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
减轻农民负担是上世纪最后十年人们最为关注的热点,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主要从理顺体制,减免农业税,增加转移支付,规范农村政权运作等方面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最终实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的。但是农村问题十分复杂,改善农民生活范畴太广,上述减负增收渠道显然不足以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因此,重新认识农民减负的深层次问题十分必要。
一、体制减负(或者说体制增收)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国计关注民生,民生重在平等。在我国,城里人与农村人的生存状况有着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生存方式是客观存在,工业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巨大差距是历史存在,但是体制给予城里人与农村人的不同待遇也是现实存在。
财政制度是一种最主要的再分配制度,这个制度的公平性体现在国民平等享受国家物质和文化的成果,而不受区域、民族、性别、职业的影响。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体制设计的不科学,很难保证国民的平等待遇。这个方面,国民看到了,专家看到了,政治家同样看到了,例证很多。如果说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历史,解决起来并不是简单的事情,人们对此还能给予适当的原谅,但是人们不明白的是,有些问题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执行起来还是步履艰难。这又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按我国农业法的规定,各级支农资金不得低于同级政府非生产支出的增幅,可谁来监督政府执行呢?是各级人大么?省以上我不敢妄论,但省以下尤其是市县的情况我们还是了解一些,一方面人大也没有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懂得如何去监督?另一方面人大的老人们也没有精力去监督。曾几何时在我国的干部使用上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人大事实上就是二线,是安臵老人们的地方。这些曾为沦海的人们已经习惯了潮涨潮落,谁有精神去管那么多?而政府那些个打着“形象”和“政绩”的实事,还等着掏钱,谁来保证支农资金的增长呢?
产权制度是事关国民生计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对农民而言,最大的产就是田地产林产,从现行制度看,我国法律给予了农民三十年或七十年的经营权,看似农民有权,然而这种表象给农民以实在的伤害则不为太多的人所重视,因此各级政府打着国家建设需要的旗号向农民征地可以不讲价钱,这种实实在在的伤害太严重。一般意义上讲,有地就有权,有权就能处臵。可农民对地权的处臵就十分有限。法律没有给予农地抵押的权力,体制把农地的发包权设计给了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对林产的处臵法律把审批权给予了林业的主管部门,这就是说林产能否直接进入市场还取决于林农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在林农不具备市场适应能力的情况下,林农的大部份收益可能就要分给中介组织或机构,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我们不能说审批不需要,我们只能说林产的处臵权并不是林农。农民有田无产,有林无权的状况,何时才能解决又怎么样去解决?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给农民增加收入的大问题。
就业和保障制度也是民生中最重要的制度。城里人的就业依托工业,农村人的就业依托土地,这在工业社会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城里人就业成本低,农村人就业成本高,谁来为农民就业减负?怎么样才能真正意义上为农民就业减负?保障也是一样,城里人的保障是现金,农村人的保障是土地的经营权。还有教育、医疗等制度,可是说给农民创造一个减负增收的体制任重道远。
二、行政减负是一个规范的问题
农业税相继取消之后,从乡镇行政的角度看,农民负担基本上实现了无负担。尽管少数乡镇没有很好的执行税改政策,还在收取农民建房规划费、超面积罚款,但总的情况应该是好的,可以说由于乡镇乱行政给农民增加的负担终于有了一个较好的结果。可是农民生活生存状况并没有因此得到根本改善,农民在与城市国民生活的比较中,仍然在诸多方面表达着不满意的情绪。因此有必要从深追究。
从一般意义上讲,负担应该是为生存和生活需要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农民为生存和生活需要付出些什么成本呢?我行走生活在农村,从我的印象中简要估算如下:
生存需要的成本
吃的成本,平均每人每年需要为吃饭付出购买生产资料的成本400元;
穿的成本,平均每人每年需要为穿衣付出80元;
住的成本,以中等收入农民住房条件(下同)计算,平均每人每年需要为住房付出400元;
