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去公司的仓储部门取东西。他发现那里的员工都有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只有一个人没有,原来他是一位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公司担心给他准备了劳动防护用品,而他又不能顺利通过试用期,那些用品就浪费了。那么,试用期员工就可以不享受公司的劳动保护吗?
专家提示
TIP1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试用期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可见,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TIP2员工的自我保护
用人单位若没有为试用期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时,员工也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同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TIP3工作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不是生活用品,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在不超标(量和质)的情况下,从企业劳动保护费中列支。这部分开支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应由单位提供,员工按周期领用。员工领用工作服及其他劳保用品时,单位不得收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