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聚居村镇调查研究:单家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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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婚姻和生育(1)

婚姻(marriage)历来是人类学、社会学领域经典而又复杂的学术问题,这是由它们在人类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所决定的。它不仅是人类自身再生产最具理性和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家庭和亲属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婚姻通常是指男女两性之间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制度的规定而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社会制度。人类学家对婚姻现象有更为深刻的认识,费孝通教授认为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婚姻的意义是确立双系抚育。默多克教授(George P.Murdock)指出:婚姻是社会所许可的男女之间性与经济的结合。婚姻必须既包括性关系又包含经济关系,只有当经济与性结合在同一种关系之下时婚姻才能成立,而这种结合也只出现在婚姻关系之中。婚姻具有普遍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的婚姻观念、习俗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制度,有他们自己关于婚姻的一整套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

一、单家集回族的婚姻观念

婚姻观念是人们对婚姻的基本态度和行为取向,比如人在其一生中是否必须要结婚、应该如何选择配偶、何时结婚以及对离婚的态度等。

(一)婚姻在人生历程中的地位

人在其一生中是否必须要结婚?人们怎么看待婚姻?这在不同文化传统下有所差别。回族人重视婚姻,认为婚姻是“真主之明命”,它既可以满足人类的情感和生理需要,又是人类自身得以繁衍的唯一合理途径。《古兰经》上说:“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16:72)相爱的人结为婚姻、组成家庭是“穆斯台哈卜”(mustahabb,可嘉的行为),凡有能力和条件婚配而奉行“独身绝欲”者,“上违主命,下背人伦”。

在单家集,人们往往把婚姻视为社会成员从青少年向成人阶段过渡的重要标志,这一点对男子来说似乎更重要,一个男子如果娶了媳妇、建立起自己的小家庭就算是真正长大成人了。父母对子女的婚姻负有重要责任和义务,督促和帮助子女完成婚配、建立家庭后,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即告结束。子女如果到了结婚年龄却迟迟不结婚,父母就会感到着急,村里的人也会在背地里议论纷纷。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中国的父母活得太累,这在单家集是能够得到证实的。在田野工作中我收集到这样一个事例:

该村有姓苏的老两口,一辈子生了7个孩子,3男4女,排行最小的是个男孩,经名叫哈格儿。老儿子总是受到父母更多的疼爱,所以就管他叫老娃子。随着年龄的增长,前面6个子女都结婚成家了,只剩下最小的儿子还没有成家,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操劳一生的母亲不幸得了重病。用苏老汉的话说,老伴得的是随时都会“口唤”(去世)的病,但她有一个扯心(牵挂),就是还没有给老儿子拉扯上媳妇子。就是因为这个扯心,为了给老儿子娶上媳妇,这位母亲顽强地忍受了半年多致命的病痛。娶媳妇那天,她亲自指挥几个女亲戚制作宴席,看上去就像没有生病一样。可等到儿子的婚事办完后人就不行了,心愿了却了,精神上放松了,病情也加重了。不久,这位母亲就去世了。她在临终的时候说:娃娃们都娶上媳妇儿成人了,我也就没啥扯心了。

(二)择偶

伊斯兰教明确而适度地赋予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权,强调婚姻的缔结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算合法,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拒绝这门婚事,那么这桩婚姻就不合法。家长对其子女的婚姻负有责任和义务,但没有按照他们自己意志一手包办的权利。如果男女双方在相互选择和相爱的基础上愿意结为夫妻,父母即使不满意也不能阻止他们。上述内容在《古兰经》和《圣训》中均有明确的表述。从很多研究者在相关研究成果中的表述看,回族的择偶方式比汉族表现出更多的家长专制色彩。在田野工作期间,笔者借助访谈和参与观察相结合的方法对单家集回族青年的择偶方式做了较为深入的考察,结果表明,当地回族的婚姻既不存在绝对的包办也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恋爱,而是呈现出一种多元形态,仅仅用“包办婚姻”和“自由恋爱”二元对立的概念不足以全面解释乡村回族社会求偶方式的属性。

1.三种类型。

(1)父母主导型。所谓父母主导型是指家庭中的父母在子女婚事的提出,婚姻对象的选择、考察以及婚事的最后拍板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类家庭的特点是父母或其中的一方对子女的婚事非常看重或比较专制,子女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

