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黑白之间——中国历史文化中的任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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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任侠文化是一把双刃剑(2)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一直是社会的现实,国家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去保障他们的权利,其本身就会构成社会潜在的危机。他们不能够通过政府公正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争端时,或者会发愤一击,或者借助政府之外的其他力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社会上出现“以报仇解怨为事”的任侠群体,便不足为奇了。钱大群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复仇’彻底消亡的前提是:国家的司法做到有罪必罚,罚必公正,使‘复仇’客观上成为不必要。”[20]从本质上讲,现代法律正是依据这种精神制定的,有些法学家就说:“在某种意义上,任何法都是一种报复,只不过现代法作为文明的报复采取了更优越和更精确的形式,使报复成了包含在犯规行为内的一种自身的因素,报复的量和质与犯规的量和质和谐地统一起来。”[21]

三、任侠文化的消极作用

(一)任侠者的秘密化与组织化

任侠者通过广泛交游加强了组织化的程度。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借助这种方式,可以构建起一幅为他们所利用的庞杂社会关系网络。以汉代为例,任侠者与权贵、豪族等的交通,便是他们寻求“保护伞”,试图得到政治庇护的交游方式之一。这种情况,尤其在“侠魁”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所谓“侠魁”,是指史书称谓那些从任侠者群体中发展出来的领袖式人物,他们也是任侠者逐步组织化的重要标志。与汉高祖同时的鲁侠朱家,“所藏活豪士以百数,其余庸人不可胜言”。可见他俨然是这些组织化了的侠士中的魁首,以致“自关以东,莫不延颈愿交焉”[22]。但同时,他又敢于藏匿“数窘汉王”,“为气任侠,有名于楚”的楚将季布,当时,“高祖购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及三族” [23],他在濮阳周氏、汝阳侯滕公等人的帮助下,多方打点,替季布求情,并最终使季布得到赦免,充分说明了他庞大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是先秦游侠无法比拟的,剧孟也是如此。《史记·游侠列传》记载“七国之乱”时,周亚夫在河南得到剧孟,高兴地说:“吴楚举大事而不求孟,吾知其无能为已矣。”剧孟的势力在当时社会上的地位,可见一斑,如果他不是赫赫有名的侠魁,与诸侯又无甚交往,如何能有如此大的政治号召力和影响力。郭解被迁徒时,“诸公送者出千余万”,可以想见其排场。基于汉代的国家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游侠的活动,交结王侯权贵是迫不得已寻找“知己”的选择,也唯有如此,他才能为自身及其他侠客找到可靠的“保护伞”,因此,交通王候,出入贵戚之家,使得这种“互惠互利”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汉代任侠者很显著的一个特征。侠魁既是任侠者组织内部的领袖,又是社会群体中很有影响力的权威人物。郭解作为侠魁,在民间很有威望,他到附近的郡国去,常为人调解处理各种棘手的事,因此获得了空前的声誉和尊重。这说明了侠魁在组织化的任侠者内部已具有相当的权威,并已影响到某种社会局面。

需要提及的是,随着民间的任侠者组织化愈来愈强,因其“以武犯禁”的暴力性,危胁着统治者的统治,故常处于被镇压打击之列,于是便又生出了许多性质不同的组织类型,例如后来出现的绿林、帮会、秘密社会等组织,今天所谓“黑社会”犯罪集团,也是上承其余绪产生的变种之一。

(二)任侠者暴力行为的社会效应

正如前面提及的,游侠、刺客等绝大部分有一技之长,依武恃勇,进行有目的的社会活动。《韩非子·五蠹》言:“其带剑者,聚徒属,立节操,以显其名,而犯五官之禁。”荀悦《汉纪》:“立气势,作威福,结私交,以立强于世者,谓之游侠。”颜师古注《汉书·季布传》“任侠”云:“任谓任使其气力,侠之言挟也,以权力挟辅人。”[24]都是暴力达到目的的意思。事实上,这一基本史实贯穿于整个中国传统时代,此类事例比比皆是,举不胜举。譬如,以两汉为例,司马迁在《史记·游侠列传》中记述的剧孟、郭解之流,都是此类典型代表,班固在《汉书·游侠传》中描述的陈遵、楼护等人的行经,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后世行走江湖、啸聚山林的任侠者个体及其组织,无不将这一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作为中国古典名著的《水浒传》通过文学艺术的方式也较真实地反映了这一历史特点。

