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田纯
(日本札幌大学教授)
一、自然保护的伦理根据是什么?
在日本和中国的关于价值的讨论中,视价值独立存在于人之外的朴素的价值实在论正在不断得到克服。若没有人(个人与社会)对事物的价值关系,是不可能有事物的价值的,但是在关于环境伦理的争论中,有人提出了自然物独立于人的评价之外,其自身具有“内在的”价值或者“固有的”价值的主张,这是自然主义的观点。自然中心主义把自然的内在价值作为保护自然的最重要的伦理根据。他们认为对于前后一贯地彻底地进行自然保护来说,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的话也可以对人对自然的义务和责任作出合理解释。在人对自然的外部关系上,不承认自然物的价值的观点被批评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者担心自然若不具有内在的价值,自然的价值就会依存于人的评价,自然的保护就会从属于人的利益和状况。但是具有何样的内在的价值,在关于不同范围的自然物方面,自然中心主义的内部出现了不同的见解。大体可分为:把内在的价值限定于高等动物(具有快乐及痛苦能力的动物)的见解(感觉能力主义);认为包含植物在内的所有的生物具有内在的价值(生物中心主义);生态系和构成它的自然物(包括山川等无生物)也具有内在的价值的见解(生态中心主义、整体论)。
在此出现的问题是,第一,所谓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什么?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内容以及其理由常常是不明确的,或直接把自然的内在价值作为前提(“万物具有存在价值”),或仿照目的论(“自然物具有目的”)及原始宗教(animism)(“万物具有生命和灵魂”)。第二,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不是保护自然的不可或缺的伦理性根据?第三,若不把自然的内在价值作为保护自然的根据,那么在何处寻求其依据将成为一个课题。
二、自然的价值独立于价值关系之外吗?
按自然中心主义者的观点,自然具有独立于人对自然的价值关系和评价之外的内在价值。在这里,对自然的价值关系有若干个不同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分别进行探讨。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利益以及有用性的关系。自然只要对人类有用就必须得到保护,这样的看法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对此也许存在如下的反驳意见:有用性不应当理解为仅仅是对于特定的个人和特定集团以及当今时代的人有用的东西,而且应当广义地理解为包含着对将来的人类有用的东西。例如在热带雨林中,或许生长着可以制成癌症特效药的植物。在这样的主张中,自然被理解为可供现在和将来的人类利用的资源。自然中心主义批判道,这样的见解说到底是囿于人类的利己主义。的确,仅仅以热带雨林具有成为人类的资源的可能性这样的理由,就认为应该保护它这种想法过于狭隘。因为即使将来也难以成为对人类有用的生物有很多。自然中心主义揭露出有用性立场的局限是很正确的。
第二点,对于人来说,自然的价值,从包含精神的、文化的价值这种更广泛的意义来解释或许是可能的。各个地区的人们以传统的方式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并从中寻找到了文化的价值(含有美的、宗教的价值),自然也给予人类身体的、精神的安慰,具修身养性的价值。具有学术价值的自然物被指定为天然纪念物。可是即便是这样广义地理解自然的文化价值,保护自然的义务便由此得到适当的说明了吗?比如,保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是一个急迫的课题,但是,所有生物物种对于人类来说具有何种有用的价值和文化价值的问题能一下子搞清楚吗?
