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体制转型推动实际人力资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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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对“浙江—陕西之谜”的再解析——本书的观点

从我们的视角出发,“浙江—陕西之谜”中提出的人口素质指标,实际上是潜在人力资本,因此可以说“浙江—陕西之谜”提出的是两省潜在人力资本水平和实际经济水平不一致的问题。

依据我们的经济模型

Y=AKα(Lhzp)β,0<α<1,0<β<1

得到YL=y=AKαLβ-1hzβp(5.1)

可知改革开放后陕西的人均收入一直落后于浙江省(y陕西<y浙江),20世纪90年代前陕西省的物质资本量高于浙江省(K陕西>K浙江),可知陕西省的从业劳动力数量少于浙江省的从业劳动力数量,在0<β<1的情况下可知Lβ-1陕西>Lβ-1浙江,那么在陕西省的人口素质或潜在人力资本高于浙江的人口素质(hp陕西>hp浙江)的情况下,如果(5.1)式没有引入制度变量z或说使用传统的生产函数,就产生了等式左右不平衡的矛盾,从而构成了“浙江—陕西之谜”。如果没有制度变量z的影响,由以上各个不等式条件,最终得到的应该是陕西省的人均国民收入高于浙江省的人均国民收入而不是相反。但是制度经济学出现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现实世界的经济运行受制度的影响,因此,在我们将制度变量z作为潜在人力资本存量的指数引入生产函数的情况下,这一问题不再是一个“谜”,而转变为陕西省和浙江省的经济制度如何影响各自实际人力资本的形成,从而影响最终的人均国民收入的问题。

那么陕西省和浙江省的经济制度是否确实对各自实际人力资本积累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5.1)式最终结果的逆转呢?这一节将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我们通过对陕西省、浙江省具体经济制度演变及其对实际人力资本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检验两省是否确实因经济制度差异而生成了不同水平的实际人力资本量。沿袭前面的思路,本书将分别对陕西省和浙江省的就业制度、企业经营制度、创业制度、金融制度和对外开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所使用的、涉及的指标也都和前面保持一致。

5.2.1浙江省和陕西省的就业制度对比

首先考察陕西省和浙江省劳动力的就业、择业制度。在同一时期,哪一个省份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更为自由,它的农村劳动力转换职业自由度、城镇劳动力职业匹配程度就更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它的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就更快。因此在这一小节我们首先对浙江省和陕西省的就业制度进行比较,以期揭示两省不同的就业制度对人力资本形成的不同影响。

在改革开放之初,陕西省和浙江省的从业人员面临的就是大不相同的经济制度环境。虽然在1978年之前,陕西省和浙江省运行的都是计划经济,计划“无所不包”,在社会资源配置和日常营运中居绝对的支配地位,但浙江省与陕西省在不同经济成分间、计划与市场力量对比间都存在一定差异:首先,浙江省非国有经济比重较高。1978年浙江省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制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的65.13%,以二轻工业为主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的34.87%,而陕西省乡和乡以上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制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87.2%,集体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的12.8%。其次,浙江省的中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比较少,归地方计划、协调的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较多。因为当时我国奉行以重工业优先增长为目标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浙江省由于地理位置和资源条件的限制,一直都不是国家重点投资地区,所以中央企业和大中型国有企业都比较少。1978年,在浙江省乡及乡以上工业总产值中,中央企业工业总产值仅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2.6%,大中型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16.0%,分别比全国平均份额低4.2和27.4个百分点。而陕西省则完全不同,陕西省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国家的重工业和军工基地,所以大中型国有重工业企业是经济主体,1986年,在全部独立核算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中,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占92.5%,比全国高7.4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的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省高出10~30个百分点,其中大中型工业企业总产值占陕西省工业总产值的58.2%,比全国均值高11.5个百分点,比东部四省高17.1~38个百分点,重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56.3%,比全国均值高26.9%。两省在所有制结构和重工业比重上的不同导致了它们在转移农村劳动力能力、城市职工择业自由度上的不同。陕西省大中型国有重工业企业多,非国有企业在大型国有企业的垄断之下很难扩大规模、获得发展,就决定了它的城市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差,因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十分受限。同时,因为国有重工业企业多、企业规模较大,所以职工合同制的实施较晚,到1986年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时,陕西省才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加之非国有企业的落后状况又使得人们没有更多就业和择业的渠道,所以不论是农村劳动力还是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和择业自由程度都比较低。而浙江省恰恰相反,其国有企业比重低,乡镇企业比重高并且发展水平较高,因此浙江省的城市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较强。同时,因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少,职工合同制推广时间较早,推广面也较广。早在1983年3月,浙江省《关于1983年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报告》中就提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按计划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时,一般都要实行合同制。同年,在杭州、绍兴两市和长广煤矿开展劳动合同制试点。到1984年7月26日,浙江省新招工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之浙江省非国有企业规模较大、发展较快,所以城市劳动力有较大的择业自由度。

