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馥洁
(西北政法学院教授、陕西省哲学学会会长)
《诗?文王》曰:“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易?彖》云:“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都说明,西周初期,发生了一场社会变革。这场社会变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诸多领域,而尤以价值观念的变革最为深刻。可以说它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凝聚焦点和深层结构。西周的价值观念变革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历史演变有深远影响。西周的价值观念变革集中体现在价值主体的换位上。由于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内在同一性,价值主体的换位必然促成价值评价的自觉。通过价值观念的这种变革,为中华民族确立以人为价值主体的观念奠定了基石,开拓了道路。
一、价值主体的换位
价值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作为客体的对象、事物,与作为需要者的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是价值形成的动因,是价值的决定者和主导者。因此,价值更新的首要问题是价值主体的变化。随着一种价值主体转变为另一种价值主体,价值的规范、标准、取向、实现方式等也就随之转变。历史上,一切重大的社会变革,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考察,莫不首先引起价值主体的变化。西周时期的价值变革,也首先表现在价值主体的换位上。
殷商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处于低级发展阶段,人和人之间以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还很狭隘,人的认识的无知领域还极其宽广,因之,殷人有浓厚的鬼神崇拜观念。《礼记?表记》评论殷人的思想特点时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通过祭拜鬼神实现价值,说明殷人并不认为人是价值主体,而将价值主体定位于天神和祖先神灵的身上,神鬼成了一切价值的源泉,崇拜祭祀鬼神就成为人实现价值目标的唯一途径。
在现实的价值生活中,人是价值的唯一主体,一切价值都是对于人的价值,这是毫无疑问的客观事实。然而,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中,却并非在任何时代、在任何人的意识中都能认识到这一点,都能正确反映这一客观事实,坚持这一客观真理。殷人以鬼神为价值主体,就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价值主体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表明,价值观念(包括价值主体观念)如其他哲学观念一样,最初也只能在宗教形式中形成。殷人以虚幻的宗教形式表达的价值主体观念所导致的直接误区,就是将价值的享有主体与价值的创造主体分离,价值(福)的享有者是现实的人,而价值的创造者却是虚幻的神。于是,人的占卜、祭祀活动就成为沟通两种主体的桥梁,也成为价值实现的途径。殷墟发掘的甲骨文差不多皆为占卜所用,就充分表明,殷人是以占卜这种形式来追求其价值目标,来实现其价值理想的。价值世界在殷人的观念中是一个神秘的世界。
在周人灭商、推翻殷朝统治的革命过程和周政权建立、巩固的过程中,周人进行的价值革命所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实现价值主体的换位,即将以鬼神为价值主体朝着以人为价值主体的方向转换。周人的价值主体换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天神价值主体之永恒性的动摇。周人继承殷人观念,也承认天神是重要的价值主体、价值本源,但他们怀疑天神作为价值主体的永恒性,认为天命作为价值主体是可以改变的,这就是《诗经?大雅?文王》所说的“天命靡常”。周人“天命靡常”观念的直接政治意义是为周人夺取政权制造理论根据,但其价值意义却是对天神价值主体地位的动摇。在周人看来,任何人把自己的价值满足唯一地寄托于神灵,以为自己总是“有命在天”,最终是靠不住的,因为“天不可信”(《尚书?君》)。
