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性有助于发展
犹太人的眼睛只看重个人的力量,而对再显赫的门面也漠然无视,他们认为,个人的立场比家庭的立场重要。
在犹太社会中,家的存在具有很大的意义,它的价值因学问、慈善行为及对于地域社会的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学问。金钱和事业上的成功,对于家庭的荣誉并不是很重要的因素。
正是基于此点,犹太人中才涌现出了那么多居于世界一流地位的大学问家。他们是马克思、爱因斯坦、弗洛伊德、欧本海默……
学问的成就只取决于个人,而不取决于家族的贫富。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色,都与众不同。若以同一件事去考验两个人,所做的事的结果必然不同。
否定个性的社会难以进步。自己扼杀自己个性的人也不会有进步。每个人都是尊贵的。神说神是照着自己造人的,造形各异,人形与神也就各异。倘若一个人只知道模仿大众,那就是忘了神赋予他的神圣使命——创造自己。
世界和艺术一样,是由每一个个人创造的。
每个人的命运就掌握在自己手心。
2 跟其他民族不同的观念:
爱情命短,婚姻命长《犹太法典》上说:
“人不能隐藏三种东西,咳嗽,贫穷和恋情。”又说:
“即使因热恋而结婚,这种热情也不会像婚姻维持得那么久。”
犹太人是彻头彻尾的“冷血动物”,很能够用冷静的眼光来注视男女关系,但他们也不否定恋爱,因为人不可能不恋爱。
犹太人认为,恋情愈炽烈,恋爱的生命愈短暂。因为过度的热情是无法持久的,就像大海的潮汐一样,涨一涨就要落一落。
《犹太法典》上有许多至理名言:
“恋爱是果酱,但是必须蘸在所谓‘人生’的面包上吃,否则人绝对不能活下去。”
“恋爱使得精神发狂。”
“轻率的恋爱常导致不幸的后果。”
“一个礼拜能结束蜜月旅行,但是绝不能在一个礼拜内结束一生。”
爱情是浪漫的,婚姻是现实的。
男子钟情,少女怀春,这是人生青春期间必须经历的。青春的热情燃烧着男女的心灵,使得他们朝思暮想,恨不得分分秒秒待在一起。待在一起时又幸福得忘记了世界的存在,仿佛天地间只有他们两个人。
热恋的结果使得他们结合在一起,数月之后,热情便开始消退;现实生活便毫不阻挡地进入他们的天地。挣钱,生育儿女,养家糊口,操劳每日干不完的家务。浪漫的拥抱接吻和郊游变成了非常琐碎的干不完的事情。这些琐碎的事情一点点啃吃着他们的热情。
这时候,只有婚姻的责任心维持着他们的固定关系,不管生活的变故多么大,责任心都督促他们为这个家庭挑起重担。如果光靠热情和恋爱,要承担巨大的苦难是不大可能的。只有爱和责任两者的结合,才能背负起生活的苦难。婚姻的责任是因爱而生的,所以能够长久。
3 尊重女性胜过任何民族
犹太民族的历史也是父系社会的历史。但犹太人对女性相当尊重,而且胜过任何其他民族。犹太谚语中说:
“神不能处处都在,所以创造了温柔。”
犹太社会中,男人必须娶妻,否则便是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最理想的男人,必须同时具备男人的力量和女人的温柔。《犹太法典》教导人们说:
“像爱你自己一样爱你的妻子,好好保护她,不要让她哭泣,因为神将一滴一滴地计算着她的眼泪。”
安息日晚上,全家人围坐在桌旁,丈夫要唱一首赞美诗给妻子:
“你披着力量和温柔,你一张口,就会说出有智慧的话。愿神祝福你,并保护你的孩子。”唱完,妻子便点燃蜡烛。
《犹太法典》说:
“假如有男女两个孤儿,你应该先救那个女孩,因为男孩可以去做乞丐,但是我们却不能准许女孩子如此。”
在犹太社会中,殴打妻子是可耻的行为。
《圣经》记载:神使亚当沉睡,并取走了他的一条肋骨,造成一个女人夏娃;女人是男人的骨中骨、肉中肉。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合二为一,结合一体。恋爱中,男人追求女人,是因为男人一心想取回自己失去的那根肋骨,而女人也渴望回到她所诞生的地方去,这两种神奇力量相互吸引,便有了男女的结合。
女人不必违反自己的本意,而受男人意志的强制。在犹太人中,女人没有欲望时,丈夫若强行施暴,便要判强奸罪。犹太社会中,离婚率非常低,因为犹太男人都知道爱护自己的女人,而且同房时,要多为妻子着想,不可以自顾自地首先达到高潮。
公元1475年,罗马的犹太社会里,就有专门为女性而设立的学校,让女孩们在此研读《犹太法典》和《犹太教规》。与旧时代其他民族相比,犹太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明显地要高出许多。
