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床”并非如今日仅是为睡眠或卧床而专门陈放于卧室的卧具,它是朝会、办公、宴饮乃至睡眠无不使用的坐卧具。原来中国古代人们生活习俗是席地起居。史前建筑低矮,仅蔽风雨,室内空间狭小,席地起居自不待言。夏商时依旧沿袭,周时所定礼仪亦均依室内席地起居习俗而定。室内满铺筵,人须脱履而入室,在筵上铺席以备坐卧。这时已开始使用家具,出现了低矮的坐卧具,即名为“床”,殷商甲骨文中也可见到床之形象。当时床极低矮,实仍依席地起居习俗。1957年在河南信阳长台关一号楚墓的木椁左后室中,发掘出一件拆散后葬入的黑漆木床,下设六足,床长225厘米、宽136厘米,但足高仅17厘米。低矮宽大,宜于席地起居习俗。
椅子这种典型的垂足高坐坐具的出现和逐渐流行,使得原来床为坐、卧兼用的主要坐具的地位发生动摇,并且随着椅子使用的普遍,最终使床丧失了作为办公、宴饮时坐具的功能,退而成为只用于卧息睡眠的专用家具,其陈设位置也由殿堂、官署及民宅中无处不在,而退到只陈设于专供休息的卧室之中。这种变化自隋唐始,五代北宋时日趋明显,著名的传为五代作品的《韩熙载夜宴图》中(右下图),可以看到各种桌、椅、屏风的图像,桌、椅等已是主要坐具,虽仍绘出大床,它已不是主要坐具。在图卷最后部分,还明显绘出陈放其上的被子等寝具。
唐代的“床”的确是“朝会、办公、宴饮乃至睡眠无不使用的坐卧具”。官府设床,《太平广记》卷三八○《王》:“入一大门,见厅事甚壮。西间有一人坐,形容肥黑。东间有一僧坐,与官相当。皆面向北,各有床几案褥。……厅上有床座几案,如官府者。”唐李涪《刋误》卷上《压角》:“两省官上事日,宰相临焉。上事者设床几,面南而坐,判三道案。宰相别施一床,连上事官床,南坐于西隅,谓之‘压角’。”《旧唐书·封伦传》:“内史令杨素……负贵恃才,多所凌侮,唯击赏伦。每引与论宰相之务,终日忘倦,因抚其床曰:‘封郎必当据吾此座。’”床上还可弹琴,唐蒋防《霍小玉传》:“卢氏方鼓琴于床。”唐诗中的“床”也表现出与上述文物的一致性:
记得竹斋风雨夜,对床孤枕话江南——韦庄《寄江南逐客》
小楼才受一床横,终日看山酒满倾——杜牧《宣州开元寺南楼》
楼上残灯伴晓霜,独眠人起合欢床——张仲素《燕子楼诗》
床头屋漏无干处,雨脚如麻未断绝——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且喜闭门无俗物,四肢安稳一张床——卢仝《客淮南病》
下床心喜不重寐,未明上堂贺舅姑——张籍《乌夜啼引》
独卧空床好天气,平生闲事到心中——吴融《寓言》
结发为妻子,席不暖君床——杜甫《新婚别》
美人在时花满堂,美人去后馀空床。床中绣被卷不寝,至今三载闻馀香。——李白《寄远》
显而易见,“床”就是眠床、卧床而不是榻,它能容“四肢安稳”,而非“只能容一人独坐”。《全唐诗》中大量出现的“床”,即是这种与人们生活至关密切的家具。“床前明月光”之“床”,其实正是眠床:
西楼半床月——许浑《趋慈和寺移宴》
觉来半床月——李贺《秋凉诗寄正字十二兄》
半床斜月醉醒后——郑谷《重阳夜旅怀》
穿屋月侵床——杜荀鹤《山中寄友人》
一片月落床——孟郊《秋怀》
片月到床头——岑参《宿岐州北郭严给事别业》
犹卧东轩月满床——杜牧《秋夜与友人宿》
秋月满床明——元稹《夜闲》
青轩树转月满床——李贺《勉爱行二首送小季之庐山》
呈现的都是皎洁月光照射床前或床上的景象,恰可与“床前明月光”相互印证。在诗文描写之外,扬之水先生提供了敦煌壁画“最为形象的例子”:“时属盛唐的莫高窟第148窟东壁的一幅。这是观无量寿经变中‘未生怨’故事的一个场景,图绘宫廷深院回廊曲折,重重院落中各有厅堂房舍,或前楹开敞,或三面高悬半卷与低垂的帘幕。厅堂房舍中设床,床侧或置屏风。如果我们为《静夜思》设定场景,它正不妨作为选择之一。而这样的例子真是太多了。”王运熙先生指出:对李白《静夜思》有直接影响的,是汉代的《古诗》(“明月何皎皎,照我罗床帏。忧愁不能寐,揽衣起徘徊”)和南朝的《子夜秋歌》(“仰头看明月,寄情千里光”);“床前明月光”两句所描写的是:静悄悄的秋夜,明亮的月光穿过窗子洒落在床前地面上,一片白皑皑的,简直像是浓霜。
