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追求财富,部分是为了生活需要,部分是为了享乐。至于那些怀有更大野心的人,他们希望得到财富则是为了权力、声望和施惠的资本。例如,马尔库斯·克拉苏不久以前就说过,对于一个渴望成为国家第一号人物的人来说,除非他的收入能够养得起一支军队,否则他无论有多少财富也不会满足。豪华的住宅、高级而舒适的生活用品和设备也能使人快乐,而企求获得这些东西的欲望则使人贪得无厌地渴望财富。假如这样做并不伤害其他人,我认为积累财富也无可厚非,但不公正的占有总是应当避免的。
但是,绝大多数人,当他们热衷于谋取军队或政权时,就会沉湎于其中而不能自拔,完全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恩尼乌斯说:为了王位,就顾不了纯洁的友谊,也顾不了忠诚信义。
他的这句话具有极其广泛的普遍意义。因为,无论什么时候,遇到这种情形——最多只有一个人能够出人头地——在这种情况下竞争通常是非常激烈的,要想保持“纯洁的友谊”的确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最近,我们可以看到,盖乌斯·凯撒厚颜无耻的行径就证明了这一点:他为了攫取(他凭借邪恶的想象力,虚妄地构想出来的)那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把一切神和人的法律统统踩在脚下。
但是,关于这个问题麻烦的是,在最伟大的人物、最杰出的天才身上,我们通常也能看到对于军权、政权、荣誉以及想要出人头地的强烈欲望。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小心谨慎,不要在这方面犯错误。但是就任何一种不公正的行为来说,是由于一时感情冲动而做错事情,还是故意或有预谋地干坏事,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由于突然冲动而犯的罪行,比起那些蓄意害人的罪行来,自然应受较轻的惩罚。
对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加以制止,因而缺乏责任感,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或则不愿结怨树敌、惹事破财;或则由于冷漠、懒惰或无能;或则专注于某种急务或私利,以致无暇顾及那些有责任去保护的人。因此,恐怕人们有理由认为,柏拉图所说的关于哲学家的那番话可能是不适当的。他说,因为哲学家们忙于追求真理,因为他们鄙视大多数人所渴求的、并且往往为此而你死我活地争斗的那些东西,认为那些东西是毫无意义的,所以他们是正直的。诚然,他们保持了一种公正,即他们的确没有伤害任何人,但是他们却违背了另一种公正。因为他们潜心研究学问,对他们应当去保护的那些人的命运则漠不关心。因此,柏拉图认为,他们甚至不愿履行公民的义务,除非是强迫。但实际上最好还是自愿去履行,因为本质是正当的行为,只要自觉自愿地去做才是正义的。
还有一些人,他们或则由于一门心思致力于自己的事业,或则由于对世人的某种厌恶,声称他们独善其身,似乎不会对任何人有任何伤害。但是,他们虽然避开了一种不公正,却陷入了另一种不公正:他们是社会生活的背离者,因为他们没有为之牺牲自己的利益和作出自己的努力,并将自己的财富贡献给它。
因为我们已经提出有两种不公正,并分别阐释了导致每一种不公正的动机,而且还因为我们在此之前就已确立了公正所赖以形成的原则,所以,我们就能够很容易地确定在每一种情形下我们应尽什么义务,除非我们是极端自私的。因为真正关心别人的事,这的确不容易做到。然而我们知道,在特伦斯的戏中,克里米斯“认为凡是关系到他人的事情都跟他有关”。不过,当一件事情牵涉到自己的利害时,我们就会更充分地了解它,更深切地感受它,但是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别人身上,可以说,我们往往只是隔岸观火而已,而且正是这个原因,我们对此所作的判断也不一样。因此,有人提出一条非常精辟的戒律:是非有疑则莫为。因为“是”必将闪射出它自己的光华,而“疑”则是我们认为可能是“非”的信号。
但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看起来似乎最适合于我们所谓的“正人君子”的那些责任,发生了变化,而且变成了完全相反的东西。例如,守信用或履行诺言可能就不是一种责任,有时逃避或不遵行通常需要真诚和廉耻的事情却可能是正当的。因为,我们很可能为我一开始所定的那些公正的基本原则所指导:第一,不伤害任何人;第二,维护公众的利益。当这些原则因情况变化而被修改时,道德责任也发生了变化,它并不总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某一承诺或协议可能结果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假如履行这个承诺的话,那么就会证明,结果不是对接受承诺者不利,就是对作出承诺者不利。例如,在那出戏里,如果涅普顿不履行他对忒修斯所作出的承诺,忒修斯就不会失去他的儿子希波吕托斯。因为,故事说,涅普顿答应他实现三个愿望6.第三个愿望是:一次在火头上,他咒希波吕托斯死,结果咒语应验了,他却陷入了无可言喻的悲痛之中。因此,如果履行承诺证明对接受承诺者有害,那么就不应当履行;如果履行承诺对你有害而对接受承诺者有利,那么,两利相权取其重并不违背道德责任。例如,你已答应某人愿意为他出庭辩护,如果正好在这个时候你的儿子得了急病,那么你未能履行自己的诺言,就不算违背道德责任。如果委托你的人抱怨你说,在他需要你的时候你却抛弃了他,那就是不懂责任的真谛了。再说,谁还不知道那些靠威胁或因受骗而作出的承诺是不作数的呢?这种责任是无效的,这类规定大多数见之于司法官的“平衡法”7,少数载之于法律。
不公正还常常起因于诡计,即一种过于巧妙的、甚至是带有欺骗性的立法。所以现在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法律多则公正少。”在国与国之间的事务上,有人也常常通过这样的解释干坏事。例如,已与敌人协定停火30天,一个著名将领8却对他们的营地发动夜袭。他说,因为停火协议中说的是“白天”9,所以不包括晚上。甚至我们自己国人的行为也不都是无可非议的,如果人们所说的关于昆图斯·法比乌斯·拉贝奥——或无论是谁(因为我只是听说,没有根据)——的事是真的:元老院派他去仲裁诺拉与那不勒斯之间的疆界纠纷,他接受了这一使命,分别会见了双方的长官,要求他们放弃贪欲,不要扩张,各自退让。双方都同意并执行了这一建议,于是他们之间出现了一大片中间地带。他就以此划界,把中间的这块地方判给了罗马人。这是诈取,不是仲裁。因此,这种不择手段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应当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