨肉。更使壮卒迭博之。囚遂不堪,因以诬服。吏持之以为能。”
到隋唐时,枷得以普遍使用。对于枷的定制,《唐六典》云:“诸流、徒罪及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至明代,枷作为刑具行罚,正式进入律令,名曰:“枷号”,即戴枷示众。当时的枷重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云:“明代滥用枷号,致有伤害人命之事。”
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
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还是刑具,慢慢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趣味链接:刺配、度牒和铁券
刺配,又叫“打金印”。这种刑罚,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使用过,只是到了宋代,其内容的规定才较为固定。实际上,“打金印”不过是刺配刑罚的一部分。被刺配者,首先要挨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后判官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一一刺在脸上,最后由差人把“罪犯”押往几千里以外的牢城,这就是刺配刑罚。
度牒,就是我国古代人在出家时,经由官府审查后发给的身份证明。有度牒的出家人享受许多优待,可以不交赋税,不服劳役,甚至犯法也可以减罪。但是,出家人必须随时都将度牒携带身边,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证明身份,以防假冒。
所谓铁券,是皇帝分封功臣时所颁发的凭据。有了铁券,如果本人或后世犯罪,可以此为证推念其功,予以赦减,起了“护身符”的作用。铁券起于汉代,《汉书·高帝纪下》载:“(刘邦)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由于分封功臣的誓词是用丹砂写在铁制的契券上,所以称为“丹书铁券”,或“誓书铁券”。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将铁券从中削开,朝廷和功臣各存一半。
007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
我国古代最主要的刑罚制度是“五刑”。它经过了“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五刑”确实是有所区别的。
“奴隶制五刑”分别是: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刖(砍足趾)、宫(破坏生殖器)、大辟(死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一种在犯人面颊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的酷刑。这种刑罚不仅使犯人身体受到伤害,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折磨。不过与其他四种刑罚相比,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就是把犯人的鼻子割去的一种刑罚。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刖刑,是砍去犯人的手或足的重刑。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孙膑就是因为他受过膑刑而得此名。
宫刑,就是剥夺犯人“传宗接代”能力的一种刑罚,一般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者。宫刑被视为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残酷的刑罚,《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就曾受过宫刑。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夏、商、周三代的死刑方法多种多样,尚无统一的规范,但还是以残酷的肉刑为主。商末期的昏君纣王,更是将酷刑发展到了极致,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奴隶制五刑”极其残忍,没有人性。随着文明的发展,人类进入了封建社会,“封建制五刑”相对于“奴隶制五刑”来说则更文明些。
“封建制五刑”的典型代表是唐代的五刑,主要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
笞刑,就是用长三尺五寸的小竹板打犯人的腿与臀,分五等,由十至五十,每等加十。
杖刑,就是用比笞粗的常行杖(法杖)打犯人的背、臀与腿,分五等,由六十到一百,每等加十。
徒刑,即强迫犯人带钳(颈圈)或枷(束颈)服劳役,分五等,由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
流刑,即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开始为一年,后加至三年),分三等,由二千里至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
死刑,分两等,即绞与斩。
趣味链接:“象刑”可以用来代替“奴隶制五刑”吗
“象刑”是古代的一种酷刑。由于人们对“象”字的不同理解,所以对“象刑”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说法。
一是“依照刑”说。此说认为“象”字是法式、效法的意思,所以“象刑”也就是依照法律进行审判、定罪和量刑。
二是“颁布刑”说。此说是依“治象之法”、“刑象之法”来理解的,也就是把犯罪、刑罚的情状用绘画的形式悬示,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