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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盘村瑶族新石牌论(8)

第二种说法认为,新石牌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导致其衰落的原因。事实上,在金秀县的干部群众当中,对新石牌的存在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新石牌确实能够有效地维护村寨社会治安,应该允许其继续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新石牌不应该存在,因为它的许多条款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它还拥有处罚权,其实质是“法外有法”。金秀县三角乡党委卢某认为,新石牌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它的存在会引起司法混乱,因而它衰落是必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存在的前提是不与法律相冲突。但实际情况是,金秀的村规民约中大量存在着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治安处罚的罚款额度在二百元以下,但村规民约普遍是按案值的三至十倍来罚,造成许多案件中的罚款高达数千元;法律规定,村规民约执行小组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村民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罚都由执行小组来执行,执行小组甚至有权对拒不认罚者抄家,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而且,村规民约的存在本身就是非法的,其实质是法外有法,它的执行将导致司法混乱,群众不知道到底该听谁的”。另外,卢认为,以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契约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现在的村委会根本不是村民自治组织,而是政府的一个政令执行机构,村委会的主要干部每个月都从政府领140元的工资,村委会的办公费和各种活动费都是政府给的,以前的村规民约是‘在政府领导下’,现在是‘在政府制定下’,所以它到底有多大程度的自治是很值得怀疑的,它的存在只能是助长了它的影响力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他认为,在我国加强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村规民约这种法外之法的衰落是必然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看法都只是新石牌衰落的表面原因,因为在传统文化失去控制力的情况下,即使公安干警不去电鱼,村民自己下河电鱼也是迟早的事;即使法律承认新石牌的地位,失去传统文化支撑的新石牌将很难得到村民的信任。故新石牌衰落的根本原因在于盘村传统文化的衰落,从而动摇了新石牌赖以存在的族群传统文化基础。

解放前,盘村一直处在石牌组织的控制之下,石牌管治安,社老管生产和神灵祭祀,形成一套稳定、有效的自我控制系统,盘村在这两个社区权威的管理之下,尽管阶级分化严重,但山主与山丁也能相安无事,社会秩序还比较稳定。后来,民国期间的“开化”政策使法律能够进入大瑶山区,但传统文化在维持社区秩序上仍起着主要作用。解放后,盘村经历了民主改革和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一切民族传统文化、信仰、习俗都被作为落后、封建、愚昧的东西而遭到批判、取缔,国家权力急剧膨胀,生产队代替了一切社会组织,充当生产单位、政治组织和经济实体、教育者和宣传者、重组文化资源者的多重角色,石牌组织和社老制度被生产队所取代,盘村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文化逐渐消失。

20世纪80年代初,盘村像其他地方一样,生产大队改为村公所(后改为村民委员会),开始了“非组织化”进程。盘村以林业为主,村民全部是农业人口,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资料和集体财产都已分散到农民手中,村公所失去了对资源的垄断和支配权,行政控制能力严重弱化,工作成效很低,因而无法在村民中确立其权威。而国家制定法还得有个过程才能贯彻执行到这个边远的山村。这导致了盘村的社会控制出现真空地带,村民行为失范较为普遍,大法不犯、小偷小摸不断的现象经常发生。当时的盘村迫切需要确立一个权威和一套制度来约束村民的行为,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秩序。此时,人们想起了过去的石牌制度,新石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随着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落实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村民们在恢复生产的同时,开始全面恢复他们的传统文化,盘村人重新选出了自己的社老和石牌头,村中的传统权威得到了恢复。但这种恢复并不是对过去简单沿袭和对官方权威的全面否定,而是与官方权威相结合。例如今天的社老已经不管生产,只管神灵,生产则由半官方性质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组长来管;新石牌也不是完全取代法律,而是“管法律管不到的事情”,承认法律的权威,将违法犯罪行为和自己处理不了事情交由司法机关来处理。更重要的是在新石牌组织当中,村民通过将其小组长选为石牌头,由社老来向人们宣讲新石牌,督促人们自觉遵守新石牌,从而实现社区传统权威与官方权威的结合。这种传统权威与现代权威相结合的制度创新使得新石牌很快就取得了村民的信任,而县委书记的现场支持标志着新石牌取得了官方的认可,从而使新石牌在村民当中具有更高的权威。这就是新石牌在20世纪80—90年代得以发展和有效执行的重要原因。

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时代的变迁,盘村的新石牌日渐衰落。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来文化的冲击,二是盘村传统文化未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得到适当地调适与有效地重构。

