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相应调整信贷政策。对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移库、轮换业务,要保证其合理的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以及随行就市收购和优质优价收购的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推行银行承兑汇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资金运行监管,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目前,我省粮食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支持力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消除地方对粮食企业人员分流依赖中央和省上的思想,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帮助。各级工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制的企业,在资本验证、注册登记、产权变更等方面提供高效服务。
五、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业务试点。为加快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的轮换,降低轮换成本,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实现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的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通过加工环节的增值,实现粮食顺价销售。根据国家5部委《通知》精神,我省拟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与粮食加工企业联营,进行委托加工试点。加工企业要从设备先进、管理完善、生产能力强、产品形成系列的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中选择,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荐。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联营中对信贷资金运行和粮食实物的监管。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发〔2001〕28号和甘政发〔2001〕84号文件规定,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积极支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种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各级卫生、质检、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粮食品质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粮食质检部门要组建粮食质量稽查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粮油,必须先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得入市;对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也要经常抽查复查,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在案,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的粮油食品。
七、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工作。我省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地方,既是生态建设区,又有相当一部分是贫困多灾、经济不发达的缺粮地区。因此,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对保持社会稳定和保证人民生活十分重要。我省1999-2001年退耕还林(草)面积185.7万亩。今年增加170万亩,累计年内需供应补助粮食5亿公斤。各级粮食部门要早动手、早安排,确保补助粮按数量、标准、品种要求及时供应到退耕农户,不能出现断档脱供现象。粮源不足的地方,由上一级粮食管理部门协调,或在全省粮食购销企业中招标筹措,不允许自行从省外和市场上采购,以消化省内粮食库存。要建立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举报制度,凡群众反映的兑现方面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在3-5天内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处理;对个别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为保证退耕还林(草)补助粮的供应,对财政拨补的粮款,在按照库存均价收回退耕还林粮食占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留给企业合理的销售费用,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农发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灾区的口粮用粮,由民政部门的灾民救济款解决,不足部分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解决,不再借用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以减轻粮食企业的负担。
八、加强粮库建设,保证安全储粮。要进一步加强储备粮库的建设,把储备粮库建设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中央储备粮库建设由中央负责,省级储备粮库建设由省级政府负责,各地储备粮库建设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2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2〕62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将我省2002年夏粮收购价格及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政策。2002年全省粮食定购计划仍为4.5亿公斤。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维持不变。对于农民交售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国有粮食企业要坚持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粮食收购价款要坚持户交户结,不打“白条”。
除农业税及其附加外,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代扣代缴任何款项,以维护农民利益。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按照“钱粮两便,农民自愿”的原则,可征收代金,也可征收实物。
二、适当调整夏粮收购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2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002〕51号)精神和黄淮海地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情况,结合甘肃实际,2002年,我省小麦定购和保护价适当调整,每50公斤中等品(下同)冬小麦由55元调为53元,春小麦由52元调为50元。继续执行定购价和保护价同一价格的政策。分等级价格,高于中等品的,每高一个等级上升2元;低于中等品的,每低一个等级下降3元。河西各地市执行春小麦价格,其余地区执行冬小麦价格。各地要认真落实好新的小麦定购和保护价政策,积极做好新价格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交售“明白粮”、“放心粮”。
三、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各地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科学合理地确定收购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既要防止随意降级降等,超标准扣水扣杂,损害农民利益,又要严禁任意放宽质量标准,入库高水分、低品质的粮食。对优质品种,要根据市场需求,实行优质优价,努力做到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
四、切实维护收购市场秩序。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各类企业,均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收购期间,各级物价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收购保护价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各类扰乱收购市场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努力做好收购服务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收购现场要公布新的粮食收购价格和等级标准,配备科学的粮食品质检测仪器,严格验质定等,杜绝“人情粮”、“关系粮”。要规范填写收购凭证,便于农民查验和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收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
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粮食局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贯彻国家
八部委《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计经贸〔2002〕691号
各市(州、地)计委(计划处)、经贸委(处)、财政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局(处)、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计综合〔2002〕677号)。根据国家八部委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我省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省国有购销粮食企业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甘政发〔2001〕84号)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总体改革目标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减员增效;积极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为下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创造条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通过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实行政企分开,坚持因企施策,加快企业改革的步伐
要把实行政企分开、减员增效和加快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作为改革的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同时,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1)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地方县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一部分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或小杂粮产区以及山区、边远地区等网点分散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和拍卖。(2)按粮食收储量和正常的盈利水平,依据产区、销区、山区、牧区粮食收储的不同情况,合理定岗定员,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年内坚决实现购销企业职工比1997年末减员一半的目标;对在岗的购销企业职工,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在工龄补偿、置换身份后,签订劳动合同返聘上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人员。(3)建立新的企业管理机制和内部用人机制,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收入分配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工机制。(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资金流失。
(三)已经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步伐。粮食加工、饲料、零售等企业,要通过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兰州、白银、天水三市的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程序批准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其他地区的企业破产,按《企业法》规定实施。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企业综合竞争水平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按县(市、区)或经济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对规模较小和不宜作为一级法人的小型购销企业,可以作为购销公司的报账单位。对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素质较好、规模较大的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