(2)亲友推动型。即在亲友积极参与和主动帮助下完成的婚姻。婚姻在社会上总是受到人们的关注,人又是生活在因各种关系而结成的网络中,某家的孩子如果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就会受到乡亲邻里和亲戚朋友们的注意。如果张某有个女儿到了结婚的年龄,则他家所在的村子里的人,他的兄弟姐妹、他妻子的兄弟姐妹,他的儿媳妇、女婿以及与他家有其他密切往来的所有人都有可能在自己所熟悉的社会网络中主动为张某的女儿物色对象、撮合婚事,他们中的一位最终会成为这桩婚事的媒人。媒人在乡土回族社会受到尊重,他们的努力不仅会得到当事人现实的物质报酬,而且在“来世”也会得到真主的回赐,所以很多人都乐于做媒。

(3)自我主导型。即以青年男女本人为主导而完成的求婚。随着农村回族教育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农村地区存在着一个以青年人为主的流动性群体,他(她)们多在村庄外的集镇、县城甚至更远的地方从事各种非农业劳动,社会交往圈子比原来扩大。这一方面强化了他们在婚姻上的自主意识,另一方面人际关系网络的拓展为他(她)们寻找人生伴侣创造了良好条件。单家集有好几个青年人是在新疆打工时找的对象,后来把对象领回来结了婚。

2.两个原则。

(1)男方主动原则。男方主动就是指在任何类型的求婚中,男方多处在主动地位,一桩婚事由男方首先提出,女方家一般不会主动提亲;在缔结婚姻前,男子必须要主动到女方家正式求婚,相互见面,这实际上是男性本位意识的一种折射。这种正式求婚仪式在单家集被称为“端开口茶”。所谓“端开口茶”,顾名思义,就是要借助向女方家送糖、茶、果品等方式促其心上人开启玉口,正式答应这门婚事。笔者在单家集也见到了女方家主动提出把自家女儿嫁给某家男青年的事例,当地人把这种求婚形式称为“倒央媒”。单南村单翔两口子就是这样结婚的。

(2)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指一桩婚事中不论是以父母、亲友为主导,还是以男女青年本人的自我交往为主导,婚事最终确定前都要经过一个对话和协商的过程,对话和协商的主体是父母和处在当事人位置的儿子或女儿,另外,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亲友、邻里也会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对话和协商,表达自己对某一婚事的意愿和态度。

(三)初婚年龄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回族是倾向于早婚的。许多学者在相关研究中也认为早婚是回族人口多年来的历史习惯。应当指出,这种判断更多源于宗教教义而缺乏实证资料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男22岁,女20岁方可结婚;男24岁,女22岁以后结婚属于晚婚。考虑到回族的早婚习俗,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中把本地区回族的结婚年龄放宽到了男20岁,女18岁;男22岁、女20岁以后结婚属于晚婚。2003年,西吉县因为没有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而被亮了“黄牌”。为了采取切实措施摘掉这块不光彩的牌子,县政府下决心对全县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入户摸底。笔者根据《兴隆镇计划生育情况摸底〈单家集分册〉》对该村回族的初婚年龄进行了抽样分析。

该村男性初婚年龄在20岁以下的占总数的15.63%,女性初婚年龄在18岁以下的占总数的12.50%,也就是说该村回族男性和女性的早婚率分别为15.63%和12.50%。男性的初婚年龄集中在20岁~24岁之间,占总数的75%;女性的初婚年龄集中在18岁~24岁之间,占总数的86.98%,其中在18岁~19岁之间完成婚配的占总数的63.54%。张天路等人根据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对我国回族的初婚年龄做过统计,其统计结果是:回族人口中男性和女性的早婚率分别为3.53%和4.30%,将我所做的统计与这两个数据相比较,回族的早婚率比以前提高了。将配偶的出生时间与其初婚年龄相对照可知:早婚与人们的年龄有关,在我的样本中,20世纪60年代以前出生的男性和女性的早婚率分别占早婚总数的69%和71%,也就是说该村的早婚现象主要集中在年龄较大的人群中,比如在我的原始统计中,男性初婚年龄最小的为16岁,女性初婚年龄最小的15岁,其中这位15岁就已为人妻的女性是1943年出生的。以上比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回族婚姻观念的变迁——如果说过去回族是倾向于早婚的,那么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乡村回族社会正在放弃早婚的习惯,晚婚现象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该村男性和女性的晚婚率分别达到52.08%和23.96%,这种情况不仅可以从统计资料中反映出来,而且在我所开展的个别访谈中得到了证实。

(四)“尼卡哈”与结婚证

“尼卡哈”(nikah)一词是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结婚”、“婚姻”。根据伊斯兰教教律,“尼卡哈”是判断一对青年穆斯林男女婚姻合法性的基本尺度。在信仰伊斯兰教国家,青年男女念了“尼卡哈”如同领到了结婚证,就可以成为合法夫妻。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回族青年男女在结婚之际都要请阿訇念“尼卡哈”。其大致过程如下:

