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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盘村瑶族新石牌论(5)

甲江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草案):

为使我村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村干部和村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1.根据法律、法规,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有计划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2.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一年四次妇检和健康检查,如无故不参加妇检的,则由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元。

3.按时参加本村召开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和人口学校的培训。

4.外出育龄人员与村委(订立)合同,并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能外出,返回5日内到村委报告,外出期间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管理,属妇检的生殖健康检查对象须在当地接受检查,按季度寄回检查证明,如逾期不寄回的,则对其丈夫或亲属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元。

5.符合计生条件的已婚育妇女,要按规定领取《生育证》方可怀孕生育。小孩出生7天的要如实向村民小组如实申报。

6.按条例规定,生育一孩育龄夫妇,女方应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孩育龄夫妇,要有一方落实节育措施,落实时间须在生育小孩三个月内,超过三个月属放环对象不落实放环手术,属结扎对象不落实结扎手术,由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200元。

7.村民必须遵守《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如有违反规定,造成非法婚姻或非法生育及非法收养孩子等行为则由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2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8.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对象,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要及时向村委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对举报者,不准打击报复。

9.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及计划生育财务收支情况等。

10.接受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监督和指导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11.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由计划生育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提交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执行。

2004年8月14日在这份村规民约的后面还附有一份相配套的合同:甲江村民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甲江村民自治委员会

乙方:×××

住址:甲江村民委××屯

为了深化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村干部和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村委会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3.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学习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农业科技等知识;4.组织乙方参加妇检和生殖健康检查,为乙方提供避孕,跟踪访视服务和避孕药具;5.为外出务工、经商的乙方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6.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向群众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村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开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有关计划生育知识学习;2.接受甲方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抢生,不超生,不违反《婚姻法》,不非法收养孩子;3.妇检对象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妇检和生殖健康检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向甲方说明原因;外出务工不能回来参加者,需在当地医疗部门妇检,并把情况寄给甲方。4.外出务工人员,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能外出,回来5日内到村委报告;5.按《广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节育避孕措施;6.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违约责任:凡违反合同有关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约处理外,凡违反一项,违约方应向对方交违约金50~100元,不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提起申请,由政府处理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甲江村民自治委员会代表:×××

乙方:×××

订立合同时间:200×年×月×日这是一份由三角乡政府制定的交由甲江村委会组织执行的村规民约,目前正在实施当中。笔者是在第一时间拿到这份村规民约草案的,当时三角乡政府的干部正在甲江村开会,指导村委会开展这项工作,笔者参与了会议的全过程。笔者在甲江村的访谈中了解到,当时除了在场的村委会干部,其他村民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份村规民约存在。当问到是否愿意与村委会签订这份村规民约时,村民们不置可否,有个别人则表示不愿意,他们认为这份村规民约不是他们制定,未经他们讨论,因此不能接受。

据三角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这项工作的卢某介绍,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是最难做的工作之一,按照政府的意图,这个难题将通过村民和村委会签订上述协议来解决,从而缓解因强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而导致的干群紧张关系。然而这份由乡政府制定的村规民约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村民的认同他心里也没底。

从这份村规民约的内容和笔者的访谈可知,它实际上是由政府制定给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一份合同,其目的是借助村规民约在此得到有效执行的便利来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特定内容的村规民约成为了政府的一种工作方式,但它是否像管理社会治安的村规民约一样得到村民们的普遍遵守还有待验证。

以上五份村规民约都设置有自己的执行机构——石牌或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屯一级的新石牌一般叫石牌执行小组,其成员一般有三至十人,由各村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盘村的石牌执行小组有五人,设石牌头一人,副石牌头一人,还有三名成员;十八家石牌执行小组由三人组成,设石牌头一人,副石牌头两人;三角村的村规民约执行小组有七人,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三人。石牌头负责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处罚办法及宣布处罚决定,其他成员协助石牌头断案,同时负责监督石牌头断案是否公正。石牌头在断案过程中要与执行小组的其他成员商量。当石牌头外出时,则副石牌头代理执行。石牌实行民主管理,一般小事件由小组成员两三人商量解决,大事则要求执行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协商,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另外,部分新石牌还制定有对执行小组成员的约束监督条款,如十八家石牌规定,“罚没款的管理办法。实行帐钱分开管,由‘石牌执行小组’两位副石牌头各管一项,石牌头把关负责,群众监督。如有私分或贪污罚没款的,由村民委按所分或所贪污的总数加倍罚”。而村级和乡级村规民约的执行小组与村民委员会机构合二为一,其成员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妇女主任、民兵营长等组成,负责执行村规民约。

