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人之结婚而生殖,乃出于人性欲(Sexualinstinet)相引之自然结果。犹如一切鸟兽之生殖,出于其性欲相引之自然结果,均非先有生殖之责任而生殖,亦非无生殖之责任而不生殖也。
恽代英《结婚问题之研究》《东方杂志》第14卷第7号1917年
况夫人也者,介乎神物之间。夫妇之道,乃基于神的爱,而不专系乎物的遗种。视物的遗种,为结婚之唯一目的者,不异自侪于禽兽。视女子为制儿机械,则其婚媾如犬马之野合耳。流于本能,去神格趋物格也。
高素素《女子问题之大解决》《新青年》第3卷第3号1917年
夫婚姻者,所以谋后嗣之绵远,种族之繁殖,故于缔婚之始,当以年龄之幼壮,精神之健否,身体之强弱,学问之有无,道德之优劣,财产之贫富(指个人劳力所得之资财而言)为标准。
郑佩昂《说青年早婚之害》《新青年》第3卷第5号1917年
过去之婚制,曰无目的之婚姻,曰嗣宗继业之婚姻。现在最流行之婚制,曰极端之恋爱自由的婚姻。未来之婚制,曰伦理的婚姻。无目的的婚姻,非人类有为而为之。嗣宗继业之婚姻,所以保守一姓之产业,传衍一姓之血子。恋爱自由之婚姻,几于与最古无目的的婚姻相同,含满足男女自然之性欲外,无他企图。惟伦理的婚姻,所以使男女相对之爱情得其满足,世上数千载缔造经营之文明,得其继续,万物中最高等生物之血种,得其传衍,兼嗣宗继业的婚姻之善,而无其压迫自由与爱情之弊;兼恋爱自由的婚姻之善,而无其忽略传殖之弊。于理论上为至善之制度,于事实上为必至之境界。
刘延陵《婚姻之过去现在未来》《新青年》第3卷第6号1917年
自由结婚的根本观念就是要夫妇相敬相爱,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后可以有形体上的结婚。……既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若还依旧同居,不但违背自由结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堕落各人的人格,决没有良好的结果,更没有家庭幸福可说了。
胡适《美国的妇人》(1918年)《胡适文存》卷4上海亚东图书馆1920年版第55页
因为现在的社会,一夫一妻制最为合理,而多妻主义,实能使人群堕落。堕落近于退化,与继续生命的目的,恰恰完全相反。无后只是灭绝了自己,退化状态的有后,便会毁到他人。人类总有些为他人牺牲自己的精神,而况生物自发生以来,交互关联,一人的血统,大抵总与他人有多少关系,不会完全灭绝。所以生物学的真理,决非多妻主义的护符。
鲁迅《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1919年)《鲁迅全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1卷第130页
若提到婚姻二字,我敢武断说,中国数千年只有买卖婚姻,掠卖婚姻,残忍无人道的东西。……婚姻的结合,由两造父母主持,一个是买主,一个是卖主,彼此交换条件议好的时候,这桩就算成了。……家庭间种种悲剧,十有九从此酿成的。……此种野蛮婚制,若不根本废除,人生岂有生趣。
李达《女子解放论》(1919年)《李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卷第19页
通观野蛮、半开、文明之时代,男女关系之特征为群婚、偶婚及一夫一妻制三种。此外又有所谓一夫多妻制与一妻多夫制者,然属于例外之形态,实非普遍之婚制也。
李达《家族与氏族》(1926年)《李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卷第303页
无私产之新社会实现,则一夫一妻制所借以成立之经济基础亦归于覆灭。原一夫一妻制系由传授遗产于子孙之必要而生,新社会既无私产,则男性传授遗产于子孙之观念势必改变。一夫一妻制既因经济的理由而生,经济的理由消灭,则一夫一妻制亦必随而消灭。与其谓消灭,即谓为一夫一妻制之完全实现,亦无不可也。生产手段既归社会公有,女子斯无委身男子谋生之必要,而根据恋爱结合之一夫一妻制定能实现。