第三点,人类对自然的道德关系也是价值关系的一种,而且具有与有用性的关系和文化价值关系不同的性质。自然中心主义认为由自然的内在价值中产生了对自然的道德关系(义务和责任),果真如此吗?按照我个人的观点,自然的内在价值成为问题,仅限于人对自然采取了关系到价值问题的价值态度的时候。毋庸赘言,各种自然物相互不具有道德的、价值的关系,所以在它们之间,不存在内在价值问题。另一方面,很多否定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学者也否定人对自然的道德关系(义务和责任)。他们认为对自然的义务是假象,不过是对人自身的义务的派生而已。我是要肯定人对自然的道德关系的,但是,不认为如自然中心主义者主张的那样,自然的内在价值独立存在于人的道德关系之外。
三、自然物的位置和内在的价值
除去朴素的见解和神秘的见解,作为主张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充分的理由,能够举出的是自然物自身内部具有“目的”,以及自然物在自然体系中占有“固有的位置”。
在生物中心主义者那里,经常能够看到以下的见解。生物把维持自己作为“目的”,而对环境作出反应和产生作用。这个目的是事先“程序化”了的东西,生物个体对此毫无意识。生物为了保护自己而对环境作出选择性的反应时,那里已经存在着原始性的“价值选择”。在高等动物那里价值选择更为明确。生物就是这样的“价值选择主体”,在这一点上,它们具有内在的价值。但是,按我个人的观点,生物具有的选择性反应即便是价值活动的前形态,那也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价值活动。以生物具有价值选择为理由,认定生物具有内在价值是不妥当的。
一部分学者把目的论更加扩大到非生物而提出下面的主张:非生物虽然不进行价值选择,但在进行自己的活动(运动和发展)、维持自己这一点上,具有“主体性”。非生物也具有适应自然总体中位置和作用的“目的”,并为之实现而努力。生物具有价值选择,是从个体中心的立场提出来的,而重视自然物的位置和作用的见解则来自整体论的立场。后者的见解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可是,人类之外的生物具有目的这种看法难以令人信服。况且非生物具有目的的说法缺乏合理的根据。
那么,如果要排除这种思辨的目的论,属于整体论的生态中心主义能够完美地说明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吗?根据这个见解,所有的自然物在生态系中都起着固有的作用,都具有固有的价值,在价值上是平等的。在这个意义上,各种自然物(生物物种、山川等)都具有内在价值。下面我们来探讨这个见解的正确与否。在生态系中,各种生物作为进化的产物相互依赖而生存,这个事实已经得到现代科学研究的证实。这样的事实认识,必须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物的道德关系的基础上。各种自然物在生态体系中起着固有的作用,为整体的维系作出贡献。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所有的生物都是平等的。比如说,在食物链中有与等级制类似的关系,但是没有人类的封建社会中那种统治与从属的关系。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各种自然物具有价值上的平等。第一,自然物之间不存在价值关系,所以自然物之间的平等没有价值意义。第二,生物个体为维持自身物种而牺牲,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不具有“自我价值”。实际上作出牺牲的个体和不作出牺牲的个体之间存在差别(尽管,在所有个体都有可能作出牺牲的这一点上是平等的)。以野生生物的个体具有内在价值这个理由,我们人类就对它实施保护的话,自然的秩序和循环会因此被打乱。在人作为个体在其内在价值(尊严)上是平等的这样的意思上,并不是所有的生物个体都具有内在价值、在价值上平等。
自然中心主义者混淆了自然物的“固有的价值”和在整体中其“固有的位置”。另外,自然中心主义者经常主张自然形成了共同体,人类不过是“自然共同体”(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和其它自然物在价值上平等。的确,在自然界中,自然物相互依存形成体系,在这一点上把自然界理解为共同体是可以的。但是,把这个共同体直接解释为道德的、规范的东西,并由此导出人类对自然物的道德的义务则是一个僭越。
四、对自然的义务的根据是什么?
