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汪少华
古人有“郢书燕说”与“辽东白豕”的典故,意在讽戒穿凿附会与少见多怪。客观地说,由于时代的日新月异,今人与古代诗文愈来愈远,愈来愈隔膜,少见多怪是必然的;快节奏的消费时代缺乏精雕细琢的氛围,遭遇功利困扰的训诂实践,也不可避免郢书燕说。惟其如此,就训诂学这门古老的学科而言,运用传统而科学的训诂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方法训练和实践指导,关注并解决古籍整理、辞书编纂和语文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这与理论建设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许嘉璐先生在1980年代曾强调:
任何一种语言,特别是它的词汇,无不受使用该语言的人们在其中生活的环境的制约。文言几乎伴随着封建社会延续了两三千年,它所反映的生活,特别是各个时期的风俗习惯(包括某些制度),前后变化很大,有些已不为今人所熟悉了解。这就给我们的注释工作增加了困难。根据古今习俗的差异,对有关词语做出准确的注释,让读者正确地认识古代社会,是古书注释者的责任。
语言为全社会所共有。语言的任何一个“零件”必须为整个社会所了解、所公用、所遵循,否则语言就完不成其作为交际工具的任务。这一特性体现在语词上,就是它的每个含义与用法一定是“无独有偶”的,即不但“在这里”这样讲、这样用,在别的地方也应如此。古人不信孤证、重视前人有无成训,就是这个道理。
训诂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就是由于对古代生活习俗的不了解,由于对语言社会性的忽略。例如李白《静夜思》:“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长干行》:“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对于其中的“床”,二十多年来新解不断,竟然有五种之多:
第一种:“床”是榻,长0.84米,只能容一人独坐。《初学记》卷二十五引《通俗文》曰:“床,三尺五曰榻,八尺曰床。”《释名·释床帐》曰:“人所坐卧曰床……长狭而卑曰榻,言其榻然近地也。”李白《长干行》:“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小姑娘“门前”摆上一张卧床,当然说不通,也只能是榻。东汉的一尺约合公制24厘米,三尺五为0.84米。
第二种:“床”是马扎,古称“胡床”:“李白拎着一个马扎,坐在院子里,在明月下思乡。唐代的窗户非常小,月亮的光不可能进入室内。尤其当你的窗户糊上纸、糊上绫子的时候,光线根本就进不来。”
第三种:“床”由“胡床”演变而来的“绳床”:“如果是睡眠之床,作者躺在床上,诗中所用‘举头’、‘低头’也是不好解释的。……唐明皇时期对胡床进行了改进,增加了高度,并设置靠背,成为类似现今使用的折叠式躺椅,具有坐、倚、卧的功能。……诗人在庭园中,倚靠在绳床上假眠,于似睡非睡的朦胧之中,身感凉意,看到绳床之前洁白的月光,便‘疑是地上霜,了。”
第四种:“床”是井栏或辘轳架(汲取井水的起重装置)。理由是:1.果真是睡在床上,就只能说“开眼”望明月,“闭眼”思故乡;头靠着枕,怎么好一下子“举头”又一下子“低头”呢?2.普通老百姓的“床”都是靠墙放的(北方的炕更是固定于墙的),怎么能绕床骑竹马、弄青梅呢?3.解作“卧床”,“疑是地上霜”句无法索解,因为室内不可能结霜,在卧床上看不见地上霜。释“床”为井栏的专文节录如下:
“床”,古义又作“井栏”,《韵会》称“床”为“井干,井上栏也。其形四角或八角”。《淮南王篇》(见郭茂倩《乐府诗集·舞曲歌辞》)有“后园凿井银作床,金瓶素绠汲寒浆”之句,“床”也作“井栏”解。《淮南王篇》以后,诗人们写到井栏,多用“银床”或“玉床”。庾丹《夜梦还家诗》:“铜瓶素丝绠,绮井白银床”句,直接由《淮南王篇》脱出。又如李白《赠别舍人弟台卿之江南》:“梧桐落金井,一叶飞银床。”李商隐《富平少侯》:“不收金弹抛林外,却惜银床在井头。”纳兰性德《虞美人》:“银床淅沥秋梧老。”李白《答王十二寒夜独酌有怀》:“怀余对酒夜霜白,玉床金井冰峥嵘。”王琦注云:“古乐府多有玉床金井之辞,盖言其木石美丽,价值金玉云耳。”
