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主义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在17至18世纪的欧洲科学大发展的时代,科学与哲学的结合十分紧密,但是经过19世纪德国哲学的发展阶段之后,科学与哲学之间的联系开始减弱。法国哲学家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所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为科学与哲学的再次联合开启了新的途径。孔德曾任圣西门的秘书,以后在巴黎综合工科学校任教。孔德在其主要著作《实证哲学教程》中提出,哲学应当以“实证的事实”为依据,所谓实证的事实就是经验或是经验现象,是由人的主观感觉构成的。他还首次使用了“社会学”这个词。他在《实证主义理论答问》、《实证精神论》、《实证政治体制》等著作中,将人类认识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神学阶段(即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即抽象阶段)和实证阶段(即科学阶段)。人类社会分别与以上三者相对应:事实阶段、过渡阶段与科学工业阶段。他在社会学研究中以“进步”与“秩序”为基本原则,要求社会安定,社会与个人之间保持和谐关系。实证主义思想在欧洲影响很大,在实证主义影响下,分析主义哲学兴起。分析主义以科学观念来研究哲学,流派相当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英国剑桥大学教授、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原本是一个新实在论者,以后转向逻辑实证论。罗素提出了逻辑原子论,即“原子事实”是基本元素,它是主观感觉,但它并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而是中立的。这就是所谓的“中立一元论”,这是他企图超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立的方法。怀特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1861—1947)与罗素合作了《数学原理》,以后怀特海的思想有所变化,主张所有的命题都必须从与宇宙体系之间的关系来看,被罗素称为“系统唯心主义”,认为从本质上与谢林的有机体概念相当接近。此外,还有德国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奥地利哲学家卡尔纳普也是逻辑实证主义的重要成员。
所谓“非理性主义”流派是一个相当宽的范围,也很不确定,一般认为,它主要包括精神分析学、人本主义、存在主义等多种学说。
精神分析学是由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所创立的。弗洛伊德出身于犹太人家庭,1881年在维也纳大学医学院获得医学博士学位,成为一名心理医师,从事心理学研究。1900年他出版《释梦》一书,标志着他所创立的精神分析也称为心理分析学的开始。用弗洛伊德自己的话来说,精神分析是“介于医学与哲学之间的东西”。他在《精神分析引论》、《图腾与禁忌》等论著中,运用精神分析研究人类社会生活与历史文化。精神分析的要点是认为,无意识活动对于人类生活各方面都有重要影响,而性意识处于人类无意识的中心。弗洛伊德认为,人类从古代就有一种自我中心的思想,但是这种思想受到三次重要打击。第一次是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证明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使人类认识到自己不是宇宙的中心,使人类中心观念受挫。第二次是达尔文学说,证明人是从猿进化而来,使人类认识到自己不是万物的中心。第三次是自己的精神分析学说,证明无意识对于人类活动至关重要,这使人认识到自己不是自我意识的中心。
精神分析学说的内容是什么?笔者曾经这样论述过:
什么是精神分析学的主要观念?通常有这样的看法,认为弗洛伊德的理论结构有五大支柱:1.无意识,2.婴儿****,3.恋母情结(俄狄浦斯情结),4.压抑,5.转移。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起,精神分析学说迅速传播开来,从欧洲到美洲,各国都建立起研究精神分析的学会。这门学科虽然没有进入医学院,但是在社会的心理治疗与社会文化研究中都有重要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弗洛伊德受到德国法西斯的迫害,流亡英国,逝世于伦敦。弗洛伊德的学说以后分为众多的流派,但是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直至今日精神分析学仍然有一定影响。
非理性主义思潮的另一种代表性学说是柏格森(Henri Bergson,1859—1941)的生命哲学。柏格森1889年获得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的文学博士学位,曾经在法兰西学院讲授哲学,1928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柏格森认为生命是一种永远冲动的洪流,生命的本质就是一种冲动,这种生命的冲动也就是“绵延”,即是“真正的时间”,只有它才是唯一真正的“实在”。它的实质是自由的创造意志,它所创造的精神就是生命的形式,所以生物进化就是创造生命。物质是“绵延”滞后与削弱的结果,对于“绵延”是不能用理性来认识的,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柏格森的政治观念也很特别,他把人类社会分为两种,一种是封闭自守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以暴力进行统治;而另一种则是开放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才可以实现个性的自由。
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1844—1900)也是一位以直觉为重要观念的哲学家,他青年时代曾经在波恩大学与莱比锡大学学习,从1869年起,任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晚年患有精神疾病。尼采认为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就是意志,权力意志实现其自身的过程,就是社会的历史。而“超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对于超人来说,其主要特征就是权力意志推动其生活,一般人只是奴隶,是超人实现其意志的工具。尼采的主要著作有《悲剧的诞生》、《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权力意志论》等。
