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地行政分管领导要对本地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清查人员的责任,做到分工合作,责任到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各地(市、州)已相继成立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成立相应的机构,为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
二、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4月1日起全面展开,4月底结束,粮食清仓查库的统计时点为3月31日24时。各地要按照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甘肃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安排部署,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并将清查结果按时报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
三、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文件要求,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采取地区交叉互查、省联合工作组选点复查、中央巡回检查工作组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地要迅速组建由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和被查地区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人员组成的联合清查工作组,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所属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和参加粮食清仓查库人员的培训工作。交叉检查的具体安排意见由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
四、清仓查库工作所需经费,即:食宿费、交通费、必要的器材、设备等,由地、县财政按照打紧费用的原则专项列支,省财政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五部门
关于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2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体制改革办公室和省粮食局五部门《关于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计委反馈,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深化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改革的步伐,促进全省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坚持“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方针,分类指导,因企施策,选择适宜的改革形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革与调整相结合,要与新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相适应,减员、减负、杜绝亏损;非购销企业要彻底放开搞活。改革后的企业要真正割断与省粮食局的依赖关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化的经济实体。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粮食购销类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粮油仓库、军供企业、行政性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改革和调整相结合,按照重组联合的方式进行改革,实现政企分开。行政性公司的原行政职能全部划归省粮食局机关处室,公司与粮油仓库合并,组建几个平行的粮油购销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新的运营机制,使之成为全省粮食行业的骨干购销企业,成为省长负责制实施储备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的载体。合并重组后的公司,以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根据企业收购、销售、储存数量,重新核定企业合理用工负荷,定岗定员,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减员一半的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彻底杜绝新的亏损。减员的主要途径是:
1.严格执行退休制度,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需本人申请,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55岁的女县级干部,已到退休年龄的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执行有关部门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3.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企业发给本人原工资总额(标准工资加国家认可的津补贴)60-70%的内部退养费,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事业单位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发给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基本津贴)的70%,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按规定办理,装入本人档案,退休时列入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4.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保留原职工身份,其个人档案由原单位或当地劳动部门的就业介绍机构代为保管,补偿标准参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甘政发〔1996〕73号)和2001年6月省政府在金昌召开的全省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开拓市场会议精神执行。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5.鼓励职工调出,寻找新的工作单位。对愿意调出的职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6.清理清退长期不在岗人员。对因经济纠纷、长期请病事假、旷工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人员,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非粮食购销类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商贸、运输、加工企业和购销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调整所有制结构,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解除企业与省粮食局的隶属关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转变经营机制。改革采取一企一策、因企施策的办法,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等规范的公司制形式进行改制,还可采取抽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伙制、托管、兼并等多种形式搞活企业。自身无力经营,长期亏损和无法采取其他产权结构调整措施的企业可转让出售或解散关闭,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是负值的,可采取亏损挂账,再通过一定年期的企业所得税逐年抵补。对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的企业潜亏、亏损挂账、资金损失、坏账损失问题,可用资产评估增值抵冲,不足部分依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减轻企业包袱。
所有改制企业都要采取“两置换一保障”的方式。企业变性质,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职工变身份,通过工龄补偿方式,置换职工的全民、集体身份,解除职工对企业的依赖关系,把职工变成可以进行双向选择的自由劳动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职工置换身份由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由企业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支付:
1.有货币资产的,用现金安置。
2.有可变现资产的,用变现资金安置。
3.确实不能变现的资产,以资产抵付。
4.拖欠企业公款的职工,用其所欠公款抵付,欠款抵付剩余部分依法清收向他人兑付。
5.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补偿金可转为职工个人股份。
6.转让、解散关闭企业,按省政府2001年在金昌召开的全省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开拓市场会议精神办理。
这次省粮食局改制的直属企业,符合条件的或一次性安置解决,或企业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甘政发〔1996〕73号)精神,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一年工龄1000元计算,无论工龄多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经对省粮食局现有企业资产(金)进行初步审计和预算,各企业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自有资产和资金约1000万元,安置费用还有1600万元的缺口。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切实做好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给予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安置费用的缺口首先由省粮食局采取系统内“富帮穷”和其他方式进一步筹措,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实施步骤
1.清产核资。由企业对现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认真做好清查评估,切实摸清家底。
2.拟写改革方案。经过召开职工大会讨论,职代会通过方式,拟定改革采用的规范形式和方案。改革方案连同改革申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确认书、产权界定书一并报主管部门审定。
3.企业根据批复,制订公司章程、实施方案及财务、用工、分配等制度和党群工组织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4.按法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申办营业执照,正式挂牌营运。
(二)工作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省粮食局直属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要认清形势,面对现实,转变观念,立足改革求生存,求发展。
1.企业的领导班子要整体负责本单位的改革,主要领导是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全体职工负责的态度,带领职工积极、圆满地完成改革任务。
2.企业要精心制订改革方案。一要符合政策规定,与改革的政策法规相吻合;二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三要解决当前困难和长远发展相结合。
3.做到改革和生产经营两不误,不能以任何借口影响改革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要用改革促生产、促经营,用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4.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对管理不善和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要认真实施改革方案,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领导班子要分工负责,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正常的改革、生产和经营秩序。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体制改革办公室
甘肃省粮食局
二○○一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2〕53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甘政发〔2001〕84号)精神,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我省今年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品种仍然为小麦,定购数量仍然保持4.5亿公斤;保护价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又要结合我国加入WTO后的粮食市场价格情况,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同时要认真做好和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粮食购销企业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对优质专用粮食品种,要推行订单收购和产业化经营,粮食部门要在2001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扩大规模,并逐步实行规范管理,提高履约率。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二、努力扩大粮食购销渠道,加快粮食的顺价销售。要继续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和激励政策,支持和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扩大顺价销售,力争把我省目前过大的粮食库存降下来。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要努力搞好今年在全省联合开展的“粮食促销年”活动,通过加强组织协调,逐步与粮食主销区建立起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开展跨地、跨省的签单购销,对跨区域建立粮食购销关系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从贷款资金、交通运输等方面予以支持。
要进一步开拓省内市场,通过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努力扩大省内市场占有份额。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做好“甲字粮”、“506粮”的抛售工作,满足农村缺粮农民口粮和加工企业用粮的需要。对现有的商品库存粮,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等量对冲的办法进行销售,年内以新收购的定购粮补齐库存。要继续向中央争取政策扶持,力争处理一批陈化粮,对现有因政策因素造成的高价位库存陈粮,应研究具体补贴办法予以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