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盘村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随着人口的增多,劳动力严重过剩,年轻人纷纷出去打工,出门在外的年轻人受到外界流行文化的影响,其思想已经完全摆脱传统的束缚。近年来,随着进村公路的开通和电视、音响、手机等现代传媒与资讯工具的普及,外界的强势文化不断涌入,冲击着这个原本闭塞的山村,盘村的传统文化在这种文化冲击之下急剧衰落。人们对宗教信仰不再热衷,社老在村中的影响力无形中被严重削弱,年轻人已经不再听社老“料话”;人们不再相信神灵,不再认为“石牌大过天”,“一些年轻人不把石牌当一回事”;原有瑶族成年礼——度戒仪式已经很少有人愿意举行,年轻人不学师公经书,师公这一宗教职业后继无人;盘村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和外部文化的冲击还引发了村民诚信指数的下降,社会越轨现象迅速增加,村民见到违规现象也不再愿意揭发,从而导致新石牌制度的衰落。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盘村的传统文化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恢复,但经过50年代至80年代初三十年的国家权力绝对控制,传统文化的原有内发性机能(促使社会秩序生成的文化机制)没有得到很好地恢复,在生产、生活方式已经改变,而文化仍是过去的文化,没有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作出相应的调适,传统文化没有得到很好的重构与发展,因此恢复之后很快由盛转衰。传统文化由盛转衰导致了社区传统权威的衰落,而此时的村委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无法填补传统文化衰落而出现的社区权威真空。新石牌的权威来自于传统社区权威与官方权威的结合,传统文化的衰落即意味着新石牌的权威的丧失。失去传统文化支撑的盘村社会控制体系处于失灵状态,而社会秩序失控反过来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消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由此可见,随着传统文化丧失内发性机能而走向衰落,新石牌衰落的命运是必然的。

当前,随着新石牌的衰落,盘村社会秩序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村民的越轨行为越来越多。因此,要重构盘村的社会秩序,必须从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加速传统文化对现代化的调适过程,重建社会诚信机制。如前文所述,盘村新石牌的衰落的根源在于传统文化未能在现代化进程中作出相应调适引起的。因此,在保持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吸纳外界现代文明精华,在生产、生活中逐步实现传统文化对现代化的调适和传统与现代的整合,以融合了传统与现代的优秀文化,重塑人们的精神信仰成为制度重构的关键。同时,社会秩序的维持还依赖于社会成员普遍的诚信观念,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树立村民的信用意识,重新确立村民的道德标准也是社会秩序重构的途径之一。而与时代相适应的传统文化以及社会成员普遍的诚信观念是良性社会控制机制得以产生的必要基础。

二是加强民间权威与官方权威的整合。盘村社会是一个多元权威的社会,新石牌作为一种民间与官方结合的社区权威至今仍对盘村的社会秩序、公正和权力平衡起主要引导作用,但传统文化的衰落使新石牌逐渐丧失民间权威的支持,要想让新石牌重新得到村民的信任,必须加强村委会的权威,对石牌进行改造,加强民间权威与官方权威的整合,以适应盘村社会秩序的需求。

三是完善国家法制建设。当前盘村社会出现乱象,一方面说明新石牌的社会控制能力已经弱化,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家法律在这里的运行并不理想,说得严重一些就是法治缺失,村民没法可用。国家制定法在盘村运行不理想有盘村地理环境制约的因素(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但法律本身不完善和普法方式呆板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村民是在法律行动中把握法律的,不管法律行动的结果如何,单是严谨复杂的法律程序就让他们穷尽自身掌握的知识都无法理解。将自己的事情交由这样一套自己并不了解的规则来处理是要冒一定风险的,这正是村民不愿选择法律途径的原因之一。而法律要取得村民的信任,途径是在国家法的实施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村民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让村民感受到国家法的优越。只有这样,村民才会真正信仰法律,愿意在法律的底线下活动。

二、新石牌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意义

盘村的新石牌成立至今,在盘村的社会控制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新石牌与国家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一起构成了盘村的法律文化体系,共同作用,才使盘村的社会控制得以实现。尽管今天的新石牌已经逐渐衰落,但它的制定、宣传、实施以及它的兴衰对我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方面的意义

新石牌规则都是当地村民们为维护村寨社会秩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经过民主协商制定出来,它体现了全体村民的意志,因而得到村民的普遍遵从。新石牌正是它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符合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能及时有效地回应村民生活的需要,这是新石牌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从上文中六架新石牌产生的社会背景可知,新石牌的产生正是适应当时六架屯社会治安混乱,人们需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而产生的。而从盘村新石牌的产生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新石牌是在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民代表民主协商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它与盘村的以家庭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因而它的产生与当时的盘村实际情况相符,在立法过程中村民的参与性很强,具有直接的民意基础,得到村民的普遍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