存在主义也被有的人划入非理性主义思想的阵营,其实对此有不同看法。我们并不赞成将所有的存在主义思想家统统划入非理性主义。这里我们也不是从非理性主义角度来研究这种思想的。但是,必须承认,部分存在主义思想家的观念与非理性主义者之间有一定联系。存在主义思想是由丹麦哲学家克尔恺郭尔(Kierkegaard,1813—1855)首先提出的,他的“存在”(existenz)与古代希腊哲学家的概念完全不同,他认为存在表现为“有限与无限、暂时与永恒的综合”,存在主义的“存在”是以他的概念为指导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存在主义在德国诞生,表达了社会思想中的一种悲观的情愫。第二次世界大战为这种思想提供了发展的条件,大批存在主义哲学家产生。德国的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1883—1969)是德国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普遍的精神病学》、《世界观的心理学》、《大学的观念》、《时代的精神状况》、《哲学》、《生存哲学》、《哲学导论》和《历史的起源和目标》等。雅斯贝尔斯以人的生存意义为主要研究内容,认为人类生存是由个人的有限存在向无限的超越存在活动的过程,主张把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联系起来。他的历史哲学有普遍性影响,其提出的“轴心时代”观念,直到今天仍然是相当重要的历史发展观。这种观念强调,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期间,世界主要文明不约而同地产生了精神运动,人类精神的基础在这一时期奠定。从中国、印度、波斯、巴勒斯坦到希腊同时产生了划时代的文明,这一时期就是轴心时代。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1889—1976)也是德国哲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有《形而上学导论》、《存在与时间》等。其作品风格艰涩深邃,对后现代主义理论有较大影响。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与文学家萨特(Jean Paul Sartre,1905—1980)以文学创作闻名于世,拒绝诺贝尔文学奖更使其引人注目。其实他的哲学名著《存在与虚无》与《辩证理论批判》对于存在主义理论也有不可忽视的贡献。其余如马塞尔(Gabriel Marcel,1889—1973)、梅洛·庞蒂(Merleau Ponty,1908—1961)等人,也都活跃在存在主义阵营中。存在主义者们对于存在作了多种多样的新解释,其中最为流行的是萨特的看法,他认为存在的不是客体而是主体,也就是个人的具体存在。个人首先是存在,然后选择自己的生活。存在先于本质,而选择是自由的;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个体的人,所以他人对于自我就是地狱;人生最大的恐惧就是死亡与虚无,所以哲学的任务之一就是研究死亡。存在主义者的学说各有不同,思想言论各异,只有基本的思想,没有完全相同的体系,是一种松散的思想流派。
最后应当关注的是德国的法兰克福学派,这是所谓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流派。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社会研究所开始聚集一批学者,包括所长****海默(Max Horkheimer,1895—1973)、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1898—1979)、阿多诺(Theodor Wiesengrund Adorno,1903—1969)等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们中的多数人到美国避难,战后重返德国。法兰克福学派自认为是现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他们的哲学基本立场是所谓“否定的辩证法”,即专注于对工业社会与后工业化社会的批判,认为自动化生产改变了工人的地位,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标。认为社会生产的目的只是科学技术的提高,这种提高对于人性是压迫作用,形成了新的人性异化。资本主义真正的反对派不是其内部的,而是外部的青年知识分子与其他阶层。新的社会革命不是政权与暴力,而是心理的甚至是家庭结构的包括性爱的。法兰克福学派中社会影响最大的是马尔库塞,1968年,欧洲发生学生运动,马尔库塞的书被学生们奉为经典,也使他名声大噪。马尔库塞1898年7月19日生于柏林,家庭是犹太富商。1919年起先后在柏林大学、弗莱堡大学读书。1923年在著名的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黑格尔的本体论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比较》。1932年进入法兰克福学派。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他跟随社会研究所迁到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曾在美国战略情报研究所服务,战后重回学术界,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等。当法兰克福学派的大部分成员重返德国后,他独自留在美国,支持这个学派的半壁江山。1979年7月30日,马尔库塞在德国逝世。
法兰克福学派首先提出了“文化研究”的概念,同时,也是他们用大众文化消费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来说明后工业化社会中美学的重要转向问题。这一思想对于20世纪后期的英国文化研究学派有直接影响。马尔库塞后期的主要著作《爱欲与文明》、《单向度的人》、《论解放》、《反革命与造反》等,就是以后工业化社会的大众文化与社会控制力量为主要研究问题。他并不完全满足于从人的社会行为来研究人,还要求从社会的政治经济角度去研究人,甚至从无意识与性爱角度去研究人,因为这关乎到人存在的意义和幸福。他认为,从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哲学便关注人的幸福,这是至高的善,但这个原则仍是形而上学的,它并不关注真正的、感性的人,它没有触及人的灵魂。马尔库塞强烈谴责社会和文明对于“人性”(包括****)的压抑作用,提出“人类的历史是一部压抑的历史”。可以看出,在社会文明与无意识方面的立场上,马尔库塞与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是基本一致的。