较高的择业自由度使人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较低的择业自由度使人们只能从事上级安排的工作,只有在偶然情况下才能从事适合自己的工作。而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人们只有在从事适合自己的工作时才能最大化地激发潜能、调动思维,因此择业自由度的不同导致实际人力资本形成量的不同。浙江省和陕西省的实际人力资本形成,不论是生产型人力资本、经营型人力资本、专业技术型人力资本还是创业型人力资本的形成,都因两省的择业自由度不同而受到了不同的影响。

5.2.2浙江省和陕西省企业经营制度环境对比

同样,由于在这一时期浙江省具有以“轻(轻工业)、集(集体企业)、小(小型企业)”为主的经济特点,而陕西省具有以“重(重工业)、国(国有企业)、大(大型企业)”为主的经济特点,因此两省的企业经营制度也存在着大的不同:因为浙江省的大部分企业不是国家控制的重点,所以它们的经营自由度比较大,而陕西省的主要企业始终受国家计划或指导控制,所以经营自由度比较小。两省的企业经营制度不同导致两省员工在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接触的事务范围、领域及可以自主决策、发挥个人创造力的程度都不相同,因此形成的经营型实际人力资本存量水平和增长速度也不同。

改革开放后,浙江省和陕西省的企业经营自由度呈现很大的差异。1979年,中央政府开始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利润留成制度的改革。为控制改革的风险,改革采取了先在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试行的策略,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浙江省的小型国企和集体企业率先实行了改革。推行这些政策后,尽管政府的再分配机制仍能弱化企业利润与留利之间的关系,但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已经开始从“产值第一”转变为盈利,职工利益与企业盈利之间的关系变得密切。同时,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也从执行国家的计划、服从国家的指导,转变为具有部分经营业务的自主决策权。这使企业内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从单纯地监督生产、提高产值转变为覆盖整个经营过程,真正的、完整的经营型人力资本开始形成。实行承包制改革之后,企业经营自主权得以进一步下放。承包制的推行仍然遵循在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先行尝试的原则,直至1987年这一改革才开始在全国的大中型企业推广。因此,浙江省承包制的改革仍然先于陕西省,而陕西省因为中央企业和大型国企居多,迟迟未能推行这一改革。陕西省在企业经营制度改革上的滞后导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相对机械、简单,接触领域狭窄,潜能无处应用,因此无从积累较多的人力资本。所以虽然陕西省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高于浙江省,由于制度包含的自由度较低,个人所能从事的实践范围狭窄、内容简单,陕西省企业职工形成的经验知识却较少,个人能力较弱。

此外,浙江省大量的小型城镇集体和乡村企业天然就拥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它们所生产的产品,多数是一般工业消费品和小农具,政府对这些商品的计划既不紧,也不硬,市场机制或准市场机制在其投入分配中起一定作用,个别产品甚至由企业自销和定价,因此这些企业都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伴随浙江省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导致到这些企业从事工作的人不断增多,浙江省的经营型人力资本存量水平持续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非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比重越来越大,到1985年非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比重近似于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比重的2倍,这使非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较大的数值,接近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的相应比重。在具有经营自主权的非国有企业里,这些人通过更全面、复杂的生产、经营实践积累起更多的经验知识。而陕西省的情况正相反。陕西省的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所占比重很大,并且这一比重下降得非常缓慢:1985年陕西省国有制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75.9%,到1990年国有制工业企业总产值仍然占工业总产值的68.7%。出于这一现实,经营权改革在陕西省进展得很谨慎,权力下放得很缓慢,人们执行工作职责所需接触的层面、考虑的因素、所需做出的决策都非常少,因此通过实践形成的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也较少。

