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在谈判中明确提出,要以符合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符合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已达成的有关协议、谅解作为谈判的基础。1997年前香港政制发展应以联合声明为依据,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并与基本法衔接;1997年前香港要继续保持“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香港1994年/1995年选举问题是涉及到1997年平稳过渡的事宜,中英双方应进行认真磋商,达成共识。但英方却置中方的合理建议于不顾,并在谈判中向中方施压。1993年10月彭定康在立法局发表了他的第二份施政报告,内容与上一份大同小异,并宣称在不征得中方同意的情况下,就要将施政方案提交立法局讨论。1993年11月27日中英第17轮谈判尚未结束,英方就单方面宣布中断谈判。就在中方等待英方带着诚意回到谈判桌旁来的时候,同年12月3日彭定康却悍然宣布港英当局将单方面推行政改方案,15日彭定康将有关香港选举的第一部分立法草案提交立法局讨论。早在1993年4月,中英双方进行谈判时中方就已声明,在中英谈判达成协议前,如英方将所谓的“政制法案”提交香港立法局讨论,将意味着谈判的中断,其责任不在中方。而彭定康不仅将法案提交了香港立法局,而且香港立法局1994年2月24日通过了彭定康提交的法案,从而导致了中英谈判的彻底破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该决定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直通车”安排。但是,英方不顾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两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一意孤行推行所谓“政改方案”,毁弃了这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宣布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于1997年6月30日随英国对香港管治的结束而终止。
筹委会殚精竭虑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
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极为重要的奠基工作。这一工作史无前例,细致而又浩繁。
根据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决定,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正式开始,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性进程进入实质阶段。
筹委会先后成立了推选委员会、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经济、法律、庆祝活动、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等多个小组。成立以来已召开了9次全体会议。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筹委会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为依据,坚持面向港人,依靠港人,以民主、公开的工作方式,对涉及香港平稳过渡的社会、民生以及筹组香港特区具体工作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先后完成了筹组香港特区的一系列中心工作,搭就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框架,在香港回归进程中迈出了决定性的大一步。
成立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并由推委会选举产生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临时立法会议员,这是筹建香港特区的“龙头”工作。为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得到港人的广泛支持,筹委会在香港举办广泛咨询活动,充分吸纳港人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先后制定了关于推委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设立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等一系列的决定和选举办法。确保了推选委员会的成功组建,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顺利完成了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临时立法会议员的选举。
筹委会还对涉及香港社会及民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通过了一系列重要决定和建议:
――为保持香港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对涉及香港跨越“九七”的经济、大型基建问题及如何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国国籍法、香港基本法,以及中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结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作出建议并就实施中的问题作出解释,对港人的国籍问题进行了弹性、宽松的处理,使复杂敏感的港人国籍与居留权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香港回归祖国是中华民族洗雪民族耻辱的历史性大事,香港同胞和社会各界普遍希望在1997年7月1日前后,通过各种方式庆祝香港进入时代新纪元,表达香港同胞喜迎回归的激动之情。筹委会从组织、协调香港各界人士庆祝香港回归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作出了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并作出了关于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决议。
筹委会还就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问题作出决定;通过了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通过了关于教科书编印问题的决议和香港特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筹委会的工作落实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为香港回归祖国后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奠定了基础。在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中,筹委会始终坚持面向港人,依靠港人,发动香港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均衡参与,使筹建特区的工作成为发现、培养治港人才,落实“港人治港”的最佳途径。筹委会的每项工作、每项决策,均建立在听取香港各界、各阶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港人的广泛参与积极创造下进行的。
制定推委会具体产生办法时,筹委会在香港举行大型咨询活动,参加的香港社团达300多个,与会者4000多人,人们畅所欲言,出谋划策;在制定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时,在作出国籍法在香港实施决定时,在配合全国人大制定驻军法等过程中,筹委会都以各种方式,通过不同渠道,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听取港人意见。
在行政长官人选和临时立法会议员的选举过程中,筹委会制定的一系列选举办法,都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推动港人参与。对参选资格的规定有利于尽可能多的有志者报名参与;选举过程中安排电视传媒现场直播行政长官候选人向推委会的报告会和答问会、推委会投开票过程和选举结果;安排现场直播推委会选举临时立法会议员的全过程等,使这两项事关平稳过渡大局的中心工作,得到了香港各界最广泛的支持和参与。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产生的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得到了港人的普遍认同。随着筹委会工作的步步深入,越来越多的港人加入到筹组香港特区的具体工作之中,吸引了更多的港人关注和思考香港的各种事务。
从筹委会的工作中人们清晰地看到,这是一个根据香港实际情况,按照广大港人的意愿,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指引下,为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奠基的过程,也是团结、发动港人广泛参与香港事务,为保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顺利成功奠基的过程。在筹委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基础上,香港同胞一定能担当起历史的重任,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繁荣一定能实现。
港人选举产生行政长官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在港选举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特区筹委会副主任委员董建华当选。1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令,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就职。这是香港一个半世纪以来第一个由港人选举产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出任香港最高行政首长。
英国占据香港以来先后向香港委派过28任总督,他们都是英王的代表。是中国政府决定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港人才有了自己选举行政领导人的权力。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首长,代表特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产生,这是香港有别于内地和西方国家的选举方式。
由港人组织一个推选机构产生香港的行政长官在香港历史上还是首次。有关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和产生方式,一直是香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以民主而公开的方式,对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办法作了反复研究。1996年10月初,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第一任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参选人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资格规定,现职公务员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辞去公务员职务,参选人以个人身份接受报名,具有政党或政治团体身份者在表明参选意愿前须退出政党或政治团体等。
