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力资本形成相关的经济自由度决定了个人从事三种层次的经济实践的机会多少,而经济自由度又是由与其相关的社会和经济制度决定的,具体地,是由人口流动制度、劳动力就业制度、企业制度、创业制度、金融制度、对外开放制度决定的。
第一,人口流动制度决定了人们的流动自由,因此也决定了人们从事经济实践的活动范围。如在1984年之前我国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严格限制我国农村与城市、城市内部之间的人口流动,因此人们只能从事当地的工作,农民只能从事农业或是在当地的乡镇企业中从事非农业,而城市的居民只能在当地从事政府安排的工作,选择经济实践的自由度大受影响,自身的潜在人力资本无法在最佳的实践环境中转化,实际人力资本的积累较为缓慢。1984年之后,伴随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我国的户籍制度得到放松,自理口粮户口、粮食市场化和住宅商品化的相继实施为人口流动提供了必要条件,促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从事工业、商业,从务农到务工商,这些农村劳动力的实践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1992年蓝印户口的推行则进一步改善了流动人口的生活环境,由此促进了不发达城市劳动力向发达城市的流动,这部分人通过流动获得了许多新的职业选择的机会,实践范围也得到极大的扩展。到2001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流动的显性壁垒和隐性壁垒都被打破,农村劳动力由农业领域向工业、商业领域转移的自由度增强,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借此实现了实践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同时蓝印户口到居住证的改革使城市间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减少,自由度加大。
第二,劳动力就业制度。如前所述,如果一个经济体实行的是通过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自愿就业的就业制度,那么在这个经济体中个人具有与自己禀赋相对应的不受限制的实践机会,因此总是可以在供需双方自由、自愿选择的情况下,找到最能形成、提升自身人力资本的工作。而如果实行的是完全由政府统一调配的劳动力就业制度,劳动力的配置过程既不考虑用人单位的需求、意愿,也不考虑劳动者的偏好、禀赋,劳动力所能从事的实践的范围就会十分狭窄,很难保证劳动者从事的正是与自己兴趣、禀赋相对应的工作,因此很难使自身的实际人力资本得到最快的增长。由此即使人口流动是自由的,人们还是会因为就业管制的缘故难以从事与自身禀赋匹配的工作。竞争的、自由、自愿就业的劳动力就业制度也是人们获得经济实践自由的必备条件之一。1986年以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固定工制度,人们没有择业自由,这就决定了人在职业生涯中只能从事一种工作,在很多时候还是一种不适合自己的工作,因此实践对人力资本形成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到1986年就业制度实行固定工和合同工、临时工双轨制以后,人们才从这一束缚中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找寻与自己匹配的工作的自由,在人们的搜寻和尝试中,实践范围不断扩大,经验知识随之不断增加。到1994年推行全员合同制后,人们普遍具有了这项自由,人们和职位的匹配普遍地达到优化,人力资本的形成才普遍处于一个优化的实践起点上。
第三,企业制度。企业制度可以分为企业产权制度、经营制度与管理制度。企业产权归属是否清楚直接影响经营者是否会最大化地付出努力。而经营制度与管理制度是否自主化则决定了企业内经营、管理、技术人员所能自由涉足的经营、管理实践的范围或领域。如果经营、管理方式是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由政府主持,由企业管理人员执行指令,经营、管理、技术人员能从事的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实践就很少,相应地从中检验理论知识、形成经验知识的机会也很少,人力资本成长过程就会十分缓慢。而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是市场经济下围绕市场竞争开展的自主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的实践自由就很广泛,只受自身能力和市场竞争自由度限制,只要有想法、市场条件允许,就可以从事任何与自己职能相对应的经济实践,其人力资本的成长与积累是明显快于由政府最终决策的经营方式下的人力资本积累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机械、单一,只是监督指标的完成,因此并没有真正的经营型人力资本形成。1979年开始扩大企业经营权后,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能有了改变,逐渐增加了在一定范围内制订产量计划、销售计划、采购计划、机构设置、工资构成等覆盖整个企业运营过程的职能,企业管理人员针对市场情况不断做出以上决策,在不断接受反馈、作出调整的过程中,获得了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知识,初步形成了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1987年企业实行承包制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获得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到1997年推行股份制后,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能体系趋于完整,在实践中最终形成了完整、成熟的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
第四,创业制度。影响创业的制度有很多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决定私人创立企业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相关法律制度、对私营企业征税的税收制度、融资制度。我国1987年以前在法律上对私营企业并未给予肯定,1982年《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依据马克思的学说,雇工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存在剥削了,因此政府和学界对私营企业一直持否定、怀疑的态度,所以尽管在那一阶段一些个体工商户实质上已发展为私营企业,他们碍于自身不明确、不合法的社会地位,既不敢扩大规模,多雇工,也不敢长期持有利润,而政府在这些企业建立之初就对他们征重税,且不为他们提供融资渠道,因此这一阶段私营企业发展得非常艰难,也只有很少数人敢于承受政治经济风险创立经营私营企业,而且他们往往将自己的企业挂靠在公有制单位,客观上造成财产关系模糊不清,私营业主的自身权益更加难以保障。直到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人们才在实践中真正拥有了不受限制的创立经营私营企业的自由。
第五,金融制度。1979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经济,企业投资一直是由财政预算拨款,银行只承担企业的资金结算任务,没有所谓的金融市场,因此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是无法自由地依据自己的经营战略融资、投资。到1985年国家全面推行“拨改贷”后,企业的投资改由自主向银行贷款,国有企业获得了一定的融资自由度。但因为地方政府的影响以及银行对私营企业还贷能力的不信任,银行仍主要面向国有企业放款,私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金融制度的其他市场化改革进行缓慢,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方式的建设一直没能推行,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资金调剂、融资核算的市场化还是私营企业的市场进入、经营、投资等经济实践都为金融制度的滞后所束缚,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本欠缺充分、合理利用金融资源的部分,大部分原可以由私营企业产生的人力资本根本无法形成。直到1994年,金融体制开始全面改革,国有银行商业化,民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陆续建立,1996年以后利率市场化改革也逐步开始,金融资源才逐渐为企业经营人才广泛使用,而使用这种资源的经验才能逐渐成规模地累积起来。
第六,对外开放制度。在1988年之前,对外经贸部的专业外贸公司才可以经营外贸,外贸的国家和商品种类受到严格限制,具体外贸业务也只是执行外贸计划,因此只有很少人可以从事外贸实践,可以说人们所具有的从事对外贸易实践的自由度很小。同时这一阶段外商直接投资也受压抑,集中在国家开放的提供优惠政策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规模也较小。直到1988年之后,国家将外贸经营权下放,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都获得了批准成立经营本省、区、市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授予其外贸权的权力,计划管理的外贸商品品种也不断减少,才有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逐渐建立、发展起来,相应地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从事外贸实践的自由。同年,外贸企业开始实行自负盈亏的对外贸易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扩展了人们从事各种外贸实践的自由度。1991年停止实行外贸承包制后,国家正式开始推行外贸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外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开始增多,到1994年国家对外贸商品的指令性计划全部取消,2001年外贸经营权制度正式由审批制改为登记核准制,人们最后普遍获得了完全的从事外贸实践的自由。外商直接投资也伴随国家开放政策的向内延伸而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自由地在外商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通过具体实践学习到更多先进的经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