“床”确有井栏义项,除了“新解”所引诸例之外,唐诗中也有少量诗句吟咏,例如:
却惜银床在井头——李商隐《富平少侯》
井有辘轳床上转——李贺《后园凿井歌》
玉井金床转辘轳——花蕊夫人《宫词》
前有吴时井,下有五丈床——李白《洗脚亭》
井梧花落尽,一半在银床——无名氏《河中石刻》
梧桐坠井床——唐彦谦《红叶》
澄澈泻银床——苏味道《咏井》
它们显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诗句或诗题中少不得一个“井”字,否则便不指井栏。鱼玄机《酬李学士寄簟》:“唯应云扇情相似,同向银床恨早秋。”温庭筠《瑶瑟怨》:“冰簟银床梦不成,碧天如水夜云轻。”两诗“银床”之“床”均非井栏,而是眠床。李峤题名为《床》的诗,吟咏的即是眠床。这表明语言具有社会性,词的意义是被社会所制约着的,今天我们阅读和理解古代诗文,切不可忽略这个重要原则。汉刘熙《释名·释床帐》:“人所坐卧曰床。床,装也,所以自装载也。”装载是床的特点,扬之水先生指出:“凡上有面板、下有足撑者,不论置物、坐人,或用来睡卧,它都可以名之曰床,比如茶床,食床,禅床。”因而放置器物的支架、基座也可称“床”:放琴的器具叫琴床,如白居易《和裴令公新成午桥庄》“瀑布溅琴床”;搁置毛笔的器具叫笔床,如岑参《山房春事》“一片山花落笔床”;刺绣时绷紧织物的架子叫绣床,如白居易《绣妇叹》“虽凭绣床都不绣”;将井台围置于中的井栏,也称作“床”。然而,正如我们不会用眠床的基本义去排斥井床、琴床、笔床、绣床、胡床或绳床,我们同样也没有任何理由用井床来取代眠床的基本义。显然,唐诗中单说“床”,就是指眠床,而不指榻、井栏、胡床或绳床。白居易《咏兴》“床前有新酒”之“床”指胡床,是承接上句“舟中有胡床”,正如扬之水先生所说:“如此含义众多的‘床’中,却不包括胡床。换句话说,唐人举胡床,也不会独以一个‘床’字而名之。”
井栏说学者认为“正因为古代井栏都很高,故绕井栏追逐并无危险”。然而其所宣称“考古发现的一口唐代水井井栏有1.85米高”、“河南汤阴白营发现的一口龙山文化早期的水井,木井栏高2.65米”,其实是对所征引发掘报告的曲解。发掘报告原文分别是“现存井口距地表深1.85米”、“井口距地表2.65米”。井栏高度,目前所知最低为0.25米,最高为11.20米,文物学者概括道:“大体上,古代井栏高度约在半米左右。”井栏固然可防人畜坠井,但半米左右的高度,不足以杜绝意外的发生。唐李元《独异志》就把“小儿堕井”视为“横祸”,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下告诫道:“人之家居,井必有干,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高危之地,机关触动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儿狎而临之。”因而民间禁忌小孩在河边、沟边、湖边、井边玩,有学者认为“小孩子在井边玩耍是家长们所绝对不允许”,“儿童在井栏周围嬉戏玩耍,本身就是危险的行为,父母必见而止之”。
