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商贾逐什一之利,别父母、离乡井、多为饥寒所驱,经商异地,情至苦,事至艰也。若国家不为体恤,不为保护,则小者无以觅蝇头微利,大者无以展鸿业远图。故泰西之民出外经商,国家必设兵船,领事为之护卫,而商亦自设保局银行,与相倚恃。国政与商政并兴,兵饷与商财为表里。故英之能倾印度,扼南洋,夺非洲,并澳土者,商力为之也。盖兵无饷则不行,饷非商则不集。西人之虎视寰区,凭陵中夏者,亦商为之也。是故商者,亦一国富强之所关也。
摘自孙中山《上李鸿章书》(1894年)《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版第290页
我中国自与西人互市以来,利权皆为所夺者,其故何哉?以彼能保商,我不能保商,而仅剥损遏抑之也。商不见保则货物不流,货物不流则财源不聚,是虽地大物博,无益也,以其以天生之材为废材,人成之物为废物,则更何贵于多也。数百年前,美洲之地优今日之地,何以今富而昔贫?是贵有商焉为之经营,为之转运也。商之能转运者,有国家为之维持保护也。谋富强者,可不急于保商哉?
摘自孙中山《上李鸿章书》(1894年)《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0页
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1915年5月第一条:政府整顿全国芋酒,以实行官督商销为宗旨。第二条:全国芋酒公卖法未颁布以前,芋酒公卖事务,暂行按照本章程办理。第三条:凡本国制销之芋酒、均应按照本章程办理。第四条:各省设芋酒公卖局酌量芋酒产销情形,划分区域,设置分局,名曰某省第几区芋酒公卖局。第五条:公卖分局于所管辖域内,分别地点,组织芋酒公卖公栈,招商承办,由局酌取押款,给予执照,经理公卖事务。第六条:凡商民买卖芋酒,均应由公卖分栈代为经理。第七条:已设公卖局的地方,应将原有之芋酒各项税厘,牌照税,及地方公益捐等,暂用公卖局代收分发。第八条:公卖局应酌量商情给予公卖分栈以相当之经费。第九条:公卖分局每月于所辖区域内,先期规定芋酒公卖价格,陈报各该省局核定后,通告各分栈遵照施行。第十条:芋酒销售,应由公卖局核计其成本、利益、及各税厘捐等项外,体察产销情形,酌量加收十分之一以上至十分之五,定为公卖价格。随时公布之。第十一条:凡分栈销售芋酒,如有私自增减公卖价格者,应由分局处以相当之罚。第十二条:各省公卖局征收款项,就近缴存各该省支金库,并按月列表报部、厅候核拨。第十三条:商民如私卖芋酒,当照另订稽查专章,从严惩罚。第十四条:家酿自食者,经公卖局许可给照,每家每年以百斤为限,仍照章征收公卖费,无照者一律严禁。第十五条:公卖局检查方法,以制定之印照簿据、单票证明之,不另收费。印照上标明份量,由公卖局印制发给公卖分栈派员查验黏贴。簿、据、票由公卖局制定式样,发给公卖分栈遵用。第十六条:各省原有之税厘,均暂照各省核定之数征收。第十七条:凡商店贩卖芋酒类,均须于包裹及盛储器具上,分别贴用公卖局照,方准出售,以便稽查。有印照与货数不符者,应照另章罚辩。第十八条:凡在本省运销,经甲区公卖局检定,贴有印照者,如运至乙区时,毋庸再贴,其运至他省销场,仍应由该处公卖局检定价格,加贴印照。第十九条:稽查私销私运等事项,各该地方官应邦同局员,按照专章办理,同负责任。第二十条: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各省局体察地方情形,详细规定,请本部核定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呈准施行。
摘自周淑贞《周止庵先生别传》天津印书馆1925年版第120—122页
共产党对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捐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在革命时候对工商人酌量筹款供给军需,但不准派到小商人身上。
摘自红四军军党部《告商人及知识分子书》(1929年3月)《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第9页
在敌人四周严重封锁面前,一切生活必需品都不能公开的运入苏维埃区域,在这里不得不利用小商人以作为商品流通的中介。……将一切外来的小商人都认为是敌人的侦探,这自然会根本不信任外来的小商人的营业性。
摘自《中共中央给湖南省委的指示》(1929年9月5日)
苏维埃对于合作社应给以财政的帮助和税的豁免,苏维埃应以一部分没收的房屋与商店交给合作社使用,并且为要保证劳苦群众的供给,苏维埃政府必须提倡公共仓库,积累粮食,以便实行廉价供给与接济。
摘自中华苏维埃政府《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1931年11月)
