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华语电影工业历史流变与跨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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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电影市场与审查机制(11)

就贷款的情况看,据文献显示,从1949年秋季开始至1951年上半年,上海文化局为四家私营制片厂向国家银行、私营银行以及华东影片经理公司申请生产与发行贷款共计122亿元。具体情况是:1949年10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先后给四家公司发放发行贷款20.9亿。11月,又给国泰、大同、昆仑三家公司发放生产贷款22万个折实单位。1949年12月至1950年2月,又由新华银行等十三家公私合营银行和私营银行联合给上述四公司提供生产贷款共20.59亿。《上海文化局电影事业管理处1952年工作计划暨1950—1952年工作总结》(1952年9月),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2165。同时,文化部中央电影局对昆仑、文华等公司,还特别供给副片(印拷贝用的原料)8万英尺,提供押汇20万元港币。见《在政府扶植下的上海私营电影业文华等公司业务好转》,《人民日报》,1950年7月27日,第3版。除此之外,从1950年7月始,电影局还采取类似于公私合营长江公司联合投资制片的方式,为昆仑等四家私营公司提供了总金额为人民币20.56亿生产投资。这其中,10.125亿用于投资昆仑的四部影片拍摄四部影片分别为:陈鲤庭《千夫所指》、沈浮《真爱》、赵丹《夫妇之间》,还有一部孙瑜的影片片名未定。前三部由文化部电影局与昆仑联合投资,昆仑方以场地器材租金冲抵,占总投资比例为12%。四部影片平均每片成本不超过人民币21亿,所获发行收入作为第四部影片生产资金,双方不再另行投资。,余下10.435亿交由上海市文化局具体掌握,以使与其他几家私营厂也能建立类似联合制片的帮扶关系。《公私合营联合制片之投资计划(草案)》(1950年6月),上海档案馆(档案号不详)。该联合投资计划合同由上海市文化局于1950年7月8日分别与昆仑、长江签订。上述经济帮扶措施,虽然无法根本解决私营制片厂的生存困境,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使之避免了关门倒闭的命运。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曾发生过个别私营老板用政府提供的贷款套取外汇的恶性事件,但总的说来,对于保障私营制片厂维持创作生产、改善职工生活方面,还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但1951年春,《武训传》事件发生以后,私营厂出品的《关连长》、《我们夫妇之间》、《夫妇进行曲》等影片接连遭受批判,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对私营厂的态度和政策都发生了一系列微妙的变化。正如于伶在1950—1952年上海文化局电影处工作报告中所言:“对私营厂物质经济上的援助,并不能根本解决私营厂的问题,因为他们的主要困难,不在经济和原料,而在于出品的低劣。”又说:“对私营厂的扶持,原属必要,但到后来发展成盲目扶持,着重在资金借贷周转和胶片的供应商,使其维持生产,而对影片摄制的思想领导采取事前不管,事后审查的消极态度,造成私营厂不断摄制思想性薄弱、形象上歪曲的错误影片。”《上海文化局电影事业管理处1952年工作计划暨1950—1952年工作总结》(1952年9月),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2165。为此,上海电影主管部门和官员也承受了很大压力,1951年中宣部致电华东局和上海市委,认为“上海这样长期的资产阶级文化中心与《武训传》的出生地……对这一争论的领导,似尚无明确方针”,因而对影片创作人员至今“未认真进行深刻的批评”。该“意见”要求夏衍“就《武训传》问题在报纸上发表认真检讨,除检讨电影外,并将上海革命文化界的自由主义习气和他本人工作中的自由主义习气连带加以检讨”。《中央宣传部致电华东局并上海市委对上海讨论〈武训传〉问题的意见》(1951年7月21日),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2146。在这种情况下,上海主管部门对私营厂的态度和政策不得不有所调整。最直接的表现就是1951年5月底出台的《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1951年6月1日文化部电影局向上海文化局发出《关于加强对私营电影制片业领导的指示》。两个文件要求对私营电影制片业自6月起办理登记手续。凡未登记或未经核准的私营制片企业,以后不得再进行有关电影制片的活动。这次登记审核的结果,使得上海除以下七家私营企业获得继续经营的审核首肯以外,其他没有通过审核的就只能选择关张歇业了。

