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婚、丧、诞、祭
男女同赋人权,本无尊卑贵贱可言。奈多婚之风行既久,重男轻女成为习俗。故桑间濮上,但讥女子之不贞:妃嫱宫嫔,未言男子之多欲。褒姒、骊姬,仅充赎罪之锾;戎女、齐姜,空守白头之约。天下最不平等之事,莫甚于此矣。
摘自陶行知《一夫多妻之恶结果》(1913年2月)《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5页
盖夫妻之情,为妾所疏。妻恐伤夫之情,事夫愈谨。夫别有所钟情,凌妻愈甚。是妻与妾,而皆不得与夫平等也。且夫百两之将,千金之掷,所冀者粉白黛绿,洎乎色衰反目,则鞭挞交加,重则有性命之忧,轻则有陌路之哭。夫之于妻妾,爱之则如玩物,恶之则如牛马。爱贱之,恶亦贱之也。男之于女无论矣。即女子之中,尤有不平等者在焉。同是女子,虽有贫富之不均,亦无轻重之可言,而共事一夫,妾与妻不能享同一之权利。妾奉妻为主母,而妻待妾如奴婢。幸而遇大量者,犹可稍事优容;不幸而遇悍妇,一触其怒,体无完肤。虽主人之宠,亦难抗也。不惟妻与妾有尊卑之分,即妻之子女与妾之子女,亦各有嫡庶之别。嫡出者于财产之接受,社会之交际,以及荫袭之大,起居之细;莫不占有优先之地位,是并弟兄姊妹而不平等矣。
摘自陶行知《一夫多妻之恶结果》(1913年2月)《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5—6页
中国承专制之余,富贵者挟其多金,以一人而娶数十人之多,少者亦四五人、二三人不等。夫如是,则必使中华国民生男少,生女多,而后可给多婚者之求,可免无室之嗟。不然,多一人之多婚,即多数人或数十人之不婚。况富人争购女子,女子之身价愈高。纳妾者,卖女者,皆视女子为奇货。贫寒之徒,以无力出聘金,则斑白不婚者有之矣!
摘自陶行知《一夫多妻之恶结果》(1913年2月)《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7页
若夫东洋民族,夫妇问题,恒由产子问题而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旧律无子,得以出妻。重家族,轻个人,而家庭经济遂蹈危机矣。蓄妾养子之风,初亦缘此而起。亲之养子,子之养亲,为毕生之义务。不孝不慈,皆以为刻薄非人情也。
摘自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1915年12月15日)《陈独秀著作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168页
东俗则不然:亲养其子,复育其孙,以五递进,又各纳妇,一门之内,人口近百矣,况夫累代同居,传为佳话。虚文炫世,其害滋多!男妇群居,内多诟谇,依赖成性,生产日微,貌为家庭和乐,实质黑幕潜张,而生机日促耳。
摘自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1915年15日)《陈独秀著作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168页
因为照现在的经济制度,妇人的地位,一面脱离了家庭的奴隶,一面便得去做定东家奴隶;即于自由恋爱一层,在财产制度压迫和诱惑下那里会有纯粹的自由!
摘自陈独秀《答费哲民》(1920年9月1日)《陈独秀文章选编》三联书店出版1984年版第17页
吾国开化既久,风俗之醇厚,固有过于他族者;而相形见绌,亦复不少。家族之倚赖,婚丧之靡费,衿吏之专横,阴阳之物忌,娱乐之腐败,诸如此类,无可讳言。
摘自蔡元培《致各省行政机关函》(1916年4月)《蔡元培全集》中华书局出版1984年版第2卷第417页
我们中国人的做坟,可算是乱极了。贫的是随地权厝,或随地做一个土堆子。富的是为了一个死人,占许多土地。石工墓木,也是千篇一律,一点没有美意。照理智方面观察,人既死了,应交医生解剖,若是于后来生理上病理上可备参考的,不妨保存起来。否则血肉可作肥料,骨胳可供雕刻品,也算得是废物利用了。但是人类行为,还有感情方面的吸力,生人对于死人,决不肯把他哀感所托的尸体,简单地处置了。若是照我们南方各省,满山是坟,不但太不经济,也是破坏自然美的一端。现在不如先仿西洋的办法,他们的公坟有两种:一是土葬的,如上海三马路,北京崇文门,都有西洋的公坟。他是画一块地,用墙围著,布置一点林木。要葬的可以指区购定。墓旁有花草,墓上的石碑有花纹,有铭词,各具意匠,也可窥见一时美术的风尚。还有一种是火葬,他们用很庄严的建筑,安置电力焚尸炉。既焚以后,把骨灰聚起来,装在古雅的瓶里,安置在精美石坊的方孔中。所占的地位,比土葬减少,坟园的布置,也很华美。这些办法都比我们的随地乱葬好,我们不妨先采用。
摘自蔡元培《中华教育改进社第—次年会开幕词》(1922年6月)《蔡元培全集》中华书局出版1984年版第4卷第216—217页
我们中国是讲纲常名教的礼义之邦,关于怎样去限制女子的自由,怎样去使得女子不能发展他们的能力,同时剥夺他们人格的种种法子,总算完备极了。我们的女子受了数千年传下来的遗毒,就失去了他们的知觉,变成男子的一种极妙玩物。……这样的制度,行了数千年,没有人觉得不合理,大家反而以为“天经地义”的制度。但是近来有一部分的人得了一些新智识,就发生一种新思想,觉得这旧制对待女子的方法,非但没有人道,男子一方面也受许多连带的痛苦(例如婚姻的痛苦),社会上也受了很大的影响(例如经济上的损失由于女子无职业)。再加上西洋思想输入,他们更加有了比较,起了反想。……所以女子解决问题就变了女子问题的重要部分。