关于经济方面,……苏维埃政府须注意建立与白色区域经常的通商关系,使苏区主要的土产能够大宗的运出白区来发展苏区经济,使白区的货物能够运进来,来减轻工农群众生活上的负担。苏〔维埃〕政府应设法在经济政策原则之下尽量吸引白商行来建立通商关系,并使他们投资来发展生产。这里须特别指出的就是:对于工商业者,只要他们在不违反苏维埃一切法令,不反革命,不垄断操纵条件下,应绝对允许其自由营业,不得任意没收他们的商品,不得任意封闭商店和工厂。对于地主兼工商业者,只能没收其地主部分的财产,不能没收其商店和工厂。照这样运用经济政策,才能够使工商业者安心经营工商业,发展社会经济,建立赤白区很好的通商关系。
摘自福建省工农民主政府《经济财政问题决议案》(1932年3月)《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第24—25页
苏维埃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苏维埃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和奖励的。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苏维埃利益和人民的需要。关于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长时期内也必然还是他的优势。目前私人经济在苏区的发展,一般是取着小资本的形式。……所以尽可能地发展国家企业和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的发展,同时并进的。
摘自毛泽东《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报告》《红色中华第二次全苏大会特刊》第三期1934年1月26日
游击战争根据地的经济政策,必须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即合理负担和保护商业,当地政权和游击队决不能破坏这种原则,否则将影响于根据地建立和游击战争的支持。合理负担即实行“有钱者出钱”,但农民亦须供给一定限度的粮食与游击队。保护商业应表现于游击队的严格的纪律上面;除了真凭实据的汉奸之外,决不准乱没收一家商店。这是困难的事,但这是必须执行的确定的政策。
摘自毛泽东《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1938年5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387页
世界恐慌中各国通商政策之特征,不但高筑关税壁叠,且亦想出更直接更严酷的进口限制方法而厉行之。其最著为国家独占,进口许可,提倡国货,进口限额,汇兑管理等,后二者尤为普通化。
摘自郑允恭《世界各国通商政策之新趋向》《东方杂志》(第31卷第18号)1934年9月16日发行第29页
武帝时令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一人有市籍,则身及家内皆不得有田,犯令者没入田货,(田货指田中所出)农商之分,实自此始。而算缗轺车之法,兴商者益少,病商者多,国用难赡,而商业不进,盖春秋战国以来,一大变革矣。桑孔诸人,皆以商贾致通显,而其立法未尝为商人计,是商贾之为也所贱,乃商人有以自致之,非学士大夫之咎也。汉初商人不得为吏,而商业反兴。武帝时商贾得仕宦以至于大农丞,而商业反衰,然则商业之盛衰,初不系在上者之贵贱明矣。
摘自王孝通《中国商业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12月初版第57页
惟近值国际市场不振,货价下落,以致经营出口商人偶受滞销损失。……故要求政府设法救济。其它官民,亦有所建议。归纳补救办法,约有五点:
(一)政府代保兵险不收保费。
(二)减免出口税。
(三)减轻运输费。
(四)由商人随市价结售外汇。
(五)由政府以现金补偿出口商。
摘自马寅初《非常时期的法币与外汇》(1938年8月)《马寅初抨官僚资本》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55页
国营贸易有两个主要的理由:其一是财政上的,其二是经济上的。财政上的理由,老实说,除能够控制整个外汇收入支出外,政府还可借此取得一笔收入,而这取得,与一般商人图利不同,只是把进出口商人所得的利益,移归国家,因为这种办法,比较征收租税来得适当。经济上的理由,是能够适合整个计划经济的进行,使发展经济的效力更加能够大些快些。尤其是现在的情形之下,运输机关统在国家手中,国营贸易更加来得方便。以上两个理由,自然经济的大于财政的,所以我们的注意点,还是着重于经济方面。
摘自童蒙正《对外贸易与国营》《战时对外贸易》独立出版社1939年4月初版第33页
中国现行的贸易统制,是由统制外汇发生的。严格的讲,像现在这样的贸易统制,只能说是统制贸易的一部分,亦可以说是出口贸易的一部分。如果从发展一国经济,换句话说,就是从经济建设方面来讲,这样的统制显然还是不够。有意义有计划的统制贸易,应该是属于计划经济的一部分,就是输出输入贸易一定要与国内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易消费各部门配合起来。国内经济上需要输入的则输入,需要输出的则输出。反过来讲:外国物资如果国内经济上不需要的,就应该绝对禁止输入;国内物资如果是自己需要的,就绝对不让他输出,这样,一国经济才能很快发展,而且能够合理的发展。