犹太人认为,女性应该帮助成就丈夫的学业和事业,更应为育儿及家事而贡献力量。
《犹太法典》上说:神没有用男人的头造女人,因为女人是不可以支配男人的。同时,神也没用男人的脚来造女人,这是因为不可以让女人成为男人的奴隶之故。独用男人的肋骨来造女人,就是希望女人经常能在男人的心中。
4 看待问题的不同角度
有一对夫妇之间发生纠纷,来找拉比调解和评理。
经验告诉拉比,调解夫妻纠纷千万不可面对面,那样的话,双方会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各自数落对方并互相指责。如果出现这种场面,和解是不可能的了。所以调解的过程应该分开来进行。
单独交谈时你会发现,其实他们彼此深深相爱,时时关怀着对方,处处为对方着想,只是一时因鸡毛蒜皮的事而口角甚至斗殴,谁也不肯让谁一步。
只要你耐心地听他们诉苦,对他们表示同情,结果他们的矛盾纠纷便会顺利化解。
拉比先听丈夫诉说,并对他所说一切都表示赞同,认为他的看法和主张都正确无误。然后再听妻子的陈述,表示同情,听她说委屈,对她的处境表示理解。
结果两个人都把内心的委屈释放完了,回家去就重归于好了。两个人都没有错,两个人都是对的,这就是常人的心理,你满足了他的心理,他的气也就消了。
任何一个问题都不是孤立而单纯的,它有许多不同的层面。当人们所处的立场不同时,所持的看法就不同,所以不必简单而草率地推断谁对谁错,这样只能增加两个人的摩擦和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无疑会彻底地失败。
遇到这种情况,先听他们诉苦,并设法让他们的情绪安静下来,让他们恢复头脑的冷静。承认他们的看法,是让他们冷静的必备条件。他们冷静了,自己也会反思和检讨自己的不对之处。这时候,耐心的劝说便可使他们和解。
这实际上是以退为进的好方法。
这些问题直接解决不了,但可以曲线救国。
5 与法律不同的立场
——利用法律巧钻空子从逻辑上说,尊重法律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一切,从内容到手段到程序,漏洞也不能例外。
对于把研究律法看做人生义务或祖传手艺(这两种态度分别指向犹太人自己的律法和其他民族的法律)的犹太人来讲,任何一种法律都有漏洞(否则《塔木德》中也不会有这么多“议而不决”的案例)。
从犹太人已养成的习惯来看,与其破网而出,不如堂而皇之地钻漏洞更为自然,神不知鬼不觉,既不引人注目,也不会于心不安,还可以让漏洞长存,以便后人进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落入了希特勒的魔掌,边上的小国立陶宛也处在了威胁之下,许多犹太人纷纷逃离立陶宛,经日本迁往他国。
有一天,日本政府机关的函电检查官把日本犹太人委员会的莱奥·阿南找了去,要他把一份发往立陶宛科夫诺的电文翻译出来,并解释一下。
电文中有这样一句话:SHISHO MISKADSHIM B’TALISEHAl
阿南当时解释说,这份电报是卡利什拉比发给立陶宛的一个同事的,谈的是犹太教宗教礼仪上的几个问题,而那句话的意思就是“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
检查官听了这句解释,觉得没有什么不妥,就让发出去了。
阿南他自己也不知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为什么突兀地跑出一句“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来。
后来,他终于找到了那位尊敬的卡利什拉比,向他问起这个问题。
“你难道不懂吗?6个人可以用一份证件上路。”
这一下阿南才恍然大悟,卡利什拉比刚刚离开欧洲来日本,他关心着立陶宛的犹太同胞。他知道,日本在科夫诺发出的过境签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于是,他就向那里的犹太人建议,6个本来不属于一家的人可以一个家庭名义去申请签证,以便更多的犹太人可以借此离开立陶宛。
谁让日本人不对家庭作出一个精确的界定呢?当一个又一个犹太人的“6口之家”通过各种途径踏上日本列岛之时,他们只惊讶于犹太人在组织家庭规模上的高度同一性,不经拉比的开导,他们是绝对想不出犹太人的家庭人数竟然还是由日本出入境管理条例所决定的。
就这样,犹太人以他们灵活多变的守法智慧,应付着纷繁复杂的环境,尤其是他们这种守法而又是不死板的精明,使他们在世界的商海中随心所欲,游刃有余,创造了一个个令人瞠目结舌的经济奇迹。