5.2.3浙江省和陕西省创业制度环境的对比

浙江省和陕西省经济制度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对创业支持程度的不同。浙江省更加支持创业,鼓励人们自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为商品交易建设专业市场、允许企业制度创新,这使浙江省的民营经济先于其他地区获得了较高水平的发展,日益增多的创业人员通过具体创业实践积累起较大规模的创业型实际人力资本。而陕西省则始终强调支持国有大中型重工业企业,对民营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加以抑制,致使民营企业不具备任何比较优势,一直在低水平(规模小,市场小)徘徊,因此投入创业经营的人少,从事创业经营的人积累的创业型人力资本也很有限。

由于浙江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非常尖锐,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责任制后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加之知青返城,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以解决就业问题为目的浙江大力推进民间创业。1979年8月9日,原浙江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发展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定》,规定“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可以由镇办、街道办、居民区办,也可以由几个人合办,并且允许个体经营”,最早提出发展个体经营。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很快浙江省涌现出了一批小商品经营者,他们配合浙江省的资源优势,从事一些轻工业品的生产和批发销售。到1982年9月,义乌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四个允许”: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允许长途贩运,允许市场开放,允许多渠道竞争。由此广泛赋予了人们经商的自由,将国有、集体或个私企业放在较为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并促成了义乌专业市场的形成。因为小商品经营不需太大的资金投入,浙江省的个体经济很快广泛发展起来。在当时的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农村的剩余人员和城镇无业人员的产品适销对路,很快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积累到了原始资本。在积累到原始资本之后,这部分经营者开始扩大经营规模,建立起了私营企业。而在浙江省的另一部分地区,如台州市,人们通过另一种方式——制度创新(创立股份合作制)也筹集到原始资本,建立起了一批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是村民自创的一种全新的制度形式,因为浙江省并非国家工业重地,股份合作制也只是应用在个体、私营企业上,所以中央政府在这一制度创新出现之初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而后在看到良好经济效果后又明确表示了支持。在这种较为自由、开放、公平的经济环境下,浙江的私营经济蓬勃发展起来,到1987年底浙江省大约有私营企业4万多家,吸收了约100万个剩余劳动力。从地域分布看,当时浙江省私营企业主要分布在温州市和台州市,业主大多是乡镇集体企业的厂长、供销人员、技术人员(占62.5%)。在私营企业获得发展的同时,人们在创立、经营私营企业的过程中也不断积累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人力资本。

不同于浙江省,在陕西省并不存在较大的发展私营经济、促进创业的动力或压力。首先,在人地矛盾上,陕西省虽然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人地矛盾,但其冲突的程度却远远小于浙江省。1949~1978年间,浙江省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由最初的1.47亩下降为0.83亩,30年来共缩减了44%。同期陕西省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虽然由5.66亩下降为2.44亩,缩减幅度高达57%,但由于原始基数较大,到1978年其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水平仍高出浙江省近2倍。因此陕西省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小于浙江省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其次,在解决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的问题上,因为陕西省国有企业规模较大,所以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基本由国有企业消化、吸收,这也使陕西省推动乡村工业、个私经营的动力相对于浙江省较小。再次,陕西省是国家的重工业基地,为保证这些重点企业具有良好的、稳定的发展环境,政府限制私营、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竞争,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采取了抑制的态度。压力的缺失和顾虑的存在,使陕西省的个体、私营企业迟迟得不到广泛、快速的发展,这使大部分人既不能通过商业积累也不能通过制度创新筹集原始资金,建立和发展私营企业。同时,在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向上,私营企业没有足够的原始资本,也得不到政策允许从事重工业经营,而要从事轻工业经营或服务业,陕西省又不具备相应的资源禀赋或可以沿袭的传统、技术。因此,陕西人的创业受到很大的限制,尽管人们的潜在人力资本较高,但无法通过创业实践生成实际人力资本。