盘村现在的石牌执行小组产生于2002年3月,成员有庞贵甫(石牌头、队长)、黄元金(副石牌头)、黄元庆(成员)、冯春富(成员)、赵凤英(成员)。最近,庞贵甫因民族饮水工程问题与部分村民不和而提出辞职,副石牌头黄元金外出打工,因此村民大会决定由冯春富代理石牌头职务,并选举覃永健担任队长。

以上个案表明,大瑶山地区的村规民约可以分为乡、村、屯三级,它的主要目的是稳定社会治安,规范村民的行为。与其他地方的村规民约相比,大瑶山的村规民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这些村规民约一般是由村民讨论制定,具有原始民主的性质,能够很好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屯一级的新石牌,内容详细,很有针对性;二是这些村规民约都带有罚则和完善的执行机构,可操作性强,违反者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三是这些村规民约大量借鉴瑶族历史上石牌制的内容和形式,容易为瑶民们所接受。

(二)新石牌的运行状况

在盘村的多元法律文化中,新石牌至今仍是最常用最为有效的部分,盘村瑶族在处理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时,一般采用以下两种程序:(1)石牌执行小组→村委会→乡司法→法院;(2)村委会→法院。纠纷的解决方式的不同则是由纠纷的规模、性质、当事人关系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选择。一般的治安案件和轻微的民事纠纷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通常按照石牌条款就能解决,而较大民事案件则采用第二种解决方式,涉及山界林权的通常还有乡、县处纠办的介入。从以下的个案中我们可以略知盘村新石牌的运行机制。

个案一:盘村村民A于1992年的一天早上发现自家的一只鸡不见了,问村中小孩可曾见到。小孩B说前一天下午他到村民C家串门,但敲门很久C才开门,B进门后看见C的厨房里有许多鸡毛散落。但C是一口之家,家中并没有养鸡。于是A怀疑C偷了她的鸡,遂向当时的石牌头D报案。D很快召集石牌执行小组的其他成员到C家调查,证实C偷了A的鸡,而C也承认鸡是他偷的。前一天下午C从山上打猎回来,但没有打到猎物,心中烦躁,见到A的鸡在他家的瓦面上走动,就开枪将它击落后煮吃。石牌执行小组认为案情已经明确,于是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对C的处罚。按照盘村石牌规定,偷鸡的,除照价赔偿失主,还要加罚相当于案值五倍的罚款。因此执行小组判处C赔偿冯A损失20元,另外罚款100元。但村民们认为C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用猎枪偷鸡,情节极为恶劣,应该加重处罚。于是执行小组加罚C买猪肉、鸡肉和酒各30斤请全村户主吃一餐。C也服从执行小组的判决,赔偿A20元鸡款,交纳100元的罚款,还借钱请全村户主在他家吃了一餐。在吃“教育酒”时,C的叔叔黄某因觉得难为情而没有参加,结果石牌执行小组对其处以5元的罚款。因为石牌条款规定,无故不参加吃教育酒的,以同罪论,并罚款每次5元。

这是盘村新石牌制定以来发生的第一起被罚请吃“教育酒”的治安案件,对于这个案件,村民A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向派出所报案,二是求助于村委会,三是求助于石牌。但A知道向派出所报案不会有结果,而向村委会求助的结果将是对C批评教育,责令照价赔偿。但C是个孤家寡人,平时偷鸡摸狗,好吃懒做,村民们早就对他不满,想借此机会严厉惩罚他,给他一个教训,因此他们选择了比国家制定法更为严厉的石牌来制裁他。