2.对人的价值主体性的肯定。殷人把价值实现的希望完全寄托于鬼神,周人则在“天命靡常”观念的前提下,为人在价值实现中的作用和功能拓出了一席之地。他们认为,人的主观因素、能动作用,对于价值实现有着重要意义,它是对天命这一价值源的辅助力量。《尚书?蔡仲之命》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认为“德”是承受天命的主观条件,是实现价值的主体因素,因而,反复强调人要“敬德”、“明德”、“修德”。如《尚书?君》:“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尚书?召诰》:“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他们认为,夏、商之所以“早坠厥命”,其根本原因在于“不敬厥德”(《尚书?召诰》),就是说,不发挥人的积极能动性,必然导致价值失落。由此可见,周人对人在价值实现中的主体地位,已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惟德是辅”、“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是价值主体由“天”向“人”转换的关键环节。
3.对民在价值实现中的重要作用的承认。与肯定人的价值主体性相联系,周人进而认识到了作为被统治者的普通民众,对于价值创造、价值维护的重用作用。周人“以德配天”观念中的“敬德”意识,虽然主要是对统治者提出的要求,目的在于肯定统治者的价值主体性,但由于“德”的内涵之一是施恩于人,所以“敬德”就内在地包含着关怀民众的意义。不仅如此,周人还明确提出,在价值的维系上,民情和天命是一致的,上天对于价值的态度,从民情上可以表现出来,《尚书?康诰》云:“天畏非木忱,民情大可见。”并进一步指出,不知民情就不能妄论天命,“弗造哲,迪民康,矧曰其有能格知天命?”(《尚书?大诰》)《左传》、《国语》引《尚书?太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孟子?万章》引《太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即使《太誓》篇晚出,所引不是周初人的语言,但此种观念,周初人当已有之。由于周人看到了民的作用,所以一方面提出“当于民监”(《尚书?酒诰》),即把民众作为检查自己言行的镜子;另方面主张“用康保民”(《尚书?康诰》),即通过心民众疾苦使民众安康来治民。尽管周人“保民”的目的在于“民”,但其中渗透的价值主体意识的萌芽,仍是十分可贵的。
“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用康保民”,是西周初期进行价值主体转换的三大主要观念,在三大观念中“敬德”是核心。它的根本意义在于重视人在价值实现中的重要作用。尽管西周时的周人在价值主体问题上还没有完全超出以天帝为价值主体的总体系,但已在价值主体由天向人的换位过程中迈出了一大步,为春秋战国时期人的价值主体地位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价值评价的自觉
价值评价是价值观念中的重要内容,价值只有通过评价才会被人们所认识,才会提高人们价值追求的自觉性和价值取向的明确性。由于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内在同一性,即进行评价的主体总是价值主体,因此价值主体的换位,必然促成价值评价的自觉。周人的价值更新,在评价上的突出特点是对评价活动、评价标准的高度自觉和一系列评价范畴的自觉建立及其应用。
1.人物评价的制度化。西周价值评价的自觉,首先表现在对人物的评价上,而人物评价又集中反映在谥法的制定上。《仪礼?士冠礼》说:“古者生无爵,死无谥。”《礼记?檀弓》说:“死谥,周道也。”所谓爵,就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诸侯之爵有公、侯、伯、子、男五等,诸侯以下之爵有卿、大夫、士三等。所谓谥,就是人死后,以其生时的行为事迹所立的称号,目的在于劝善彰德。西周之前的夏、殷时代,人在生时就有称号,死后沿用。周时才制定谥法,为死者加称。《史记?秦始皇本记》云:“太古有号无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说明谥法乃周人的新创。西周诸王,从文、武、成、康以至夷、厉、宣、幽,其中既有号,亦有谥。谥法是周礼的一项内容,其中蕴含的精神则是通过对人物的评价以引导价值追求。《白虎通》云:“谥者,别尊卑,彰有德也。”
《礼记?表记》:“先王谥以尊名。”陈皓注云:“谥以尊名,为美谥以尊显其声名也。”可见,以人的生前行迹为据死后谥以称号,实质是给人物以评价,通过评价,肯定、表扬某种人生价值。从宋苏洵所著《谥法》的解释来看,这种评价的特征十分鲜明,例如“克定祸乱曰武”、“安民立政曰成”、“温柔好乐曰康”、“仪容恭美曰昭”、“布德执义曰穆”、“安心好静曰夷”、“杀戮无辜曰厉”、“动静乱常曰幽”,等等。这些评价,性质上有善有恶,内容上有事迹、德行、性格、仪表等方面。周代制定谥法,尽管其加谥对象属于统治阶层人物,特别是君主,但人物评价的制度化,在价值观的演变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表明了西周时期价值评价的高度自觉性。
2.人事评价的先验化。周人对人事活动的评价,可以《周易》为代表,易乃占卜之书,其八卦和六十四卦,当在西周以前颇为古老的年代即已创成,但卦爻辞却是殷末周初的学者所撰。《周易》撰成于西周,是最为学者所接受的看法。卦辞、爻辞分别表明各卦各爻的寓意,它的一个突出特色是用占验词来表示该卦、该爻所寓含的对事物、现象或褒或贬的义理。所以,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由于这种价值判断既不是对以往事件的评价,也不是对现实事物的评价,而是通过占筮活动,对未来事件的一种先验性的评价,所以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周易所占筮的范围相当广泛。据统计,卦爻辞所载人事包括行旅、战争、享祀、饮食、渔猎、牧畜、农业、婚媾、居处及家庭生活、妇女孕育、疾病、赏罚讼狱等等,其中关于行旅、战争的最多。周易对这些人事活动作先验性评价,是通过占断辞来表现的。主要的术语是“吉”、“凶”、“悔”、“吝”、“无咎”等。
