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民主村治
(2009年9月)
农民不懂民主,更不懂民主的价值。老实本份的农民所需不多,物质的权利才是最需要最实惠最动心的。如果没有教化,农民自己并不在意民主。因为有了教化,农民知道民主就是当家作主,当家作主当然好,但农民心如明镜,农村的事人人都想作主,但关系大家利益的事,众口难调,谁都作不了主,农民能够作主的还是自家的事。教化的结果倒是让农民学会了滥用民主对抗政府。这样一个结果让当年惊呼民主为农村第二次革命的精英们始料不及。民主并非灵丹妙药,什么病都能治。
民主下放农村实则是病急开方的结果。集体化时期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农民没有生产自主权,没有话语权,很多权利都被剥夺了,尽管有基本的人权,但物质分配权是可怜的。不安于现状不服从命运摆布的农民总是偷偷摸摸进入市场倒腾点什么,这些“资本主义倾向”引起上面的极大关注,政策开始上纲上线,风声也就越来越紧,最后“资本主义的尾巴”连根也拔了,这才有安徽农民不惜坐牢分田单干。这个时期假若能够给予农民进入市场自由买卖的权力,农民中的部分阶层也会得到相对满足。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村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散了,农村社会的管理相对难了。“钱、粮、命”三件事让无数乡村干部年头忙到年尾,从青年忙到暮年。上世纪八十年代单干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到了九十年代,来自土地的潜能大概在农民那里发挥到了一定的程度,农民增收变得艰难迟缓,而农民负担却不断加重,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在农村大地如火如荼,“三农”问题尖锐地凸现,农民怨声载道,声讨基层政府的行动在神州大地此起彼涨,政治精英阶层、理论精英阶层几乎把所有的罪过归咎于乡村干部的作风粗暴。如何拯救农村?民主的处方开出来了,这便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隆重出台。面对农村这一道靓丽的风景,人们惊呼农民有权选举信得过的村委班子,农民负担可以降下来了,可不幸的是,农民负担非但没降下来,反而越来越重。
村组法实行十多年来,农村自治民主在农民看来仍然是三年一次的选举,农民没有感觉到村治民主给他们带来物质上的满足,最终让农民消停的是税改的一系列惠农政策。但是村治民主在农村精神领域发挥的作用还是十分的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教养了一批唯我独大的农民,“自我”的农村因为有了这些“独大”的农民便什么也自治不了了,只等着国家拿钱来救济,拿钱来建设,拿钱来管理。并且民主教化的结果,还让农民对于唯我独大的行状有了说法:“这是我的民主权利”。政策一紧农民就老实,政策一放,农民就顺着政策的大意跑没边了。所以农村干部形象地说,“农民受得压迫,受不得解放”。
乡村干部习惯于强迫命令,农民则不懂行使民主权利,这是农村统治与被统治的现实,所以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立意是组织法,实际却是行为法,主旨是告诉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告诉乡村干部如何行走农村,怎样为农民做事情。但这部法律实在是过于粗糙,它缴了乡村干部的械,却给农民赏赐了一个画饼。村干部念着这个本本什么事也办不成,却让农民学到了投票。这不是我一个人的看法,在省委党校学习的时候,乡镇党委书记们集在一起,谈起村治民主感同身受。一年一次的村民会议,按说应该是决定村里一年的大事,可农民并没有表现出高昂的政治热情,到会人数很难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决定更难达到法定要求,以致于村民会议开与不开都没有意义,而代之以村民代表会议。其实农民感兴趣的是自己的天地,对于公共领域的问题虽然很关注,但如果是触及到个人利益,或者涉及拿钱出物,会议的决定也断断不会起作用。三年一次的村委大选,农民相对还是关心的,但也不是所有人都关心,很多人忙着自己的活,懒得去凑热闹。真正关注的大概也就半数选民,在我的印象中,正式选举的时候代写选票的不会少于三分之一,加上放弃投票的,大致是这种情况。在这半数选民中大约又分成三四股或四五股势力,其代表人物早早地把村组法有关于选举的部分熟透,从有利于自己竞选的角度做工作,这些人也的确能够掀风鼓浪,把各自的势力搞得对立,而大选的气氛就在对立中产生了,而且参加竞选人总能够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中捕捉到利于自己的由头。