近年来,法兰克福学派的活动的重点逐渐转向高等院校内部及学术思想界,以理论革命为主要目的,与社会生活关系更加疏远。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人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最新代表人物,仍然活跃于世界哲学论坛。他所提倡的“活动交往理论”与对西方理性中心的批判,都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第二节 西方的历史学与史学理论
一、历史学的开端
西方重视历史科学,具有优秀的历史撰述与理论研究的传统,具有世界上并不多见的完整、全面的历史资料与文献记载,产生了许多杰出的历史学家。
西方的历史学同样以希腊史诗为开端,荷马史诗作为最早的历史记录,它全面记载了古代社会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经济,同时也为西方历史学提供了最早的类型与模式。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荷马史诗毕竟是古代神话,神话与历史性质根本不同。由于荷马史诗的影响,历史学家与诗人赫西俄德(Hesiodos,约生活于公元前8世纪中叶)在《工作与时日》等著作中,主要依据神话进行社会历史分期,把历史分为黄金时代、白银时代、青铜时代、英雄时代与黑铁时代等。希腊的历史学科应当说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著作。希罗多德是第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他的名著《历史》是希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历史学巨著,对于希腊古代社会与波斯等东方民族的社会风俗、人文习俗、地理疆域、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这部著作中已经有关于印度与波斯的详细的记载,但没有关于中国的确切资料。这部著作的意义在于使历史学从史诗与宗教之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科学。虽然在希罗多德的书中仍然残留着一些神话与民间故事的痕迹,但是已经与赫西俄德等人完全不同了。
历史学家修昔底德(Thucydidēs,约公元前460—约前400)的代表著作是《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这是一部专史,主要内容是关于雅典人与斯巴达人之间的战争史,集中于军事与政治范围,并不涉及其他方面。同时这也是一部断代史,它开辟了希腊历史学的新体裁。强调真实是这部史书的主要特征,这也反映了从神话史诗向正统历史学的转化过程。
重要的历史学家还有色诺芬(Xenophon,约公元前430—约前354),其著作包括《希腊史》、《远征记》、《居鲁士的教育》、《斯巴达政体论》、《回忆苏格拉底》、《经济论》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军事史论《远征记》,这是军事史论领域的开山之作。曾经游历罗马的历史学家普卢塔克(Plutarchos,46—120)的《希腊罗马名人传》更是脍炙人口的名作,它引发了人们对于人物传记的巨大兴趣,并使史传类著作从此在西方历史学中占有一席之地。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希腊历史学家的确起步相当高,历史学文体也相当多样,包括了纪事、传记、编年等多种文体,或重历史叙事,以历史学家的眼光评价世事,或忠实于人物事件,注重客观立场。其内容与侧重点也各不相同,或重政治军事,或以社会文化为对象,形式丰富多彩。
罗马人重视历史比起希腊人有过之而无不及,西方古代历史学著作中,以罗马史为题目者远远多于希腊史。当然,这也表明了历史科学本身的前进。最早的罗马史学家当推毕克托(Fabius Pictor,生活年代约为公元前2世纪中期到后期),他的《罗马史》是最早的罗马史之一。其后,号称百科全书式的学者老加图写下了《罗马历史起源论》,这是用拉丁文撰写的第一部正规罗马史。罗马执政官恺撒本人就是一个历史学家,他的《高卢战记》留下了珍贵的历史资料。而西塞罗的《布鲁塔斯》是传记体史书,记载了两百多位雄辩家。萨鲁斯特(Sallustius,公元前84—前34)的《喀提林叛乱记》记载了公元前63年罗马共和国发生的一起叛乱,阴谋家喀提林妄图发动叛乱推翻共和制度,被西塞罗发现,果断地镇压了这次谋反,维护了共和国的安全。有趣的是,萨鲁斯特的另一部史书也与叛乱有关,不过这部名为《朱古达战争》史书记载的是发生于北非的事件,北非原本是罗马的殖民地,努米比亚国王朱古达与罗马朝廷上下关系密切,深受罗马人的赏识。但其实朱古达准备反抗罗马,他利用罗马将军与权臣贪婪受贿的机会谋反,最后仍然不免于失败。历史学家李维(Titus Livius,公元前59—公元17)的名著《罗马史》是关于罗马民族的历史,原作卷帙浩繁,现存仅有35卷左右。只是其中关于能征善战的罗马人的战争记载显得不够精细,这可能与作者对战争的看法有关。
105年,历史学家塔西佗(Publius Cornelius Tacitus,55—120)出版了《历史》,这是一部与希罗多德著作同名的名著,所以人们提到两部著作时不得不以各自的作者来区分,如塔西佗《历史》或是希罗多德《历史》。塔西佗《历史》记载的是从公元69年到公元96年间的弗拉维王朝三代君主的历史,这一段时期是罗马史上最为黑暗的时代之一,君主们或为暴君或为昏君。作者亲历三朝,熟知朝廷内幕,掌握第一手资料,所以他的书一经出版,立即风行一时。塔西佗的另外两部史书也很有影响,这就是《编年史》与《日耳曼尼亚志》,特别是后一部,首次披露了古代日耳曼人历史,这个民族当时未被罗马人彻底征服,保留了自己民族的特色,这就是以后的德意志民族的先祖之一。在罗马时代日耳曼被称为蛮族,关于他们的历史从来没有完整的记载,文明世界不了解他们,是塔西佗第一次将他们带入了文明社会。塔西佗记载了这些处于部落生活中的民族,他们古朴的社会生产制度与家庭生活方式引起了罗马人极大的兴趣。其实正是这些蛮族,日后成为了推翻罗马帝国的主要力量。从罗马时代的塔西佗到近代英国历史学家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都对这些蛮族评价甚高。
希腊罗马与中国相同,重视历史学,具有发达的历史记录文献,这是其他民族中所不多见的。具有历史意识与反思能力,是文明发达的重要标志。希腊罗马的历史学家重视历史理论,这与希腊哲学传统有关。如果与同样以历史学发达著称于世的中国相比,中国历史学家则更为重视历史真实性与文献的丰富性。
二、历史学理论的进展
4—5世纪,西方的历史理论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的表现是从世俗的历史观念向以基督教为中心的历史观念的转变。这种以基督教为中心的历史观念认为,世界的历史是人类的历史,是上帝规划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等著作中系统论述了这一历史观,在奥古斯丁看来,人类历史不过是朝着上帝所指引的方向前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有目的的、必然的。在这种历史观念的指引下,历史学其实变成了宗教史、神学史。
