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2010报关员资格全国统考标准辅导教程与重点、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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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6)

(3)对于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的填报要求是:①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②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③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④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⑤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他地区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转关运输货物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的填报要求是:①水路运输:非中转的,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中转的,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②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③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④其他各类出境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4)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报关单,本栏为空。

7.3.7航次号

航次号指的是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本项内容与运输工具名称合并填报。

航次号的填报要求是:

(1)对于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①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②公路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③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④航空运输:免予填报。⑤邮政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⑥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对于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①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②公路运输:免予填报。③铁路运输:“@”+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④航空运输:免予填报。⑤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对于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①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起运日期,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②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③航空运输:免予填报。④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7.3.8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指的是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该编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提供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提运单号”栏,主要是填报这些运输单证的编号。主要包括提单(海运提单)号、运单号和海关单号。

“提运单号”栏的填报要求是: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写一个提运单号。一批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2)实际进出境时,水路运输应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公路运输应免予填报;铁路运输应填报运单号;航空运输应填报总运单号+“”(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邮政运输应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3)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4)对于进出境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时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其他运输方式:本栏为空。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出口时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运单号;非中转免予填报;广东省内转关货物提前报关的填报车牌号;其他运输方式: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他地区免予填报。

(5)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的“提运单号”栏应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起止日期。

(6)适用“担保验放”措施的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未接受进口舱单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进口报关单申报时,其“提运单号”栏为空,但在海关放行环节应补录提运单号。

7.3.9收、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的是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的单位。发货单位指的是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收、发货单位的填报要求是:①备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单位”栏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发货单位”栏应当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填报其中文名称。②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③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④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应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为准填报;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销售单位难以确定的,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为准填报。⑤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收货单位栏应填报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7.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三)

7.4.1项号

项号指的是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及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项号”栏的填报要求如下。

(1)“项号”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审批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征免税证明或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2)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单耗折回材料,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3)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4)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5)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入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6)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7)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8)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9)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10)加工贸易成品凭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的数量应一致。

(11)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申报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

7.4.2商品编号

商品编号指的是由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编号。

“商品编号”栏的填报要求是:①在填报商品编号时应该按照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填报。②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③“商品编号”栏应填报8位税则号列,以及第九、十位附加编号。

7.4.3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指的是国际贸易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商品的规格型号指的是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的填报要求是:

(1)该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如果发票中的商品为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仅在必要时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2)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合同、商业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3)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监管的要求为准。要根据商品属性来填报。

(4)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已在海关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及规格型号一致。

(5)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该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

(6)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应填报其报检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填注规定的字样。

(7)同一商品编号、多种规格型号的商品,可归并为一项商品的,按照归并后的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填报。

(8)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状态确定商品名称填报。

(9)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10)进口汽车维修件的,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第二行,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11)进口汽车生产件的,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第一行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名称和品牌,中文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第二行应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如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本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标记代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7.4.4数量及单位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数量及单位指的是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以及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按照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的数量。

“数量及单位”的填报要求是: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该栏不得为空或填报“0”。

(2)“数量及单位”栏分三行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凡列明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应在本栏目第二行填报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以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同时还需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4)优惠贸易协定下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5)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下的体积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