自1996年10月11日筹委会秘书处发出公告起,行政长官参选工作正式铺开。在筹委会规定的参选报名时间里,共有31位人士通过筹委会秘书处香港办事处递交了表达参选意愿的信函和参选表。11月初,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根据31位人士提供的报名材料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确认了8位报名者符合有关规定,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参选人。他们中有香港的知名人士,也有香港的普通市民。
11月15日,担负推选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任务的推委会成立,并在香港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始履行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职责。推委们以无记名、个人提名的方式,从8位符合资格的行政长官参选人士中提名候选人选。结果董建华、杨铁木梁、吴光正分别获得推委会50人以上的提名,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
11月15日夜,推委会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3位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在推委会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施政主张,向推委会委员介绍本人情况并回答委员们的提问。问答大会经过电视传媒全程直播,吸引香港各阶层的广大同胞,都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这一历史盛事。问答大会的举行是行政长官人选产生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有助于增加推委会委员们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了解。
1996年12月11日,是一个载入香港史册的重要日子。600多万香港同胞通过他们的代表――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59岁的董建华以320票高票当选。12日,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深圳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1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次全体会议,会后签署国务院令,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就职,在此之前负责筹组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18日,董建华来到北京,接受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的任命。
经过筹委会、推委会严谨的工作和广大港人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顺利产生了。综观行政长官产生的全过程,始终贯彻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这场选举,公平竞争的精神、严格监察的完备机制,理性文明的选风,已初步成为香港新的选举文化。
根据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行政长官的职责范围,1997年2月1日举行的筹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区的有关事宜开展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有关决定。随后,董建华办公室在港成立,筹组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的有关工作紧张有序地展开。由董建华委任的行政会议成员就职,特区行政会议已经组成并开始运作;由董建华提名的第一届政府23名主要官员获得国务院的正式任命,部分官员已加入董建华办公室开始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说明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规定而采取的民主形式,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得到港人的普遍认同。它向全世界显示,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生活了150多年的香港人有了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香港循序渐进的民主形式在逐步形成,通过参政议政,广大港人开始登上“港人治港”的历史舞台。
成立临时立法会确保平稳过渡
400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于1996年12月21日在深圳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60名议员,完成了筹建香港特区的第二大中心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产生,对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特区成立后正常、有效运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英国政府对香港的管治至1997年6月30日即告终止。这样,港英立法局等依照《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设置的政制架构,也就自然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终止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架构,将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组建,体现的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与港英的咨询机构立法局,不仅性质不同,而且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法统。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理应在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产生。但中方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根据英方的建议,同意如果港英1995年产生的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符合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和基本法的规定,其成员也符合一定的条件,经筹委会确认后,可以直接过渡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成员。1990年初,中英两国外长通过7封外交信函就此达成协议和谅解,全国人大在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对此也作了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直通车”安排。
90年代初英方错估中国局势,改变在香港问题上与中方磋商合作的政策。1992年英国第28任港督彭定康到任后,单方面提出了所谓的香港“政改方案”。这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关于在香港过渡时期的后半段中英双方有必要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审议为1997年顺利过渡所要采取的措施的规定;违反了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民主发展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违反了中英两国就1997年前后香港政制衔接,特别是1995年立法局选举办法所达成的协议和谅解。
在中方的一再要求和努力下,中英两国政府代表从1993年开始就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进行谈判,磋商如何在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相衔接和两国已达成的协议及谅解的基础上,使“直通车”的安排能够成为现实,以利于实现香港政制方面的平稳过渡。谈判进行了7个月17轮,英方却毫无诚意,一意孤行,最后还单方面中止了谈判。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英方自行按“政改方案”进行了香港1994/1995年三级政制架构的选举。
这样,英方就一手拆掉了“直通车”的路轨。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的长远利益,维护中英联合声明,维护基本法,决心“以我为主,团结港人、依靠港人”,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
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成立,立即着手对如何建立特区立法机关的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全国人大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具有“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权力。在“直通车”被毁后,筹委会有权对特区第一届立法机关的建立另作安排。
特区第一届立法会是无法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产生的。因为此时香港尚在英国管治之下,从主权原则、法律和实际操作上,都不允许也不可能由港英当局主持在港选举产生香港特区的第一届立法会;另一方面,要进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须进行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和投票、开票等工作,这也不可能在特区政府成立后的短时间内完成。“直通车”被毁后,如何保证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具备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不致出现“法律空缺”?预委会进行反复研究,并结合香港各界人士的建议,提出设立特区临时立法会是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确保平稳过渡的最可行办法。筹委会成立后,又进行深入讨论,得出的结论与预委会一致。1996年3月筹委会第二次全体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