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主啊!别让我们遇到一个泼妇,今生就在地狱里受苦。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受国家保护。
第二款国家保护和鼓励自由婚姻,消除妨碍自由婚姻的物质和社会阻力。国家保护母亲和婴儿,关怀青少年,为青少年发展才能提供适宜的环境。
(叙利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人的嘴唇所能发出的最甜美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喊,就是“妈妈”。这是一个简单而又意味深长的字眼,充满了希望、爱、抚慰和人的心灵中所有亲昵、甜蜜和美好的感情。在人生中,母亲乃是一切。在悲伤时,她是慰藉;在沮丧时,她是希望;在软弱时,她是力量;她是同情、怜悯、慈爱、宽宥的源泉。谁要是失去了母亲,就失去了他的头所依托的胸膛,失去了为他祝福的手,失去了保护他的眼睛……
夫妻俩都应对家庭留恋,关心对方和孩子,一定要避免在生活道路上走弯路,使小家庭蒙上阴影,使家庭成员披垢终生而痛悔莫及。
家庭中,妻子的作用是颇大的。在家里,有的妻子说话算数,有的很霸道,有的很自私,只想图安逸、享清福。这样的妻子实际上不理解婚姻的重大意义;这不是说她们不配做妻子,也不是说她们都不能吃苦耐劳,而是说,这些人不认识生活,不会去适应千变万化的生活环境。
结婚本是人生之常理,我们可以使它变坏,也能把它搞好,成为人与人关系的最好纽带。生活的重担落在男、女双方的肩上,谁都应该主动地予以承担,而不应该回避推卸。但是,在一个家庭里,女性对于家务的负担往往要比男性多一些;这一点,只有她的丈夫最清楚。
夫妻之间要相互关照,要心心相印。如果谁身体不适,对方就应及时为其寻医找药;妻子劝丈夫戒酒戒烟,丈夫劝妻子多注意身体,都是至关重要的日常之事;如果丈夫因事睡晚了,妻子要劝他早点休息,假如妻子家务太累太多,丈夫也应该主动为其分担……。
夫妻生活中,性生活无疑是重要内容,和谐、体贴、健康的性生活会使蜜月中的幸福花朵常开不败。但切不可过分沉湎于性生活,更不应随意放纵;无节制的性生活会磨灭人们的事业心,会使人精神萎顿。结婚不仅仅是为了过性生活。
一个家庭是否也可以制订一些科学的管理原则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家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该感到自己生活在民主自由的气氛中,都应该感受到自身的重要性及其意见和思想的重要性,从而,以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积极参与解决各种家庭事务,使家庭日臻和睦幸福。
家庭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为什么就不能集中些许时间来研究一下如何进一步搞好家庭,使它成为一个幸福的、每个成员都竭尽全力地去实现的目标?如果当真如此,那么,整个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之间的关系就会形成和谐的统一关系,其特点应该是:
1.——一个共同的目标将所有成员联结一体。所有的成员相互合作,向统一的目标努力。实际上,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志趣和打算,但是,都应该想到如何使整个家庭向幸福和富足的方向发展,避免重重斗争或者勾心斗角。
2.——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他应起的作用。这一点对任何单位的成员都是如此。家庭中的父亲是家长,是顶梁柱;母亲应该起着与父亲相同的作用。做儿女的,如果是在校学生,应该把学业搞好,将来长大成材,实现父母的愿望。如果已经工作,应该主动分担家务,承担部分经济负担。
3.——家庭成员的主动精神甚为重要,而且贵在经常和持久。只有主动为维持家庭的团结和睦而日复一日地努力,幸福的家庭才能得以保持。
4.——家庭成员间言行举止应有一定的尺度和制度。任何单位中的同事关系都具有行为标准,家庭成员与家雇成员之间也应有尺度,只是各自的风格习惯不同,志趣爱好不同罢了。家庭成员之间正常关系的尺度往往是心照不宣,由世俗形成的。如果有人超越了这个尺度,他就会受到来自家庭的压力,如说服教育、痛打责骂、讽刺挖苦、限制行动等等各种各样的处理,其目的只是为了使其归顺本家庭的制度。
家庭制度往往受社会其他单位制度的影响而产生,但不同于社会其他单位那样予以明文规定。
一个美好的家庭,是由夫妻两人通过相识、恋爱、结婚而建立起来的。这个小小的安乐窝的巩固和发展也全靠全家人的共同努力。如果在哪个环节上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给所有的人带来无穷尽的苦难和终生的遗憾,甚至还会影响远近的亲属。
母亲对于孩子是第一所学校,她自己能理解她的孩子的个性,了解孩子的倾向、爱好,从而能照料他,鼓励他,为他做准备。给他指明前途。
历史上有许多母亲起作用的生动事例,不仅在为孩子预示前途方面,而且表现在从根本上改变其生活习惯、思想作风方面。