记得前面我们说过犹太人罗恩斯坦巧打“国籍差”善于跨国经营的故事,这便是犹太人善于守法的例证。面对高额的所得税,一般人的思路或许是想办法偷税漏税,可犹太人不同,他们不会去干铤而走险的冒险事。他们想出了绝妙的“为自己减税”的办法,既然“列支敦士登”国籍的人只交小额的所得税,那就加入该国国籍,从而可大省一笔税款。退一步讲,如果入“列支敦士登”国籍不容易,那就让自己当一个“廉价”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至于因“廉价”而带来的收入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来补偿。
洛克菲勒石油家族也有许多钻法律空子的故事,现举两例:
一是钻法律的空子抢铺油管。洛克菲勒想独占美国石油市场,泰特华德油管公司自然就成了他的眼中钉。尤其是泰特华德油管公司从石油产地铺了一条输油管直达安大略湖滨的威汤油库,这给洛克菲勒带来了很大威胁。不搞掉这条油管,他寝食不安。
洛克菲勒想铺设一条与之平行的油管,可是油管必须通过巴容县境,而巴容县是泰特华德公司的势力范围。而且泰特华德公司早就促使议会通过一个议案,声明除了已经铺设好的油管外,不许其他输油管路经该县县境。
这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洛克菲勒苦思了许久才得一妙计。
在一个没有月亮的夜晚,在巴容县的东北角突然来了一群大汉,他们手拿铁锨洋镐只顾挖土掘沟,很快掘出一条沟,接着又是马上把油管埋入沟内,并迅速填平。天还没亮,他们已经全部完工。
第二天,人们发现美孚石油公司已在巴容县安置了一条油管,县当局准备控告洛克菲勒。这一事件也惊动了报界,记者们纷纷采访,洛克菲勒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他说:“县议会的议案规定,除了已经铺设好的油管外,不准其他油管过境,希望大家到现场参观一下,以判定美孚石油公司的油管是否铺好。”
县议会自知议案不严密,被钻了空子,无可奈何,官司不了了之。
二是美孚石油公司逃脱起诉的“假独立”。美国反托拉斯法通过以后,许多大企业被解散,洛克菲勒财团的美孚石油公司虽然也被起诉,但是由于公司的努力,案子未能成立。
美孚石油公司是全美数一数二的大企业,自然引起众人的注目。迫于舆论的压力,国会又叫嚷对美孚石油公司进行起诉。这一次,洛克菲勒也认为是在劫难逃了,整天闷闷不乐,无精打采。
这时,公司的法律顾问中有一个青年律师,想出了一个绝妙主意,他建议把各州的美孚石油公司宣布为独立的公司,如纽约美孚石油公司、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加利福尼亚美孚石油公司……这些公司都各自有一名伪称独立的老板,但实际上还是由洛克菲勒操纵。
那位青年律师为了这件事,连续一周日夜工作,替各公司设立账目,供参议院审查。最后,参议院表示满意,不再提起诉此事。
犹太人如此守法,可真叫人拍案叫绝。现代律师行业中,犹太人大出风头,以美国为例,30%的律师都是犹太人出身。可以想见,正是他们这种运用法律、善于守法的民族智慧促成了他们的成功。
6 倒用法律的反向思维
如果说善用法律,巧于守法是犹太人的专长的话,那么,“倒用”法律的智慧就是犹太人守法智慧的极致境界了,也是犹太人与其他人不同立场的表现。那种在不改变法律的形式的前提下,变法律为我所用的工具或“盾牌”的犹太“用法”模式,值得每一个人学习。有一则笑话就蕴含着这种“用法”思路。
一个犹太人走进纽约的一家银行,来到贷款部,大模大样地坐了下来。
“请问先生有什么事情吗?”贷款部经理一边问,一边打量着来人的穿着:豪华的西服、高级皮鞋、昂贵的手表,还有领带夹子。
“我想借些钱。”
“好啊,你要借多少?”
“1美元。”
“只需要1美元?”
“不错,只借1美元,可以吗?”
“当然可以,只要有担保,再多点也无妨。”
“好吧,这些担保可以吗?”
犹太人说着,从豪华的皮包里取出一堆股票、国债等等,放在经理的写字台上。
“总共50万美元,够了吧?”
“当然,当然!不过,你真的只要借1美元吗?”
“是的。”说着,犹太人接过了1美元。
“年息为6%,只要您出6%的利息,一年后归还,我们就可以把这些票据还给你。”
“谢谢。”
犹太人说完,准备离开银行。
一直在旁边冷眼观看的行长,怎么也弄不明白,拥有50万美元的人,怎么会来银行借1美元?他慌慌张张地追上前去,对犹太人说:
“啊,这位先生……”
“有什么事情吗?”
