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想课堂-婚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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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论婚姻(2)

他可以向任何年轻男子提出条件,并讲一些这类的话,譬如,“如果你想同我的女儿结婚,就必须前来我家,在我的土地上为我劳动,譬如说,三年。然后,你才能跟我的女儿结婚”。这样,如果一个人有很多诱人的可以结婚的女儿,那么,他就可能非常富裕,他可以指挥这些年轻的劳动力,这些人过几年后就将一个个陆续成为他的女婿。这种被称之为“效劳婚姻”的安排,后来由于社会条件的改变,大多数已发展成为买卖婚姻。

(泰国)披耶阿努曼拉查东《泰国传统文化与民俗》

还俗以后,首先必须娶个老婆,这才真的算得是俗人,在别人的心目中才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如果他继续保持独身,别人会认为他可能有什么缺陷,或者品德不好,否则为什么连老婆都找不到?

(泰国)披耶阿努曼拉查东《泰人过去的生活》

我们将一个按规定作过僧侣的青年男子称之为“空索”(Khon Suk),其字面含义即一个成熟的人,以与一个称作“空滴”(Khon dip),即未作过僧侣的男子互相区别。过去,一个成熟的人被认为是有教养、有才智的人,同时也被认为是一个道德高尚,能够根据佛教观点来辨明是非的人,因此,只有一个成熟的人才有资格当丈夫。通常,一个年轻男子要求同一个女子结婚时,人们首先向他提出的问题就是他是否已经完成当僧侣的期限,如果媒人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事情就好办了。

(泰国)披耶阿努曼拉查东《泰国传统文化与民俗》

我们通常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一个已婚妇女的特点,即“本潘,本帕”(Pan phang,Pen pha),也即好像一个堤坝或一堵墙,其含义显然是由于结婚,她获得了保护。

(泰国)披耶阿努曼拉查东《泰国传统文化与民俗》

把婚姻视作达到性生活的一种手段,那么这种婚姻是毁灭世界的婚姻。只有建立在无私的相爱、无微不至地相互体贴、愉快的性爱的基础上的婚姻,才是美满、持久、和谐的。

(巴基斯坦)拉迪夫·卡西米里《番红化》第2章第40页

对许多东方人来说,包办婚姻是非常常见的。然而,我的父母却是恋爱结婚的。我长大以后也相信自己会有这么一天,那时我将坠入爱河,并且一定是和我自己中意的一位男子结婚。我在哈佛的拉德克利夫学院读书时,有人就打听过我的婚姻情况。我出身于巴基斯坦一个最古老、最著名的家族,那时我是巴基斯坦政府总理的女儿。

当时,美国妇女运动方兴未艾,我作为一个大学生,认为婚姻和事业应是一致的,彼此不能互相妨碍。我是这样想,而且也准备这样做。当时我只是想,一个女人只要有远大的目标,她就能获得一切:令人满意的职业,令人满意的婚姻和令人满意的家庭。我要寻找一位男子,他追求崇高的目标,正象我所追求的一样。

(巴基斯坦)贝娜齐尔·布托《东方女儿》第367页

我的心像是撕裂了。我知道,要我的一些西方朋友理解这种特殊的文化和政治环境是非常困难的,而正是这种环境才使我接受了一桩包办婚姻。东、西方的女权运动是有很大区别的。在东方,宗教和家庭义务仍然是核心的东西。这里也有个人方面的因素。我,作为巴基斯坦最大的反对党的领导人,是不能冒解除婚约和离婚这种败坏名声的风险的,除非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我正被要求同一个男人缔结婚约,同他一起度过我生命的其余时光,而他仅仅是我在三天前才见过一面的,在见面时还有双方的家人陪伴着。

(巴基斯坦)贝娜齐尔·布托《东方女儿》第375页

我们之间还没有真正的爱情,虽然母亲向我保证爱情随后会有的。但我们思想上有一种共同的责任感,都认识到我们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结为夫妻的,这种关系将保持下去,以至永远。从某种意义上说,我认为这种结合比恋爱结婚更牢靠一些。过去我没有,现在也不想鼓吹包办婚姻,但是我认为这种婚姻至少要建立在相互能接受的基础上。我们俩的婚姻不带任何偏见。除了相互关怀和尊重之外,我们都不期望更多的东西。而有的在恋爱基础上的婚姻,期望往往过高,爱情一旦熄灭,婚姻也会死亡。我们的爱情却在不断增长。