李达《家族与氏族》(1926年)《李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卷第305页
婚姻是成立家庭的原动力,已不难明白了!因为有婚姻关系,才有夫妇关系;有夫妇关系,才有亲子关系,有婚姻、夫妇、亲子,三种关系,然后才有家庭。
易家钺《家庭与婚姻》《民铎杂志》第2卷第4号1921年
婚姻的事情,必须把它推重些,必要把它看做有更深的意义——而其实他是具有更深的意义的。所谓更深的意义,就是:除了个人的生理的动机而外,还有感情上的动机,使男女之结合,常涵有各个人必觅一个异性人来营养共同生活的要求。
知白《离婚问题与将来的人生》《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
我以为将来的婚姻,最根本最合理的事,莫如把这些“娶礼”、“嫁礼”都根本推翻是了。因为人世上所有父母专制婚姻及诸种堕落如卖淫、冶游、抢亲诸罪恶,都是由男子要有“娶礼”的财物,女子也要有“嫁礼”的财物,然后才可以及时“迎亲”“于归”。所以这两件事,便是我们恋爱神圣的枷锁,幸福的仇敌唉!这两种费用不消灭,那么人世上将无普遍幸福之可言,所以我们对于将来婚礼的主张,便是:废止“娶礼”“嫁礼”,然后才可以自由结婚,才是彻底的解决。
杨鸿烈《中国婚礼的研究》《社会学杂志》第1卷第5号(1923年)
可知一夫一妻制完全不是建立在自然条件上面,不过建立在社会条件上面,——特别因为个人财产制胜了原始的自然的共产制。……一夫一妻制,在历史里面,绝不见得为男女两性之调和;反而男性隶属女性,发生前所未有的两性冲突。……一夫一妻制固然是历史上一个大进步,但同时她在奴隶制与私有财产制之旁,开始了一个维持到我们今日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每一个进步同时必有一个相当的退步为伴侣,而一部分或一阶级的幸福,即以别部分或别阶级的痛苦和压迫为代价。
蔡和森《社会进化史》(1924年)《蔡和森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下册第45页
婚姻之成就因目的之偏袒可区分为二:个人主义发达之处,选择大率操诸个人,反是则家长不特为名义上之主婚人,亦实际上之主婚人也。然前后二种相较之利弊……个人选择易偏于浪漫的恋爱一方面,其于对象之适合相家生子之事与否则易于忽略不顾问,家长之选择反是。
潘光旦《中国之优生问题》《东方杂志》第21卷第22号1924年
结婚之目的三:宗祀之传联,家长之侍奉,个人之幸福是也。宗祀之要求最重要,自不待言。……家长之侍奉次之,个人之幸福居末,有时竟不成为目的之一。
潘光旦《中国之优生问题》《东方杂志》第21卷第22号1924年
婚姻就是根据于恋爱之两性结合。从这个定义可以推知从前抢夺的、契约的、贸易的婚姻,都不是真正的婚姻。……婚姻一事不特是满足个人的要求罢了,而且要应付社会的和种族的要求,因为社会和种族全靠婚姻这桩事体才能继续下去。
黄公觉《关于婚姻之教育问题》《社会学杂志》第2卷第2、3号合刊1924年
其实婚姻一事,既为极重要的社会生活,而且为现在社会基本组织,家庭构成的唯一原因,他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何觉余《輓近宪法上妇女权利问题》(1925年)《妇女运动》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上册第53页
男女结合是一个伴侣的形式,应以自由恋爱为原则。
《中国妇女问题》醴陵民众运动训练所1927年印行