之所以释“床”为“几案”,是只知道“床”为寝具,而不了解“床”同时也是会饮、宴饮使用的坐卧具,或者将两者对立起来。《晋书·王羲之传》:“太尉郗鉴使门生求女婿于导,导令就东厢遍观子弟。门生归,谓鉴曰:‘王氏诸少并佳,然闻信至,咸自矜持。惟一人在东床坦腹食,独若不闻。’鉴曰:‘正此佳婿邪!’访之,乃羲之也,遂以女妻之。”《太平广记》卷一九三《车中女子》:“女乃升床,当局而坐,揖二人及客,乃拜而坐。……陈以品味,馔至精洁。”《太平广记》卷三六○《盐官张氏》:“有黄袍人乘舆来,上床,与张共食。”进食的处所都是床上。杜甫《少年行》:“马上谁家白面郎,临阶下马坐人床。不通姓字粗豪甚,指点银瓶索酒尝。”明了床是进食的处所,就不至于产生如下疑问而把床当作“坐凳”:“这位少年郎无论多么‘粗豪’,也不至于随便跑到别人的睡床上坐了下来,况且酒店里除了桌凳之外,是不会安放睡床的。”专用于餐饮的可称“食床”,高启安《唐五代敦煌饮食文化研究》:“食床即用来盛放餐饮具、食物和人们围坐进食的家具。……莫高窟盛唐113窟北壁的婚礼宴饮图,其食床为四条腿,进食者均胡坐或一腿垂下直接坐在食床上。”《太平广记》卷二八六《板桥三娘子》:“三娘子先起点灯,置新作烧饼于食床上,与客点心。”《太平广记》卷四七二《汴河贾客》:“置于食床上,欲食。”再看杜甫《驱竖子摘苍耳》“登床半生熟”,“床”上进食,则“登床”不可释为“上桌”。郭知达注把“床”释作“食床”,与黄庭坚把王羲之“坦腹食”的“床”称作“饭床”一样,宋人对前代“床”的注释或理解,反映了唐宋“床”的差异。
床与几案,是不同的家具。“几是古代人们坐时依凭的家具,案是古时人们进食和读书、写字时使用的家具。人们常把几案相提并论,是因为几和案在形式上难以划出它们截然不同的界限来。几与案的形制差别不大,只是几的长宽之比略大些。”案“因用途之不同,分为食案与书案两种。食案是送食物的托盘,木制涂漆,长方形的有四个矮足,圆形的三个矮足。可置于席上或床上,用时陈设,用毕即撤去。书案是用于读书和办公的长条形矮桌,其两端宽足向内弯成弧形”。《唐语林》卷二《文学》:“有小案置御床上,有书两卷。”唐段成式《酉阳杂俎》卷十五:“二更后,方张灯临案,忽有小人半寸,葛巾策杖,入门谓士人曰:‘乍到无主人,当寂寞。’其声大如苍蝇。士人素有胆气,初若不见。乃登床,责曰:‘遽不存主客礼乎?’复升案窥书,诟詈不已,因覆砚于书上。”“乃登床”、“复升案”,可见“案”在“床”上。回头再看“几案”说的例证,“床”都不可释为“几案”:
其一,如前所述,唐代的“床”是朝会、办公、宴饮乃至睡眠无不使用的坐卧具。杜甫诗“风床展书卷”(《水阁朝霁奉简严云安》)、“散乱床上书”(《溪涨》)、王建《宫词》“江砚宣毫各别床”,“床”上置放了书卷或笔砚。然而“床”上有枕席、可卧眠:“风床席自翻”(白居易《张常侍相访》)、“床上无毡卧”(王维《胡居士卧病遗米因赠》)、“别床铺枕席”(元稹《代九九》)。不能因为“床”上置放了书卷、笔砚,就取消了它的卧眠功能,彼“床”仍是此“床”。
其二,唐韩琬《御史台记·彭先觉》:
唐彭先觉叔祖博通膂力绝伦。尝于长安与壮士魏弘哲、宋令文、冯师本角力。博通坚卧,命三人夺其枕。三人力极,床脚尽折,而枕不动。观者逾主人垣墙,屋宇尽坏,名动京师。尝与家君同饮,会瞑,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庭。酒俎之类,略无倾泄矣。
彭祖博通“卧”而有“枕”的“床”,就是下文“独持两床降阶”的“床”。否定这一点,就违背了语言的社会性。况且把后者释为“摆放日常餐饮的用具”即食案,那么彭博通的力气比“举案齐眉”的梁鸿妻子孟光大不了多少,压根儿谈不上“膂力绝伦”。“膂力绝伦”的彭博通可以“独持两床降阶”,而常人充其量双手仅可举一床,《太平广记》卷一二五《唐绍》:“犬周章却伏床下……遂举床,以剪刀刺犬。”《资治通鉴》卷一六六:“(齐文宣)帝欲太后笑,自匍匐以身举床,坠太后于地,颇有所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