那么,如果不把自然物的固有的价值作为前提,将如何说明对这个事物的人的道德关系(义务和责任)?问题是人类怎样在与自己的生活的关系中,认识和评价自然体系中各种自然物的相互依存、其固有的作用这一事实。人类对自然物的道德关系产生于这样的认识和评价之中。
为了考察这个问题,首先来看一下人类社会中义务是如何发生的。近代的人类社会中,对别人的义务是以所有个人具有内在的价值(尊严)、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为前提的。必须承认自然物具有“内在的价值”和“权利”的这种主张是由此而类推出来的。这是把近代社会中道德、法律的关系扩展到人类以外的自然物的尝试。可是,回顾历史,在个人的权利和尊严的观念尚不存在的时期或者尚不明确的时期,对他人及集团的义务的观念已经存在。义务产生的根基是共同生活中的相互协作和互惠。对他人及集团的义务,可以说是作为个人从别人及集团得到恩惠后的回应产生的。接受他人的恩惠是对他人的道德上的欠账(负债),消除它就是义务和责任。“恩义”一词表达的就是恩惠与义务的密切的关系。
人类对自然的义务也可以通过和这件事的类比去理解。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可以说是作为对自然赋予人类恩惠的回报而产生的。但是,在这里自然的恩惠必须从广义上去理解。第一,自然的恩惠不能还原为有用性。自然是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基础或母体,是高于手段、资源的。如果自然的和谐的秩序和循环不能得到维系,人类就不能维持健康的文明的生活。第二,恩惠从根本上来说,是自然界(生态系)整体给予的。要把每个自然物(生物和非生物)的个体或其系统给人类带来何种恩惠搞清楚这件事是不那么容易的。可是,即使每个自然物(生物和非生物)的个体或其系统不直接给人类以恩惠,但只要为整体的维系作出了贡献,也是间接地给予人类恩惠。保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的义务也是必须从整体的视角来理解。仅仅看到每个个体或物种和人类的关系是难以看出保护它们的理由的。保护的对象,首要的就是自然整体(尤其是区域的生态系)和物种。在人类不破坏自然的体系和循环的范围内,自然个体的利用将得到允许。换言之,在不灭绝物种的范围内,牺牲个体是会得到允许的。
五、对自然的义务是单向的
对接受自然的恩惠的应答是作为对自然的义务出现的,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对此也许会出现以下的批评,即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是基于相互协作和互惠,但在人与自然之间,却没有这样的相互关系。我们探讨一下这样的看法。
首先,我们应注意到人类社会中也有单向义务这种情况。比如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单向的。孩子对父母也有义务,但是父母对孩子的义务和孩子对父母的义务不处在对等的相互关系中。对身体残疾者、病人、老人等社会的弱者的义务也是单向的。但是广义地来看,可以说在这些例子中也有人与人之间的间接的相互关系。因为自己或许什么时候也会成为病人或老人而需要别人的帮助。另外,父母也在孩提时代接受了自己父母的恩惠,作为对此报恩的替换给自己的孩子施以恩惠,这样的想法是成立的。这样一来,人类社会中广义的互惠性构成了义务的基础,而人与自然之间却没有这样的相互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自然的恩惠是来源于自然的肯定的作用。对自然的道德上的欠账和责任特别明显的是人类破坏自然,起否定作用的时候。人类历史的最初阶段里,人类对自然的影响与猴子并无太大差别,人类的生活交织于自然的相互依存(例如食物链)的体系里。可是,后来人类从自然的相互依存的体系中脱离了出来。原始时代里由于狩猎一些大型动物已经灭绝。人类接受来自自然的恩惠,有意识地利用自然、获得利益,然而不仅对自然整体的维系基本上无任何贡献,反而搅乱并破坏它。恩格斯以古代西亚地区破坏森林引起大洪水为例警告说自然会“报复”的(《自然辨证法》)。如果把恩格斯的比喻扩展开来,或许可以解释为如果对自然“忘恩”,自然会“报复”的。保护自然就相当于对自然的“报恩”。
人类接受来自自然的恩惠,同时承担对自然的义务。如上所述,人类社会中也有单向的义务。对儿童、社会上的弱者的义务就是单向的,其他的义务也有可能成为单向的。对别人和社会的义务,是别人和社会所赋予的,履行义务是别人和社会所要求的。可是,即便是不直接存在别人和社会强制的时候,人类也可以自己让自己担负起对别人和社会的义务。康德在这里看到了道德上的自律。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由他律转向了自律。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就是建立于道德的自律之上的,此外便不会产生。