我们也要注意到,神学史与基督教史学虽然有不符合历史真实的,但是也有它的特点:第一,把欧洲的历史看成是“世界史”,建立了一种不同民族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这种观点是基督教的普世主义思想的反映。第二,中世纪史学家采用了基督教编年,这是一种统一编年法。古代希腊是奥林匹亚编年,罗马则是执政官编年,这两种编年法都有局限性。基督教编年后成为世界通用的编年法。
在中世纪后期,神学历史观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这一变化的中心在于“进步论”。人类社会发展是原地不动还是不断进步的?这是中世纪神学历史学家们所关注的。意大利著名史学家与经院哲学家安瑟伦提出了一种新的神学史观: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神学观念的实现,社会是一个进步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是无尽的,最后的社会将是不进步的。这种观念虽然比起前人来说有所进步,但显然仍是末日审判论的翻版。以后的历史学家们进一步肯定了世俗社会进步性,反对绝对的目的论,基调变得越来越乐观。后期中世纪神学历史学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出现了民族史。中世纪欧洲基本上是基督教的一统天下,统一的历史取代了民族历史,但在中世纪后期,民族意识觉醒,民族与地方的历史出现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德意志历史学家所撰写的《双城史》,虽然从表面上看仍然是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翻版,但是其实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重新从民族历史角度来审视西方历史。
文艺复兴运动兴起之后,西方历史学从神学史中解放出来,重新回归人文与科学的传统。意大利是文艺复兴运动的起源地,但丁等人首先为新的历史学开拓了道路。特别是马基雅弗利(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对于新史学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他在《论提图斯·李维〈罗马史〉前十卷》与《佛罗伦萨史》等著作中主张,历史学是研究人的过去的行动,而不是神学,从而维护了人文主义的历史学原则。他认为,研究历史的目的是为了现实,是为了指导人们当前的行动。弗朗西斯·培根发展了新的历史理论,他在《学问的进步》一书中写道:人的心灵有三种源泉:记忆、想象与理性,由此产生三个产品即历史、诗与哲学。历史划分为自然史与人文史,人文史又分为教会史、人文史(狭义)、学问史和技术史。历史应当客观并且建立于可靠的材料之上。
法国史学家鲍修哀(Jacques Bénigne Bossuet,1627—1704)是神学史学的最后一位代表,他曾经担任法国太子的老师,为了使太子以史为鉴,他特地为其撰写了《通史论》(也有人译为《世界通史》),中心观点是说明,历史上的每一个事件都是上帝所安排的,上帝的特选者犹太人与上帝之间关系不同于一般民族,所以犹太人的古代史是世界历史的开端,从那时开始,世界史就只是耶稣门徒们与异教徒们之间的斗争。全书分为三个部分:1.从创世记到查理曼帝国的编年史;2.宗教简史,当然是基督教的简史;3.最后是各大帝国兴衰的考察。这本书是神学与世俗的大杂烩,宗教信仰与社会现实混在一起,虚虚实实,真真假假,令人难以分辨。如果从史学价值来说,这本书确实是不值得赞美的。
18世纪启蒙主义者中不但有杰出的历史学者,同时也有优秀的史学理论家,最为突出的要数法国的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其史学代表作是《路易十四时代》与《风俗论》。伏尔泰反对中世纪的神学史,同时也反对对古代史的无条件继承,主张历史以世俗为主要对象,力求自然与真实,认为历史是关于人们生活风俗的记录。伏尔泰打破了西方史学的欧洲中心传统,将东方国家的社会生活风俗与西方进行比较,视域广阔,具有开拓性。另一位杰出的理论家是意大利的维柯,他是近代史学理论的创造者。维柯认为历史是人类社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历史不是产生于理性推理。历史不同于自然,它是人们创造的,历史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决定历史变革的是人民心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有普遍性,一般都表现为三个阶段:神祇时代、英雄时代与凡人时代,但他的历史观已经有相当明显的欧洲中心论色彩。孟德斯鸠在其史学名著《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提出,罗马兴起的原因是由于罗马人的道德崇高与他们的共和体制,同样,罗马的灭亡也是由于以后罗马人道德律条的松弛败坏以及****体制。这种看法成为总结罗马兴衰历史的主要观点之一,启发不同时代的历史学家们继续进行探索。
近代史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民族史走向世界史。英国史学家们18世纪出版了《世界史》,但是由于编纂方法与观念的杂乱无章,受到德国哥廷根大学的史学家们的批判。哥廷根大学的史学家们主张以一种新的历史编纂学来写世界史。世界如此之大,民族众多,人类社会历史之久远,这就使得编写一部有价值而可行的世界史十分困难,取什么舍什么,何处疏何处密,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种理论体系来指导,并不只是一种资料问题。无论如何,哥廷根学者们的尝试有其合理的一面。
总结18世纪西方历史学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历史理论的发展、宏观史学与历史进步观念、人类精神发展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但是无可讳言,从维柯到哥廷根学派,欧洲中心论的观念愈来愈强。进入19世纪之后,这种观念有增无减,终于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从18世纪到19世纪,西方历史学观念应当说是经历了一定的转折,但又未能形成观念的突破,代表这一特点的是黑格尔的历史哲学。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历史哲学是精神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理性是世界历史的主导,世界历史进程是一个客观的过程,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过程。由于精神的本质是自由的,所以,历史的根本问题就是自由,是精神达到自我认识与自化。伟人与平民都是精神实现的手段,伟人不过是体现了世界精神的目的而已。世界历史最终目标是国家,在国家中自由获得了实体性,这就是法律。黑格尔这种历史哲学结束了启蒙主义的史学观,但它充满唯心主义的史学观,不可能为西方历史学带来真正的进步。