(巴基斯坦)贝娜齐尔·布托《东方女儿》第378页

一个女子不结婚似乎是犯了什么错误,这是大男子主义社会典型的、固有的偏见。人们总产生这样的疑问:谁知道她能不能成为一个可信赖的领导人呢?试想,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她能有什么作为呢?对于我,人们不考虑我的素质,不考虑我的党的纲领,而总是认为一个单身女子可能会太神经质了,不能领导这个国家;或者是太爱挑衅;或者是过份胆怯,等等。结婚对一个男人和女人来说都是成熟的表现,这一点在穆斯林社会真是太对了。

(巴基斯坦)贝娜齐尔·布托《东方女儿》第370页

从大多数国家的观察资料得知,人类的人口有每25年翻番的趋势。如果这样,那么哪个国家的人口无限制地增长,那个国家的人就应谨慎从事,并采取能够阻止人口增长的措施。人的生育能力自然是这样一种力量,即如果不用强制的或非强制的因素(如战争、天灾和瘟疫)去阻止它的行为,那么它的存在从整体上讲将会成为毁灭人类的原因。……这些原因越来越使广大群众陷入日益贫困的痛苦之中,迫于它的压力,他们不得不犯下有耻于人类的罪行。贫穷是万恶之源。……所以,我们有责任把我们所掌握的那些减少人口的措施用于实践,以便使那些措施的实践与自然措施的实践相结合,减少人类的人口,并使世界摆脱贫困的痛苦,从而呈现出美好的安乐景象……。在印度当前的状况下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在我国,经济资源缺乏而人口日益增长。这可因自然灾害和瘟疫得到补偿,但我们也应该摆脱童婚和大多数婚姻习俗的束缚,谨慎地使用我们有限的资源。……请不要把这些话理解为我们是要全面阻止人们享受婚姻的乐趣。我们的目的是尽量降低出生率。生育是一种自然的需要,完全压制它也是违背健康的。所以,从经济角度讲,人们的福利就在于他们要尽量避免动物的欲望,尽可能地减少生育。这需要通过晚婚,也就是降低出生率和节制性欲才能实现。

(巴基斯坦)伊克巴尔引自贾维德·伊克巴尔《生命的小溪》第116页

一个男人应该忌讳与这样十种家族结亲,即使它们是名门望族而且富有牛、山羊、绵羊和粮食:不举行祭祀的,没有男子的,不学吠陀的,其成员身上多毛的、患痔疮病的、患肺痨病的、患消化不良病的、患癫痫病的、患白麻风病的和患黑麻风病的。