有人曾指出“床”字可解作“辘轳架”,并引浦起龙《读杜心解》载杜甫《冬日洛城北谒玄元皇帝庙》“风筝吹玉柱,露井冻银床”句引《名义考》:“银床,辘轳架。”此义差近。如果我们把前引各诗句中的“床”字解作“辘轳架”,均可通。
第五种:《长干行》“绕床弄青梅”的“床”是几案:
“床”,尚有几案(今称桌)一义,为历来字书、词书所未列,下先举《太平广记》中数例:卷111王琦条:“又见床舁珍馔,可百床。”卷115张法义条:“录事署发文书,令送(法义)付判官,召主典,取法义前案(按即案卷),簿盈一床。”卷129彭先觉条:(彭博通力大)“尝与家君同饮,会瞑,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中庭,酒俎之类,略无倾泄矣。”以上三例,或置放珍馐、酒俎,或置放文簿,其“床”皆几案也。证之杜甫诗中之“书床”,则其义更明。如:摊书解满床(《又示宗武》)。床上书连屋(《陪郑广文游何将军山林十首》之九)。风床展书卷(《水阁朝霁奉简严云安》)。散乱床上书(《溪涨》)。身外满床书(《汉州王大录事宅作》)。这五例之“床”,皆置放书卷之几案也。又《驱竖子摘苍耳》诗云:“登床半生熟,下箸还小益。”登床,谓摆放于食桌上也。其他诗文中的例,如:庾信《寒园即目诗》:“游仙半壁画,隐士一床书。”卢照邻《长安古意》:“寂寂寥寥扬子居,年年岁岁一床书。”王建《宫词》:“延英引对碧衣郎,江砚宣毫各别床。”钱起《幽居春暮书怀》:“仙箓满床闲不厌,阴符在箧老羞看。”张乔《题友人草堂》:“三亩水边竹,一床琴畔书。”《北史·赤土国传》:(大业三年屯田主事常骏等请使赤土,其王请骏等入宴)“王前设两床,床上并设草叶盘,方一丈五尺,上有黄、白、紫、赤四色之饼,牛、羊、鱼、鳖、猪、蝳蝐之肉百馀品。延骏升床,从者于地席。”《唐书·李吉辅传》:“初,政事堂会食,有巨床,相传徙者宰相辄罢。”以上各例之“床”,或置放书卷,或置放笔砚,或置放食物,亦皆几案也。
沿袭而补充论述有:
唐代韩琬《御史台记》“彭先觉”:“唐彭先觉叔祖博通膂力绝伦,尝于长安与壮士魏弘哲、宋令文、冯师本角力,博通坚卧,命三人夺其枕,三人力极,床脚尽折,而枕不动。观者逾主人垣墙,屋宇尽坏,名动京师。尝与家君同饮,会瞑,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庭,酒俎之类,略无倾泄矣。”(《太平广记》卷一九二引)文中第一个“床”字,是我们常见的家具——睡床,但第二个“床”字如仍释为睡具,则扦格难通。此处的“床”出现在“会饮”的场合,而且是正在“会饮”中,因为天色晚了,于是彭博通便一只手各持一张“床”,独自把两张“床”平稳地拿到了月光下的庭院里,“床”上放置的是“酒俎之类”(谓樽酒俎肉,泛指酒菜),而酒菜却没有一点撒泼出来,表明彭氏确实“膂力绝伦”。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器具呢?据此情理推测,应当就是我们日常使用的几案一类的用具。或以为坐椅、睡床也可以放置酒菜,未必不别有新意。此言虽不无道理,但我们要注意,此处的环境是朋友相见欢饮,地点或在家中(可能性更大),或在酒店,酒菜自然应摆在日常餐饮的用具上,而不会放在作为临时之用的坐椅或睡床上。此“床”释为“几案”,当可信之。
唐人对“几案”一类的东西称之为“床”,文献中屡见之。如杜甫《驱竖子摘苍耳》诗云:“登床半生熟,下箸还小益。”诗中“登床”的是“半生熟”的苍耳,茶碗放在“床”上,此“床”若非几案又是何物?诗中所谓“登床”,正如今之所言“上桌”。宋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卷一一引赵次公注曰:“登床,登食床也。”食床,即饭桌。
又如唐杜光庭《虬髯客传》云:“行次灵石,旅舍即设床,炉中烹羊肉且熟,遂环坐食羊肉。”(《太平广记》卷一九三引)此《传》中“床”上放置的是烹着羊肉的火炉,一行人环坐在“床”的周围吃着羊肉。此“床”若非如今之几案之类那又是何物呢?
