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黑白之间——中国历史文化中的任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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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中国侠文化的审视与思考(4)

此外,根据百度百科中收录,以及《中国青年报》的报道44,山西省繁峙县副检察长、反贪局长穆新成,贪污受贿资产超过1亿元,却被称做是“劫官济贫的侠客”。县新华书店看大门的妇女孩子考学却无力供养,穆新成托人送去5000元。还和一名矿老板曾共同在兴育学校设立奖学金,2004年至2007年共捐助12万元。1991年起承包5000多亩荒山植树,18年不辍,投资巨大,是媒体褒扬的“植树大王”。穆新成确信他的钱“来路正当”。有人称他为“穆大侠”,也有人称他“侠贪”。穆新成在家排行老二,也被人称“穆二小”,江湖人称“二哥”。媒体披露,穆新成在当地百姓中口碑甚好,有百姓为其喊冤,称他的敛财行为是劫富济贫。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侠文化对民众认知的影响。不仅是民众,像穆新成这样的国家公务员,也受侠文化的影响,认同侠义行为,并以此方式行事,却忽略了作为公务人员本应有的行为方式,漠视国家的法制。而民众也因其侠义行为,忽视了他贪污的事实,称其为大侠,为其喊冤,这同样也是在侠文化影响下,民众产生了不符合当代法制的认知以及行为方式。基于民众的心态,以及在侠文化影响下的民众的认知与行为方式,普通的民众在现实生活中对待具体问题的方式会是怎样,民众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依靠政府与法律来解决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正规途径之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些须通过对侠文化与社会“私力救济”二者间辩证关系的探讨来加以深刻理解。

众所周知,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抑制“私力救济”,即把一切冲突纳入程序化、法制化的渠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私力救济”往往被认为应当抑制和抛弃,但是当国家资源和能力有限,公力救济的范围有限时,便无法完全排斥“私力救济”。同时,法治建设的过程是漫长的,公力救济的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私力救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对法律的补充与替代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说,法与侠文化一直以来就是对立的范畴,侠文化挑战着法的程序与规范,而真正的法制与法制社会容不下侠的存在,两者之间有着矛盾与冲突。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认可了,并纵容了“社会私力救济”行为的存在,就是在本质上与法精神相冲突,当一个社会中的民众都认同了可以通过私力行为解决问题的时候,社会将会一片混乱;如果人人都可以,并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去做正义的仲裁者的时候,每个人都会以一己之力来解决问题。只要符合民众所认同的公平正义就可以理所应当,社会将会倒退回前法律社会。因此,即使如今的法律存在着怎样的不完善,都不能纵容过多的“社会私力救济”行为,因为这样会使民众有法不依,凭意气用事,使法律成为空文。这就是为什么当社会法制还不够完善时,在法规方面却依然坚持不肯定与支持“社会私力救济”的行为,甚至产生很多行侠者见义勇为反倒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支持,最后需要民意的支持与民众的呼声才能让义士免于遭受刑罚。这也是为什么民众始终对法律存有不满,因为法律所护的正义与民众所理解的正义之间存在着差异。而目前可以说我国仍处于完全的法制社会的过渡期,很多的法规都仍需不断地修改完善,因此,在达到理想的法律社会之前,民众的不满将会一直存在,侠与法的矛盾,“社会私力救济”与法律程序之间的裂痕将一直存在。

如果说“社会私力救济”是一种主动行为的侠文化的体现,同时只有不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私力救济”才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维护作用,那么社会资本与侠文化的关系是,适度的侠文化以及侠义行为会对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社会良好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侠文化的缺失会降低社会资本。

当今,尽管“侠”已消亡,但凝结在人心之中的是非公理、除暴安良等侠文化心理却并未消失,侠义品质在每个时代被默默嘉许,成为一种精神。武侠小说、影视的流行便是典型代表。当下尤其是20世纪90 年代以降,“侠”作为一个符号,甚至成为时代的强音,至少在大众文化层面如此,如“黄飞鸿系列”一直到《英雄》、《十面埋伏》等武侠片大热, 以及金庸、古龙作品走俏,奇幻武侠作品热卖等。为什么这些作品在大步走向法治国家的中国持续走热?有学者追根溯源, 指出:“自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极其复杂的多元结构中,就本土范围,市场经济的全面启动,社会进入商品经济转型时代,人们原先的精神化生存坠入了激烈的物欲竞争,信仰坍塌,理想破灭,心态不平,转型期不可避免的社会心理问题随之纷纷出现:迷茫、焦躁、道德沦丧、价值失范。国人本已焦灼不堪、迷乱不已的心理因此越发脆弱。一方面迷茫困顿、一方面又本能地滋生消极和对抗。矛盾重重中人们的目光游离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企望从虚构的世界中寻找自我的寄托和自尊自信的支点。45在这个意义上,侠文化的兴盛“从一开始,它就顺应国人逃避现实的心理趋向,抓住了大众灵魂深处的懦弱和对社会人生不同程度的不平心态”46。当下的中国是发生着巨大变革的时代,变革的过程中必然出现许多问题,而法律的调整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因为程序、 时效等的限制,正义的实现也不像人们想象的说来就来,尤其是在人们渴望得到法律救济时。但我们要说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上帝,不能指望法律解决所有的不自由现象,毕竟从功能上说,法律是有一定局限的,法律只是人们获取自由的较优的制度选择而并不是全部和唯一的选择。倡导自由、正义是当下法律不变的追求,这种制度自身在不断完善。侠在当下作为大众社会文化心理的表征形式,其对自由的诉求,反映着法律自由在当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也给我们的法律提出了挑战。

具有悖论意义的是,侠义精神与法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也非常地契合,法律所具有的一般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和秩序等,也是侠文化的精神追求。也就是说,“侠义”本身并不与法律相冲突,这种精神从本质上来讲是积极的,引导人们向善的,甚至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与法律基本精神并不矛盾。“侠的形象是中华民族理想人格的象征,侠之精神是中华民族高尚情操和生命意志的自然流露。”47“在我们今天业已形成的‘侠文化’概念中,正义价值乃是其最主要的构成因素,抽去此项判断,侠就很难确定其特定的文化形象。”48在乱世之中,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的生存权都处于朝不保夕的状态,而那些自布衣出身的侠士,是最能体会到这种生存状态的困苦和无可奈何的,于是他们挺身而出,维护朴素的社会正义。韩非子,是中国最早谈到侠的人,他说“侠”有三大品格:第一是“弃官宠交”,这是对不自由秩序的抛弃。第二是“肆意陈欲”,这是对成为主人的自由秩序的追求。第三是“以武犯禁”,这就是对不自由秩序的反抗。侠义的精神又是对平等理想的追求,他们实践着自我价值追求的理想。等级社会使得中国的市民阶层更加执著于“平等”的理念。而侠士奉行“兼相爱,交相利”,于是,无条件的兼爱造就了“平等”,有条件的兼爱则形成“义气”。侠者轻财好施,振穷救急,正是为了实现“兼爱”。侠者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则是为了铲除人间的某些“不相爱”。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的融通导致的结果是合法“私力救济”的产生。法律提倡和鼓励的和解、调解、自主和共同体互助性纠纷解决方式,属于合法“私力救济”。现代社会,侠义精神仍是一种正义感的体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种正义感引发的行为,往往是正当合法且值得提倡的。例如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这些行为与传统侠义行为中“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义基本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