从这个个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石牌拥有很高的强制力(不管这种强制力是否合法),是全体村民意志的体现,因而能够雷厉风行地执行,做到不徇私情不讲情面。通过这一案件的处理,盘村石牌在村民中的威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个案二:1994年8月,十八家村村民E与同村的F通奸,被F的丈夫G当场抓住。于是G向石牌头H报案,要求处罚E。H根据G和其他目击者的陈述,召集两位副石牌头向E和F调查,E和F都承认与对方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第三天晚上,H与两个副石牌头通知全村男女老少开会,按照石牌规定对当事人E和F各处以200元的罚款,另外加罚买猪肉、大米和酒各36斤(男女各付一半),在E家请全村每户一人吃“教育酒”。过后F向G提出离婚,经法院宣判准予离婚。

这是笔者调查中了解的惟一的一件有关通奸的案件,这个案件涉及的是个人违反道德问题,但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按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介入。据金秀县民族局的谢某讲述,在他担任忠良乡副乡长期间曾有一个村民半夜跑来找他,该村民说他的妻子正在与人通奸,但不知道怎么办,要求谢给他主持公道。当时还没有村规民约,该村民曾向派出所求助,但派出所的同志说他们不管“这种事”,他不知道该去找谁,只好来找政府了。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某些违反道德规范但没有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确实无能为力,村规民约的存在正好弥补了道德失控造成的混乱。

个案三:1998年6月的一天傍晚,盘村村民I从山上回家,路过村民J的杉木堆,I趁天晚无人,从J的木堆中抽取4根方条扛回家围猪栏。没想到此事正好被本村村民K看到。当晚K即向石牌头黄某告发I的偷盗行为,第二天石牌执行小组分别到现场和I家调查取证,发现I的猪栏上的新木头正是J的木堆上的方条。原来J为防偷盗,早已在方条上打上特殊的标记,而由于天黑I没有注意到方条上打有标记。面对人证物证,I不得不承认方条是偷J的。石牌执行小组在第三天晚上召开村民大会,按照盘村新石牌规定,偷杉木的,除照价赔偿外,加罚十倍。当时每根方条的市场价是4元,I一共偷了4根,因此石牌执行小组责令I归还J的方条,并宣布对I处以160元的罚款,另罚I猪肉、鸡肉、酒各30斤和10斤青菜请全村户主吃“教育餐”。另外,盘村新石牌在处理罚没款的条款中规定,罚款的20%归失主,30%归举报者,剩下的作为公共积累资金,调查人员的误工费按每人每天5元从公共积累中开支。因此执行小组同时宣布从罚款中提取32元奖给举报者K。

在大瑶山地区,林业是村民的主要经济收入,盗窃木材是最为常见的治安案件。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体现了奖励监督的机制,当一个社会形成全民监督的机制时,违规行为所冒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这是遏制违规行为的有效办法。当然,这种监督机制起作用也与盘村瑶族的传统文化有一定的联系。在盘村瑶族人民的传统观念中,不贪别人钱财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因此当一个人在任何一件无主物品上插上“茅标”,那就意味着他拥有此物,其他人不得乱拿,而其他人也不会去拿,不管此物的主人在不在场,也不管他们是否知道此物的主人是谁。正是这种纯朴的财产观念促使人们去揭发偷盗者,惩罚这些破坏规矩之人。

个案四:2003年9月15日,盘村村民冯春才的红薯、旱稻和木薯被牛吃光了,冯向当时的石牌头庞贵甫报案,怀疑是本村无人看管的牛吃的,要求赔偿损失。9月底,庞召集全村户主到案发现场勘察,最后确认是本村的牛群所吃,根据冯春才的赔偿要求和各位户主的意见以及现场的损失情况,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全村24头牛,每头牛的主人赔偿冯春才3.5斤的谷子,两把红薯叶(每把约十五斤),5斤木薯。当时就有部分人向冯赔偿红薯叶,但谷子要等到田里的稻谷收割后才能赔,木薯也要等采收季节才能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