19世纪最重要的欧洲史学家是德国人兰克(Leopold Ranke,1795—1886),他是柏林大学教授枢密院顾问。主要学术著作有《拉丁民族和日耳曼民族史:1494—1514》、《16和17世纪的法国史》、《16和17世纪的英国史》等。兰克的主要研究方法是考据,以史料作为历史研究的基本。同时,兰克本人强调历史并不等于史料,重要的是从特殊事件向普遍规律的上升。兰克提出,历史学家的任务其实在于反映出时代精神,这就要求历史学家有一种总体论的观念,从不同时代与不同民族和国家的纵横交错的关系中,研究与把握特殊的历史事件。他认为:
在精确之上求整体性理解,永远是一个理想的目标,因为这要求对人类整体史有一个极其透彻的了解。一个单一细节的了解就要求我们作深刻的、富有穿透力的研究。在眼下,我们都同意,批判方法、客观研究、系统的构造,可以也必须联系起来。历史研究不会因与整体相关联而失去任何东西;没有这种联结,研究将软弱无力,没有精确的研究,整体的概念只能是一个幻想。
从兰克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费希特等人的思想对他影响不小,他的历史观中的辩证法思想、宏观历史眼光及对于历史精神的理解,无一不得益于本民族同时代的一些哲学家。同时,他也与某些哲学家的欧洲中心论有密切关系。他早就说过:“我认为所有欧洲基督教民族应当被看做某种整体,被看做统一的国家。这一思想是我所形成……否则,无论如何都不能正确理解西方和东方世界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也不能正确理解日耳曼民族和罗马民族之间出奇的相似之处。”这种见解并不具有特殊的史学价值,只不过是神圣罗马帝国史的注脚而已,如果去除其中对于东方民族的不正确看法,倒是较早地预见到了欧洲共同体的未来实现。
三、20世纪西方史学的新走向
20世纪前半个世纪中,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社会造成的严重创伤,深入到人类记忆历史的底层。欧洲,作为两次世界大战的主战场之一,所经受的苦难尤其惨痛。这段不幸历史使西方中心与欧洲中心观念开始发生动摇。这种怀疑产生于这样的反思:给人类社会带来科学技术的这种文明,是否完美无缺?如果以前西方的历史学家认为它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那么这种观念是否真实,这种文明是否会衰落?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硝烟未散,德国哲学家与历史学家斯宾格勒出版了《西方的没落》,整个欧洲为之震动。这是一部首次从世界文明的比较角度出发的历史著作,它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比较历史学或比较文化学的新学科。但是,它的意义并不只在于比较,它以开阔的历史视域,将世界主要文明如西方文明、中国文明、印度文明、巴比伦文明、埃及文明、阿拉伯文明与美洲文明等置于一个历史平面上进行研究,反思了对于人类社会有巨大影响的西方文明的作用与其发展前途。斯宾格勒认为世界文明的趋势是走向衰落,西方文明是人类最后一种衰亡的文明。他的历史哲学中具有一种生物论的观念,把历史看成是生长与死亡的过程。这种观念与19世纪西方文化盛期的黑格尔历史哲学形成明显对比,黑格尔的盲目乐观和西方自我中心观念与这种观念相比之下,变得陈腐而可笑。受到斯宾格勒的历史哲学影响,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巨著《历史研究》中把世界文明看成是一个整体,进而把世界各民族文化划分成26种,西方文化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种观念完全否定了西方历史学长期盛行的一种思想:世界历史就是欧洲史。新的历史学观念认为,世界历史是东西方不同民族的历史,各个民族的文明都有其独立价值。汤因比的一些观点很有影响,如他认为世界文明发展是循环式的,各种文明不断新生、衰落到死亡。如今世界上很多古老文明已经死亡,现存的文明只有几种。他还详细讨论了文明的起源,提出了文明产生于条件艰苦的环境中,是为了应对自然的挑战,这种“挑战论”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20世纪西方史学的总体特征是一种历史哲学的反思与全球化视域的结合。历史哲学反思是指对于人类6000年文明而不再仅仅是对西方的近3000年的反思,除了时段的拉长之外,重要的是对于文明发展总体规律的认识,这种认识又必然与多元化的文明结合起来。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历史的起源和目标》中认为:人类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阶段,表现为世界历史的不同模式。第一是史前时期,包括远古的“普罗米修斯时代”。普罗米修斯是希腊神话中的天神,是他为人类盗来天火,使人类能够存活下来,进入文明社会。这个时代重要的发明有语言和工具的使用,人类开始用火。经过这一时代,人才成为了人。第二是古代文明建立的时代。第三是所谓“轴心时期”(axial period),这是雅斯贝尔斯理论的核心概念,也是他本人哲学最重要的创造。第四是科技时代,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是轴心时期。这一时期内,中国、西方与印度的文明同时进入了盛世。总体来看,这种存在主义的历史观是悲观的,雅斯贝尔斯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人类就已经有一种意识的危机,“人们感到末日的来临”。在这场危机中,历史的沉思有特殊的作用,它可以使人们不是丧气地而是信心十足地展望未来。这也是雅斯贝尔斯研究历史的目的,他主张历史的目标是统一,并且相信这一目标最终一定会实现。
20世纪西方史学理论中流派众多,发展的总体特征是传统学派后继有人,如著名的法国年鉴学派,经过费伏尔(Lcian Febvre,1878—1956)、布洛赫(Marc Bloch,1886—1945)、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1902—1985)等坚持不懈的努力,成为有世界影响的史学流派。同时,新的学术流派丛生,异彩纷呈,如精神分析学历史学、存在主义历史学、布拉德莱(F.H.Bradley,1846—1924)与科林伍德(Robin George Collingwood,1889—1943)的批判史学、美国的经济学史学家比尔德(Charles A.Beard,1874—1948)的学说,总体来说,历史学与历史哲学的结合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历史理论化的色彩愈来愈浓。古老的欧洲史学正在努力摆脱把历史学看成是历史事件与人物记录的传统观念,创造出具有过去与现实相联系、事实与理解相结合的创造性学科。此外,神学历史学在当代也相当活跃,对于有着宗教传统的欧洲与美洲来说,这种历史学都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所以末日审判、世界的毁灭等一类说法也经常可以看到。如果联系到从中世纪就已经形成的神学史学,就应该承认,这也是西方史学的一个传统领域。