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交给他们。真主确是见证万物的。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生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么,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真主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每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不要使做母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也不要使做父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如果做父亲的死了)继承人应负同样的责任。如果做父母的欲依协议而断乳,那么,他们俩毫无罪过。如果你们另雇乳母哺乳你们的婴儿,那么,你们毫无罪过,但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真主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
阿布杜拉·本·乌买尔传,他说,我曾听圣人讲:“你们都是牧人,你们要对自己的畜群负责。作为首领要对自己的族人负责。男人是家里的牧人,要对家里负责,女人在男方家里是牧人,要对家事负责,差役佣人是主人财产的牧人,要对财产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家致力于支持家庭,保护母亲和儿童。国家采取必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措施,以建立健康的家庭。并发挥其职能。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结婚和建立家庭。
法律规定男女在家庭关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项法律和措施保证对家庭的社会安定不断改善和对儿童的极大关怀,为此目的,在共和国各地建立了妇幼保健中心。
(也门)《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条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基本原则是宗教、习俗和爱国主义。
(也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
第十五条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支柱是宗教、伦理道德与爱国主义。法律保证家庭的存在,并保护家庭,使其不至堕落败坏。
(阿联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宪法》
第七条社会原则:
一、社会由家庭组成,其基础是宗教、道德和爱国主义。法律保护家庭关系不遭有害因素削弱,维护家庭结构,加强家庭内部关系,提倡母亲和儿童在家庭里受到关怀和照顾。
(卡塔尔)《卡塔尔临时宪法》
第五条第一款家庭为社会之基础,其力量在于宗教、道德和爱国主义。法律维护其合法完整、加强其联系和价值,并保护母亲和孩子在家庭里的权益。法律还保护青年,使他们不受剥削并避免在道德、身体和精神上发生疏忽。国家特别关心青年的体、德、智的成长。
第二款对于年老、有病,失去劳动能力、孤儿寡妇以及失业的公民,国家保证实行必要的社会保障。国家为他们提供各种社会保险和医疗设施,努力使他们摆脱愚昧、忧愁和贫困。
第三款依照伊斯兰教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是受保护的权力。
(巴林)《巴林国宪法》
合家团聚了,家庭中再度出现惊喜的气氛。在狭小的房间里,法伊兹在他们中间,就像干草垛中的一颗钻石,闪闪发光,照亮了家庭的锦绣前程。霎那之间,生命的希望像泉水般地流淌不止,那样动人心弦,简直连做梦都没有想过。全家人的感情发生了根本变化,整个家庭获得了新生。
(埃及)纳吉布·迈哈富兹《平民史诗》故事之10 11第571页
儿女的成长有赖于父亲的教育。男子懦弱无能,必然为女人所征服,所生儿女,也必将成为母亲的附属品,而父亲无能为力。
他是多么迫切地需要一位伴侣,一位真诚,慈善的女性,一位可靠的助手;又是多么需要家庭的温暖和后代的安慰啊!他需要一种新的人性关系;需要一颗心;一只手和一只舌头;一个避难所;一副抵御死神的铠甲;需要一位救星,把他从迷途中拯救出来;需要一个与信念相宜的高坛;一个脱离昏庸之梦的休养所;他要与野心、孤独和苦行僧生活停战议和。
家务应由家庭成员承担。解决必要家务的办法并不是雇用拿工资的或不拿工资的佣人,而是通过聘请职员的方式来解决。这些职员象从事其他公共服务的职员一样,从事家务工作,既能得到晋升,又能享有社会和物质保障。
对个人来说,家庭比国家更为重要。人类知道个人,所认识的是单个的人。而个人知道家庭,家庭是个人的摇篮,是其生长之地和社会保护伞。人类实际上就是个人和家庭而不是国家。人类并不知道所谓的国家,国家是一种人为的政治、经济,有时是军事的体制。这种体制与人类既无关系也不相干。而家庭则完全象自然界里的一棵植物。自然界是植物生长的基础。把自然界改变成诸如农场和花园等等,那是人为的,与由许多枝、叶、花组成的植物的本性毫无关系。一棵植物的组成与家庭的组成是非常相似的。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手段将各个家庭组成国家,这与人类是毫无联系的。因此,凡导致家庭离散、衰落或消亡的任何一种情势、条件或措施,都是非人道的和不正常的,甚至是暴虐的。这同导致毁坏植物或损伤其花、叶、枝、干的行为是完全一样的。