“我实在弄不清楚,你拥有50万美元,为什么只借1美元呢?要是你想借30、40万美元的话,我们也会很乐意的……”
“请不必为我操心,只是我来贵行之前,问过好几家金库,他们保险箱的租金都很昂贵,所以嘛,我就准备在贵行寄存这些股票,租金实在太便宜了,一年只须花6美分。”
贵重物品的寄存按常理应放在金库的保险箱里,对许多人来说,这是惟一的选择,但犹太商人没有囿于常情常理,而是另辟蹊径,找到把证券锁进银行保险箱的办法。从可靠、保险的角度来看,两者确实是没有多大区别的,除了收费不同。
这就是犹太商人在思维方式上用的所谓“反向思维”。
通常情况下,人们是为借款而抵押,总是希望以尽量少的抵押品争取尽可能多的借款。而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或有利,从不肯让借款额接近抵押物实际价值,所以一般只有关于借款额上限的规定,其下限根本不用规定,因为这是借款者自己就会管好的问题。
然而,就是这个银行“委托”借款者自己管理的细节,激发了犹太商人的“反向思维”:犹太商人是为抵押而借款的,借款利息是他不得不付出的“保管费”,既然现在没有关于借款额下限的规定,犹太商人当然可以只借l美元,从而将“保管费”降低至“6美分”的水平。
这样一来,银行在1美元借款上几乎无利可图,而原先可由利息或罚没抵押物上获得的抵押物保管费也只区区6美分,纯粹成了为犹太商人义务服务,且责任重大。
这个故事本身当然是个笑话,但拥有50万美元资产的犹太商人在寄存保管费上精打细算的做法,决不是笑话,而借“反向思维”倒用法律的这套思路,更不是笑话。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政府就尝到了上述银行行长的那个滋味,而且其味更不堪品尝。
“日本人蚀本”的故事我们前面已经较详细地介绍过,这里不再重复。实际上,这与上面那个笑话有相同的经营思路,那就是“倒用”法律,犹太人作为一个极为理性、务实的民族,其笑话中隐含的生意经的确高明。
7 轻信别人,要有自己的立场
生意场上最忌讳的就是轻信别人,而一定要有自己的立场。
中国有句俗语:“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它提醒人们做事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要因为有多次经历后,就不再那么警惕了。在商业活动当中,商人之间都以利益维系,一旦不在意,就可能受骗上当。金钱的关系往往会把人的良知和道德扭曲,因此我们看到了那么多的商海骗术上演,一方可能由巨骗变成巨富,而另一方就可能倾家荡产,呼告无门。
在犹太人的生意经中有条叫做“每一次都是初交”,讲的就是“切忌轻信”,意思是要把每一次生意都看做与对方第一次打交道,不要因为对方先前与你有来往就放松警惕,更不能被对方表现的真诚所迷惑,一定要有自己的立场。
有一天,一位日本商人请一位犹太画家上银座的饭馆吃饭。宾主坐定之后,画家趁等菜之际,取出纸笔,给坐在边上谈笑风生的饭馆女主人画起速写来。
不一会儿,速写画好了。画家递给日本商人看,果然不错,画得形神皆备。日本人连声赞叹道:“太棒了,太棒了!”
听到朋友的奉承,犹太画家便转过身来,面对着他,又在纸上勾画起来,还不时向他伸出左手,竖起大拇指。通常,画家在估计人的各部位比例时,都用这种简易方法。
日本商人一见画家的这副架势,知道这回是在给他画速写了。虽然因为面对面坐着,看不见他画得如何,但他还是一本正经地摆好了姿势,让犹太人画。
日本人一动不动地坐着,眼看着画家一会儿在纸上勾画,一会儿又向他竖起拇指,足足坐了10分钟。
“好了,画完了。”画家停下笔来,说道。
听到这话,日本人松了一口气,迫不及待地欠身,一看,不禁大吃一惊,原来画家画的根本不是那位日本商人,而是他自己左手大拇指的速写。
日本商人连羞带恼地说:
“我特意摆好姿势,你……你却捉弄人。”
犹太画家却笑着对他说:“我听说你做生意很精明,所以才故意考察你一下。你不问别人画什么,就以为是在画自己,还摆好了姿势。单从这一点来看,你同犹太商人相比,还差得远啦。”
到这时,那位日本商人才如梦方醒,明白过来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看见画家第一次画了女主人,第二次又面对着自己,就以为一定是在画自己了。
正是基于对类似于这位日本商人所犯的错误,犹太商人的生意经上,赫然写着一条:“每次都是初交”。
哪怕同再熟的人做生意,犹太商人也绝不会因为上次的成功合作,而放松对这次生意的各项条件、要求的审视。他们习惯于把每次生意都看做一次独立的生意,把每次接触的商务伙伴都看做每一次合作的伙伴。这样做,起码有两大好处:
其一是不会像日本商人那样,因为自己对对方的了解而掉以轻心。相反,可以有足够的戒备防止对方可能的一切手脚。
其二是可以保证自己第一次辛辛苦苦争取得到的赢利,不至于在第二次生意中被顾念前情而作出的让步所断送。生意毕竟是生意,容不得“温情脉脉”,否则第一次就没有必要斤斤计较。
犹太商人深知,由于人的潜意识,先人之见的厉害之处在于会使人都想不到去纠正它。直到事情结果出来,大失所望甚至绝望之余,人们才察觉自己的疏忽。
以今日社会上发生的诸多合同诈骗案中,有多少“善良的人们”就是因为单凭一个熟人甚至仅仅一面之交的熟人的面子或者一次小小的“成功”而上了别人圈套的。
所以,“每次都是初交”实是犹太人在漫长的历史中由活生生的商业活动而得出的高级生意经,而其适用范围竟然已经到达潜意识层次。只有一个发明了精神分析学的商人民族,才会在这种极其细微、极不容易觉察的地方,有如此清晰的认识,并且驾轻就熟、游刃有余。
有意思的是,对自己犹太商人要求做到“每次都是初交”,不为别人策动;但对别人,犹太商人则毫不迟疑地利用对方对“第一次”的良好印象,来策动别人。
8 为防受骗,花钱雇人监督也值得
犹太人办事特别认真,一丝不苟。他们不会轻易相信对方许下的诺言,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当然也是持不轻信的态度,而对自己的立场很相信。为了能使对方遵守并履行合同,他们设立监督制度,不惜重金聘请高手帮助他们督促对方,以保障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日本商人藤田先生曾经讲过一段这样的经历:
有一天,藤田先生在办公室正忙着处理商业函件的时候,突然有一位律师打电话找他:“藤田先生,我有事想向您请教,不知您现在有空吗?”当时他正忙得不可开交,处理商业函件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所以藤田先生便一口回绝了。可是那位律师又请求道:“无论如何请您挤出一点儿时间见我!”“对不起,我实在没有空!”“那这样好了,每谈一小时,我会奉上酬劳200美金,当然我要和您谈的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藤田先生便不再拒绝而前去面谈。
