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梁启超讲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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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梁启超谈法学:法者,天下之公器也(2)

随着法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为了不断适应新的情况,法国人对《拿破仑法典》做过100多次的修改。其中较重要的有:1819年法律废止了第726、912两条,这两项条款的废除让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871年开始的第三共和国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该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特别是放松了对于父母同意的要求。离婚制度曾在1816年被废除,1884年又恢复使用,但建立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离婚直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1889、1910、1921年的法律分别对《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亲权的行使做出新的规定,即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战争的结果,1923年的法律对收养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对此再次进行了修改。1891、1917、1925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对配偶遗产的享用权。1965年的法律废除了奁产制,许可妻子自主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拿破仑法典》虽然在其后的二百多年间不断修改,但所做的都是技术性的修补,它的基本精神被完全继承或完全适用。1804年问世后,它不但在法国本土使用,还在法国的殖民地和广大被征服的地区使用。因而,对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产生过重要影响。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是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是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的。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从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只是对其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还有一些国家,就是以该法典为蓝本来制定本国的民法典的。比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都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都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比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还有一些国家,比如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该法典作为自己的法典。

《拿破仑法典》肯定了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宣布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承认土地制度变革的既成事实,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所有制关系,促进法国工商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部法律能起到如此巨大的作用,对于企望通过变法来实现国家强大的梁启超来说,无疑受到了巨大鼓舞。这也许可以说是他长期坚持不懈、百折不挠地为变法而奔走的动力之源。

管子的法治思想是怎样的

管子,春秋时期的大政治家。为使齐国尽快富强起来,达到民足、国富、兵强,他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它们涉及经济、政治和军事等各个方面。通过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整顿行政区划和机构,提高军队战斗力,使齐国很快强盛起来,齐桓公也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个霸主。

在辅佐齐桓公实现称霸的过程中,管子的治国思想被广为推崇。其中的法治思想,被后来的法家学派奉为圭臬,他本人也成为了法家的代表和思想先驱。梁启超把管子的法治思想称为法治主义,并对他的法治思想进行了论述。

管子认为,必须先有法,然后国家才能成立。古时没有君臣上下的分别,也没有夫妻配偶的婚姻,人们像野兽一样共处而群居,以强力互相争夺,于是聪明的人诈骗愚蠢的人,力量强的人欺凌力量弱的人,这样的结果是,老、幼、孤、独的人们都过得不安分。于是,就有了兴利除害的行为出现,道术和德行开始产生。道术和德行的义理开始形成在人民心里,人民就都归正道了。辨别了名物,分清了是非,赏罚便开始实行。上下有了排定,民生有了根本,国家的都城也就建立起来了。因此,国家之所以能成为国家,是由于有人民这个根本才成为国家;君主之所以能成为君主,是由于掌握赏罚,才能成其为君主。这个过程中的道术和德行义理的形成,便是法的起源;赏罚措施便是法的内容。

管子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为人民兴利除害。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所仗恃的就是法这个武器。他说:法,是人民的父母;法,是天下最高的准则。不依法推行法度,国事就会没有常规;法度不用强制推行,政令就不能贯彻。法,通过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使国家的秩序得以成立。人的常情是:满足了要求就高兴,碰上厌恶的事就忧愁,不论地位高低的人都是如此。对接近的东西就会去追求,对远离的东西就会被遗忘,人情也都是这样……所以,克制自身,遵行仪法,再加上节约谨慎,即使不会得福,也不至于灾祸临头。骄傲奢侈,背离法度,违反常理,即使没有祸害,幸福也不会来临。

法具有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的作用,这一切都建立在人之常情的基础上。管子就曾对这种常情做过十分明晰的断定。

齐桓公在晚年的时候,变得昏庸骄傲起来,当时他非常宠幸三个人:一个是把自己儿子杀了让齐桓公尝一尝人肉滋味的易牙,一个是背弃自己父母祖国的卫公子开方,再一个就是为了亲近讨好齐桓公而阉割自己的竖刁。他很想从这三个人中提拔一个出来,接替管仲的相位。于是,他就问管子:“你看易牙这个人怎么样?”管子回答说:“这个人杀自己的儿子来讨好你,不近人情,不可用。”他再问道:“你看开方这个人如何?”管子回答说:“这个人背弃自己的父母和祖国来讨好你,不近人情,难接近。”他又问道:“那你看竖刁这个人行不行?”管子回答说:“这个人阉割自己来讨好你,不近人情,难信任。”管子所说的意思基本差不多,是说这三个人的作为,完全违背了人之常情,属于反常行为。怎能靠得住呢?

