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搞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范围,改变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三)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以省、地级规模较大、基础雄厚具有竞争能力的购销企业为依托,进行强强联合。条件具备时,组建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文件要求,为提高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条件。
四、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1)各地分流安置职工的办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五部门关于省粮食局省属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4号)制定。(2)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确保基本生活费的发放。(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产权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5号)的安置标准和规定执行,同时,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4)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补缴。(5)对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要按国家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6)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要采取多种措施,统筹安排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所需资金,对安置资金不足的,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4号)的规定,可用企业自有资产变现解决,但不得占用农发行的贷款资金及形成的资产,变现的自有资产可以在县(市、区)内统一使用;安置资金缺口较大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2〕53号)的精神,同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支持。(7)地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同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在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时,应征求各级农发行的意见。各级农发行应积极支持粮食企业的各项改革工作。
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经营管理机制
(一)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使管理挖潜成为企业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实现增效的重要手段;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强成本核算;改善和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力度,有效防止呆、坏账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二)切实做好企业库存粮油的推陈出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1)提高对粮食推陈出新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推陈储新的积极性,防止出现新的粮食陈化,确保库存粮食的品质;(2)要合理有效地使用粮食风险基金,鼓励粮食企业扩大销售;(3)要抓住有利时机,扩大粮食出口,开拓国际市场;(4)鼓励粮食加工转化,各地要在税收和资金上给予政策扶持;(5)利用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的时机,重点销售老库存粮食,但供应的粮食必须经过质量鉴定、符合国家标准。(6)对现有库存中的陈化粮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处理,通过指定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卖,定向销售,严禁回流到口粮市场。
(三)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主动适应市场需要,制定长远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国有大型粮食储备企业和购销企业要率先实行各业务环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
六、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发〔2001〕28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改革具体实施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但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稳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二)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销售办法,防止陈化。有条件时,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研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处理。
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数量较大难以弥补的差价亏损先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归还本金的来源,一是用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由地方和中央按粮食风险基金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三)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办法,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粮食,要及时发放收购贷款,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的资金需要;对非保护价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对全资和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要给予开户和贷款。对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可试行粮食订收购贷款。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前提下,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为缓解粮食购销企业库容不足的困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并由财政统一贴息。
(四)积极落实粮油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按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及省政府对企业改制减免规定执行。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依法做好企业改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好服务,要和粮食行政部门相互协同,监督管好粮食市场,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和各种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使合法购销活动得到保护。
(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济管理者和职工队伍。各地要按照粮食企业的特点建立对企业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积极探索适应现代化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
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3〕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现就我省2003年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2003年全省粮食定购计划4.5亿公斤,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品种仍为小麦。为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优化品质,除沿祁连山冷凉区和高寒阴湿地区小麦已退出保护价收购外,省内其他地区四、五等小麦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农民交售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决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不抬级抬价。粮食收购价款要坚持户交户结,不打“白条”。除农业税及其附加外,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代扣代缴任何款项。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按照“钱粮两便,农民自愿”的原则,可征收代金,也可征收实物。
二、定购和保护价格仍执行上年价格水平。即每50公斤三等混合冬小麦53元、春小麦50元,三等以上各等级差价不变。放开四、五等小麦定购价和保护价。
三、积极开展非保护价粮油的收购。各地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以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本着“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非保护价粮油,防止出现主产区“卖粮难”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继续抓好优质粮油的“订单收购”和产业化经营,努力做到优质粮食的单收、单储、单销,促进种植结构调整。
四、认真做好收购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早部署,建立严格的预防监控机制,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农发行甘肃分行要根据入库进度,及时安排收购资金,保证收购农民余粮的需要。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购销行为,维护公开、平等、竞争的粮食收购秩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上门收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尽量减少农民集中等候售粮。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省粮食收购政策的紧急通知
甘政发电〔200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2003年12月12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4年我省将拿出部分粮食风险基金对全省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方案随后下发),这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为顺利推进此项改革,从2004年1月1日新的粮食年度起,全省粮食收购不再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随行就市,自主定价,自主收购。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七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
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政发〔2004〕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精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全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安全供应,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努力增加全省粮食生产
今年以来,中央和省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落实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一)尽快把中央和省上已确定的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宣讲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8号文件及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新闻媒体要积极进行宣传报道,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省财政厅要尽快将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林特产税及农区取消牧业税、牧区取消农业税等政策落实到户,并于4月下旬将直补种粮农民的1亿元粮食风险基金兑付落实到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研究制定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一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的具体办法。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对种粮农户和粮食主产区农民的金融服务,落实扩大农户小额贷款等支持农业生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