那位律师是美国一家大公司的法律顾问,这家大公司的老板是一位犹太裔美籍人。这个老板想和日本东京的一家公司合作,但是,他又怕这家公司有违背合同的事发生,因此,律师特地找到藤田先生,想委托他推荐一位日本人为该公司监督日本公司,并预定月薪10000美金。这种职务非常轻松,待遇却如此丰厚,可见,他们对监督的重视程度。
律师说明来意,便把日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给藤田先生看。藤田先生看完之后,发现那张用日文写的合同,存在许多问题,但对外国人来说是不容易看出来的。
要是那位美籍犹太人当时没有想到聘请对方国的监督人,他就不会发现合同有漏洞,有了这样的监督人,日本公司再想钻其漏洞占便宜就很困难。所以,监督人的设置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个犹太人的谨慎之举,使他免受日本人之骗。在商场上,利益相关时通常只顾自己的利益。藤田先生之所以帮忙,是因为要博得犹太人的信任是很不容易的。既然犹太人信任他,他也应该帮忙,这是人之常情。
商人们在赚钱时,有时会不择手段,在合同上做些手脚是常见之事!特别是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他们会利用语言差异,来暗设“机关”,不懂内情的外商,最容易被蒙在鼓里。因此,设置监督人员是很关键的。有了他,便可以防止许多受外商“暗算”事件的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所以说,即使重金聘请,也是值得的。
犹太人花钱找人替自己监督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一来可以省掉自己亲自监督,那样既费精力而且还不一定有效,二来也免去了因自己不信任对方而造成的双方的不快,因为自己是在“幕后”。如此好事,何乐而不为?
9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犹太文化与中国文化有一个地方非常相似,那就是两者都非常重视伦理,即人与人之间的健康而友善的关系。中国文化的伦理价值体系的主体是儒家学说,又称仁学;而犹太教也素称伦理——神教,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也就是着眼于以神学的形式来协调人际关系。正由于这个原因,犹太智慧与中国智慧在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方面,达到了高度的共识。
中国的伟人孔子说过,仁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样,犹太历史上最著名的拉比之一,希雷尔拉比也曾对犹太文化的精髓作过如是的界定。
希雷尔拉比出身贫寒,靠自己的天赋和勤奋,掌握了渊博的知识,2000多年来,他的言论一直被人们广泛引用。据说,所谓耶稣基督的言论,有许多其实就是希雷尔拉比所说的要言。
希雷尔拉比当了犹太教首席拉比之后,一天来了一个非犹太人,他要希雷尔拉比在他“能以一只脚站立的时间里,把所有的犹太学问告诉他”。可是,他的脚还未提起来,希雷尔拉比已要言不繁地把全部犹太学问浓缩为一句话告诉了他:
“不要向别人要求自己也不愿意做的事情。”
当然,这里引的是译文,希雷尔拉比不会说中文,更不会使用孔子用的那种文言文。但要是我们真的想把这句话译成“要言不繁”的话,显然,最好、最方便的莫过于直接借用孔子的那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两个古老民族的智者对各自文化作出了完全相同的界定,这并不奇怪。因为无论哪个民族,在人类生活的最本质特征上,都是同一的,民族文化的成熟、集体智慧的发达必然带来对其中真谛的同样的把握。
人类的生活都是社会生活,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最原始的关系,必定是一种互助互谅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又必定建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之上。这种理解不管从理论上说可以有多少环节多少障碍,但在经验上,只要我们大家都是人,就可以从自身的趋利避害的原始要求上,找到理解他人的前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便是一条极便于掌握应用的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谦让的与人相处原则。
不过,这条原则毕竟还只是一条一般的原则,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如何恰如其分地掌握好分寸,还需要当事人体察特定情境中人际交往的微妙之处。在这一点上,犹太教典籍《塔木德》给出了一个极富教益的实例。
一次,有位拉比要召集6个人开会商量一件事,便让人安排一下,去邀请6个人来,可是到了第二天,却来了7个人,其中肯定有1个人是不邀自来的,但拉比又不知道这第七个人究竟是哪一位。
于是,拉比只好对大家说:“如果有不请自来的人,请赶快回去吧。”
结果7个人中最有名望的人,那个大家都知道他一定会受到邀请的人却站了起来,走了出去。
显而易见,这个人是在为他人背黑锅,他知道,七个人中必定有一个人没有受到邀请,但既然到了这里,再要自己承认资格不够,是一件令人难堪之事,尤其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为了保护这个人的自尊心,最好的办法不是一一对质证明自己出席会议的资格,而是干脆让他“混迹其中”,借匿名状况来保全他的面子。所以,那位有名望的人的退让,可谓用心良苦,但能如此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并采取相应行动,正体现了他的仁慈之心。
《塔木德》的使命本来就是为人们规定,在怎么样的具体情境中,碰到怎么样的具体问题,应当如何恰当而妥帖地遵循哪一些具体规范。上述事例也只是《塔木德》有意选择或人为设定的一个特殊情境及其对策,但就是从这一情境、其中的出场人物及其表现上,可以进一步看出犹太民族那种追求行为最大程度的合情合理的智慧。
