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突围中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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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农民权益(下)

(2009年7月)

农民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既有政策和制度安排的主流权益,也有农民在发展过程中发生的非主流权益,需要以辩证的态度加以全面剖析,既要看到政策和制度尚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又要看到乡镇行政和村民自治技术上不可避免地给农民权益造成伤害,既要尊重农民对维权方式的选择,又要看到农民选择维权方式的政策环境和深刻的乡村社会心态。对农民权益问题的任何偏颇,都有失社会公允,无助于农民权益问题的解决。

农民权益问题有着深刻的制度背景,打着鲜明的时代烙印,是制度问题,也是乡村社会问题。农民权益争议既有制度性质,也有官方色彩,还有民间特征。这是认识农民权益问题的基本思想路线,也是农民寻找维权方式的基本方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农民权益争议发生在农民与政权之间,我以为这是不全面的,精英类人物论及农民权益,一是批评制度,检讨法律,二是指责基层,痛斥干部。给农民以深刻的同情,对基层以无情的鞭策。事实情况远不是精英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民与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农民与政权机关及其成员之间等诸多利益关系都有可能发生权益争议。但这些权益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官民权益争议,比如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纠纷,由于乡村组织界入调解,简单的一件事情,如果调解的分寸让权益双方或一方不满,就可能使权益争议的性质发生改变。改变的结果不是利益争议的双方重新回到解决问题的路线上来,而是走激进的上访的路线,给社会制造不稳定的因素。尽管这是少数农民的作为,但我仍然主张,论农民问题基点是同情,方法要客观辩证,对少数农民行为也应该给予无情批判。单纯批评制度,指责基层,无视农民自身的问题,解决不好农民权益问题,最终解决不了农民问题。

农民为自身权益所作的斗争总体是正义的,值得同情和支持,但是在斗争的方式上仍然需要深入分析和善加引导。当下农民可能的维权路线大概有三条,一是请乡村组织调解,二是上访,三是上诉。什么样的权益争议走什么样的维权路线农民心中似乎有谱。据我多年的观察,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权益争议,一般情况下,农民会请乡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再走上诉路线,也有些农民直接走上诉路线。经过多年普法,农民开始有了法律意识,也明白一些法律常识。我在乡镇法庭看到“狗咬鸭子”和“公牛配种”两个案件,查阅案卷,狗咬鸭子后,鸭子的主人向法庭上诉,要求狗的主人赔偿损失,母牛生了牛犊后,公牛的主人要求母牛的主人给付配种费。这两个案子在以前的农村简直不可思议,现在农民上诉了,法庭也判了,说明农民的法律意识开始萌发。在这两个案子的背后,我们在赞赏农民维权意识的时候,也不能不为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复杂担忧。也是因为乡村社会从简单走向复杂才让我们看到让人担忧的乡村社会生态。在乡镇法庭民事案件大幅提升的情况下,民告官案件几乎没有。令人纳闷的是既然官损民利,为什么法院没有上诉案件呢?我分析的结论是,凡是农民权益与政权机关扯上关系的,农民走的是上访路线,而且所采取的方式十分激进,动员上访的规模也不会小。

上访是目前法律政策条件下农民偏好的一种维权手段,通过大官压制小官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声张。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农民在选择实现诉求的方式上,放弃诉讼,宁愿走一条漫长的上访路,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因为上访是实现诉求回报最高的渠道。这个事实是否值得执政党全面反思呢?

国家在修正制度二元的时候,农村没有保持必要的耐心,随着农民增收难度加大,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社会心态表现出某些狂躁的特征。税费改革以后,象征国家义务的农业税被取消,体现集体义务的统筹提留跟着被取消,农村社会生态呈现空前的宽松,各种意识开始向农村流动,一种以国家义务和集体义务缺失为特征,以受同情的弱势姿态出现的“农民意识”逐步占领农村思想政治领域。由于税费改革给县以下农村政权运转带来的巨大压力,县乡两级迅速从原来对农村的统治中跳出来,大举进军城市和工业,农村思想政治层面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真空,在政治权力受到极大削弱,而农村工作新的手段和载体又缺乏创新的情况下,农村社会自由意志过度扩张,而集体意志几乎很难形成,在这样的政治社会生态中,农村思想文化的多元就形成了,而乡村社会道德价值评判标准的多元,更让农村社会呈现万千姿态。可以说,税改以来的这个时期是农村思想最为活跃,农民欲望最为强盛,基层政府最无力掌控的一个时期。实践证明,只有和谐的理念,没有实现和谐的手段,难以达到和谐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税改以来的县乡行动有偏差,建议中央采取更为具体的措施,实现县乡对农村的有效领导。如果任其发展,农村改革发展的成果终究会被非主流权益的强流所湮灭。

