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家庭之习惯,邻里之陶冶,俱足影响以及于小儿。而尤赖母氏指教,以轨入正道。他日之为英雄,为盗跖,其基础实出于幼年时代母氏之手。中国妇女,教育儿童,每施以柔弱保育,以过度之慈爱,养成儿童软弱之体质。
陈华珍《论中国女子婚姻与育儿问题》《新青年》第3卷第3号1917年
为父母者,各宜教导男儿,以爱国齐家之道。更当教女儿为妇治家之要务。
孙鸣琪《改良家庭与国家有密切之关系》《新青年》第3卷第4号1917年
学校教育如果没有家庭教育来帮助,学校教育是一定要失败的。……所以我的主张,是要造成一个家庭环境,和学校一样的能鼓励子女创造能力,以发展他们固有的本能。那么我们如何能使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一致呢?就要父母常常留心到“儿童研究”的一个问题。……有良好的家庭,对于其子女的教育,采切的注意,学校教育的效率,自然能逐渐增高子。
蔡元培《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实际》上海大东书局1933年版第9页
然家庭教育必须根据儿童的心理始能行之得当。若不明儿童的心理而妄施以教育,那教育必定没有成效可言的。
陈鹤琴《家庭教育》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1页
至于知识之丰富与否,思想之发展与否,良好习惯之养成与否,家庭教育实应负完全的责任。
陈鹤琴《家庭教育》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1页
女子教育与家庭改造实有密切之关系。……这样说来,提倡中国女子教育直接为改良家庭生活之要素。倡办高等女学也是急不容缓之事。
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1925年)《家庭与婚姻》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96页
教育子女,不一定只教“识字”,并要教他一切做人的道理。
江亢虎《社会问题讲演录》商务印书馆1925午版第147页
农村教育在广义方面最具体最重要的是家庭教育,其他社会的接触(socidcontact)所影响的,没有家庭教育所影响的那样深切。农村教育在广义方面当以家庭教育为主体。……
家庭是血统的结合,儿童在家庭中所受的教育,是不自知的、无意识的。儿童在家庭中生长食息,起居工作,和其父母兄弟姊妹在一处,彼此感应,以获得生活上、工作上的智识。这种农村家庭教育的结果,发生了下列的几种现象:一、技术单纯。……二、因袭旧习。……三、分散团结。……
所以,家庭教育实不能担负起农村教育的全部工作。家庭教育对于儿童除不自知地暗示以普通生活方式外,很难使其有进一层的进展。
冯和法《农村社会学大纲》(1929年)上海黎明书局1934年版第536—537页
以前家庭对于子女的教育,不是过于严厉,不顾子女身心的发育横施体罚,即过于溺爱放纵。这是由于妇女自身不曾受过教育的缘故。我们应当向他们解释,告诉他们教育儿童的适当的方法。
广东妇女解放协会《本会第二次改选大会纪》《光明》第5期1925年
中国家庭中的教育,对于外世及待人之道,是很讲究的。不过以前的社会中,没有与异性朋友接触的柳:会,所以如何对待异性的朋友,是旧式家庭中所不讲究的。现在的社会变了,所以家庭教育,也应随之而改变,在今日的家庭教育中,如何对待异性的朋友一问题,应当有相当的注意。
吴景超《社会组织》(1930年)《社会学大纲》中华书局1930年版上册第14—15页
家庭是以子女为中心,教养子女的职务是家庭的中心职务。一个家庭,是否已克尽厥职,应看从那个家庭出来的子女如何。
吴景超《社会组织》(1930年)《社会学大纲》中华书局1930年版上册第39页
故欲推行家庭教育,必先之以父母教育,训练良父贤母,乃推行家庭教育之基本工作也。
良父贤母之训练,至少须具备下列条件:
甲、抛弃宗法传统观念。……父母教育应灌输为父母者以正确之观念,使之在家庭中排除一切威权制、不平等制,而实行合理之民主制度。……
乙、养成良好习惯与行为,“以身作则”……
丙、学习儿童教育必需知识。……
丁、正确控制自身态度。……
《家庭教育》教育部社会教育司1940年印行第9—11页
儿童犯了错误的举动,最好不用消极的命令去禁止他,而用积极的暗示去诱导他。换一句话说:就是用另一种善良的行为,来代替这种错误的举动,正好象化学上的“升华”作用一般,如此的做,往往可以收到美满的效果。
刘百川刘学愿《学校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22页
他日的家庭教育,……最好的办法,便要致力于家庭学校化。
刘百川刘学愿《学校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31—32页
学校与家庭的联络,实属必要,因为相互之间有了密切的联络,才能消除鸿沟,合作无间,一致努力于儿童教育工作的改进,也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全的儿童。
刘百川刘学愿《学校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79页
女子亦不可怠于治生之天职也。一家之中,男女分业。男子出外以营职,因有收入,女子则管理而运用之。男子虽岁入多额之金钱,若女子不善经理,则家计亦难恒足。
杨昌济《治生篇》《新青年》第2卷第4号1916年
今欲养成女子高尚之品行,非使其除依赖性质有自立性质不可。然自立不可误解,非傲慢自负,轻视他人之谓,乃自己有一定职业,以自谋生活之谓,夫人果能自谋生活,不仰食于人,则亦无暇装饰,无取虚荣矣。尚有一端,女子之处家庭者,大凡姑媳妯娌间,总是不和,甚至诟谇。其故何在?盖旧时习惯,女子死守家庭,不出门一步,不知社会情状,更不知世界情状,所通声息者,家中姑媳妯娌间而已。耳目心思之范围,既限于极小之家庭,自然只知琐细之事。而所争者,亦只此琐细之事。若是而望女子之品行日就高尚,难乎不难!盖其所处之势使然也。
蔡元培《在爱国女学校之演讲》(1917年)《蔡元培选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0—51页
又今日女子入学读书后,对于家政,往往不能操劳,亦为所诟病。必也入学后,家庭间之旧习惯,有益于女德者保持勿失,而益以学校中之新智识,则治理家庭各事,必较诸未受过教育者,觉井井有条。……夫女子入校求学,固非脱离家庭间固有之天职也。求其实用,固可相辅而行者也。……女学固养成女子完全之人格,非使女子入学后,即放弃其固有之天职也。……益可见徒知读书,放弃家事,为不合于理矣。
蔡元培《在爱国女学校之演讲》(1917年)《蔡元培选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1—52页
呜呼!良妻贤母,固为妇女天职之一端;而生今之世畀,则殊非以良妻贤母为究竟。
吴曾兰《女权平议》《吴虞文录》亚东图书馆1929年版附录第15页
盖女子之脑力与体质,其发育不如男子,而近似小儿。且女子任分娩育儿等事,已负绝大之责任。若复欲与男子享同等之地位权利,势所不能也。况以中国程度之幼稚。……余为女界计,不如一志力求道德学问,以养成他日国民之贤母良妻,吾深言其然,
陈华珍《论中国女子婚姻与育儿问题》《新青年》第3卷第3号1917年
先生说:“夫妇的平等关系,是人格的平等,待遇的平等,不是男女做同样的事才算平等。”这话固然不错。男女不能做完全同样的事,这是人所共知的。但是有许多事是男女都能做的。古来相传的家庭制度,把许多极繁琐的事看作妇人的天职。……因此往往有可造就的女子人才竟被家庭事务埋没了,不能有机会发展他的个性的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