5.2.4浙江省和陕西省金融制度的对比

金融是经济的动脉。没有金融的支持,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的发展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市场的建设对国有企业自主筹资、自主开展业务,非国有企业建立、经营都起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对经营型人力资本和创业型人力资本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本小节从银行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程度、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市场完善程度上对两省的金融制度差异进行考察。

5.2.4.1银行对非国有企业的支持程度

浙江省因为自身存在的就业压力和经济更为“轻、小、集”的特点,对非国有经济融资的态度更为积极。为安置大量的知识青年就业,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早在1979年7月就向浙江省各级银行下发了《对市区街道和县城城镇集体企业贷款的暂行规定》,要求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对城镇集体企业和知青企业,在贯彻自力更生、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下准予在银行开户,并给予贷款上的积极支持。该暂行规定提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工商企业可以在银行开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质量好、适销对路,由于原材料集中到货而导致生产周转资金临时不足,银行可以给予贷款支持。这类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增添部分设备,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城镇、街道担保,银行给予集体工业小型设备贷款支持”。因此,浙江省的部分集体企业很早就具有了融资渠道。而陕西省一直以来都以国有企业为扶持对象,忽视集体企业的资金需求。直到1984年全国展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才开始正式为集体企业提供资金。1984年8月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和工商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搞活金融的十条意见》。其中规定放宽商业贷款条件,集体、个体商业、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小型国营商业、进城经商的农民都可以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账户,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然而在规定发出之后,又反复强调重点支持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放给非国有企业的贷款只占全部贷款的很小一部分。这使陕西省的集体企业、个体商业长期无法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发展规模和业务拓展都受到极大限制。

5.2.4.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程度对企业贷款限额和贷款便利程度具有重要影响。如果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多、类型多、规模大,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就容易获得贷款,可获得的贷款额度较高并且交易成本低,而如果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少、种类少、规模小,这些企业就很难获得贷款,可获贷款的额度较低并且交易成本高。

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正是为适应城市里众多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建立的合作制金融企业。浙江省城市信用社组建得比较早。80年代初,浙江省的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已经十分繁荣,在遍及全省的4000多家各类专业市场中,从业的摊户达数十万户。他们经营分散、业务琐碎,迫切需要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资金和各种金融服务。1983~1984年,温州、台州、绍兴等小企业和个体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人民银行开始酝酿筹建城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组织,上报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审批。浙江省分行经过调查以后表示积极支持,于1984年7月21日以[1984]计字第344号同意试办城镇集体金融组织。在这些单位的支持下,浙江省第一批城市信用合作组织(当时的名称是“城市金融服务社”)在绍兴和温州两地正式成立,绍兴同时成立4个金融服务社,即北海、塔山、蕺山、府山金融服务社,温州成立的是府前金融服务社。这一时期这些城市股份合作制的金融组织主要业务是办理区和街道所属单位的小集体企业以及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和贷款业务。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全国建立的城市集体金融组织,统一定名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并说明城市信用的性质是合作制的金融组织。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又颁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营管理体制等问题,并强调要把城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集体性质的城市合作金融组织。城市信用社逐渐发展成熟,到1988年底,浙江省通过初步整顿以后,共有城市信用社91家,遍布全省11个市、地。

陕西省也是在1984年开始设立城市信用社,到1989年底陕西省共有城市信用社64家,遍布了陕西省的十个市。可以说两省的城市信用社在这一时期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在运营中它们的融资对象和贷款规模存在着较大差异。浙江省的信用合作社资本金与贷款余额都较大,扶持的企业多而分散,而陕西省资本金与贷款余额较小,扶持的企业更少而集中。多而分散的融资结构更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利于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建立和市场运营,而少而集中的融资结构则不利于市场公平,导致小型的集体和个私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因此,浙江省的城市信用社更普遍、更大程度地促进了集体与个私企业的发展。而陕西省的城市信用社则体现出“帮大不帮小,帮富不帮穷”的特点,没有为陕西省的集体、个私企业提供公平有利的融资环境。