第三节 法律与法学理论
一、希腊罗马法学思想与罗马法典
古代希腊奠定了西方法学的基础,希腊各城邦都十分重视法律的建立,斯巴达人尤其重视法律。公元前9世纪末,斯巴达人建国,开国者即是法律制定者来库古,他主持国政期间,主持制定一系列法律,从而使斯巴达成为一个独立的文明国家。公元前6世纪初,雅典城邦实行了梭伦改革,梭伦建立宪法,设立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设立陪审法庭,任何公民都有上诉权,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所有等级的公民经抽签以后选出,陪审法庭受理并裁决公民的投诉或上诉,相当于最高法院。庇西特拉图当政时,甚至设立了农村巡回法庭。克里斯提尼时期的法律更为完善,著名的陶片放逐法保证了民主选举,这种方法就是召集群众,让每个人把要放逐者的姓名写到陶片上,最后决定不合格的领导被放逐,这种方法曾经受到亚里士多德等人的称赞。
希腊人已经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是古代希腊民主制度的法学观念的基石,也是希腊人对于世界法律思想的伟大贡献。希腊法学中相当重要的问题是法律的本质、公民守法的意义等。柏拉图相当推崇法治,他在《理想国》中曾经说过:“在一个法律是国家官员之主人的国家,我看到了拯救者和神给予它的佑护。”
如果说希腊哲学是希腊学术的代表,那么对于罗马人来说,法学则是他们所更为重视的社会科学。从深层联系来看,正是希腊人所确立的理性原则才可能产生罗马的法律至上观念。罗马人继承了希腊哲学家关于人生来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罗马皇帝马可·奥里略希望把罗马国家变成这样的国度:一种能使一切人都有同一部法律的政体,一种能根据平等的权利、自由平等的原则与言论自由而治国的政体,一种最能尊重被统治者的自由的君主政治。这种原则也成为西方社会的理想,从罗马皇帝到现代的资产阶级政治家,一直反复宣传它。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这正是马克思所批判过的所谓资产阶级“理想王国”式的空谈。
纵观罗马历史,无论是共和时代还是帝国政治,制定各种各样的法律,推行各种新法,改革法律制度,一直持续不断,形成了罗马历史上一种独特的现象。
与罗马帝国的历史相关联,一个使用极为频繁的词是“罗马法”。罗马法是一个历史名词,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罗马人通过的法典,二是指罗马民法。公元前509年,罗马人民起义推翻了塔克文家族的统治,结束了王政,进入共和国时期,实行执政官制度。公元前460年,罗马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考察了梭伦宪法及希腊人的法律。而且罗马还出现了法学家阶层,这是世界最早的法学家阶层之一。公元前451年至公元前450年,在平民群起而斗争的情况下,贵族被迫同意制定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典因铭刻于十二块铜牌上而得名。这部法典的目的虽然仍是为了保护贵族利益,但与以前的习惯法不同,这是以成文法的形式来保障社会秩序,这样就限制了贵族滥用解释权,曲解法律。《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又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基本上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的形成,对于世界文化意义重大,如果说在公元前5世纪之前,希腊罗马文化是一种以人文主义思想为指导与民主自由精神为追求的文化,那么,罗马法的确立,为世界贡献了以法律来治理社会的观念,这一观念成为罗马文化,也成为整个西方文化精神的代表。同时,这种法治精神对于未来世界产生的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
公元前445年通过坎努里阿法案,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制。公元前376年,平民保民官李锡宁与绥克斯图提出3项法案:第一,要求全体公民可以占用公有土地,但不能超过500犹格。第二,平民所欠的债务不必再付息,已付息的可以按本金计算,尚未还清的债务在3年之内还清。第三,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名由平民担任。这项法案明显保护了平民利益,但经过10年的争论,才得以通过。法案提议人之一绥克斯图当选为第一任平民执政官。公元前326年,波提利阿法案通过,该法案禁止把负债的罗马公民变为奴隶,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度,保证了公民的社会安全。公元前287年,罗马通过霍腾西阿法案,从此之后,平民会议的决议不再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并且对全体罗马公民具有法律效力。3世纪之后,罗马法律进入完成阶段,各种法典编纂进展顺利。
罗马法分为三大系统,即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公民法包括成文法与非成文法两种,是关于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其内容有元老院的法令、罗马国家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等。万民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与外来居民的法律,它的主要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奴隶制度,保障交易、合作与契约原则。自然法是罗马法的核心,是罗马法典的思想基础,它强调正义原则与公理,认为合理秩序是一种自然的呈现。由于人类的天性是相同的,所以所有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权利,而政府无权违背这些基本权利。西塞罗指出,法律是产生于人民之中的,是永恒不变的正常理性,所有违背这一原则的君主必然成为暴君。