在一个繁荣的社会里,人在家庭中自然成长,而家庭也发达兴旺。个人在人类大家庭中就象叶子生长在枝条上,枝条生长在树干上一样。如枝条离开树干,就失去了价值和物质生命。个人情况也是如此,一旦脱离了家庭,他就没有价值了,也失去了社会生命。如果人类社会发展到只有人而无家庭的阶段,那时的社会就象人造植物一样,将会变成一个流浪汉的社会。
在“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古人十分重视家庭,因而留下的有关论述也非常多。此处收录的有关家庭论述,包括论家庭的发生、家庭的社会作用、家庭内部关系、家庭伦理道德、治家之道等。先秦时期有关论述,主要是录自《札记》,因为书中关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实际是后来封建家庭伦理的基础。关于治家之道,大量收录了宋代袁采《世范》中《治家》部分。近代家庭观主要是收录了康有为、严复等人的论述。
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仪礼》《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09页
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记·曲礼》《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69页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硕曰:“请鬻庶弟之母。”子柳曰:“如之何其鬻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礼记·檀弓》《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88页
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妇事舅姑如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以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痔,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进少者奉盘,长者奉水,清沃。卒,授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 《礼记·内则》《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61页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礼记·内则》《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第1462页
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 , 不敢私与。《礼记·内则》《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第1463页
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礼记·大学》《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74页
天子修男教,父道也。后修女顺,母道也。故曰天子之与后,犹父之与母也。《礼记·昏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82页
人之戚屑,以六为法。人有六亲,六亲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为从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子从曾祖而昆弟,故为从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备于六,此之谓六亲。亲之始于一人,世世别离,分为六亲。亲戚非六,则失本末之度,是故六为制而止矣。六亲有次,不可相逾。相逾则宗族扰乱,不能相亲,是故先王设为昭穆三庙以禁其乱。何为三庙?上室为昭,中室为穆,下室为孙嗣令子。各以其次,上下更居;三庙以别,亲疏有制。《贾谊集》上海人民1976年版第141页
问明于治者其统近。万物之本在身,天下之本在家,治乱之本在左右。内正立而四表定矣。荀悦《申鉴》诸子集成本
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是以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友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矣。父慈而子逆,兄友而弟傲,夫义而妇陵,则天之凶民,乃刑戮之所摄,非训导之所移也。
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颜之推《颜氏家训》卷一《治家》 诸子集成本
家且未正,焉能正人。张九龄《曲江集》卷九《让两弟起复授官状》 四部备要本
善理其家者,亲父子,殊贵贱,别妻妾、男女、高下、内外之位,正其名而已矣。古之善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言自家之刑于国也。欲其家主治,先正其名而辨其位之等级。名位正而家不治者,有之矣,名位不正而能治其家者,未之有也。李翱《李文公集》卷四《正伯》 四部丛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