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应当对不朽的诸神负责;其次,应当对国家负责;第三,应当对父母负责;然后才依次对其余对象负责。
任何论述责任的文章都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论述至善说;另一部分是论述可以全方位地制约日常生活的那些实际规则。例如,下述问题就属于第一部分:一切责任是否都是绝对的,某一责任是否比另一责任更重要,等等。但是关于为其制订明确规则的特殊责任,虽然它们受至善说的影响,这一事实却还并不那么明显,因为它们似乎相当注意日常生活的规则,我打算在以下各卷中详细论述的就是这些特殊的责任。
责任还有另一种分类法:我们可以将它们分为所谓的“普通的”责任和“绝对的”责任。我认为,“绝对的”责任也可以叫作“义”。对于这些术语希腊人是这样定义的:他们把一切合乎“义”的责任都定义为“绝对的”责任,但是他们说,“普通”的责任只是关于可以提出某种适当理由的行为的责任而已。
因此,帕奈提奥斯认为,决定某种行为需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首先,人们得问这种想要做出的行为是有德的还是无行的。在这种考虑中,他们往往会得出一些有很大分歧的结论。然后,他们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想要做出的行为是否有助于生活上的舒适和快乐,是否有助于对财物的管理,是否有助于扩大自己的影响和权力,从而有利于自己和朋友。所有这些问题的考虑全都围绕着功利的问题。当某种追求貌似之利的行为似乎与某种有德行的行为发生冲突时,便产生了第三类问题。因为当功利似乎将我们往东拉,而德行似乎将我们往西拉时,我们就会感到困惑,考虑再三,结果往往还是无所适从。
虽然遗漏是分类的大忌,但是上面所说的还是漏了两点:因为我们通常不仅考虑一个行为是有德的还是无行的,而且当两种有德行的行为可供选择时,还需要考虑究竟哪一种更好。同样,当有两种功利可供选择时,还需要考虑哪一种更大。因此,我们觉得,帕奈提奥斯认为是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分成五个部分。首先,我们必须讨论德行——而德行则可以放在两个小标题下进行探讨;其次,是以同样的方式讨论功利;最后,是讨论德行与功利相互发生冲突的情形。
首先,“自然”赋予每一种动物以自我保存的本能,避免一切似乎可能引起对生命或肢体的伤害的危险,获取和提供一切生命所必需的物品,譬如食物、住所等等。生殖的本能(其目的是传种)以及对自己后代某种程度的关心也是一切动物的一个共同特性。但是人与兽之间最显著的区别是:兽只为感官所驱使,几乎没有什么过去或未来的概念,只是使自己适应于现在此刻的情形;而人(因为他有理性,凭借这种理性他能领悟到一连串后果,看出事情的起因,了解因对果和果对因的关系,进行类比,并且把现在和将来联系起来)却很容易测知自己生命的全过程,并为营生作必要的准备。
“自然”同样也依靠理性的力量,用共同的语言和生活把人与人联结在一起。尤其是,她向人灌输一种可以说是异常温柔的对自己后代的爱。她还敦促人们合群聚居,组织并亲自参加公共集会。因此,她进一步要求男人努力提供大量的物品,以便满足自己的需要,使自己生活得舒适——这不仅是为了他们自己,而且也是为了他们的妻子儿女,以及他们所宠爱的和应当赡养的其他人。这一责任也激发了他们的勇气,使得他们在谋生的活动中变得更加坚强。
尤其是,渴求并探索真理是人所特有的本性和爱好。因此,我们在有暇且无须为工作上的事操心时,就渴望看到、听到或学习一些新的东西,而且觉得想要知道创造的奥秘和奇迹的愿望是幸福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东西。从而我们开始懂得,真实、单纯和真诚的东西最适合于人的天性。除了发现真理的这种热情之外,人几乎还有一种对于独立的渴求,所以“自然”精心铸造的心灵是不愿意受任何人支配的,除非这个人制订行为的规则,或是真理的传授者,或为了公众的利益而根据正义和法律进行统治。从这种态度产生出了灵魂的伟大和对于世俗环境的优越感。
“自然”和“理性”明确宣示:人是唯一能感知秩序和礼节并知道如何节制言行的动物。因此其他一切动物都感觉不到“可见的世界”中的美、可爱的和谐,而且“自然”和“理性”还将这类情状从感觉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觉得在思想和行为中更应当保持美、一致和秩序。因而“自然”和“理性”就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恰当的或缺乏阳刚之气的事情,在每一思想和行为中既不做也不想变化无常、异想天开的事情。
本卷所探讨的道德上的善,就是由上述这些要素形成的——这种道德上的善,即使不为人们普遍重视,也仍应获得一切荣誉5.我们可以公正地说,由于它本身的性质,即使没有人赞美它,它也应受到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