在去年的村委换届中,我经历了一埸持久战,从考察村干部开始到选举结束,每个环节都有故事,每个步骤都有冲突。比如提名阶段,个别选民要求代票,工作人员反复解释法律规定不能代票,选民不理解,非代不可,并以弃权相要挟,个别工作人员没有办法,让他代写了票。等到提名结果出来,败北的一股势力便作起了文章,要求选委重新提名,否则就上告上访。遇到这种情况只好重打锣鼓重提名。正式选举的时候事情更多,相互间攻击的屡见不鲜,在这个时期我每天可以接到很多村民的电话,我知道这些电话都有来头,不认真对付又会酿出事端。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级财务是有监督机构的,叫做村民理财小组,村里的每笔账需要理财小组签字才能冲账,每个季度村委得把这些人请过来,一笔笔审查,一笔笔问过村主任,村委为了过关也得好好招待理财小组的大爷们。其实对于不发达地区农村村委,一年也就四五万元转移支付的钱,这些钱发了村组干部工资,开销了报刊杂志的费用,支付了村支书、主任的社保部分,节余已经少得可怜了,况且现在普遍都是村财乡镇管,乡镇经管站把关严严的,村委能够有多少乱七八糟的事?中国的很多事情让人看不懂,搞一个村民理财就是创新,就是经验,碰上一位大领导一拍脑袋,他领导的区域就都得照着去做。实际上,农村真正需要监督的是农村的公共资源支配权,这个部份先前却是空白,所以农村的事情不能想当然。因为农民没有精英们那么高尚,也没有精英们那么复杂。也是因为村组法的原因,村干部霸气是少了,可工作的锐气也没有了,很多的干部之所以仍然干着,那是因为有一个信念,有一点工资,有一点社保,有一点盼头,有一点面子,抑或对于这样一种职业还有一点感情?
我之所以要罗列这样一些琐碎的现象,是因为我的实践告诉我,村组法实则是一部对于农村发展对于农村管理没有多少针对性的法律,其中缺陷很多,操作性很差。一是法律类型不明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顾名思义是组织法,但内容又似乎是行为法,到底应该是组织法还是行为法值得商榷。因为立法的主旨不清,法律条文又要管村民委员会组织形式,工作手段,又要管农民民主权利、民主方式,短短一部法律难免挂一漏万。二是对于自治方式的表述过于简单,“四个自我”的表述以及相关内容应该有相应的前臵条件,或者是作出科学的限制,以保证民主基础上达到相对的集中和统一,防止出现“自大农民”,使民主流于形式,贻误农村社会发展。三是法律责任过于笼统,对于村民会议决定不执行或阻挠执行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四是忽视了对农民义务的表述,有权利便有义务,任何权利都是与义务同行的,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可能导致极端民主,或者是不文明民主。五是没有提供村级政权与同级和上级党组织关系的依据。六是选举的环节过多,不符合农村的实际。
我在本书的第一部分,说到了农村许许多多纷乱无序的现象,这些带普遍性的问题现行的村组法解决不了,因此我痛切地呼吁建立农村新秩序。怎样建立农村社会管理的新秩序?本来农村的事除了公共领域没有立法,其他方面的法律都很全面,为什么会出现纷乱的情况呢?就是上面的人不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瞎指挥,下面的人迫于压力求稳,执法不严,或者说法不责群,有些事难处理。我丝毫没有指责民主的意思,而且我始终认为民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民主发展到不文明就不能让它存在。
农村需要民主,这是维护农民权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需要。农村民主搞好了,就可能成为农村发展和管理的动力。然而农村民主是什么样的一种民主?它将以怎样的姿态行走农村?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当下,农村自治民主是城市民主和草根民主的怪胎,有民主的形式,没有民主的结果,这样的民主能爽吗?城市民主重形式,而草根民主又过于自由,两者结合在一起不可能产生好的结果。农村民主应该是一种能够实现集中的民主,农村民主应该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民主,农村民主还应该是一种很节约的民主。坚持农村民主发展的阶段论原则,才能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村民主法律。无论从那个角度讲,农村民主都应该体现最广大农民的利益,符合农村战略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