他应该不娶头发红棕色的姑娘,不娶有多余肢体的,不娶有病的,不娶没有毛的,不娶毛过多的,不娶贫嘴嚼舌的,不娶红眼睛的。

不娶以星宿、树、河、低贱种姓、山、鸟、蛇或者仆人的名称命名的,也不娶名字令人可怕的。

他应该娶一个身体完好的、名字优美的、步态如天鹅或大象的、毛发和牙齿细的、肢体柔软的姑娘。

聪明人不应该娶没有兄弟的姑娘,如果她父亲不在;因为恐怕她具有封子身份。

再生人初婚应该娶同种姓的姑娘;但是,如果愿意继续娶,他们可以依顺序选择下述姑娘。

首陀罗只可选首陀罗女子为妻;吠舍可选这个种姓和同种姓;刹帝利可选这两个种姓和同种姓;婆罗门可选这个种姓和同种姓。

(印度)《摩奴法论》第3章第6—13节第40—41页

不遵守戒行的再生人和拧婚者等等其他不可交往者所吃掉的东西,实际上是被罗刹们吃掉的。

先于哥哥结婚和置火者应该被视为拧婚者,哥哥则为被拧婚者。

被拧婚者、拧婚者、被嫁给拧婚者的姑娘、嫁者和第五——祭官,这些人必将全部下地狱。

(印度)《摩奴法论》第3章第170—172节55页

凡是搀假的、变质的、份量不足的、不在手头的和封着的东西一律不得出卖。

摩奴说,如果给新郎看过的是一个姑娘,嫁给他的却是另一个,那么他就可以用一份财礼娶这两个。

把患精神病的、患麻风病的或者已失童贞的姑娘嫁出去的人,如果事先声明过缺陷,他就不应该受惩罚。

(印度)《摩奴法论》第八章第203—205节第155页

姑娘即使已经成人也可以至死不嫁,然而任何人都绝对不可把她嫁给无德的人。

姑娘成人之后可以等待三年,逾此期限她就应该选择一个种姓相同的夫主。

如果尚未许人的姑娘自己选得一个夫主,那么她和她所选得的那个人就都不犯任何罪过。

自己选择夫主的姑娘不得把父母兄弟给她的饰物带走;如果带走,她就是窃贼。

三十岁的男子应该娶十二岁的迷人的姑娘,或者二十四岁的应该娶八岁的;当法受到影响的时候,他应该立即娶。

(印度)《摩奴法论》第九章第89—92,94节第181—182页

在所有的妻子中,只有本种姓的妻子应该侍奉夫主和替夫主做日常的功德,非本种姓的绝对不行。

谁在本种姓的妻子活着的时候愚蠢地让其他的妻子做那些事情,谁就同古人见过的婆罗门旃陀罗一样。

(印度)《摩奴法论》第九章第86—87节第181页

饮酒的、为人不善的、叛逆的、有病的、凶残的或者浪费钱财的妻子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被更换。

不孕的应该在第八年被更换;其后代已死的,在第十年;只生女儿的,在第十一年,说话难听的则在当时。

如果贤德的妻子生了病,那么她就应该在自己同意之后被更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藐视。

如果妻子在被更换之后愤怒地从家出走,她就应该立即受监禁,或者在家族面前被抛弃。

(印度)《摩奴法论》第9章第80—83节第180—181页

如果有个姑娘在口头上订立婚约之后丧夫,那么她的叔子就应该依下述规则娶她。

在依规则得到那个身穿白服和发愿守节的姑娘之后,他应该每逢经期与她亲近一次,直到生子为止。

聪明人不应该把女儿给过某人以后再给其他人;因为给过以后再给的人犯人身拐骗罪。

任何人即使已经依规则接受了名声坏的、有病的、已失童贞的或者通过骗局许出的姑娘,也可以把她抛弃。

如果有人未经声明就把有缺陷的姑娘嫁人,任何人都可以同那个嫁姑娘的恶人退婚。

(印度)《摩奴法论》第9章第69—73节第180页

再生人经师父允许而依规则沐浴和回家以后,应该娶一个相同种姓的具备诸吉祥相的妻子。

既非母亲的色宾陀,也非父亲的同戈特拉,又非非法的欢合所生,这样的女子宜为再生人之妻。

(印度)《摩奴法论》第3章第4—10节第40—41页

姑娘的父亲若有知识就不应该接受财礼,即使极少;因贪而接受财礼的人就成为“卖后代的人”。

那些因愚蠢而靠新娘的财物甚至乘具或衣服为生的恶亲属必将得恶趣。

有些人声称仙人式中的那对牛是财礼。这不对;因为这种事情不论大小同样都是“卖”。

只要新娘的亲属不把她们受赠的礼物据为己有,这就不是“卖”;这不过是给新娘以体面,而毫无罪过。

(印度)《摩奴法论》第3章第51—54节第44页

(在八种结婚方式中)采用梵式娶的妻子所生之子行善积德,使上下各十世族亲的亡灵解脱罪恶,还有他自己是第二十一; 采用天神式娶的妻子所生之子,上下各七世;采用仙人式娶的妻子所生之子,上下各三世;采用生主式娶的妻子所生之子,上下各六世。

