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新时期青少年人文与思想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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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文素质与教育(5)

马克思以前,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唯物主义,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剥削阶级思想体系。但为了掩盖他们道德学说的阶级性质,往往把道德说成是“全民利益”、为“广大群众”服务的,这是一切剥削阶级伦理学的共同特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在阶级社会里任何一种道德体系都不能成为全人类的道德。阶级社会中的经济关系所反映的只能是不同阶级利益的差别和对立。剥削阶级的道德必然体现剥削阶级利益关系,作为他们统治压迫剥削人民的思想武器。在当前新形势下,我们必须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维护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第二,规范性。

行为规范是道德的核心,是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标志。在社会意识形态里,法律也有规范性,但道德与法律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行制定,由执法机构强制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违犯法律,就要负法律责任,依法进行追究。而道德则不是由国家强行制定,它是由传统习惯形成的,不需要人们强制遵守。而是依靠人们的内心的信念,自觉地去遵守。如果违背了某种道德标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不是像法律那样由执法机构去治理。

第三,广泛性。

道德渗透的领域非常广泛。因为它与人的一切行为有关,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所以它并不像某种社会意识仅局限于某种领域。如科学只限于认识领域,政治只限于各阶级之间的关系等。而道德往往涉及人们的各种活动,体现在广泛的领域之中。它不仅存在于人类各个社会形态,而且遍及社会各个领域。不仅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而且在军事、宗教领域里都存在。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有道德在规范人们的行为。

当然,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人的任何行为都具有道德意义。如,某人饭后散步、穿衣、吃饭等行为,未必具有道德意义。又如,某人独自在操场上练习投掷标枪而场上又无别人,只能与自己正当利益有关,是正当活动。而与他人、社会并无直接利害关系。那么这个人的活动就不存在道德不道德的问题。但如果操场上有许多人,你也无所顾忌,乱投一阵,那就是属于道德问题了。正是由于道德的这一特点,也就决定它的社会作用广泛性。正是由于道德存在于广泛的领域中,所以它对各个知识领域、各种思想形式,都具有某种影响和作用。

第四,稳定性、继承性。

当某种道德一经形成后,就具有很大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表明道德的相对独立性。道德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关系发生变化后,它仍然存在,并保留一定时期。这种稳定性对稳定社会秩序有很大作用。另一方面却具有很大的保守性。旧道德难除,新道德难行。因而要清除不良道德观念,树立新的道德风尚是艰巨、长期的任务。

同时,当某种道德在形成的过程中,对于以往道德中的某些内容,也会有所吸取,经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而发展。从这一特点出发,要批判“民族虚无主义”,继承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留给我们的优良道德传统。

那么,道德有哪些因素构成,这就属于道德结构问题。

大体上说,道德结构的基本成分是: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

第一,道德意识。

它是指人们从善恶出发反映道德活动的各种心理过程和观念的总和。主要包括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动机等。

道德观念,是指人们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等观念。它是从人们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利益中产生出来的,是道德意识的最基本形式。

道德情感,是指人们对一定道德关系和道德善恶判断所引起的心理体验和态度倾向。表现为或赞成或反对,评价某种行为时所产生的喜善厌恶、慕正厌邪的感情。道德情感一旦形成就可以起到调节、评价作用,影响道德行为者的道德行为选择。

道德意志,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所形成的,在履行道德义务过程中,自觉克服困难和障碍,进行道德选择的毅力和责任感,克服困难的精神力量。

道德信念,是指人们在一定的道德观念、情感、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的稳定、持久的真诚信念和一定道德目标的坚强信仰。