罗马法律体系通常称为罗马法典,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典范,但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典只适用于奴隶制。作为法律体系,只能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是作为法律的精神,却是适用于各种社会与不同历史时代的。罗马法典的思想来源是复杂的,但主要还是来自于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希腊自然法精神就是理性精神,正如英国学者梅因所说:“罗马安托宁时代的法学专家们提出:‘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但在他们的心目中,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公理。”罗马法典之所以能受到世界各民族的肯定,流传于世,关键在于它所代表的正义与公正的精神,这种精神被用于衡量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事物。西塞罗认为,国家只是一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该国家及其法律的集团,所以是反对君主****的。这可以看做是罗马法典特别是早期罗马法律的一种精神。
在共和国后期,罗马建立了大法官制度,大法官有权解释与维护特殊诉讼法,并且有权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指示。也就是说,陪审团可以决定事实部分,但是判决是由大法官作出的,所以大法官的判决就是解决未来类似案件的原则,其他法律程序可以由此建立。这种程序对于后世的影响,可以由英国的习惯法看出。美国现在实行的陪审团制度,同样是由陪审团作出是否有罪事实的认定,最终判决仍然是由大法官作出。
2—3世纪,罗马法律建设进入高潮,出现法学五大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这标志着罗马法学研究的最高成就。根据罗马引证法,当法律问题上没有成文法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依据这些法学家的著作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罗马法学家的地位是何等重要。
但是,罗马法典并不是完美的,它毕竟是人类古代社会的法典,本质上仍然是代表了少数人的利益,可以说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奴隶主与贵族阶层的权力。特别是东罗马帝国建立之后,罗马法典的精神有了根本性变化。查士丁尼皇帝于529年编成了《查士丁尼法典》,以后又编成《法学汇纂》与《法理概要》等,这些法典汇集了历代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且对于法学原理进行了简明的阐释。查士丁尼生前还编订了《新律》,后被称为《罗马民法大全》,这是西方第一部最系统的成文法典,后世的大陆法系就是以此为基础。这部法典与共和国的法律已经完全不同,它维护君主权力的统治,以帝国利益为最高原则,皇帝个人意志具有法律效力,主张********,歧视异教徒。令人感叹的是,罗马法典以人人平等的自然法为起始,最后却以维护君权统治为结局,连续数个世纪的罗马法律建设,最终未能抵挡住君主****的压力。
然而,罗马法典的精神并未因此而消失殆尽,罗马法典是古代法律建设中的伟大实践,它的每一步都表现出激烈的思想与政治斗争。它是奴隶制度下国家法律的产物,表现出奴隶主阶层与贵族的意志与利益。历史的复杂性在于,它也是平民与贵族斗争中的产物,其中也反映了平民斗争的成果。所以正如世界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创造,历史在创造它的同时,就规定了它的局限性。如果把罗马法看成是万能的、永恒的法律体系,这种看法是不合实际的。
二、民族国家的法律
罗马帝国崩溃之后,各民族的独立已经势不可挡,虽然宗教势力与皇权仍然在阻碍着古代民族国家的独立,但毕竟已经难以奏效。文艺复兴之后,早期民族国家的趋势已经出现,西方的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大的变化。罗马法律是建立在统一的奴隶制帝国基础之上,它主要解决帝国统治的秩序问题。近代资产阶级国家诞生之后,迫切需要有为民族国家制度服务的法律思想与条文。
西方近代法学理论中,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三权分立原则,这种原则是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他认为,立法、司法与行政的三权分立是最为合理的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他指出: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物的执行权。根据以上的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长久的法律,并且修改或废止原来制定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根据第三种权力,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而把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三权分立原则的提出标志着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发展的新阶段,它代表着民族国家形成进程中的法学思想,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历史经验总结。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最先取得成效是在英国。1066年,威廉成为英国国王,英国进入封建社会。亨利二世继承王位后,反对地方贵族制定的地方法律,于是设立国王委员会,设国王法官一职。国王委员会同时有立法权与司法权。可以说亨利二世所实行的是中央集权政策。约翰王时代,贵族们起草了大宪章,限制国王权力,也部分地代表了商人、市民与农民的共同利益。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主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国王要尊重大臣的权利,大臣也应当尊重其仆人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商人与农民的财产,不得随意征税;只有法律才能证明某人有罪,尊重人权;商人有经商的自由,国王不得否定城市特许令。
从11世纪到18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经历过复杂激烈的斗争与反复。17世纪初期,斯图亚特王朝的****时代,以君权神授的口号欺骗百姓,利用国教来维护和加强王权。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王室接受国会的《权利法案》,英国王权****被废除,实行君主立宪。