除城市信用合作社外,80年代发展起来的另一种金融机构是信托投资公司。浙江省的信托投资机构发展得也较早,在1979年8月浙江省就设立了第一家信托投资机构——浙江省华侨投资公司(1981年12月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131号文件精神,批准“浙江省华侨投资公司”更名为“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在侨乡宁波、温州、青田、定海等市、县设立了4家分公司。1980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指示各省、市分行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特别是要把委托放款、委托投资业务先办起来,以进一步发展地方经济、搞活银行工作、搞活国民经济。在这一精神的号召下,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开始分别在经济发达的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等市试办信托业务,至1980年底,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有6个分、支行成立了信托部。198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李绍禹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13个省、市人民银行开展信托业务的座谈会,与会代表交流经验,明确信贷与信托的关系,极大地推动了浙江省信托业的发展。会后各地先后开办了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信托存款、信托贷款等业务。1984年四季度,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又首先在金融系统建立了第一家信托投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信托部(即浙江省工商信托公司前身)。浙江省四家国有专业银行也陆续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为:中国银行杭州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各市、地也都陆续组建了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台州、金华、温州、丽水、舟山等11家地方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7年浙江省办理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已多达205家,存、贷余额分别达10.7亿元和20.5亿元。

陕西省也在1980年开始办理信托业务,但之后信托业务的发展十分缓慢,政府对待这一业务的态度非常谨慎。在1984年以后,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自建立了信托投资公司,此外还组建了股份化的“陕西省金融联合投资公司”。但由于1984年信托业务发展较快,信托贷款大幅度增长,超过了控制指标。从1985年开始政府对信贷业务加以整顿,至1989年末,陕西省只存有22家(其中政府或部门办的有4家)信托公司,存、贷余额分别为6.3亿元和9.2亿元,远远小于浙江省信托业务存、贷余额。

5.2.4.3金融市场完善程度

在金融市场的完善上,浙江省和陕西省的改革进度也明显不同。

(1)利率市场化改革。浙江省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先行者,温州市为全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最先开始尝试放开利率。在20世纪80年代的温州,农村金融市场上出现了资金需求和供应矛盾日益加剧的问题,据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的调查统计,当时银行、农村信用社资金只能解决当地资金需求的30%左右,资金缺口非常大。在这种形势下,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因为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充足,很多农民都愿意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同时因为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较高,吸引了大量闲余资金,使国家和集体金融业务出现了相对萎缩。这种形势要求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尽快对现行信贷体制和利率政策进行改革。苍市县金乡镇农村信用社正是迫于这种压力成为改革第一人。苍市县金乡镇是温州市农村十大商品生产基地之一,改革开放以后该镇的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飞速发展,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从1978年的50万元剧增到1980年的300万元。而金乡镇农村信用社由于执行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利率偏低,组织存款十分困难,全部信贷资金只有40多万元,只能解决当时当地资金需求的13.3%。信用社资金的缺乏使个体户及工商企业只能求助于农村民间高利借贷。据统计,当地民间借贷面占工商企业和个体户的73.8%。民间借贷的繁荣使金乡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逐步萎缩,日常经营几近无法维持。为了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和信用社的自身生存,1980年10月,金乡镇农村信用社主动提出冲击“禁区”,率先试行存款、贷款浮动利率的改革,存款利率由国家基准利率月息4.5厘上浮为1分,贷款利息由国家基准利率月息6厘上浮为1分5厘,以期吸引闲散资金,重新开展业务。金乡镇信用社这一“浮动利率”改革果然很快就收到了效果,当年年底该社用浮动利率吸收的存款余额达21万元,第二年年底存款余额上升到54万元,不到两年时间,金乡镇农村信用社累计吸收个人存款817户、金额217万元,既支持了乡镇企业和家庭工商业的发展,又发挥了农村信用社的中介作用,平抑了民间借贷利率。