摘自童蒙正《对外贸易与国营》《战时对外贸易》独立出版社1939年4月初版第31页
时入主张贸易国营之最大理由有二:一为避免出口贸易商人售结出口外汇之汇率争执;二为防范非必要货品进口以减少黑市外汇之需要。间接抑压外币之涨势。惟贸易国营之后,前项汇率执争虽可消却,而业务机关收购出口价格争执代之而生,必须设法解决。……故依吾人之意见,应由业务机关根据国外领事馆商务专员之下的通讯网,按时报告外国市场行情,扣除运费水脚保险费关税及其他费用,按法价折合国币数目,则为在国内集散市场收购价的准绳。同时在出口货的主要产地,委托农本局农产部的现有机关作情报处,按时报告地头价格与业务机关,并将过去数年间的地头价格调查所得,求出平均数,以与本年出产数量比较其丰歉,以求出一个合理的产地价,国营贸易的业务机关既有国外行情折合国币数目,复有现时合理的产地价作根据,于是胸有成竹,可以向集散市场各商号按供求趋势看货作价收卖。
摘自邹宗伊《收购输出及经办进口货的价格问题》《战时对外贸易》独立出版社1939年4月初版第42页
吾国自来重农而贱工商,所有制造之事,多属家庭工业性质,故其经营,类皆资本薄弱,而设备简单也。吾国因此种贱工商之观念,故于发明工艺、科学等事,多以奇技淫巧视之,且引为大诫焉。自五口通商以后,外货之输入,源源不绝,凡交通便利之区,莫不外货盛行,因之旧有之许多家庭工业,遂大受摧残矣。然而当时并未闻有对此加以注意,而筹一种补救之策者,是以此种贱工商之传统思想有以敝之也。
摘自吴承洛《今世中国实业通志》(下)商务印书馆1939年2月初版第1页
边区所以取得了贸易战的胜利,一方面,因为有了正确的贸易政策及英明的边区政府在上领导,而且还因为建立了强有力的贸易部队——贸易局及商业联盟,前者是公私合营的商行性质,但不是与民争利的营利组合,而是坚决执行贸易政策,在商业联盟起领导的纽带作用的贸易机构,在他的日益壮大中,使奸商对内贸易欲高价出售而不能,对外贸易欲低价竞争而不准。
摘自韦明《晋察冀边区的贸易战》《新中华报》1940年1月19日
冀中区商人登记办法:(一)本办法为保护正当贸易繁荣商业制定之。(二)凡商人欲经营商业者,须事先向贸易管理局请求登记,须核准发给营业证后始得营业。(三)凡商人请求登记时,须有本村政权之证明及登记之辅户之保证。(四)营业证有效期间为六个月,每年一月七日普遍更换一次,中途开业与停业者,得随时请领或交销。(五)营业证须慎重保存和携带,不准转借他人。(六)营业证遗失时,持证人须立即向贸易管理局报告并声明作废。(七)凡商人在依法完成登记手续营业时,政府予以充分合法之保障。(八)商人如违背政府贸易政策,贸易管理局得追回其营业证,并送交政府依法处理之。
摘自冀中行署《冀中区商人登记办法》(1941年11月)《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3月第1版第421页
一场斗争胜利首先决定于了解情况,我们要粉碎敌人封锁而封锁敌人,我们也要先了解敌人怎样封锁我们,我们要加强局卡,健全商店组织,我们就要先了解我们现有局卡和商店组织现状,我们要组织商人我们就要先了解边区今天商人们的特点,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不调查不研究,我们的工作是没有胜利的,不胜利就是失败,也就是说我们不胜利就是敌人的胜利。
摘自《晋察冀边区各级贸易局三十年三月至六月贸易工作布置大纲》(1941年2月16日)《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3月第1版第535页
新民主主义的贸易政策,在抗日战争时的情况下,是以有计划调剂对边区之外的贸易。以保护对边区之内的贸易自由与流通的发展。它反对对私人资本垄断,同时也不赞成用国家资本或权力来垄断或统制。因此贸易局在营业上,只是边区公私商业的一部分,并无什么特权。但贸易政策,服从于边区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政策,以边区之有余,易边区之不足,以输出边区之所必需的我之有余物品,来换边区内我不足物品。一方面达到输出入平衡,一方面防止市场操纵,以不妨碍自由,又非放纵自由。这是需要贸易局仍起调整作用。这就是新民主主义贸易政策的特点。
摘自《陕甘宁边区政府1941年5月31日决议》《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四编商业贸易)陕西人民出版社第41页
在商业方面主要是发展小商人小摊贩,因为它在边区商业中占的比重很大,同时大商业的经营,碰到“扫荡”时,容易遭受损失,在今天的环境下,发展大商业是不可能的,主要的是团结小商人,予小商人以便利,使其成为调剂边区经济,进行贸易斗争的雄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