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是大学生健康成才的重要条件。由于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大众传媒对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尤其是影视、游戏的宣传效应不可忽视。目前我国大众媒体中暴力犯罪的内容愈演愈烈,大肆泛滥,这对社会成员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更遑论成长中的大学生。英国著名社会活动家怀特豪夫人一生致力于反对传媒中的暴力,她有一句名言:“充斥于大众传媒的也会充斥于人间。”[25]暴力亦是如此,它会诱使人犯罪,危害社会。

必须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大众传媒不遗余力地宣传以江湖侠客为内容的书籍与影视作品,再加之一些所谓文人“超常”的想象力,描绘和构建出一个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理想的、虚幻的任侠世界及各色江湖人物等,极力鼓吹超于现实的所谓任侠精神和暴力行为,甚至将暴力合理化,去迎合某些社会成员的口味。事实上,中国传统的以武侠文化及帮会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部分和当代犯罪文化的相互结合,已成为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意识形态之一。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任侠文化,说到底,就是一个看似绚丽多姿的罂粟花,这既会让孩童们迷恋于此,更会成为成年人恒久咀嚼的童话与美梦。它真实地反映了传统时代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权利无助时的一种无奈“情结”,即寄希望于个人或群体困厄之际及时出现超级“拯救者”。正如我们以上分析说明的那样,终中国传统时代,应如此社会需要的任侠者大有人在,甚至前赴后继,但一个基本的史实是,他们不仅没有成为救世主,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暴力组织化的倾向,这种凭一己喜好断人生死的非理性行为,事实上与现代文明社会是无所助益的,现代社会社会成员权利的保障是多方面的,首要条件就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得到确立。尽管时至今日,众多的民众一厢情愿地希冀“侠”的出现,网民们甚至冠以 “上海杨佳案”的杨佳、“湖北巴东案”的邓玉娇以“大侠”、“侠女”之名,但这恰恰反映社会弱势成员自身权利受损得不到应有保障时,无可奈何的发愤一击,难道现代社会,每每都要通过如此的“侠行”来维护我们的权利?难道你真以为小说家言“侠之大者,为国为民”,会给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带来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如真能如此,我们就不需要花一两百年进行社会全面变革的近现代化了。真实的情况是,我们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完成这一历史转型,社会成员应有权利的保障之路仍然荆棘丛生。

大学的人文艺术类课程应该起到追溯历史、注重事实、深研细挖、关注现实、客观公正地评介历史文化,理工院校更需如此,因此,我们在理解中国古代任侠文化的基础上,必须要全面看待当下的“武侠文学”,不能深陷这一“怪圈”而难以自拔,尤其是文化判断力比较薄弱的理工科大学生。

①本文曾发表于《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1] 孙云:《政治权力场的斗争和任侠者的产生》,《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9期。

[2] 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五蠹》,中华书局,1998年,第456页。

[3] 班固:《汉书·游侠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697页。

[4] 荀悦:《两汉纪·前汉孝武皇帝纪》,中华书局,2005年,第752页。

[5] 司马迁:《史记·季布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2729页。

[6] 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3181页。

[7] 周才珠、齐瑞端译注:《墨子全译·经上》,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2页。

[8] 周才珠、齐瑞端译注:《墨子全译·经上》,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17页。

[9] 孙云:《名利的驱动和任侠者的组织化》,《船山学刊》,2006年第1期。

[10] 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3181页。

[11] 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878页。

[12] 焦循:《孟子正义·尽心下》,中华书局,1987年,第955页。

[13] 范晔:《后汉书·桓谭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955页。

[14] 张国风:《公案小说漫话》,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9页。

[15] 王符:《潜夫论·述赦篇》,汪继培笺,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14页。

[16] 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魏志·闫温传》,中华书局,1960年,第958页。

[17] 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3187页。

[18] 江子厚:《武侠丛谈·陈公义师徒》,上海书店,1989年,第185页。

[19] 汪涌豪:《中国游侠史·序二》,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页。

[20] 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考》,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9页。

[21] 蒋德海:《伦理文明,还是法治文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22] 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3184页。

[23] 司马迁:《史记·季布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2729页。

[24] 司马迁:《史记·季布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2729页。

[25] 何秉松:《黑社会犯罪的自组织原因论》,《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