表41951年6月30日上海市获得审核通过的私营电影公司统计表华东军政委员会文化部制表,统计时间为1951年6月,上海档案馆(档案号不详)。

公司

名称

经理

姓名

办事处地址

厂址

员工人数

管理创作技术工人

年产

故事

片数

昆仑李之华瑞金一路150号5室徐汇三角街3号252329615

文华吴邦藩江阴路96号同上252415415

国泰柳中浩北京路7803楼大木桥路40号681612678

大同柳和清大木桥路40号大木桥路40号24117352

大光明顾而已北苏州路400号110—111室大木桥路40号12139191

大中华蒋伯英九江路中央大厦22号水电路1654号191914300

华光申梦士斜土路2570号斜土路2570号1222270

接着,文化部部长沈雁冰于1951年7月16日签发《关于影片审查分工办法的几项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上海私营制片厂摄制之影片,自即日起全部由本部电影局颁发全国上映执照,不再委托上海市文化局办理。已由上海市文化局颁发上演执照,仍维续有效,唯有效期满后,应向电影局申请换发上演执照。”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关于影片审查分工办法的几项规定》,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2497。这个规定等于把原属上海的私营电影审查权收归中央。

这些措施给私营制片厂创作生产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他们原本计划在1951年生产67部影片,但最终只完成了16部,还不到生产计划的四分之一。严峻的外部环境极大地抑制了私营厂的创作积极性,使其随后出产影片的数量急剧减少,到1952年就只有“文华”和“长昆”出品的6部了。在这种形势下,原本就生存艰难的私营厂,也差不多走到了他们命运的尽头。

面对这种局面,文化部不得不于1951年6月召集上海各私营厂负责人到京商量对策,上海尚在运营的七家私营厂老板悉数到场,外加上海文化局电影处处长蔡叔厚、副处长叶以群以及长江公司代表曹懋唐。会议开了一个多月,结论是上海私营电影制片企业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认为他们“没有必要再经过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应该直接走上企业国有化的道路”。《八大公司参加国营的经过》(1952年5月),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2146。正是在这次会议上确定了将全部私营制片厂进行国有化改造的总方针,同时责成上海市文化局根据会议精神以及中宣部、文化部的相关指示,按计划、分步骤地予以实施。

在此之前,鉴于昆仑公司特殊的历史地位昆仑公司的特殊历史地位,实际上与一位名叫周竹安的中共地下党员有关。周竹安抗战期间从法国回国,在任宗德开办的酒厂中任秘书,并以此为掩护开展地下工作。任宗德担任昆仑公司董事后,周仍以秘书身份紧随其后。周在后来长沙和平解放过程中立下了大功。毛泽东写给程潜的亲笔信,便是经此人以昆仑影片发行人身份潜入长沙送达程潜手中的。由于有这层关系,上海军管会在接管计划书中对任宗德的政治立场评价是“进步的民族资本家”,对昆仑公司的性质认定是“进步的私营制片厂,其制片方针完全符合我党在蒋管区的电影政策”。在接收对象划分上,昆仑与文化、大同、国泰不属于同一类别,在政治待遇上始终优于后面三家。1984年7月,中组部正式发文,确认昆仑公司属革命团体,其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从加入昆仑工作之日算起。具体内容详见《文艺部工作计划草案(第三篇)》,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177146。又见季洪:《“你们守住这个阵地”——昆仑营业公司》,《上海电影史料》第1辑,页121。,文化部曾于1951年4月16日指令上海文化局代管该公司。这一措施实际上是为使“昆仑”能够在当时极为不利的局面中继续维持创作生产,避免出现严重经济困难,为以后“昆仑”的国有化改造铺平道路。正如“昆仑”给股东会发布的公告所写的那样:

中央文化部应昆仑影业公司原资方之请求,为维护该公司生产,以便原昆仑公司得以集中力量,清理帐务,使该公司将来得以逐步走上正常生产的道路。特指令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化局自1951年4月16日代管昆仑影业公司名义行使职权。原昆仑影业公司之旧片发行及债权债务,概由该公司股东会议指定代表人任宗德自行负责办理,与代管机构无涉,特此登报公告。曹懋唐:《长江影业公司的前前后后》,上海市电影局史志办公室编:《上海电影史料》第3辑,1993年,页36。

从代管之日起,昆仑公司在行政上即归文化局直接领导,具体负责人为电影事业管理处处长蔡叔厚。李之华受文化局委派,进入“昆仑”担任监理。“昆仑”另立了一个新账册,一切经费支出均通过文化局报领,享受到与“长江”同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不过,电影局也要求“昆仑”在上海文化局电影处监督下,对公司财务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在资产清理全部完成之后,1951年9月,上海文化局报请文化部核准,将“昆仑”、“长江”二者实施合并,成立了“长江昆仑联合电影制片厂”。任命叶以群担任厂长,厂办公地设在瑞金一路150号。

