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走进科学丛书:透析发明与创造的决窍
28763000000026

第26章 比赛组织条例

参赛人

凡现就读于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中国青少年,有发明创造成果者,均可参加基层举办的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比赛基础上推荐一定数量的优秀项目作者,参加全国统一比赛。

参赛项目

(1)接受申报的项目

●发明创造: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构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新品种:人工培育的动植物新品种。

(2)不接受申报的项目

●药品和食品类项目;

●参加过以往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的项目;

●不是在距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举办日两年内完成的项目;●全国“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评选获奖的项目;●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

参赛申报

基层比赛是全国比赛的基础,参赛人应首先参加基层比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比赛的基础上,按照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分配的名额,择优向全国比赛组委会办公室申报。各地申报的项目中,小学生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总申报数量的1/3。

全国比赛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为鼓励地区参与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加此项活动,地级(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如果按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市的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经省(区、市)有关部门同意,可向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本地竞赛作为全国竞赛的附属竞赛,经批准后,可直接向全国组委会申报1~2件作品,组团编入所在省的代表队,统一参赛布展。

参赛项目可以分为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两类申报。凡申报个人项目的,每项作者不得超过3人,且要区分出一名在该项目中贡献超过50%的作者为第一作者,另外两名作者则为合作者。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虽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以集体项目申报。集体项目除填写集体名称外,还要注明其中一位作者为拟定参赛集体项目代表。

参赛项目须认真填写申报书及所需附件,一式三份上报。上报截止日期为2000年5月5日,以邮戳为准。申报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寄给组委会秘书处办公室,逾期者以自动弃权论。上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分配数量,否则全部退回。

上报附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图表资料根据项目的需要,可以包括:

○外观图,手绘或照片均可;

○结构图,手绘或打印均可;

○原理图,手绘或打印均可;

○录像带,不超过5分钟。

●证明材料,若项目涉及下列内容,必须在上报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医疗保健用品,由省级以上相关医疗科研部门开具临床鉴定证明;○动植物新品种,由省级以上农科部门开具培育和发现新品种的证明;○国家保护的动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研究过程没有对动植物造成损害的证明。

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报送参赛项目前,必须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凡在申报书“资格认定”栏中无签字和盖章的项目不能参赛。比赛开始后的半年内,如发现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直到收回其所获名次和奖励。

参赛

发明创造比赛的决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代表团参赛,代表团由正、副领队和学生团员组成,学生团员必须是入选项目的主要作者。代表团中发现项目作者数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4人。

代表团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参赛项目所需材料的携带、布展、保管和维修。代表团领队必须熟悉本团的所有参赛项目,并负责向评委、观众介绍情况,负责本团的安全,组织参加大赛的活动等。学生团员有义务向评委介绍本人项目情况,并要积极热情地为观众讲解。

展出

发明创造比赛向公众展出参赛项目,展览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布展。由组委会统一检查,组委会负责提供场地、展板、展台、电源和照明,其他用品和必要的防护设备均需自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展出。

评选标准及有关规定

(1)评选标准:“三自”原则和“三性”原则

●自己选题:发明选题必须是作者本人发现、提出的。

●自己设计:设计中的创造性贡献必须是作者本人构思、完成的。

●自己制作:作者本人必须参与作品的制作。

●科学性:包括选题与成果的科技技术意义,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发明创造过程的科学性。

●先进性:包括新颖程度、先进程度、技术水平与难易程度。

○新颖程度是指该项发明在申报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在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鉴于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的教育性特点,以及查新、资料等方面的困难,新颖程度的要求在不同层次的评选中具有相对性。不过,在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评选结束后的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新颖程度的要求对该发明向主办单位提出质询。

○先进程度是指该项发明同申报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包括可预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效果,适用范围与推广前景,便于使用和投产。

(2)评选规定:

●初评:2000年6月6日进行初评,各省依分配的参赛项目数于5月5日前向组委会办公室邮寄申报材料,并同时依分配的参赛代表团学生人数,报送一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荐的参加全国比赛代表团学生成员名单(须注明其参赛项目名称)。组委会根据初评情况,参阅上述名单,最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赛代表团的学生成员名单,并通知各地。

●终评:参加终评的各代表团学生成员,要参加技能测试和答辩。评选委员会根据“三自”

和“三性”的原则,最终确定一、二、三等奖。

●发明按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分别评选。奖励的标准是相对的,各奖项占通过初评进行终评的作品数比例为:一等奖15%左右,二等奖35%左右,三等奖50%左右。

协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增设的专项奖可附加相关条件,但这些附加条件不能与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的评选原则和评选标准相悖。

●对老、少、边、贫地区的项目,在评选中可适当照顾,但一等奖的标准必须严格掌握。

●不予评选的项目

○有发明创造意图,但尚未构成发明的;

○从全国范围看,已丧失新颖性的;

○主要创造性贡献是由他人包办代替的;

○作者本人没有参与作品制作的;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如比例不当、资料不全、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缺少必要的证明等。

●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者将荣获奖章、证书和适当的奖品。

技术保护

青少年发明创造成果属于技术成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受法律保护。

参赛的所有项目均不得向评委保密,必须按照申报要求向评选委员会提交全部必要的资料。

评委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组织机构

组织委员会由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与承办地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组成,负责比赛的组织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组织委员会聘请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包括科技辅导员)组成,负责比赛的评选工作。

经费

在发明创造比赛决赛期间,组委会承担所有代表的住宿费用、直接会务费用和专家聘请费用。各代表团自行承担本团代表从当地到决赛地点的往返交通费、布展费用和决赛期间的本团其他费用。

发明创造比赛的省级比赛,由各地主办者自行承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