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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法律(1)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命令就是最具权威的法律。因此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法经》

《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改革家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李悝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制定《法经》是新政的内容之一。

《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它的指导思想和篇目。《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对统治的最大威胁,“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放在了六篇之首。盗贼需逮捕囚禁,所以囚法、捕法主要是用以惩办盗贼的法律。杂法是对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逾制行为的惩处。具法是关于刑罚的加重和减轻的法律。

《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深远,其历史地位首先表现在,《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汉朝建立后,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

商鞅变法

秦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各大国。秦孝公即位后,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在魏国不被重用,又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就离开魏国来到秦国,以变法强国之术说孝公,孝公大喜,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在商鞅主持下秦国两次公布了新法,其主要内容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等。

商鞅新法直接打击了奴隶制旧势力,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政权,这使新法遭到守旧势力的仇视和顽抗。旧势力公开反对变法,主张“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反驳说:“制度和法令应该按照当时的客观环境来制定,治世从来没有一个划一的办法,只要求其便利于国家,不一定要效法古代。商汤和周武,是没有效法古代而称王的;夏桀和商纣是没有更改旧制而灭亡的。从此可知,反古未必错,循礼未必对。”最后,秦孝公表示完全同意商鞅的意见。

商鞅拟好新法,就要公布了。但是,怎样才能使人民相信呢?经过一番考虑,他让手下的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杆竖立在国都的南门,悬赏有能把它搬到北门的,赏给十金。人们觉得奇怪,不敢搬动。他却接着又悬赏说:“有能搬去的,赏给五十金。”有一个人把木杆搬到北门,商鞅立刻赏给五十金,以示信用。接着,公布了新法。

这时候,在朝廷内部新旧两种势力斗争更激烈了。当时有人议论新法不便执行的多至千数。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在幕后唆使太子触犯新法。他们企图用这个办法破坏变法。商鞅说:“太子犯法,是老师没有教育好,应该给老师处罚。”于是下令把他俩一个割掉鼻子,一个脸上刺了字。从此再没有人敢议论新法了。

秦国经过商鞅变法,面貌焕然一新。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基本废除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封建领主所有制,确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政治方面,基本废除了分封制,确立了郡县制。秦国从落后国家,一跃而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出现了“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局面。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商鞅变法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王安石变法

北宋中叶,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社会出现衰败的危险局势。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时任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的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以扭转危局。但宋仁宗未予采纳。

宋神宗赵顼即位后,决意支持王安石进行改革。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其新法实施的重点是经济和军事,目的是富国强兵。

当时,制定的经济新法有农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输、市易、免行法、方田等法。有关军事的有保甲法、将兵法、保马法等。与此同时,对科举和学校教育制度也进行改革,设立三舍法,颁行《三经新义》为教材。

新法推行之初颇见成效,但由于反对变法的守旧派,在两宫太后等皇亲国戚的支持下,极力阻挠和破坏,使王安石罢相,变法难以继续下去。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神宗死,守旧派执政,新法被完全废止。

监狱

唐朝解释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议》载:“皋陶造狱”。皋陶是4000多年前的传说中的人物,舜帝时期,曾被任命为刑法官。关于他掌管刑法,发明建造监狱的传说,古籍记载很多,历来视他为监狱的首创者。我国古代监狱中都挂有皋陶的画像,不仅狱吏狱卒,甚至连犯人也像拜神一样拜他。

关于“监狱”,历代的名称不一。夏朝时叫“宫”,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直到汉朝才开始叫“狱”。秦时,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

汉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而且由汉代始,我国监狱才正式称狱。《汉书·刑法志》载:“天下狱二干余所”。不仅如此,汉代监狱的管理制度,如系囚制、呼囚制、颂系制、孕妇缓刑制、录囚制等都达到了比较完备的程度,为后来历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唐朝时,州县都有了监狱。宋朝各州都设置了类似周朝的圜土的狱,犯人白天劳役,晚上监禁。明朝京、州、府、县都有监狱。监狱称“监”自明始。《明律·捕亡门》:“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笺释,“从门出者谓之脱监,逾垣出者谓之越狱。”

直到清代,古代的“牢狱”,才正式更名为“监狱”,监狱的名称被正式列在大清会典中。对监狱的称谓就这样一直延续到今天。

监狱的职能,据《唐律疏议》记载,“狱者确也,以实囚情”,“以圜土聚教罢民”,即对犯罪的事实要进行核实,对犯人要教与改。但实质上,封建时代的监狱只能是劳动人民的地狱。

秋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情实(原为情真,为了避讳雍正的名字胤真,改名)、缓决(可以等下一年秋审时再决定)、可矜、可疑。然后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

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如果确认了情实,到秋后就要处决。缓决如果连续了三次,就可以免死罪,减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在雍正时期,还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如果死囚犯是独生子,如果处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无人供养、送终,经过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顿再枷号示众三个月,免掉了死罪。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大赦

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封建王朝在遇到重大变革、吉庆等情形时,往往实施大赦。

赦免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尚书·舜典》有“眚灾肆赦”;《易·解卦》有“赦过宥罪”;《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最初“赦免”只是用于个别的人和事,并限于“过失”、“意外事件”或疑狱等情况。春秋战国时期,仅在各诸侯国范围内“赦罪人”或“大赦罪人”。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汉高祖在位12年,共赦9次,此后逐渐成为定制,赦宥频繁。有的三年一赦,有的一年一赦,还有一年两、三赦的。不但皇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生皇孙要赦,平叛乱、开疆土要赦,遇灾异、有疾病要赦,郊祀天地、行大典礼要赦,甚至刻章玺、颁新律、获珍禽异兽也要赦。赦免的名目也不少,有“大赦”、“曲赦”、“效赦”、“恩常赦”等。

“大赦天下”最早见于《史记·秦本纪》。秦二世元年十月之继位大赦,是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实行大赦的开始。赦的对象主要是无心犯罪而犯罪的人和案情可疑的人,秦汉以后,无论有心无心之犯罪都可以赦免。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如十恶、贪赃、强盗等罪,通常不在赦例。但也有毫无限制的,连谋反、大逆等重罪也一概赦免。总之,赦哪些罪,须由当时的斗争形势和统治者的意志来定。

大赦的效力很大,及于全国。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大赦天下要发布赦令诏书。五代、唐、宋亦称赦令诏书为“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旧唐书·刑法志》载,行赦那天,宫城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罪犯集中到门前,击鼓一千下,宣读赦书,然后将他们释放。

五刑

五刑是中国古代对罪犯使用的五种刑罚的总称。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墨刑,也称黥刑,即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劓刑是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也称刖刑,是断足的刑罚。宫刑是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的施行。奴隶制五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这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笞即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杖即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徒即徒刑,并强制服劳役。流即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死即死刑,有凌迟、斩、绞等形式。

汉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车裂

车裂之刑,是古代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车裂古时称为辕或车辕。《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可见,早在周代就已实行车裂之刑。春秋时,诸侯混战,各国君主对那些弑君犯上的乱臣贼子加重处罚时,就采用车裂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