同时金乡镇农村信用社自身也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从1981年开始摘掉了建社26年来年年亏损的帽子,首次盈利2.5万元,1982年又盈利8.6万元。看到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后,当地政府对这一尝试作出了肯定。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地方也都开始效仿进行“浮动利率”改革。到1984年底,温州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5个县中有33个农村信用社都推广了浮动利率的做法。1985年夏,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在金乡镇农村信用社召开了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经验交流会,会议决定在全市农村信用社中有计划、有步骤地普遍推广“浮动利率”试点。到1986年6月底,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387个农村信用社,占全市农村信用社总数的78.8%。温州市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不断扩大、深化改变了当地社会资金的流向,又进一步引出了城镇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储蓄存款逐步下降的问题。据当时工商银行平阳县支行的统计,从1984~1986年第一季度,储蓄存款余额下降510万元。这迫使城镇工商银行也考虑推行利率改革,以稳定储蓄存款余额,提高组织资金和运筹资金的能力。1986年10月,工商银行平阳县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推出了特种定期储蓄存款和特约贷款业务,划定了“以贷定存、自求平衡、利率上浮”的原则,半年期存款利率为月息7.2‰,一年期存款利率月息为10‰;贷款利率月息为13.5‰,后经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高限为月息14.4‰;贷款利率月息高限为19.2‰。在工商银行平阳县支行试行浮动利率3个月后,平阳县支行的储蓄存款大幅上升,贷款业务和经营效益很快随之转好。在这一案例的示范与鼓励之下,温州地区各县和温川市区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纷纷开始推行浮动利率。利率改革从温川农村的银行、信用社推广到城镇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在温州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基准利率为主、浮动利率为铺的双轨制利率体制。198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批准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于1987年9月21日起执行,使温州利率改革从局部、分散、相互攀比、无序化,走向全方位、制度化、合法化和规范化。而在陕西省,到1987年才刚刚对试点银行下放“利率浮动”权,在此之前陕西省的金融机构都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资金的供需矛盾一直无以解决。

(2)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这一时期直接影响企业经营运转的证券品种是企业债券,包括地方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内部债券、重点企业债券。这时的企业债券(除企业短期融资券之外)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其中地方企业债券是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是国家为保证重点企业建设资金需要、促进重点企业发展而特别批准,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国家重点企业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则不需满足这些条件,企业短期融资券是企业缺乏流动资金时申请的短期债券,不需国家发改委审批,也不要求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手续简便,因此成为非国有大型企业或是非重点工业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

浙江省的证券发行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主要是致力于发行债券,并且在1986年以前浙江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仅限国库券和金融债券两种。1986年以后,随着浙江省商品经济的发展,证券的种类才开始增多,地方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量快速增加,同时股票市场兴起,逐渐向规范化发展,发行的主体从乡镇、集体经济,转向大中型国有企业,发行的股票从不规范转向基本符合股票本质特性,股票发行也从内部发行转向社会发行。但总体来说在这一阶段股票发行额相对于债券发行额还是很小。陕西省的证券市场在80年代则主要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利用债券筹集大中型国有重工业企业所需的运营资金,其发行的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相对于浙江省发行的企业短期融资债券要少得多,浙江省的企业短期融资证券发行额显著大于陕西省的企业短期融资证券发行额。这使浙江省的非国有企业通过债券方式获得了更多的融通资金,而陕西省的非国有企业获得的融通资金则少很多。

在证券经营中介机构发展方面,浙江省的证券交易机构发展得更为平稳,因此在证券交易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浙江省的证券交易机构最早设立于1986年。1987年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颁发了《浙江省证券转让办法》之后,浙江省的证券交易得到进一步规范,在此期间,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经省、市人民银行批准,相继设立了证券兼营机构——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了证券柜台交易的最初尝试。1988年6月起,国务院批准国库券转让市场开放,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四城市作为全国第二批国库券转让业务的试点城市,进一步组建了大批专营和兼营证券业务的转让机构,全省11个地、市先后设立了151家不同类型、不向层次的证券经营机体,其中证券专营机构2家,证券兼营机构60家,证券专营与兼营机构在各金融机构中设立的证券业务代理处89家,形成了一个既能适合证券面额小、投资人多、规范化程度不高的特点,又能方便群众买卖、覆盖面大的证券交易网络,为浙江省各类型企业融资提供了更灵活的方式和更大限度的融资额度。截至1991年6月底,浙江省通过柜台交易的各种证券累计交易额达13.11亿元(主要是各种允许转让的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约占全国同期证券交易总额的6.5%。而陕西省虽然也较早就建立起证券交易机构,证券交易机构的发展却很缓慢、艰难。1987年下半年陕西省先后批准了省、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试办有价证券交易业务,交易品种主要是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国库券,然而当年交易量只有59.2万元,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国库券交易额分别占总交易额的48.5%、28.4%和21.4%。1988年9月,陕西省证券公司,西安市证券公司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正式成立后,在全省设立了24个转让机构及柜台,组建成了陕西省证券交易市场,并在当年实现证券交易业务量达3000多万元。然而1988年之后,根据国家决定对经济进行治理整顿的精神,陕西省加强了对证券发行规模的计划控制和市场交易的规范化管理,撤销了陕西、西安两家证券公司,对部分证券中介机构进行停业整顿,因此1989年证券交易一度出现萎缩,业务量减少到1600万元。1989~1990年又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机构,陕西省只保留了各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证券业务的转让柜台。因为大规模发展的时间太短,在这一段时期陕西省的证券交易机构在筹资、调配资金上基本没有发挥大的实际作用。