道德动机,是在道德上意识到的行为动因,它是对人的行为路线、方向的自觉规定。

第二,道德关系。

它是人们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根本的是生产关系,这是客观的物质关系。与物质关系相适应并由物质关系所决定的还有人们之间的意识关系。如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道德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人们的道德意识支配下形成的,由一定的道德规范所维系,比较直接地体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矛盾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统一,即道德关系除了表现为人们的道德意识现象之外,还表现为人们的道德活动,体现在人们的道德行为中。道德行动、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培养、道德修养等活动现象,构成了道德关系的客观方面。道德意识支配道德活动,而道德活动又会巩固和发展道德意识。历史表明,道德活动同道德意识现象一样,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断发展、进步的。

第三,道德行为。

是道德行为主体在道德实践中的道德活动,是道德品质的外在形态和体现。人们的行为是各种各样的,然而不能把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看成是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在目的、兴趣或利益有矛盾冲突时所选择的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必须是与他人发生某种关系时所产生的合乎一定道德标准的行为。如果人的某种行为纯属与己有关而与他人无关,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没有道德意义,因而也就不是什么道德行为。只有当某种行为对他人、对社会有益时,这样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例如,一个人去上班,是坐公共汽车还是骑自行车,选择的路线是否合理、恰当,并无道德意义,因而无所谓道德行为。从道德意义上说,如果他乘公共汽车,是否买了票,是否遵守公共秩序,如果骑自行车,是否遵守交通规则。

如果是按价买了车票,又遵守了公共秩序、交通规则,就是正当的行为;如果相反,就是恶劣的行为。无论是前项还是后项行为,都具有道德意义,因而都是道德行为。所以道德行为不同于简单的行为,这种行为反映出对待别人的价值态度,对别人的利益、尊严的重视。

道德行为是人的行为的一个方面、侧面、组成部分。道德行为的表现应以社会利益为方向,并且应从该社会的道德原则出发,进行评价。也就是说,只有把人的行为与他人的关系联系起来,对别人有意义;与社会联系起来,对社会有意义,这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意义。

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三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道德意识支配着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道德关系是由道德行为产生的,而在道德关系中又把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统一了起来,并且道德关系贯穿于整个道德结构中。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道德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然而,道德不是消极地反映社会存在,当它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与形成之后,就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调节作用。

道德是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和个人行为的一种手段。它同法律的调节作用不同。法律是通过司法机构以强制的手段实现的。而道德则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教育等力量实现的。同时,道德的调节作用与法律的调节作用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例如,犯罪(如杀人或抢劫等)不仅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而且也受到道德的谴责。道德的调节作用对法律的实施是有利的,道德往往促进新的法令的出现。当然,受道德谴责的并不都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与法律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以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教育作用。

所谓道德教育,就是用一定阶级的道德意识,按照一定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人们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施加道德影响,从而培养出符合一定民族、阶级的道德面貌和要求的道德品质。这种教育是通过社会舆论宣传,国家制度保证实施,家庭口耳相传的示范,形成强烈而有力的外部教育环境,使人们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能自觉地把道德意识转化为道德品质,并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加以贯彻实施。

第三,凝聚作用。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们、对民族、对国家有一种凝聚作用。特别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每一次民族之间的战争,最终都以民族和解、融合而形成统一。

从孔子的“杀身成仁”,到孟子的“舍生取义”,再到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都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国家、民族利益为重,不怕牺牲个人一切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它作为一种爱国主义精神已成为鼓舞、激励、凝聚全体人民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巨大力量。

道德传统作为一定社会经济、政治的反映,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水平的制约及人们在社会中的阶级地位和阶级关系的影响,道德传统作用的发挥也往往受时代、阶级、个人修养水平的制约。这里既有促进社会进步、民族昌盛的积极因素,也有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愚弄劳动人民、麻痹人民群众的消极因素。需要我们在研究、批判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当前的主要问题应反对民族虚无主义,继承和发扬民族优良传统。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美德主要的内容:

第一,强调整体利益为国为民。

《诗经》中提出“夙夜在公”。认为日夜为公家办事,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书经·周官》中提出“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认为从事政治公职,应当秉公办事,坚持公平、公正,消除个人的私欲,老百姓就能信任而归附了。

