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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盘村瑶族新石牌论(4)

在大瑶山地区,村寨的社会治安主要由村规民约来管理,而这里的村规民约实际上是一个包括新石牌、村规民约和乡规民约三个层次级别的村民行为规范体系。新石牌是这一规范体系的基础,行政村的村规民约是在综合各屯新石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乡规民约则是在综合该乡各行政村的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在这个规范体系中,新石牌是直接面对村民生效的,因而也是首先适用的规范,它在维护村寨社会治安中起主要作用。新石牌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瑶寨的社会治安,因此它的内容主要是禁止偷盗、赌博、通奸、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损坏公共财物或公共利益和牲畜毁坏庄稼等行为的规定以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办法。笔者在历时一年多的田野调查中收集到了十八家、苦少、兰冲、六闭、六排、三角、长二和甲江等村屯的新石牌(或村规民约)共十一份,这些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涉及偷盗、赌博、通奸、酗酒、打架斗殴、家禽家畜“放野”、环境保护、公共财产保护以及特定事项。关于它的具体内容,笔者拟从以下五个个案加以说明。

个案一

忠良乡十八家村(屯)石牌:

为了维护我村社会秩序,打击危害安定团结之不良行为,确保生产的正常发展和生活稳定,实现安居乐业,经全体村民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讨论,制定《十八家村石牌》,今后不管谁人,凡违犯本石牌的,一律按石牌处理,不徇私情,不讲情面。

一、严禁通奸。凡违者,罚男女双方各二佰(百)元。

二、严禁赌博。凡参与者,每赌一回各罚一佰(百)五十元。提供赌场者,罚一百元,并由“石牌执行小组”没收所得赌资、赌物及赌具。

三、严禁偷盗。

1.偷杉木,十四公分(厘米)[根部直径(下同)]以上的,每根罚五十元,十四公分以下的,每根罚四十元,偷松木,二十公分以上的,每根罚四十元,二十公分以下的,每根罚二十五元,偷杉木苗每株罚一元。

2.偷毛竹,每条罚十五元,南竹,每条罚十元,毛竹笋,每个罚五元。

3.偷灵香草每个罚四十元,绞股兰草,每个(蔸)罚十五元。

4.偷棕衣,每斤罚十元,山苍子,每斤罚十元,棕衣苗每株罚一元。

5.偷鸡、鸭、鹅每只罚五十元,狗,每只罚一百元。

6.偷蜜蜂每窝罚三十元。

7.偷香菇,每斤罚二十五元,木耳,每斤罚十五元,瓜菜每斤罚三元。

8.偷八角每斤罚十元,黄柏,每斤罚十元。

9.偷钱,除要全部陪(赔)退外,另按被偷钱数加倍罚,偷衣物每个(件)按原价加倍罚。

10.偷粮食(包括主杂粮),每斤罚五元。

11.偷杂果,每个罚一元,柴火每扛罚五元。

四、严禁打架斗殴,凡挑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罚五十元,如打伤他人的,肇事者要负责伤者的医药费(凭乡以上卫生部门发票)、误工费和营养费。

五、严禁毁林开荒(指毁集体林、公益林)。凡毁林开荒的,幼林每亩罚二佰(百)元,中成林每亩罚三百元,竹林每亩罚一百元,所毁林木,限期由毁林者负责按面积造回林木,并护理三年,然后归还集体。

六、要严禁炸、毒、电鱼。凡炸、毒鱼的,每次罚一百元,电鱼每次罚五十元。

七、严禁放野牲畜。为了确保村巷卫生,各户饲养的牲畜一律要关养,不准放野,违者,每次罚二元,如牲畜糟蹋他人作物的,家主要负责赔偿。

八、严禁酗酒闹事或半夜明(鸣)枪。违者每次罚五十元。

九、凡外地人,在我村犯事的,一律按本石牌处理。

十、毁坏本石牌者,除负责再建或修补所用经费外,另加罚五百元。

十一、十六岁以上(下)小孩犯石牌,由家长承担责任。

十二、凡违犯了本石牌的,违犯者除被罚款外,另要出猪肉、大米、酒各三十六斤置办酒席,请我村每户一人集中吃一餐,以示告诫。

十三、凡被罚款者,自处理之日起,十天内要全部交清罚款,如无现款的,则以实物折价顶抵,如超期一天,则按罚款数的5%加罚。

十四、凡举报案件者,经查核属实,则按所罚违犯者款数的20%给予奖励。

十五、为执行好本石牌,由正副石牌头三人组成“石牌执行小组”,执行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违犯本石牌的行为作处理工作。每届石牌头人任期三年。

十六、罚没款的使用规定。属于罚偷盗这部分的,如被盗的实物仍在的,实物归还失主,如实物不在的,则按罚款的50%归失主,50%归石牌。除此以外的各条罚款全部归石牌,归石牌管的罚款除付给“石牌执行小组”人员办案的误工费(每人每天十元)外,其余款全部用于本村的福利事业开支。