走掉1个人,是解决上述窘境的基本方法。但究竟谁走掉,却大有讲究。即便有人为了保全他人的自尊心而主动离去,但要是他本身也处于可邀可不邀的临界状态,那么,他的主动离去很可能被别人——除了那个心照不宣的真正不邀自来者之外——认作是不邀自来者,从而多多少少会受到一些诸如“此人自以为了不起”之类的贬低。而这种虽然没有多大分量的“道德污名”,本不该落在他身上的。如果要求这样一个人主动离席,那是对他的不公正。
为此,《塔木德》特意安排了一个不可能背黑锅的人物出场:人人都知道他处于必邀之列,那么他的退场一眼就可以看出是一种高姿态。“污名”沾不到他身上去,相反,只会进一步增加他的声望。
从这里不难看出,《塔木德》追求的是一种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人人得利的结局,而不是将某种对个体有害无益的道德义务强加于“君子”(无贬义)身上。这种既顾及他人的利益,也顾及君子的利益的伦理安排,不仅本身极为道德,而且作为道义引导,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引导者的委屈感,从而最有效地教化之。
设身处地地为道德典范们着想,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同等程度地施用于他们,使他们能保持一个人的全部水灵灵的内心体验,而不至于因为过分的要求和实质上的漠视,导致他们变为机器人身上的螺丝钉甚至伪君子,是真正表现出一个民族的道德智慧的神来之笔。
从前文述及的例子,即在令人窘困的情境中,有名望者主动退让来成全他人,我们侧重于发掘了犹太民族在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具体化时那种独具特色的周详妥帖的智慧。除此之外,我们还隐隐感觉到其中似乎仍有可作进一步挖掘的更深意蕴。那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是一种双向适用的原则:健康健全的伦理道德体系不仅应该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也应该有“人所不欲,勿施于己”的要求。
稍加分析的话,便不难看出,一切形式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都内含着若干关于人性的假定。
首先,这一原则假定存在着共同的人性,换言之,即为人性的同一性。凡是人类的一员都具有共同的基本意向、欲求和满足,都有共同的快乐和痛苦的对象,都有共同的趋利避害的本能。人类的所有这些共同点,构成了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的前提和可能性。没有这些,就会出现一方的好心好意在另一方纯粹成为强加于人的尴尬局面。
其次,这一原则还假定,所有人出于本性的要求都是等价的,换言之,即为人性的等价性。形式上,我们只能由己及人,从自己的要求与感受出发来设想或猜度对方的要求与感受;但从原则上,我们决不能以自身为本位,而认为自身高于他人,优先于他人。这种人性的等价性是运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的价值前提。
再次,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它还隐含着一层承认他人人性的优先性,甚至克制自己的人性要求,以协调人际关系的涵义。
社会事物,包括人的行为中有许多都像取予、得失、胜败等等一样,具有正负两极效应。对一者是符合人性要求的东西,对另一者可能就是违反人性或者不太合乎人性的东西。所以,按照这一原则,个体在追求自己的人性要求时,必须顾及不至于因此而将违反他人人性要求的东西强加于他人。在可能造成这种结果的情况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隐性地要求个人主动放弃自己的追求,尽管这种追求本身是符合人性的。所谓“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对于这三条假定,由于第一条是其他一切假定的基础与前提,相互之间没有抵触之处,所以不加讨论。成问题的是第二、第三条假定,两者实质上是既相联系又相对立的。
不承认人性的等价性,就不可能进一步承认对方的优先性;反过来,承认了对方的优先性,无疑又否定了从“我”的角度看过去的,双方人性的等价性。
正由于这种内在悖谬的存在,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倡导他人优先性的单向道德要求。而从严格的道德意义上说,任何单向性的道德要求,就其总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压抑主体、贬低自我的价值而论,内在地就是不够道德,甚至不道德的。
因为这种单向性的存在,很容易导致由承认泛化的他人的优先性转变为承认特定的他人的优先性,由承认随情境而变的他人优先性转变为承认固定不变的压倒一切的他人优先性。如果这两者再结合在一起的话,就会成为一种只承认某一他人无条件优先性的不道德的信条。
一切专制国家中,居于权力顶峰者之所以要给自己套上一轮伦理的光环,越是强权政治越是伦理化,其内在机制就在这里。
所以,以犹太民族那种天然地反对人神、反对强权、反对同为肉体凡身的他人篡夺上帝地位的本能,必定觉察出这种单向性,看出这种单向性的不道德的内在倾向,进而必定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否定这种单向的他人优先权。前文述及的那个寓言,在深层次上就包含着这种洞察和对策,而更为明晰的表达,则见之于犹太教拉比关于人己关系的讨论。
犹太史上有一部著名的神学和法学著作,名为《密西拿》,是成文律法《托拉》之外的《口传法规》的标准部分。《口传法规》紧密结合《圣经》戒律,借助于个别案例,来考察人们的行为。这些案例都围绕着一个问题:一个想在各方面都符合《托拉》精神和规定的人必须做什么和不准做什么。以后,《密西拿》同《革马拉》(律法释义汇编)一起组成《塔木德》(犹太口传律法)。
从这本蕴藏着犹太民族丰富的道德智慧的巨著中,我们可以找出两则典型案例,从中看到犹太民族关于人己关系的思考和处理。
第一则案例如下:
有一个人来找拉瓦拉比,请教他一个问题:
“市长要我去谋杀一个人,我要是不去,市长就会派人来杀了我。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拉瓦拉比回答说:
“宁可让他杀掉你,也不要犯谋杀罪。你为什么认为你的血就比他红呢?”