在我国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农民动辄上访,无论上访的数量还是上访的规模都成增长趋势,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不正常,它在显露农村社会心态不正常的同时,也揭示了中国行政体制机制上的积弊。长期以来,县乡政治生态在重压下成长,稳定是悬在县乡两级头上的一把利刃,为了稳定息事宁人,甚至化钱买稳定。许多县乡官员业绩很好,能力很强,政声也不错,结果却因为某一件事,栽在农民集体上访事情上,这对这个层面上的官员不能不是一个深刻教训。

从县政权层面分析,“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主要是征地拆迁,我坚信大多数、绝大多数官员都能把农民权益放在决策中加以认真考虑,主要是标准问题。标准由谁来定,怎么样确定,什么样的标准才是保障了农民权益。这是在县级层面解决农民权益问题的关键。

从乡镇政权层面分析,税改后,各种乱收费的土壤被铲除,应该说,乡镇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已经没有普遍性,但是乡镇行政在技术上仍然存在障碍。大致有三类,一是指导村委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自治,如何在实践中落实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现在农村改造乡村公路等公益事业,国家都是补助一部分资金,不够部分还得靠农民,三分之一不同意,不出工也不出力,作为乡村组织怎么办?二是执行计划生育法,国策主要依靠乡镇干部落实,超生的不交社会抚养费,申请法院执行难,乡镇政府怎么办?三是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村庄规划三分之二同意,政府也批准了,可实施还是难,穷人没条件拆,思想意识差的条件不满足不拆,路修不过去,环境改不了,政府怎么办?思想工作反复做,可农民的利益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满足,都没有办法。强行推进,农民上访,这些都是所谓“好心办坏事”的范畴,乡镇、村不干不行,干了农民得了实惠,干部却得不偿失,有些时候事情办好了,个别农民跑省了,无奈之下,乡镇又得化钱消灾。这也是乡镇干部的困惑之一。

作为乡镇干部受点委屈,倒也不算什么,所谓小孩不骂长不大。问题是农民在县乡政治生态中看到了权益之外谋取利益的机会。难道农民对上访情有独钟。上访解决问题快,上诉讲程序,上访讲运气,如果碰到一个怕事的长官,不分清红皂白,叫下面拿钱了事,哪才叫福气。有个乡镇同仁对我讲,他所在乡镇有个农民三十年多前因强奸被判20年,去年粤运会期间,这个老农民组织全家跑到市里,说三十年法院制造冤假错案,要求政府平反,并赔偿损失,扬言如不解决将赴京访,市里打电话要求乡镇做好稳控,做好安抚工作。这个乡镇没有办法,只好拿钱了事。这个事对我触动很大,我不反对上访,上访如果作为一种民情反映渠道应该保留,但作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我认为不妥,高官们为什么不能给基层多点信任,给上访农民多点耐心,劝导农民上诉呢?有些官员对下属作为习惯拍案而起,动辄教训下级,须知他的拍案是在偏听偏信的前提下做出的,当事实真相非权益诉求人说的那样,又当怎样面对下级呢?

审视现行****制度,至少有三个方面弊端,一是鼓励上访机制,一部****条件,构建了一个鼓励上访的机制,而且以办事快捷要求各级机关,作为一个行政系统,上级有更正下级行为的权力,我不明白的是,既然是权益争议,总有个仲裁的程序吧?二是****部门职责不清,谁能说清****部门是办事部门还是传话部门?如果是办事部门,那么就不能把哪一乡镇哪一县市的上访简单打发原藉处理。****部门从职责设臵上应该具有稳定“安全发泄门”的功效,作为上级****部门对下级或者是下几级辖区内的****者,都必须在相信基层的前提下做好上访者的工作,教育上访者遵守条件依法上访,对不依法上访者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同时动员****者走上诉路线。三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够科学。如果说农民的权益诉求都是合理的,属于哪一级的责任处理哪一级干部,这是合理的,不能简单地把上访多少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更有讽刺意味的是,某些精神病患者赴京访,也要基层化钱消号,怎么讲我们的政权不致于脆弱到畏惧几个精神病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