只有通过自梵式开始相继的四种结婚方式所生的儿子在吠陀方面超群出众、为有教养者所尊重。

兼备美貌和喜德、富有钱财、声名远被、享受不尽、遵礼守法和长命百岁。

通过其余低贱结婚方式所生的儿子说话粗鲁而不信实、敌视吠陀中规定的法。

人们通过无可指摘的结婚方式得无可指摘的后代,通过受指摘的结婚方式得受指摘的后代;因此,他应该忌讳受指摘的结婚方式。

(印度)《摩奴法论》第3章第37—42节第43页

现在请扼要地学习四种姓的那八种娶妻方式,它们对今生和来世有的有益、有的有害。

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第八种、最低贱的毕舍遮式。

哪一种对于哪一个种姓是合法的,每一种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在生后代方面的优点和缺点,现在我将要为你们讲述这一切。

一个人应该知道,对于婆罗门,合法的是前六种;对于刹帝利是后四种;对于吠舍和首陀罗则同样是这些,除了罗刹式。

智者们认为前四种适合于婆罗门,唯罗刹式适合于刹帝利,而阿修罗式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

依本法论,五种之中有三种是合法的,两种是不合法的;毕舍遮式和阿修罗式是绝不可采用的。

上述乾达婆的和罗刹的那种结婚方式,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混合的,相传对于刹帝利都是合法的。

亲自把一位德才兼备的男子邀请来,先为他俩换装和献礼,然后把女儿嫁给他;这叫做梵式。

把女儿打扮好以后嫁给一名正在祭祀中做法事的祭官,人称天神式。

依法而接受新郎的一对或两对牛以后依规则嫁女儿,这叫做仙人式。

献礼以后,让他俩跟着说一句“愿双双共同奉行法!”这样嫁女儿,相传为生主式。

按能力随意给亲属赠送财物以后娶姑娘,这被称为阿修罗式。

姑娘与新郎双方自主的结合应该被称为乾达婆式,它产生于爱欲,目的在于欢合。

通过打、砍、劈,把姑娘从家里抢走,同时她哭喊不止,这叫做罗刹式。

趁姑娘睡着、喝醉或者昏迷的时候亲近她,这是第八种、最可恶和最低贱的毕舍遮结婚方式。

(印度)《摩奴法论》第3章第20—34节第42—43页

首陀罗只可选首陀罗女子为妻;吠舍可选这个种姓和同种姓;刹帝利可选这两个种姓和同种姓;婆罗门可选这些种姓和同种姓。

在任何故事中,首陀罗女子都未被描写为婆罗门或刹帝利的妻子,即使他们处境困难。

那些因愚蠢而娶低贱种姓为妻的再生人立即使他们的家庭和子孙后代沦为首陀罗。

让首陀罗女子上了床,婆罗门就下地狱;跟她生一个儿子,他就丧失婆罗门种姓。

如果他为天神、祖先和客人举行的仪式由她主管,那么天神和祖先就不吃,而且他还不得升天堂。

对于喝了首陀罗女子嘴唇上的泡沫的、被她的呼吸污染的或者跟她生了孩子的人,未曾规定赎罪法(即难以赎罪)。

(印度)《摩奴法论》第3章第13—15 17—19节第41—42页

男人一心想牵手成婚,

因为丈夫得到的妻子,

既属今生,也属来世。

(印度)《摩诃婆罗多》《初篇》第68章(46)

两个人的门第相当,

两个人的财富相等,

这样才能结婚作朋友,

一个吃饱一个挨饿就不行。

门第、脾气,和保护人,

知识、财产、相貌,和年龄:

聪明人嫁女儿别的都不管,

他们就应该考虑以上七种。

(印度)《五卷书》Ⅲ.13第299页

浇灌欲乐之树的雨云,流动不断的游戏的水源,

爱神的亲密朋友,灵巧珠宝的海洋藏处,

吸引少女眼光饮月鸟的满月,幸运女神的住地,

这样的青春时期来到而心不乱的人真有福气。

(印度)伐致呵利《三百咏·艳情》105第48页

情欲的居处,遭到千百地狱大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