西汉政治思想家贾谊在他的《治安策》中指出:“国而忘家,公而忘私”,强调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孟子提出“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高尚品德与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孙中山的“天下为公”思想一起,构成中华民族奋斗不息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所强调的整体利益精神,带有维护封建统治的色彩,与今天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有本质区别,但我们应吸收其有益成分。为国为民、公正无私,是古代史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当前执政者和其他公民道德法律上的要求。是保持社会发展稳定、政治廉明、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

第二,倡导“仁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孔子把追求“仁”作为自己伦理道德的核心。要“仁者爱人”,爱双亲、爱社稷、爱国君。通过“仁”的伦理道德核心,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保持一种正常和谐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第三,强调道德规范与人伦价值。

《尚书》中“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悌、子孝),确立了以家庭为本位,以血缘为纽带的五种人伦关系的道德要求。墨子提出:“为人君必惠,为人臣必忠,为人父必慈,为人子必孝,为人兄必友,为人弟必悌”,这是对五教的发展。孟子强调整个社会关系的五伦关系原则,即“父子有亲,君臣有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夫妇有别”,这“五伦”关系根植于宗法血缘的土壤之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看作是第一位的。一个人只有能“善事父母”,才能对他人有信,对国家尽忠。这些道德思想代代相传,影响了中国的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思想进步,造就了一代又一代忠贞爱国、不怕牺牲、甘于奉献的优秀人才。

第四,远大志向,刻苦耐劳。

先秦思想家荀况把立志视为治学的根本。宋代朱熹也认为志是心之所向,强调立志在生活中的重要影响。具有远大志向,就要有所舍弃,有所痛苦,经受住“苦其心志,劳其筋骨”的痛苦。三国的吕岱80岁时还躬亲王事,不怕辛劳,人们称赞他的行为他超过了老将廉颇。

第五,惩恶扬善,扶危济困。

我国历史上有许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嫉恶如仇,惩恶扬善的英雄侠士。这些事迹写进历史,流传于世,使社会形成见义勇为、不畏强暴、主持正义的良好风尚。扶危济困是对那些身遭不幸,面临困境,急需救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这样社会就会少一份不幸,多一份温暖。历史上渔父渡伍子胥过江、朱家救助季布等事例都反映了扶危济困的美德。

第六,为政清廉,公正无私。

“廉生明,公生威”,是对为政清廉、公正无私品格的表现,为政者只有清正廉洁、公正无私,才能赢得百姓的拥护和信任,社会才能进步。春秋时期,墨家弟子腹黄享的儿子在秦国杀了人,秦惠王得知后对腹黄享讲,“先生这么大年纪了,也没有第二个儿子,寡人已下令不许杀他,先生听寡人的吧!”腹黄享则说,“按照墨家法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这是天下大义。我要行使墨家之法。”他没有听从秦惠王的建议,最后杀了自己的儿子。反之,如果为政者恃权弄权,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就是走灭亡之路。

道德规范

规范是法则、标准的意思,还有典范、榜样的意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持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逐渐形成各种各样的规范。这些规范,从不同的方面,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活动起着约束作用。所谓道德规范,它是人们行为道德要求和道德关系的反映,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道德原则的体现,是人们行为的一定的道德规则或标准。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热爱祖国。

热爱祖国既是一个政治原则,又是一个道德规范。

中华民族具有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感情联系在一起,共同生活、战斗、工作在祖国的大家庭中,并以自己的勤劳与智慧共同地创造祖国历史和文化。在中国历史上,爱国主义主要表现在:反对民族分裂与割据,维护各民族团结与统一;反对外来的侵略与压迫,维护祖国的完整与独立;热爱祖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发扬伟大的民族精神;保持高度的民族气节。

第二,热爱人民。

人民相对敌人而言,它是历史范畴。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动力。因此,热爱人民作为道德规范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热爱人民,就应该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群众负责。

第三,热爱劳动。

劳动是人的本性,劳动不仅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本身。马克思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