但后来的情况显示,由于长昆联合制片厂存在的时间太短,作为一个国营电影企业,不但没有没有形成自给自足、自负盈亏的生产和经济能力,相反,它所造成的巨额债务,让主管部门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长昆基本是靠政府拨款度日。到1952年1月“长昆”并入“上联”的时候,厂内剩余现金为人民币3.214亿,但负债却高达63亿。其中包括文化部拨款34亿,上海市政府投资14亿,向中国电影发行公司借贷15亿。《文化部关于结束上海公司联合制片投资问题致上海市文化局函》(1953年9月1日),上海档案馆档案号:B9214。长昆名义上出产了10部影片,但由它自己生产的影片实际不到5部。长昆出品发行的影片有5部:《两家春》、《人民的巨掌》、《夫妇进行曲》、《我们夫妇之间》、《控诉》;未发行1部:《国恨家仇》;修改待审查中4部:《为孩子们祝福》、《劳动花开朵朵红》、《一条路的故事》、《纺花曲》。前5部都是长昆合并前出品的,合并后继续发行。在“长昆”合并进入“上联”的时候,电影局计划将以上10部影片折合人民币59.786亿元,要求转售给中国电影发行公司,但发行公司根本无力承受如此巨额的经济支出,最终只能以不到一半的价格勉强收购。这中间亏空的部分,就只能变成了电影局自己背负的一笔债务包袱了。

“长昆”合并以后,到1951年底,上海市文化局又针对“长昆”与其余几家私营厂的未来出路宣布了以下几条措施:(1)以“长昆”为基础,扩大成立另一家国营上海联合电影制片厂,同属文化部电影局领导;(2)新的联合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除“长昆”成员以外,吸收已向人民政府办理营业登记的文华、大同、国泰、大中华、大光明、华光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包括企业经营人员进厂工作;(3)组织收购小组,核实估价收购各私营公司的厂棚、器材;(4)冻结各私营公司的银行欠款,不再计息,以便各公司资方可以陆续将影片收入及器材厂棚作价收购金额,抵偿银行欠债。并临时拨发贷款,分期发还若干私营厂职工工资积欠部分,使职工生活安定,工作安心。

随后,在1952年1月20日,“长昆”与余下文华、大同、国泰、大中华、大光明、华光七家私营制片厂再次合并,组建成新的国营上海联合电影制片厂。厂长由国营上海电影制片厂厂长于伶兼任,叶以群、吴邦藩担任副厂长(后又增补王其元为副厂长)。原七家私营厂负责人都在“上联”各处室分别担任主管职务。各私营厂的场地、设备、器材,统一由“上联”作价收购,被分别编为三个“上联”摄影场:第一摄影场为原“昆仑”、“文华”位于徐家汇三角街的摄影场;第二摄影场为“长江”、“华光”位于斜土路的摄影场;第三摄影场为“国泰”、“大同”、“大光明”位于大木桥路的摄影场。至此,上海最后七家私营电影厂,除“大中华”一家的香港分部还在继续拍片外,其余六家全部宣告停业。各公司财务和发行方面的未竟业务,仍由原公司负责人主持扫尾,其他职工从此便成为国营“上联”的正式职工了。由此,中国私营电影暂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四结语:两厂合并,新生的开始

一年以后的1953年2月,文化部批准将上海的两家国营电影制片厂——国营上海电影制片厂和国营上海联合电影制片厂,再次合并重组为新的上海电影制片厂。任命于伶继续任厂长,叶以群、蔡贲、王其元担任副厂长。由此,完成了新上影的全部创建过程。

仿佛溪流在这一刻突然转了一个弯,这一刻发生的历史改变还不止是上海电影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客观情形,随之而改变的还有人们对于上海电影的一种想象和定义。因为从这一刻起,上海电影由传统意义上一个驳杂、纷繁、激进而又不无市侩庸俗的文化概念,一夜之间变成了一个被充分国有化、体制化的文化与经济实体,一个边界清晰、内涵明确的国营单位。这种变化显得有些突然,似乎缺乏必要的铺垫,以至于半个多世纪以后的今天,当私营电影(电视)公司再次遍布上海的大街小巷的时候,人们依然会习惯性地把所谓“上海电影”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出品的电影”这两者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的差异,正如同1950—1951年期间,国营上影和那些挣扎图存的私营制片厂之间的差异一样,他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政治与文化立场,代表着不同的经济结构与运作模式,他们与国家政权、与市场、与大众的关系各不相同,因而也注定会拥有不同的影片类型、风格和欣赏口味。如果说1953年以后的上海电影,已经成为一个整一化的代名词,那么,当我们面对今天上海电影再次恢复了它原本的驳杂、纷繁样态的时候,我们是否有必要对上海电影这个概念来做一番重新的梳理和定义呢?

早期中国电影审查的基本观念

左衡左衡,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