(3)票据市场的发展、完善。浙江省在票据业务的发展上起步比较早,早在1982年浙江省就开始办理票据业务。1982年12月,在人民银行慈溪县支行的协助之下,慈溪电扇厂办理了第一笔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出票人为慈溪县国营五交公司,收购县电扇厂生产的“长征牌”电风扇,慈溪县支行承兑贴现。这一笔承兑贴现业务,获得了“多赢”的效果,博得各方好评。电扇厂解决了销售淡季生产资金周转的困难,立即购进原材料,使全年生产顺利进行;五交化公司收到企业电扇产品,3月底就四处联系,派员推销,很快全部销完,减轻了利息支出,扩大了商品销售;银行则按时向商业部门收回贴现款,期限短、风险小、效益好;地方党政领导看到工业增产、商业扩销、银行资金周转加快,也十分满意。因此,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在1983年9月召开全省20多个主要市、县现场会向全省推广开展票据贴现业务。1984年10月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接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后,又制定了《票据承兑贴现办法》和《票据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浙江省开始在全国首先全面开办这一业务。而陕西省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起步则比较晚,1986年下半年才有第一笔业务。

以上各方面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建设进程的不同对两省人民在生产与管理中所受到的资金约束程度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进而对他们所能从事的实践的范围、规模产生不同影响,使两省的经营型人力资本和创业型人力资本水平与增长速度出现大的差异。

5.2.5浙江省和陕西省对外开放制度对比

引致浙江省和陕西省实际人力资本水平差异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外开放制度。1979年开始,我国逐渐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对外开放。浙江省在我国东南部,陕西省在我国西北部,因此浙江省对外开放的进程始终先于陕西省,导致浙江省外贸和外商直接投资水平都大大高于陕西省,其外贸领域的经营型、创业型人力资本形成规模也都大于陕西省。

浙江口岸历史悠久,杭州、宁波、温州、舟山、嘉兴素为中国重要的对外贸易通商口岸。在国家建立经济特区和对区域实行梯度开放的过程中,浙江省具有明显的开放区位优势。1984年国务院批准宁波、温州为沿海开放城市,在扩大地方经济权限和引进外商投资方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征、免征企业所得工商统一税。1985年,嘉兴和湖州等成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杭州、绍兴和台州的部分县市又成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在这些开放城市国家鼓励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现有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出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极大地促进了外商直接投资。因此使浙江的沿海城市在吸引外商投资上具有陕西这样内陆省份无法比拟的优势。人们通过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从事更复杂、更丰富的经济实践,学习、领会到更先进的生产、管理知识。