摘自张慰慈《女子解放与家庭改组》(1919年8月10日)《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三联书店出版1981年版第21—22页
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即:(一)由一国、一省、一县以至一乡的国家系统(政权);(二)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族权);(三)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摘自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1卷第31页
津俗于家主之丧,张一纸于大门旁,写恕报不同,或恕不褊讣,谓之门报;另以长幅布帛,写亡者官职,名字,年岁及生卒年月,榜于门屏间,谓之殃榜。
摘自张鸿来《昏丧礼杂说》北京文化学社出版1928年版第27页
旧式的婚娶,完全以家产为准则。有产业的人,是不患无妻的;同时女家贫贱,也是女子年老无问名的原因。所以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娶问题,有作为商品的趋势。因为男家或女家豪富,而忽视对方的老病残废的事是常有的。结果:以子女为牺牲品,用达其附婚名门之原。但,我们知道家的豪富,是有时间性的,不幸而某一方因故贫寒,而以财产为基础的男女婚约就动摇了!这种情形,在中国则很平常。因为中国的婚姻,多系父母于年小时一手包力,从订婚到结婚的长期间,某一方如家产中落,则嫌贫爱富的事就发生了。嫌贫爱富本是社会一般现象,不过中国人在子女婚姻上,表示得很显明而彻的罢了。
摘自姚逸之《湖南唱本提要自序》《民俗》1929年第64期第6页
多妻制是中国社会默认的制度,因此正室虐待妾小,妾小因宠虐待正室的事也多。
摘自姚逸之《湖南唱本提要自序》《民俗》1929年第64期第7页
今之所谓“文明”婚礼,当新婚夫妇结婚礼成,步出礼堂之时,来宾亲友竞以鲜花谷米撒向新人,以为笑乐。其实这种风习,既非“摩登”,亦不“文明”,古今中外,开化野蛮的民族,莫不有之。
摘自黄华节《撒帐》《妇女风俗史话》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28页
结婚——在低级文化中结婚有六种主要型式:(1)掠夺婚姻(marriage by capture),掠夺妇女在蛮族社会中和掠夺奴隶家畜都是一样自然的事情,此种结婚虽未必是绝对必经的阶段,至少也可说是一种重要型式。(2)服务婚姻(marriage by service),男人在妻家服役,期满后可带妻同去。(3)交换婚姻(marriage by barter),例如二男人交换其姊妹为妻或二父亲交换其女儿为媳。(4)买卖婚姻(marriage by purchase),男人送代价与女家以买妻。(5)此一种可以说是“前定结婚”,或由诞生即定如所谓“中表结婚”(cross-cousinmarriage),即兄弟与姊妹的子女互相为婚;或于发生变故后即须照例结婚,如“兄弟妇婚”(levirate),兄弟死后必须娶其寡妻。(6)私奔(elopement),在蛮族社会中也不是少见的,如男女间有爱情而不能正式结婚便常出于这一途。
摘自林惠祥《民俗学》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5—56页
死亡——死亡是被当做灵魂与肉体相离的,所以其仪式便是处置这二者。死亡的仪式在各民族依其习惯与环境而不同,并且依其灵魂观念与死后世界的信仰而有异。处置肉体的方法最常见者有二种,即火葬(cremation)及土葬(interment),有时二种合并,埋葬后再挖出烧化。有行水葬(burial by water)的……有行露天葬(exposure)的……
摘自林惠祥《民俗学》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7页
火葬之法,固盛行于佛教盛行之区域,然亦有不尽然者。
摘自吴宗慈《处置死尸的方法》《民俗》1937年第1卷第2期第1页
土葬,为中国本部各民族所通行,而至今未变者,其事为人所共悉,殉葬亦沿袭土葬而成之古俗,兹姑勿论,惟因宗教上之信仰,竟得改良此殉葬之俗。……
摘自吴宗慈《处置死尸的方法》《民俗》1937年第1卷第2期第5页
封建时代“男女授受不亲”的教条,到后来,简直成为人生的绝大戒律了。一般妇女,一方面是成为男性的附庸,做着男性的奴隶,一方面又要为男子保持绝对的贞节。她们对于别的男子,固然不能自由交接,甚至为了避免丈夫的怀疑,在家庭中亦不敢任意和男子勾搭。这是一般的情形。
摘自张腾发《客家山歌之社会背景》《民俗》1937年第1卷第2期第242页
在旧制度的高压下,妇女们好像天命注定要做男子的奴隶似的。在没有出嫁之前,她要听从父亲,嫁了人之后,便要听从丈夫,丈夫死了,还要听从儿子。这便是我国的“三从”。
摘自张腾发《客家山歌之社会背景》《民俗》1937年第1卷第2期第243—244页
妇女在宗法家庭中的地位,就是:一方面,女子只是委身事人,结婚之后,便当孝顺翁姑,服从夫婿,无论如何虐待和压制,皆当忍受,不得有怨言。他方面,妇女就是一位长工,凡是家庭上大大小小的烦琐工作,耕耘收割,都要尽心尽力地去做,自身没有半点的自由,在出嫁了后,就一生过着奴隶的生活。
摘自梁鉴波《从东莞歌谣中所见的妇女观》《民俗》1937年第1卷第2期第260页
收继婚俗称“接续婚”“转房”“挽亲”等等,意即兄死,弟可收寡嫂为妻,弟死,兄可收弟妇为妻,叔死,侄可收叔婶为妻,父死子可收父妾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