英国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度,正像孟德斯鸠所总结的那样,体现了三权分立思想: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上院与下院组成,分别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由以首相为首长的内阁行使行政权,而司法权则由法院与司法机构行使。
近代法律制度之推行在英国最为成功,而法学思想的硕果却出现于法国。法国启蒙主义与1789年法国大革命都对法学思想的发展有独到的作用,法国法学家西耶斯(Emmanuel Joseph Sieyes,1748—1836)从自然法哲学出发,对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观念进行批判,提倡以保障公民财产与个人自由的精神作为法律的基础;提出宪法的“合法性”并不在于君主的权威,而在于国民的意志。他参与起草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体现出法国大革命精神,并且成为了美国革命的思想武器。当然,法学思想的研究与法律实践二者是不可分离的,英法两国的法律与法学的进展体现出欧洲法律的性质与特色,其历史贡献是不言自明的。
三、现代欧美法律制度与法学思想
欧洲的三权分立原则在美洲大陆取得了胜利,并且产生了与欧洲不同的形式,也代表着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学的重要进展。1787年美国通过联邦宪法,即《1787年宪法》,该宪法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与联邦制度的结合,这是欧洲以前不曾出现过的。
有一个人物在欧洲与美国的政治风云中同时留下了痕迹,这就是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托马斯·潘恩曾经亲身参加了美国独立战争,以后返回法国,成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投身法国大革命,任制宪会议议员。他的法学思想中,将自然权利发展到公民权利,将人权观念推向新的阶段。他主张建立共和国,克服简单化的民主思想,推崇代议制。他还预见到,欧洲有可能将来成为一个大的共和国。美国的民主主义思想家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是《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曾任美国第三任总统。在《独立宣言》中,他以天赋人权为思想基础,主张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政府行政必须坚持正义性;提倡出版与宗教自由,为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与行政行为建立了准则。托马斯·潘恩和托马斯·杰弗逊在近代法学向现代法学思想的转换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学史家认为,杰弗逊式的“平民与自由主义的民主”是对启蒙主义民主的超越,启蒙主义的民主是拥护君主立宪的,而美国式的民主则是实行共和制度的。西方法学的发展从宏观来看是一个圆形结构,开始的罗马法是以民法为起点的,体现了一种共和国的古代民主法制传统,但是当代西方法学却是以国家法为终结的。西方法学发展的轨迹是从私法为重点开始却以公法为中心结束,这是一种值得深思的历史现象。
19世纪以后,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边沁等人的学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治法律的改革。1832年通过改革法案,1848年谷物法被废除,其后,宪章运动与社会主义思潮兴起,这使得英国现代法律制度得以实行,也使得英国处于欧洲法律制度改革的前列。从大宪章开始,英国的法制就走上了稳定与求实的发展道路。
美国的最高司法机构是最高法院,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与互相制衡的机制。从宪法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数十次的修宪,主要是增加了反对歧视黑人与妇女等方面的内容。从美国政治总进程来看,美国政府克服了联邦制度行使初期的权力过于分散的局面,加强了国家权力。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它的历史意义在于明确提出以总统来取代王室,以人民可以掌握的力量来取代世袭的皇家权力。
20世纪西方法律与政治制度经历了分化,特别是三四十年代,意大利与德国实行军国主义,破坏民主法制,建立法西斯集权政府,发动世界战争,给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灾难。这一历史教训使人民反思现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与思想,看到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下的隐患。
有鉴于此,法学家哈耶克(Von Hayek,1899—1992)提出了复兴古典自由主义等号召,他在《法律、立法和自由》、《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宪章》等著作中,从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出发来研究法律与国家制度,主张实行真正的个人自由,这种自由不是别的,正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它意味着免于他人的强制,而其实现则取决于一个私人自治空间的创设。这种意义下的自由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法治的。“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状况区分开来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这种向自然法思想的回归当然不是一种复古,而是具有新内容的发展。
近年来,欧盟正在酝酿通过一部欧盟的宪法,这部宪法适用于欧盟各国,法国等国家还就这一宪法进行了全民公决。这一进程本身就体现出欧洲法治的特点。如上所述,欧洲统一体与欧洲统一宪法的思想在西方文化中由来已久。目前这种努力正在进行之中,至于它的未来与前途如何,特别是这种欧洲统一宪法会起到怎样的作用,还要由历史本身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