十七、罚没款的管理办法。实行帐(账)钱分开管,由“石牌执行小组”两位副石牌头各管一项,石牌头把关负责,群众监督。如有私分或贪污罚没款的,由村民委按所分或所贪污的总数加倍罚。

十八、本石牌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十八家村全体村民立石牌的内容是根据村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而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而产生不同的版本。十八家最初的新石牌制定于一九八七年,后因漏洞过多而被废止。本石牌规则是在原版的基础上修改和增补出来的第二版,也是笔者见过的最规范最完整的新石牌条款,它的内容涉及偷盗、赌博、通奸、酗酒、打架斗殴、家禽家畜放野、环境保护、公共财产保护等,而且还包括了石牌的管理条款,各项规定细致明确。据当年的石牌头介绍,在第二版制定时,县里派出一个干部协助,因此该石牌规则行文较为规范流畅。

个案二

三角村(屯)村规民约:

为了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增进团结,经全体村民讨论,特制定本公约,希各自遵守:

1.凡是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木材、竹子(毛、南竹、黄竹子和竹笋)的,除退回赃款赃物,另外按价值处以3倍的罚款(每根竹子笋子罚款5元);偷一个果罚款0.50元。

2.凡是盗窃各种经济、农作物的,除退回赃款赃物外,另加罚款5倍。

3.凡是盗窃菜类的,按每市斤罚款2元。

4.凡是盗窃他人鸡、鸭、猪、狗的,家禽的,除退回赃款赃物外,另加罚款3倍的处理。

5.凡是盗窃他人家具、农具、电具(器),除退回款物外,另加罚款2倍。

6.凡扒窃他人现金存折的,除退回赃款外,另加罚款100元。

7.凡是破坏他人的农田水利设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另加罚款30元。

8.家禽、牲畜糟蹋他人农作物的,经双方协商赔偿损失。如有故意放牲畜糟蹋农作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另加2倍给予赔偿。

9.无理乱闹和辱骂他人不听劝解的,每次罚款10元。

10.凡打架斗殴或且(者)故意殴打他人,致使他人受伤的(除犯刑律外),给予一次性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外,另加罚款100元。

11.互相通奸、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团结,罚款三个四十(即40斤米,40斤酒,40斤猪肉),男女同等处罚,给全队吃教育酒。

12.拒不交纳集体承包费的项目的,罚款50元。

13.不许乱占他人承包地界,如乱侵占他人承包地界的,除退回所占的地界外,另罚款10元,并同时付给处理人员的误工费,每人每天5元,罚款限期在一个星期内交清。若抗拒不交者可加倍罚款,并由执行小组采取强硬措施以物抵押。

14.处理违法人员所得的罚款现金,按40%奖给调解人员作为误工费,30%奖给揭发或检举人员,30%留给生产队公共积累。

15.集体的荒山荒地未发包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每亩罚款100元。

16.经群众举报,证据确凿的违约事件,执行小组不处理的,每起按应处罚等价罚款,处罚执行小组人员50元。

17.凡处理违约人员,需要召开群众会议的,每个村民都应参加,如有不来参加会议和背后议论的,给予罚款50元。

18.无故骂人和无理取闹造成他人家庭和人与人之间互不团结的,一次给予罚款50元。并付给处理人员的误工费每人每天5元,除罚款外,另给被冤往(枉)人员洗脸费20元。

19.凡有外村人员需要进入本村地界起建房屋的或者打砖瓦等,必须通过本村村民讨论通过,如有任何人不经讨论自作决定的,则按每平方米罚款5元。

20.本村公约执约人员是:黎显章(队长)、李家毫、李玉兰、李勇军、李秀加、李向阳(已殁)、李兵等七人组成。

21.本公约自一九九一年元月十日起执行。

三角村民委全体村民

户主签章:

(三十一位户主的签名,并按有手印)

三角屯村规民约补充条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本屯全体成员讨论决定,补充如下协议:

1.凡是盗窃经济作物、生八角者一律按生八角每市斤罚款60元,盗窃干八角者,按每市斤120元罚款,另罚偷一次(偷一次加罚)120斤肉、120斤酒、120斤米。

2.从2000年7月20日起,任何人都不准进入他人八角地打捞(捡拾他人采收后遗漏的果子)(包括任何季节)。凡发现者,则按补充协议第一条处罚。

3.凡受罚者限期两日内交清款额,超期一天加倍罚款。

4.执行小组和队干在罚款总数中拿20%作为误工费。

签约人:

(四十八位户主签名,并按有手印)注:以上村规民约条款中,括号内的黑体字为笔者加上的注释。

在笔者的调查中,这是目前执行得最好的一份村规民约。这份村规民约的补充条款是发生村民不服村规民约处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件后才制定出来的。可见村规民约的内容是针对不同时期的现实情况做出相应调整的。从补充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已经大大加重。在1991年的条款中,罚款一般是案值的一至三倍,而2000年的条款增加到十倍(当时每斤生八角的价格6元左右)。之所以制定出如此严厉的处罚,是因为大部分村民认为这样做是好事。因为无论处罚有多重,对于诚实本分的人来都一样,只有心怀不轨者才会对此不满。与此相比,盘村对类似案件的只罚五倍,村民冯某认为处罚过轻,对他来说,罚得越重越好。