而陕西省却无缘这样的发展契机,对外开放的过程十分缓慢。到1988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设立外资企业,陕西省才获得外资企业审批权。同时国务院决定,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5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4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11个内陆地区省会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陕西省的省会——西安才具备同样的吸引外资的条件。沿江和内陆省会城市实行的沿海开放城市政策,主要包括:一是扩大开放城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权限;二是支持开放城市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老企业和开发现化农业;三是为鼓励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四是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兴办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在开展对外贸易上,浙江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凭借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和天然的地理优势,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以出口为导向,发展起了以加工工业为主的开放型经济。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对高度集中垄断的外贸经营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外贸经营权向地方和部门下放。浙江抓住了国家外贸经营体制改革和外贸经营权向地方下放的机遇,1979年以后相继成立了各类省级进出口公司及与外贸有关的银行、海关、商检、对外贸易运输等机构,为浙江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加工制造业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发展机遇。浙江省的民营经济从家庭工业和专业市场相结合的基础上起步,在其发展初期主要依靠本地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依托低资本、低技术的家庭工业,生产轻纺、服装、小五金、皮革、工艺品等中低档消费品。针对这一情况,为发挥浙江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加工制造业方面的优势,浙江省比较早地实施了外贸经营的代理制,推行工贸结合和技贸结合。并且,针对温州市企业主体中私营企业比例高的特点,温州市实施了“挂靠经营”的外贸促进策略。这种灵活的介于代理与自营进出口之间的出口形式,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从事出口贸易提供了一条可行途径,因而大大提高了温州市外贸出口的规模。仅仅5年时间,当地以挂靠业务部形式出现的私营外贸部门已达200余家,每个外贸公司下面都挂靠有20~30个私营的业务部门,大的挂靠部门年贸易额可达1000多万美元,小的也能做到100多万美元。区域开放和外贸经营权的改革为中低档消费品生产与经营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使浙江省的民营外贸企业初步发展起来。

1988年,国家进一步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将对外贸易的经营权逐步对企业开放。浙江省根据国家“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原则,在全省范围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把向中央承包的出口创汇的任务落实到各市(地)、县、外贸企业及出口生产企业,并相应改革外贸计划和外贸经营管理体制。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有一定对外贸易基础的民营企业获得了自营出口权。同时,中国的进出口商品管理也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逐步向国际通用的关税、许可证、配额等贸易政策调节和市场价格调节转变,为浙江省小商品开拓国际大市场创造了条件。浙江省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改革和外贸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使对外贸易主体不断扩大,浙江省民营经济的优势开始在对外贸易领域显现,浙江省民营企业从内源型经济逐步向开放型经济转变。浙江人通过日益扩大的贸易实践,不断积累形成了大规模成熟的经营、创业经验和知识。

而陕西省因为地理位置靠近内陆中心,经济结构以重工业为主,因此在贸易制度和开放制度的改革上十分滞后。贸易优惠政策和“挂靠经营”等制度创新的缺失使陕西无法大规模地开展外贸,吸引外资。相应地贸易方面形成的具体经验知识也较少,外贸领域的经营型、创业型人力资本较低。

综上所述,从改革开放到80年代末,浙江省和陕西省在劳动力就业制度、企业经营制度、创业制度、金融制度、对外开放制度上都存在显著的不同。由于两省最初的经济特征、地理位置不同,国家在推进两省经济转型时对以上几种制度的市场化改革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在浙江省,国家默许或支持以上制度改革,只要制度改革不危害国有企业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就允许进行改革,并允许进一步的制度创新。而在陕西省,国家并不积极支持这些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不倡导、不允许先行推行制度改革,总是在其他地区已经试验完,国家看到改革效果良好时再在陕西省推行相关改革,改革的推行缓慢、谨慎。这一差异就导致了,在同一时期这些制度在两省处于市场化的不同阶段,因而对人力资本的积累产生不同程度的作用。回到我们讨论的问题“浙江—陕西之谜”,可以说这些制度差异就导致了在(5.1)式模拟的经济中,制度对实际人力资本的形成产生不同的作用,由此在陕西省的物质资本、潜在人力资本量都大于浙江省的物质资本、潜在人力资本量的条件下,使浙江省的人均国民收入超出陕西省的人均国民收入,“浙江—陕西之谜”产生。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伴随经济总量的增长,浙江省的物质资本存量已经超过陕西省的物质资本存量,因此单凭物质资本存量就可以解释两省的人均国民收入的差别,“浙江—陕西之谜”不复存在。尽管这一阶段,经济体制的差异仍然影响实际人力资本形成,导致实际人力资本生成量和增长速度不同,但这已不是造成两省人均国民收入差异的唯一重大因素,因此分析浙江省和陕西省的实际人力资本差距不能再单单考察制度差异。本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度与人力资本形成之间的关系,因此本书不再对90年代后牵涉到物质资本及“财富效应”在两省的制度、人力资本和人均国民收入之间关系的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