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婚俗文化
29500900000019

第19章 父母之威,代宣天命——包办婚姻

在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确立的必要条件,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是父母、尊长的特权。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反对,他们就不能圆满地结合。

受父母之命结合而成的婚姻催生了无数的爱情悲剧。如《情史》中记载有“并蒂莲”的传说:“民家有男女,以私情不遂,赴水死。三日,二尸相携出水滨。是岁,此荷花无不并蒂者。”“并蒂莲”的美丽传说讲述了在男女婚姻中由于“父母之命”难违抗而造成的爱情悲剧。又如梁山伯和祝英台的爱情悲剧在中国家喻户晓,此悲剧的产生也是婚姻缔结控制权落到了家长手中所致。

“父母之命不可违”观念历史发展

原始社会之初,男女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在神话传说中,舜娶娥皇、女英为妻,事先也并没有征询父亲的意见。进入到文明社会后,人们开始觉醒,中国的传统道德开始在男女婚姻大事中发挥作用。周朝初年,男女的婚姻决定权开始倾向于父母。《诗经齐风

南山》云:“芝麻如知何?衡从其母;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其意是,就像种芝麻先要平整好田土一样,娶妻子必须事先争得父母的同意。这里的“必告”只是表明必须告知,说明男女双方对自己的婚姻还有一定的决定权。到了春秋时代,父母已经可以完全控制儿女的婚姻大事了。《春秋》记载的很多婚姻,都是按照父母的意愿来进行的。比如,公治长是孔子的弟子,孔子非常喜欢这个弟子。公治长被冤入狱,孔子为了表示对他的安慰,就决定把女儿许配给他。孔子为女儿定下婚约,但是事先并没有告知女儿,他完全把女儿婚姻的决定权握在了自己手中了。《孟子滕文公》说:“丈夫生而感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感之为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父母国人皆贱之。”可见,孟子提倡“父母之命不可违”。人们也逐渐接受了这种婚姻观念。儿女婚姻的决定权归属于父母这种要求被从隋唐时期开始写入律法。《明律》明确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古代主婚“父母之命”中的“父母”是广义上的概念。除了父母之外,其他尊亲长辈都可以实行主婚权。甚至是高一级的官吏、奴仆的主人、学生的老师都有权力主婚。

父母之命不可违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父权制、家族制、私有制开始发展并得以确立,因此儿女们被视为家族和家庭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他们的婚姻也就有了家族色彩,婚姻也就不能单纯的理解为男女二人的爱情了,它包含了太多的利益纷争。为了保持和延续家族或者家庭的利益,父母掌握着儿女的婚姻决定权。父母为了各种利益而操纵着儿女的婚姻权利,有些想借儿女婚事巩固或者加入政治联盟,扩大政治版图;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家名门望族的高贵血统;有的附庸风雅指腹为婚、割襟为亲;有的纯粹是为了与朋友的友谊和承诺。存在于买卖婚当中的父母包办婚姻,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聘礼。另外,中国的传统道德非常讲究孝道,古人云“父母者,人之根本也。”父道和母道都是必须遵从的。

“父母之命”不可违的婚姻观念对我国婚姻习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决定儿女的婚姻大事时,父母往往从对方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现实条件考虑,而不是以子女自由恋爱、婚姻幸福为出发点。这不仅剥夺了儿女的选择权,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

延伸阅读

吕公嫁女

秦始皇时期,吕公带着全家前往沛县躲避仇人,他带领全家住在时任沛县县令的朋友家里。县令的属隶都来到家里贺喜,吕公在这些访客之中一眼看中了任水亭长的刘邦,并且要把年轻貌美的女儿吕

嫁给他。刘邦不仅身份卑微,品行不端,而且已经一把年纪了。吕母亲不同意这门婚事,提出了异议,但是,在封建制度夫权父权主导家庭关系的背景下,吕母没有能力改变吕公的决定。吕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父亲许配给了刘邦。虽说吕公眼光独到,但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父权在儿女婚姻大事上起着支配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