第二则案例是:
有两个人外出旅行,走进了荒无人烟的大沙漠。其时,两个人只有一个人有一点水。这点水如果两个人喝,则两个人都终将渴死在沙漠里;如果一个人喝,则此人就可以活着走出沙漠。在这种情况下,人应该怎么办?
本·派图拉比教导说:
“拥有水的人应喝以活命。”
按照犹太人的观点,拉比对这两个案例之所以得出这样的两个结论,是因为分别基于如下两条原则:
人不应视自己的生命价值高于他人。
一个人自己的生命价值决不低于他人。
要是我们越俎代庖一下,将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的话,马上可以看出,这不就是一条人己关系双向对等的原则吗?
一个人没有权利把自己不愿意要的东西(死亡)强加于他人(谋杀他),但一个人也不应该把一般人都不要的东西(死亡)强加给自己(渴死)。而当人己双方都面临着人类所不要的东西而又必须由其中一方承受下来(哪怕纯属被动地)的时候,就让每个人自己拥有的客观条件来决定,而不作人为干预。
这种把问题的解答同初始的条件相挂钩,不作人为干预的方法,从形式上看,是暂时地给道德原则“加括号”,把它“悬置”起来,借以回避问题;但从实质上看,不就是不借道德之名,将不道德的要求强加给信守道德之人吗?
不可否认,任何道德体系都内在地具有抬高整体,包括作为整体之具体化的他人,而贬抑自我的要求这一根本倾向。犹太民族的道德信条也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倾向,除非不成其为道德。
然而,在道德有可能越出“道德”的范围,而成为某种不道德时,犹太民族却极为合理、极为道德地紧急制动,借悬置道德来给出了最为道德的准则。这种以物的合理性,即物的归属,来规定人的合理性(即伦理或道德标准)的做法,正典型地体现了犹太智慧的一个极为意义重大、极具现代色彩的特征:主观合理性与客观合理性吻合,主观合理性受客观合理性决定,或者更确切地说,人的合理性与物的合理性的同一与融合。
10 让他人也为自己想一想
古时候,耶路撒冷的一个犹太人外出旅行,途中病倒在旅馆里。当他知道自己的病已经没有希望时,便将后事托给了旅馆主人,请求他说:
“我快要死了,如果有知道我死而从耶路撒冷赶来的人,就请把我的这些东西转交给他。但是,此人必须做出三件聪明的事,否则,就绝对不要交给他。因为,我在旅行前对儿子说过,如果我在旅途中死了,他要继承遗产的话,必须做出三件聪明的事才行。”
说完,这个人就死了。旅馆主人按照犹太人的礼仪埋葬了他,同时向镇上的人发表这个旅人的死讯,还派人送信到耶路撒冷。
他的儿子在耶路撒冷听到父亲的死讯后,立刻赶到父亲死亡的那个城镇。他不知道父亲死在哪一家旅馆里。因为父亲临死前,曾叮嘱不要把那家旅馆的名字告诉儿子,所以,他只好自己寻找。
这时,刚好有个卖柴人挑着一担木柴经过。他便叫住卖柴人,买下木柴后,吩咐卖柴人直接送到有个耶路撒冷来的旅人死在那里的旅馆去。然后,他便尾随着卖柴人,来到了那家旅馆。
旅馆主人见卖柴人挑着柴进来,便对他说:“我没有向你买过木柴。”
卖柴人回答说:“不,我身后的那个人买下了这担木柴,他要我送到这里来。”
这便是那个儿子做的第一件聪明事。
旅馆主人很高兴地迎接他,为他准备晚餐,餐桌上,有5只鸽子和1只鸡。除了他以外,还有主人夫妇和他们的2个儿子和2个女儿,一共7个人围坐在餐桌旁一起吃饭。
主人要他把鸽子和鸡分给大家吃,青年推辞说:“不,你是主人,还是你来分比较好。”
主人却说:“你是客人,还是你来分。”
青年便不再客气,开始分配食物。首先,他把1只鸽子分给2个儿子,另1只鸽子分给2个女儿,第3只鸽子分给主人夫妇,剩下的2只,就自己拿起来放在盆子里。
这便是他做的第二件聪明事。
接着,他开始分鸡肉。他先把鸡头分给主人夫妇,然后是2个儿子各得1个鸡脚,2个女儿各得1个鸡翅膀。最后剩下的整个鸡身子,全归了他自己。
这便是他做的第三件聪明事。
看到这种情形,主人终于忍不住大声斥责他说:
“在你们国家里就兴这么做吗?你分配鸽子的时候,我还可以忍耐,但看到你这样分配鸡肉,我再也忍受不了了,你这么做到底是什么意思?”