“床”的“几案”义,在“饭床”、“食床”等复合词中表现得更为明确。如宋吕祖谦《东菜集·别集》卷二载:“宾客欲致奠于其家者,以饭床设茶与酒馔于其庭。”此“饭床”即指饭桌。《汉语大词典》已收录该词,释为“供吃饭用的几案”,甚确。现代潮州方言中,“饭桌”就仍称之为“饭床”。“饭床”又称“食床”,如唐薛渔思《河东记》云:“三娘子先起点灯,置新作烧饼于食床上。”(《太平广记》卷二八六引)“食床”一词,《汉语大词典》收之,释曰:“食桌。”由此可见,“床”的确有“几案”、“桌子”的意思。
李白诗中“绕床弄青梅”之“床”字亦当作此解。“绕床”,即谓“围绕几案而行”。其用例,在古诗中并不少见,如:李白《猛虎行》:“有时六博快壮心,绕床三匝呼一掷。”赵嘏《赠薛勋下第》:“一掷虽然未得卢,惊人不用绕床呼。”郑嵎《津阳门诗》:“绕床呼卢恣樗博,张灯达昼相谩欺。”“绕床弄青梅”之“绕床”,用意虽与此殊,而词义却并无差别。试想,男孩跨骑竹马而来,和女孩一起围绕着低矮的小平桌,边把玩着青梅边相互追逐嬉戏,这比围绕着井栏和坐具要更合情理,从意境上说要好很多。“床”字惟作此解,前述种种疑碍,始涣然冰释。
上述五说均不正确。究其症结所在,就是不明古今习俗的差异,违背了语言的社会性。
“床”和“榻”名称、形制不同,是两种家具。20世纪60年代河南郸城出土的西汉后期青色石灰岩雕刻而成的坐榻,平面呈长方形,四角有曲尺状足,长87.5厘米、宽72厘米、高19厘米。榻面刻有隶书一行:“汉故博士常山大(太)傅王君坐(榻)”。此榻之大小与《通俗文》所记榻之尺寸相当接近(左图)。榻“有坐榻,有卧榻”,卧榻可以睡觉,《太平广记》卷四○○《苏遏》:“至夕,乃自携一榻,当堂铺设而寝。”又《李员》:“一夕,员独处其室。方偃于榻,寐未熟,忽闻室之西隅有微声。”司空图《重阳日访元秀上人》:“且共高僧对榻眠。”“榻”主要是坐具,孟贯《宿故人江居》:“静榻悬灯坐。”《太平广记》卷四五八《李黄》:“李下马,俄见一使者将榻而出,云:‘且坐。’”“‘同榻”是优待礼遇,表示尊敬和亲热。《旧唐书·富嘉谟传》:“并州长史张仁亶待以殊礼,坐必同榻。”又《张光晟传》:“命同榻而坐,结为兄弟。”又《王琚传》:“玄宗命之同榻而坐。”又《张守珪传》:“时卢齐卿为幽州刺史,深礼遇之,常共榻而坐。”“汉、魏、晋时代独坐小榻的尺度大致是:长:75—130厘米;宽:60—100厘米;高:12—28厘米。”
20世纪50年代末河南信阳一号楚墓出土的战国时期的实物床,长225厘米、宽136厘米、高42.5厘米,其形制与我们今天所用的木制床大体相同,尔后二千多年没有多少改变。打虎亭东汉墓壁画中的床,床前设曲栅足大长几,几上放食案和杯盘等食器,是一种宴享时专用的大床(左图)。如果说有变化,那就是“盛唐到五代时期的床、榻已普遍增高”。文物学者明确指出从隋唐开始“床”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