个案三

甲江村村规民约:

为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治安,经群众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一、凡偷伐他人杉木、松树、油茶,除按木材站收购价赔偿外,每种树另加两倍罚款;

二、失火烧毁他人杉、松、油茶的,以林赔林,无林赔的,则折价赔偿;烧毁毛、楠、黄竹的,毛竹每株赔款1元,楠竹每株赔款0.5元,黄笋、竹每蔸赔款10元,烧水源林的,每亩罚50元。

三、凡买卖青山或带他人进山买木的,每立方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

四、凡偷他人香菇、木耳,按生的每市斤罚款10元,乱搞他人水果和黄竹笋的,每只果罚款零点五元,每条笋罚款0.6元。

五、凡偷猪、鸡、鸭、鹅、猫、狗或衣物及瓜菜类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样另加一倍的罚款。

六、凡发现赌博的,一次罚款400至1000元,并没收赌具,提供赌具和方便的,罚款200至300元。

七、乱搞男女关系的,一次性罚款60元,如引起破坏别人家庭的,罚米、猪肉、酒各肆拾斤,鸡拾斤,其他菜若干斤,办酒给村民吃。

八、凡因纠纷乱骂人的罚款10元,打人的罚50元(医药费除外),严重者交政法部门处理,包庇者同罪论。

九、放牛马吃着农作物的,除赔偿所有损失外,加罚款一倍。

十、关于罚款的处理:

1.以上罚款在应罚款中总数达100元以上的,加罚酒、肉、米各50斤、鸡10斤,其他菜类作夜餐,不敢参加吃者,一人一次罚款5元。

2.被罚者应在处理之日起三日内兑现,不兑现的追卖一切财产抵挡。

3.罚款分成:除赔偿失主外,在罚款总额中提成给检举者和处理者各30%,留作村民委积累20%,给受损失者20%。

十一、本村规民约从××年×月×日起执行,并印发给各农户,请宣传和保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甲江村公所全体村民委干部全体村民群众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此为底稿,未签发,故第十一条未填日期)这是由甲江村民委在综合甲江村九个村屯的新石牌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村规民约。它与壮族和汉族地区的村规民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带有罚则(即处罚规则),部分处罚规定大大超过国家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程度。而且,在调查中笔者发现,甲江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实际上有两套,其中一套就是以上所列的带有罚则的那一套,它用蜡纸刻写油印,然后以文件的形式发到各农户;另一套则是根据上级要求,在《柳州地区村规民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它的内容与《柳州地区村规民约》大同小异,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罚则。它是用硬板纸印制而成,与《柳州地区村规民约》一起置于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据村委会副主任刘某介绍,“村务公开栏上的《甲江村村规民约》是上级规定要有的,内容也是经乡里审查和修改过的,用于迎接上级检查的。1995年制定的《甲江村村规民约》是当时的村委会几个干部开会讨论的,它的内容来自甲江各屯的新石牌,制订出来后由各屯代表拿回本屯宣传执行。”

从以上三个个案可以看出,新石牌的内容主要是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但也有针对专项内容的村规民约,如《禁垌公约》。

个案四

禁垌公约:

为搞好我乡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实施秋冬季农业综合开发,确保农民人均增收200元目标的实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我乡的禁垌公约:

一、每年秋冬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秋冬种植作物的田垌放养禽畜(如耕牛、马、鸡鸭鹅等),从禁垌之日(禁垌日期由各村自定)起,各村屯农户必须专人看管家禽、家畜。

二、禁垌期间,家禽、家畜进入田垌糟蹋作物的,除按实际损失数量赔偿外,每头家畜罚款30~50元,家禽10~15元。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放水进冬种作物田浸泡作物,违者,除赔偿受损失的作物(折款)外,每次罚款100~200元。

四、故意毁坏秋冬种作物的,除赔偿损失部分作物外,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政法机关处理。

五、凡偷盗、破坏秋冬种作物果实、种苗的,情节轻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由政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凡举报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者,奖给案件处理罚款额50%,50%交执约组或处理单位。

七、禁垌公约由村民委研究组成,执约组负责本辖区的执约工作,重大执约事件,执行不了的由乡人民政府执约领导小组及政法机关处理。

三角乡人民政府1999年9月30日这则村规民约的内容与前面三个个案有着较大的不同,虽然它也是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但它是仅就特殊的情况专门制定的。据三角乡人大副主任黄某讲述,不但各屯订有新石牌,各村订有村规民约,而且金秀的大部分乡镇都订有乡规民约,只是这些乡规民约基本上用不到而已。令笔者遗憾的是,由于这些乡规民约都是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而且不是“红头文件”(黄某语),现在已经无法找到。

最近,大瑶山的村规民约的内容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政府试图将一些由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村规成为政府部门的一种工作方式,如个案五。

个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