阿訇在父母、媒人及其他亲友的陪同下当着一对新人的面首先用阿拉伯语念一段婚姻方面的经文,汉语意思为“万能的主啊!感谢你的恩典,请你襄助他们两人的婚姻完美”。阿訇念完经文后用阿拉伯语或汉语首先向女方发问“是否愿意嫁给男方?”女方回答“愿意”,然后问男方“是否自愿娶女方为妻?”男方回答“我愿意接受这桩婚姻”,父母、证婚人和一对新人给阿訇说“色俩目”后仪式即告结束。“尼卡哈”仪式中在场的人都是这桩婚姻的证人。

念“尼卡哈”是回族婚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这是一种源于宗教教义的婚姻规则。按照回族的传统,只要念了“尼卡哈”,婚姻就合法了,但如果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那么回族人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如何处理民族内部传统与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呢?调查结果表明,单家集回族对婚姻合法性的认可主要以“尼卡哈”和公众性的娶嫁仪式为依据,而把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看做婚姻合法性的一种补充形式。换句话说,如果请阿訇念了“尼卡哈”同时举行了结婚仪式,则由此建立的夫妻关系就是合法的,即使未领结婚证也能为社区内的民众所认可;如果只领了结婚证而没有念“尼卡哈”和举办结婚仪式,就很难为社区内的民众所认同。总之不论是否领了结婚证,“尼卡哈”仪式是必须要举行的。笔者在单家集的田野调查中与单南村干部单义的一段对话有助于我们了解乡村回族人对婚姻合法性的认识——

笔者:咱们这儿的人结婚时领结婚证吗?

单义:大多数都领了,少数没有领。

笔者:一般在结婚前领还是结婚后补领?

单义:这个我们村上没有统计过,不好说。

笔者:能不能估计一下?

单义:根据我的了解,大概有50%~60%的人在结婚前都要到乡上登记,20%~30%的人是结婚后慢慢补领的。大部分人都自觉着呢,没领(结婚证)的是少数。

笔者:你结婚时领结婚证了吗?

单义:后来补领了一个,这个《婚姻法》是允许的。

笔者:结婚时如果领了结婚证不念“尼卡哈”能行吗?

单义:不行。

笔者:为啥?

单义:你应该知道,这是回民的一个习惯,人老五辈都这样做着呢。不念“尼卡哈”的姻缘真主不准承。原来县上好像有个规定:阿訇只能在见到结婚证后才能给新人念“尼卡哈”,不管咋规定,“尼卡哈”总是要念呢,阿訇也得听主人家的。

单义:你结婚时念过“尼卡哈”吗?

笔者:念过。

单义:这就对了。

(五)关于离婚

伊斯兰教赋予人们离婚的权利,但反对草率和随意的离婚。《圣训》中说:“离婚是在真主允许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讨厌的事情。”概括说来,回族社会的离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夫妻感情和婚姻的维系以丈夫善待妻子和妻子忠诚于自己的丈夫、注重道德操守为前提,如果妻子缺乏道德操守,对自己的丈夫不忠,丈夫就可以提出“休妻”。

第二,如果丈夫虐待自己的妻子或有其他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的行为,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这意味着回族家庭中离婚的主动权并不总是握在丈夫的手中,不是丈夫说离婚就可以轻易离婚的。

第三,妻子不生育子女或一方身患重病(麻风病等高危传染性疾病除外)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第四,注重夫妻关系的修补和调解。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有了某种过错,另一方应加以劝说和挽救,给对方反思和改正错误的机会。当夫妻之间不和睦时,可以请人调解。《古兰经》上说:“你们应当善意地挽救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不要为妨害她们而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2∶231)“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选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35)

第五,离婚须择适宜的时间。如果离婚已势在必行,那么丈夫只有在确知妻子没有怀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离婚;如果妻子已有身孕,就应推迟离婚时间,直到孩子分娩,以便确认孩子的身份及对他(她)的抚养义务。

第六,夫妻双方离婚后,丈夫要为前妻提供“一份照例的离仪”,即一定数量的补偿费。《古兰经》还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丈夫对结婚时给妻子的聘礼“丝毫不得索回”(2∶229),“即使你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4∶20)从我们对单家集回族的实地调查看,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如果离婚是由男方主动提出并且女方处在不利境地,则男方要给女方一定数量的补偿,结婚时送给女方家的彩礼不得收回,但女方有权索回自己的嫁妆;如果离婚是由女方主动提出并且男方处在不利境地,则女方家要退还一定数量的彩礼。至于具体的数量以及其他责任和义务则要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