婚姻的关系,旧制以续嗣为立足点,而且认男子为主体,注重于门第的相当,凭“媒妁之言”而用“父母之命”来决定。所以有幼年订婚,甚而至于“指腹为婚”。若结婚而无子,则古代可以出妻,而近代亦许纳妾。自男女平权的理论确定,婚姻的意义,基于双方的爱情,而以一夫一妻为正则。所以男女两方,不论是否经媒妁的介绍,而要待双方相识相爱以后,始征求父母的同意,抑或由父母代为择配,亦必征求子女的同意,而后敢代为决定。有子与否,绝对不足以为离婚的条件,而离婚案乃均起于感情的改变。
蔡元培《三十五年来中国之新文化》(1931年)《蔡元培选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5页
婚姻制度在它的溯源,已明白表现它成立的基点,是建筑在政治和经济条件上面。即则在“乱交”的初民社会当中,女子是“性欲”的供给者,并有哺鞠子女的义务,而男子以食物供给女子,也是在简单社会当中的一个经济条件。
艾森《婚姻问题》现代问题丛书社1931年版第12页
婚姻制度,只在简陋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下面,由习惯的演进,形成畸形或奇特的状态。人类的文明与岁月的周转同时并进,所以婚姻制度也随着社会进化。
艾森《婚姻问题》现代问题丛书社1931年版第16页
在婚姻缔结的时候,女家父母或其亲戚关系人,要求双方的“重币厚礼”,甚至大量金钱,作为条件的聘礼,显然的已把女子当成了货品使用,形成买卖婚姻的方式。
艾森《婚姻问题》现代问题丛书社1931年版第46页
婚姻问题,是由单纯性交的习惯,演进而为礼法制度的订定。谁也不能否认,一种有系统、有组织、有规律的制度,是初民社会的散乱的、粗俗的习惯所演进而改正的。婚姻制度是限制“兽化性交”和“暴乱抢掠”婚姻的。它不独规定两性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且强迫两个异性去负担改进社会的责任,教养他们的子女。它是两性的一个公约,它是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厌恶和鄙弃“随俗”及“不道德”的心理,就是婚姻制度产生的背景。
艾森《婚姻问题》现代问题丛书社1931年版第76—77页
结婚——在资本主义时代的结婚,一方面是宣告男女两人的性的约束,本能的产生子女,一方却在经济上约束了男女的自由,特别是对于妇女,结婚了后,一切自由都没有了,一切地位都失去了的。
郭真《结婚论ABC》世界书局1931年版第2页
现代的一夫一妻制是由对偶婚姻制变化而来的。在一夫一妻制的名义下,女子是男子的所有物,被课以严重的贞操,而男子更有生杀予夺之权呢。但是,女子的私通私奔和男子狎妓宿娼,却为普遍的现象。所以形式上虽为一夫一妻,实际上男子随便那个女子都可作妻子,而女子也随便那个男子都可作丈夫的。这实在是一夫一妻制的必然现象。
郭真《结婚论ABC》世界书局1931年版第4页
总之结婚的目的,如只限于两性之间的安乐与方便,或仅关于维持血统而止,则家庭组织之根本理由;并未十分强固。今既决定目的在唯一改善种性,那么结婚这件事,与其认为男女两性间的相互权利,毋宁认为是带有社会性的一种必要协同的义务。与其认为男女两性间的绝对自由,毋宁认为是在人类继续展进中必要履行的某种条件。
沈钧儒《家庭新论》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31页
大概在原始时代,婚姻都是由于新娘新郎所属的家庭完全支配,和别的家庭毫无关系,但直至国家或社会组织开始发展时,社会对于婚姻,便有承认的必要,扩张其管理的权限。
郝伯珍《婚姻问题总论》天津《大公报》社1933年版第8页
满意的结婚,等于成就了一生事业的一半,我想不满意的结婚,自然也等于把一生事业毁败了一半。
郝伯珍《婚姻问题总论》天津《大公报》社1933年版第11页
人类既是不能用科学的方法制造出来,一定要用男女间的性的关系,自然的制造,而男女间的性的关系,由社会存在的确保,与社会秩序的维持,必然的要求一种婚姻制度的成立,于是社会上一切男女间的性的关系,几乎没有不受婚姻制度支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