法是建立在人之常情的基础上,这同现代社会的法律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的精神是相通的。这其中贯穿的是法治的精神。管子的法治手段是赏功罚过。他主张要想治好天下,必须珍惜本国国力;想要治好国家,必须珍惜国内人民;想要治好人民,必须珍惜民力的损耗。没有办法养活人民,人们就要外逃而不能阻止;没有办法治理人民,即使人民留下来也不能使用。远地的人们来而不走,是因为有效地养活了他们;人口众多而可以统一号令,是因为有效地治理了他们。见到人们做好事,喜悦的同时要有实际奖赏;见到人们做坏事,厌恶的同时要有具体惩罚。赏功罚过,对于亲身经历的人们确实兑现了,那么,没有亲身经历的也就不敢胡作非为了。反过来,如果做不到赏功罚过,让法成为摆设,那么,法的作用也就失效了。所以,用奖赏加以鼓励,用刑罚加以威慑,这样,百姓就都愿意做好事,暴乱的行为便不会发生了。

梁启超最为推崇的是管子的干涉主义,并称管子的学识卓越千古,没有一个人能比得上他。管子认为:治国最可贵的是掌握缓急适中。管理过急就会让人民困迫,困迫了,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无所适从时,人民就会失去生活的保障;管理过缓就会导致人民放纵,放纵了,就会走向淫邪,淫邪了,就会只顾私利,这样也就背离了公共的准则。背离公道,这样的人就不能为国服务了。所以,一个国家政治措施之所以立不住,就是因为没有得到这个“适中”。不得适中,措施就很难推行。所以治民的“适中”政策,是不可不认真体察的。

梁启超为此拿西方社会的施政主张来支持管子干涉主义观点。他将西方的施政主张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主张放任,让一切事都由百姓自主谋划;另一种就是主张干涉,认为民如果能够通过自主谋划就能让社会安定祥和,那么国家也就没必要存在了。前者,实际上就是无政府主义,都还只限于理论上。在世界发展史上,还从没出现过无政府的国家。所以,管子干涉主义的核心是: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管子法的观点除了指出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外,还格外强调有法必依——“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管子认为:“凡是大国的君主地位都高,小国的君主地位都低。大国君主为什么地位高呢?回答是:被他使用的人多。小国的君主地位为什么低呢?回答是:被他使用的人少。既然,被他用的人多地位就高,用的人少地位就低,那么,君主哪有不希望更多的人民为己所用呢?要使人民多为自己用,怎么办?回答是:法立令行,人民听用的就多了;法不立,令不行,人民听用的就少了。所以,成立的法律和行通的命令多,而所废者少,人民就不非议,人民不非议就听从了。成立的法律和行通的命令,如果与所废者均等,国家就没有正常的准则,国家没有正常的准则,人民就去胡作非为了。成立的法律和行通的命令少,而所废者多,人民就不肯服从,人民不服从法令,暴人就要兴起而奸邪之辈就要作乱了。”

西汉文帝统治后期,官僚、地主、商人不断加重对农民的残酷压榨和剥削。农民们终年辛勤劳苦,不得休息,还要遭受水旱灾害和各种赋税的盘剥。尤其是那些沉重的赋税,实行起来,没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往往来得很突然;征收的内容随意改变,往往早上做出的规定,到了晚上就改变了。这种变化无常,逼得农民有粮食的只好半价出卖,没有粮食的只好借高利贷。农民被迫卖地卖房,卖儿卖女,以此还债,以致大量农民破产逃亡,生活极端困苦。晁错看到这种危机现象后,为了维护西汉王朝的统治,于公元前168年上书文帝,反映情况,提出政见。汉文帝看到晁错的上书以后,接受了他的建议,采取了一些措施,使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国家的经济有所增强,使得当时的社会矛盾有所缓和。

西汉文帝后期出现的这种现象,其实质就是有法不依,如果不是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的话,其后果必会是管子说的“暴人就要兴起而奸邪之辈就要作乱了”。

由上面的描述,可以归结出:管子的法治思想包含了法的起源、法的目的、法的重要作用、法的手段、法的应用等方面内容。

管子是怎样讲述法治与君主、人民的关系的

在现行的立宪制国家里,针对国君,所订立的法律条文中没有不是限制君权的。但是,管子的做法与现代人相反,他所订立的法律条文都是增加君权的,梁启超认为这些都不是管子法治的不足之处。因为管子那个时代,周室王朝政权被架空,贵族阶层实行****,从而导致天下政出多门。如果不以各诸侯国的国君来压制贵族,那么贵族****就不会收敛,从而让国家最终归于灭亡。也就是说,管子主张扩展君权,并不是用来压制人民的,实际上是用来压制贵族的。所以,管子所订立的法,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订立的,君主和臣民一样受到它的限制。“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并且,他还要求禁律能够首先管住君主本身。

管子说,不以法推行法度,则国事没有常规;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则政令不能贯彻;君主发令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政令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法律;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起草政令不慎重;慎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太轻;赏罚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还不信实;信实而不能贯彻,是因为君主不以身作则。所以说,禁律能够管住君主自身,政令就可以行于民众。

在谈到君主与人民的关系时,管子是站在爱惜人民的角度来规谏君主的:土地生产财富,受时令的限制;人民花费劳力,有疲倦的时候。但是君主的欲望往往是无止境的。以“生财有时”的土地和“用力有倦”的人民来供养欲望无穷的君主,这中间若没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上下之间就会互相怨恨,于是臣杀其君、子杀其父的现象就产生了。因此,对人民征收有度,耗费又有节制的,国家虽小也一定安宁;对人民征收无度,耗费没有节制的,国家虽大也一定危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