行的成本,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中国农民为行所付出的成本无法统计,近三年响应政府号召改造乡村公路平均每人每年需要 200 元(通镇 100 元,通村100元,通村内公路还需要100元);
医疗成本,平均每人每年需要为医疗付出60元;
总计1140元;
生活需要的成本:
生育成本,从结婚到分娩这一过程中,每对夫妻需要付出的成本大约是800元(各类证件的工本费、检测费、分娩);
教育成本,一个农村孩子完成全日制本科教育需要付出100000元;
赡养成本,平均每个农村家庭每年需要付出的赡养成本大约在800元左右;
礼仪成本,平均每个农村家庭每年需要付出的礼仪成本大约在200元左右;
生产成本,水的费用每亩为4元,化肥、农药、种子、耕种等以正常年景计(不含劳动力成本),每亩为200元;
还有一些其它的成本不便统计。一个农民家庭要维持最基本的生计需要这么多钱,这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平均收入水平比较,确实显得拮据。我们不应该去指责农民的欲望高,而应该进一步在规范乡镇村行政行为上作出努力。
要制定乡镇工作条例,明确乡镇职责,约束乡镇行政行为,使乡镇工作在规范的轨道上行动,不可超出权限作为,也不可超越时空(主要是指不考虑现实条件)作为,使乡镇成为能办事能履责政府,成为不给农民增加不可承受负担的政府,使农村社会始终保持和谐和睦的健康状态。
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乡镇对农村的指导行为,规范村委会对村民对农村社会资源的管理行为,规范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等履责行为,使农村社会始终高扬起民主健康的氛围。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行为也必须较好地发挥为农民减负的作用,这种减负方式不为人们所重视。实际上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农民口袋里掏了多少钱谁能统计得清楚?2005 年下季水稻病虫害十分严重,用药量剧增,过去常用药价格突然涨了几倍,农民在经历自然灾害的同时,又要遭受市场的痛击。
三、农民减负与改善生活的问题
一个是导向问题。中国的事情就是这么怪,本来在我们的党委系列有纪检,在政府系列有监察,谁增加农民负担谁侵害农民利益纪检监察查处就是,可一把农民负担问题提到各级党委议事日程,就非得成立一个机构,好象不这么做就不足以说明重视。其实不然,减负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都有其必然性,不是成立一个机构就能解决得了的,它应该有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更多的是需要一个良好的体制。设立减负办,提出诸如“一事一议”等农村办事的标准和审批程序,用这些举措来保证农民负担平稳,应该说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教条主义的做法同样危害很大,同时也有悖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治村原则。一些乡镇按照组织法的原则和程序办事,本来是合法的。但因个别人反对告状,减负办按其标准核定不能办。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对农村公益事业的办理十分有害。
多数人和少数人的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对办理农村公益事业的组织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该说多数人和少数人的问题不会存在,但农村现实操作中却逼着我们去思考这一问题。农村家庭情况不同,贫富不同,承受能力有大少,要办大家受益的事需要大家出力,少数人不出力又影响到大多数,强制少数人和大多数人一起出力,少数人可能又告状。何以操作?
实际上,农村的许多事在现体制下要办好是十分困难的,江西省三年公路大决战,由于有了一个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水泥路改造公路里程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几个倍,很多的钱其实都是农民出的。以乡村路改造为例,每公里补助最高限额也只有10万元,不足总投资的一半,农民及村级集体的投资至少占到了一半。去冬开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整治村容村貌的过程中,在各级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有条件先行一步的村子,农民肯定又要出钱。这里又有一个多数和少数的问题。
如何执行多数和少数的问题,除了用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还有没有其它更为有效的办法?当然不管用什么办法都必须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此外,还有一个正确认识农民负担的问题。
应该说,在不为乡镇政府承担行政成本的前提下,农民在国家政策的牵引下,为改造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所承担的负担应该是合理负担。如果说这一负担不合理,也是体制强加给农民的,而不是哪一级基层政权强加给他们的。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现阶段农村问题和矛盾应该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