不论是自然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都理解不了人类对自然的义务是建立在人的自律之上的这个道理,所以便陷入了片面的认识。另一方面,自然中心主义认为过去的道德无法解释人类对自然的义务,于是就从自然的内在价值来说明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可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不是独立于人的评价之外而存在的。自然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人类在对赋予人类恩惠的觉悟和反省的基础上让自己承担对自然的义务。其次,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保护自然的义务是对人类自身的义务,而把对自然的义务视为不正确的或不过是拟人的而已。根据这种看法,保护赋予人类恩惠的自然是为了人类,是对人类的义务。但是,从人类利益的角度理解保护自然的义务过于狭隘。自然是人类生活的根基,只有保护自然,人类生活才能得以持续。保护自然不仅仅是为了人类,对于自然本身也是必要的,是对人类的义务的同时,也是对自然的义务。
六、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根本价值
自然中心主义主张自然的内在价值,但是那不是独立于人们的评价而存在的。人的尊严――内在的价值也同样。经常听到人的尊严和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天赋”的东西这样的观点。可是,实际上人的尊严不是先天的,也不是人之内部的一种实在。它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实践性的理念,是在人们之间应该得到承认并实现的。一般来说价值不是“实在”的,而是于人类“妥当”的。那么,关于自然物的内在价值会怎么样?它具有意义的是它对于人类“妥当”的时候。它在自然界中、在其它自然物之间不妥当,所以不具有意义。自然的内在价值需要人类的承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没有从人们的评价中独立出来。但是,它从个别性的评价(有用性和文化价值的评价)独立了出来。自然中心主义注意到了从文化价值评价的独立,而没有注意到从有用性评价的独立。
于是自然的内在价值成了极易误解的概念,因此我打算提出自然的“根本价值”来替换它。自然是人类的物质、精神生活的基础和母体,在此意义上,它具有“根本价值”。这个价值是对人类而言的东西,和人类的生活和利益结合在一起。自然中的物种和个体分别具有这个价值。但是,个体为了种群的维持而牺牲,因此,认为所有的个体(特别是野生生物)具有内在价值是不合适的。
不过,也不能一概否定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和尊严这一概念。为了限制人类的不逊,自然物的尊严的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把保护自然看作是仅仅对人类的义务,不认为是对自然的义务的话,人类坠入不逊的危险性就会被轻视。人类对自然的谦逊,产生于对人类生活是以自然为基础、依存于自然的觉悟中。人类把自然单纯地作为生活的资料手段和资源来对待是不行的。对自然的感谢之情,是对人类生活依赖于自然这样一个事实的心情的朴素的表现。人们常说自然是崇高的,是敬畏的对象。这不是建立在神秘的理由上的东西。在日本,学校里的道德教育的国家标准里面,包含“对于生命的敬畏的情感”、“对超越人类的事物的敬畏的情感”的培养。政府的说明是与神秘主义的生命共同体结合在一起,倾向于国家主义。我们应该寻求对自然的崇高性和对自然的敬畏的合理的理由。自然是支撑人类生活的根本性的东西,是覆盖人类生活的极为包容的东西,它以这样的意义超越人类。因此,自然具有成为美的、宗教意识对象的合理的理由。
然而,承认自然物的尊严,并不意味着人类和其它自然物在价值上的完全平等。人类具有其它自然物没有的优秀的特点,人类对于这些具有自尊心是理所当然的。怎样调和人类的自尊心和对自然的谦虚心,是环境伦理的重要的课题。
七、为了克服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
人道主义(humanism)和人类中心主义(anthro pocen trism)具有类似的表现形态,然而内容却不同,不可将二者混同。自然中心主义把二者混同,也否定人道主义,而希望拥护人道主义的学者经常肯定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建立在自然与人的分离之上。的确,产业革命以后人单向支配自然的观念增强,而产生了这种分离的意识。人对自然的作用,在不打乱自然整体的秩序和循环的范围内才有可能维持。需要回到自然是人类生活的基础这个意识上,克服自然与人类的对立。人类接受来自自然的恩惠,不可能完全无视自己的利益。在人类社会中,优先考虑自己利益的利己主义,为了他人的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的利他主义,虽然各有片面性,但在人类对自然的关系方面却是相通的。其次,人类对自然发生关系时,也不能忽略自己的立场和视角。自然的内在价值,若得不到人类的承认就不具有意义,对自然的义务也是人类加给自己的。把考虑这一点的主张称作人类中心主义是不适宜的。
最近,在日本认为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太单纯化的批评日益增强。一些学者指出过去的环境伦理的讨论在自然中心主义的主导下,由于受自然与人类的对立这种模式的束缚而引起了混乱,为此对环境伦理本身给予了否定的评价。的确,在讨论中存在着不注意社会及文化条件,只把人对自然的关系抽象出来讨论的狭隘倾向。必须克服这种倾向。当然,把焦点集中到人对自然的关系并非没有意义。过去的讨论是有些单纯化,但是在使论点明了这一点上,则可以认为有积极的内容。
(刘建强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