年轻人不慌不忙地说:
“我本来就无意接受这项分配工作,可是你硬要我接受,所以,我按照我认为最完善的做就是了。你和你太太以及一只鸽子合起来是三个,你两个儿子和一只鸽子合起来是三个,你两个女儿和一只鸽子合起来是三个,而我和两只鸽子合起来也是三个,这很公平嘛。还有,因为你和你太太是家长,所以分给鸡头,你们的儿子是家里的柱子,所以给他们两只鸡脚,把翅膀分给你们的女儿,是因为她们迟早要飞到别人家里去的,而我本人是坐船到此,还要回去,所以取了鸡身。请赶快把父亲的遗产交给我吧。”
《塔木德》的作者常常不交代智慧故事的要旨在什么地方,现在拉比学院中讲授《塔木德》课程的教师对学生也是如此,最多只给个方向,余下的请自己动脑筋,再有,就是同学们一起讨论了。
所以,我们在方向也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只好自己揣摸其中的“微言大义”。
这三件事都称为“聪明事”,初看起来,确实有点费解。
第一件事可以算聪明事。因为这个年轻人原来面临的是一个问不出答案或者不准问的问题。通过一笔木柴交易,他把回答这个问题作为成交的条件,让卖柴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帮助他解决了难题。
从这层意义上说,他通过利益再分配,使卖柴人与他在利益上有了一些共同之处,从而借他人之力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一点很明白。
可是,这分鸽子、分鸡肉,就不那么容易理解了。这种近于恶作剧的行为也是聪明行为吗?要是的话,那大孩子诈骗小孩子的玩具、吃食等行为,都可以算做大有出息的聪明行为了。当然,会诈骗总比一味只知抢夺,要多几分聪明或者狡诈。
其实,这里有个小小的机关。故事中特意提到旅馆主人发火之事。为什么发火,从表面上看,是那年轻人太“贪”心,把主人桌上的鸽子、鸡肉多数占为己有,所以惹得主人发火。
但是,要再看下去呢?显然,年轻人要主人发火才是他的本意。正是在主人发火之后,他才理直气壮地要求主人归还遗产。这里就有奥妙了。
奥妙说穿了,实在简单得很。
年轻人此来是为了取得父亲的遗产,但条件却十分苛刻:必须做三件聪明事。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并不简单。因为这聪明二字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他尽可以竭其所能地表现他的聪明,但认可不认可他的行为为聪明行为,主动权不在年轻人的手里,而在旅馆主人手里。
所以,为了让旅馆主人早一点承认他的聪明,年轻人又一次借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来做文章了。
如果说,他借卖柴人之力时,用了利益同增的策略的话,那么,在“迫使”旅馆主人合作时,则用了利益同减的策略:你如果不承认我的聪明行为,从而不给我遗产的话,我将没完没了地以牺牲你的利益的方式,迫使你承认我的聪明;既然你有权利决定我的行为是否聪明,那么,你也有义务不断接受我各种不够格的聪明行为所带来的一切不聪明后果;所以,如果你的聪明能使你认识到自己的损失,那么,你的聪明也一定会以承认我的聪明来摆脱你的困境,还有我的困境。
因此,旅馆主人咆哮如雷之时,也就是他已经感觉到利益受损之时。年轻人的一番话,只是证明其行为之聪明的“意识形态”,即看似有理(因为有种种数据!)的解说而已。真正有分量的,是他的行为所带来的结果。
从上述不无累赘的阐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感觉到犹太人看待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某种一般的洞见和谋略。
人与人的关系根本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尤其在上述年轻人同卖柴人和旅馆主人这样非亲非故之人的关系中,其他的包括道德考虑也是需要的,但真能击中要害、调动对方的,惟有利益。只有他人的利益同你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的时候,他人才可能像为自己谋利或避害一样,为你着想,因为这一着想以及由其产生的努力可以同时带来其自身利害的相应变动。
所以,与人相处或调动对方时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人为自己的利害着想”。中国的那些义兄义弟们老是标榜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不过是对这一谋略作正面处理而已。
当美国犹太人拥有巨额资金和至关重要的选票并能团结得像一个人那样,极其精明地将其按照“利害与共”的原则加以运用时,无论是国会议员,还是觊觎白宫宝座的竞选人,或是希望连任的白宫主人,能不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要求吗?要知道,到1974年,美国犹太人为民主党和共和党提供的竞选资金,已分别达到他们所收到的竞选资金总额的60%和40%!
让利益出面要比空口白牙的说教,有力量得多。不过,这也需要一个人有智疏财的气度与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