“吉”乃事物美善吉祥之称,孔颖达《周易正义》:“辞之吉者,是得之象。”卦爻辞言吉,意谓行为美善而有所得。“凶”与“吉”之义相反,意谓行为有所偏失不当而致凶险,孔颖达《周易正义》:“凶者,是失之象。”“悔”犹言悔恨,事过之后由于未达预期目的而心中有所悔恨,孔颖达《周易正义》:“悔者,其事已过,有所追悔也。”“吝”犹言憾惜,谓行事有小疵而心生遗憾、忧虞之情,李鼎祚《周易集解》:“吝,疵也。”“咎”含有灾病、罪过之义,“无咎”犹言弥补过失、免遭咎害,李鼎祚《周易集解》:“凡‘无咎’者,忧中之喜,善补过者也。”此外,还有“利”――和谐有利,“亨”――亨通顺畅,厉――危险有害,等等。这些术语,从人事评价的方式看,约有四个角度,一是事件结果的评价,如吉、凶;二是事件过程的评价,如利、亨、厉;三是主体行为的评价,如咎、无咎;四是主体心理反映的评价,如悔、吝。从评价的性质看,约有三种,一是正价值,如吉;二是负价值,如凶;三是中性价值,如无咎。周易所评价的人事活动,是当时社会生活的实际反映,其评价形式虽然是先验的、神秘的,但却充分体现了周人对人事评价的高度重视,表现了当时人们对有价值的人事活动的积极追求。周易的趋利避害、求吉免凶观念,是人们价值意识自觉的表现,也是对评价活动的深入认识。
3.社会评价的普遍化。对社会的自觉评价,在西周时也广泛地展开了,《尚书》中的周书,是春秋之前周王朝的历史记录。周初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对历史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治国安民之策进行探讨,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探讨治世方略的过程中,他们对夏、殷、周的政治、君主、大臣等进行了明确的评价。例如,他们以“敬德保民”为标准,批评殷代后期的君主(主要指殷纣王)“从耽乐”、“纵淫佚”、“受用妇言”、“荒腆于酒”;“心疾狠,不畏死”;“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结果导致了殷的灭亡。而赞美周初的文王、武王、周公“明德慎罚”、“徽柔懿恭”;“怀报小民,惠鲜鳏寡”;“庶邦享作,兄弟方来”。歌颂西周初年的政治是“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于民非木彝”(《吕刑》)。由此,他们要求后代的统治者“以觐文王之耿光,以扬武王之大烈”(《立政》)。《尚书》中的这些评价,虽然主要及于政治领域,但评价的标准明确,内容具体,表现了社会评价的高度自觉性。与《尚书》的重在政治评价相比,《诗经》的社会评价就更为广泛了。它通过诗歌艺术的形式,不但如实地反映了西周时期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活动,劳动、婚姻、爱情、友谊、娱乐等生活,人生、人格、道德等问题,都展开了广泛的价值评价。评价的形式,或歌颂,或表扬,或赞美,或倾慕,或追求;或谴责,或控诉,或批评,或讽刺,或反抗。例如,雅、颂诗中既有对周代君臣文王、武王、成王、宣王、周公等人才德、治略、政局的颂扬,又有对周厉王、周幽王荒淫生活、苛政暴虐的尖锐批评,还有对周代先祖政绩的历史评价。《七月》、《甫田》、《载芟》、《良耜》、《无羊》、《斯干》、《伐檀》、《硕鼠》等诗中,既有对劳动人民从事农业、牧业、建筑等辛勤劳动的歌颂,也有对贵族阶级残酷经济剥削的反抗。在大量关于爱情婚姻的诗篇中,既有对诚挚、热烈、纯朴、健康感情的赞美和向往,也有对不幸婚姻和女性悲惨命运的同情和激愤。此外,还有对政治压迫的控诉,对行役困苦的悲叹;对“窈窕淑女”的赞美,对“洵美且武”勇士的颂扬;对“与子同胞”友谊的咏唱,对“有孝有德”道德的称颂;对“淑人君子”人格的赞赏,对“不稼”、“不猎”贵族的讽刺。这些诗篇虽然是形象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感情的而不是理性的,是艺术的而不是义理的,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色彩十分鲜明,评价意识相当自觉,评价范围极其广泛。
4.评价标准的道德化。评价标准是否明确和稳定是价值评价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西周时期价值评价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评价标准的明确、稳定和统一。从《尚书》、《诗经》、《周易》来看,西周时价值评价的最新标准是“德”,无论是社会评价还是人格、人事评价,区分善恶、好坏、是非、优劣的标准,虽然还沿用殷商时代的“天命”标准,但“德”却是周人提出的新标准。《尚书》的政治评价、《周易》的先验人事评价、《诗经》的社会活动评价,都把“德”作为尺度。《尚书》倡“崇德”、“好德”、“慎德”、“昭德”、“明德”、“敬德”、“怀德”、“显德”、“惟德是辅”、“明德慎罚”;《诗经》赞“德音是茂”、“怀德维宁”、“维德之基”、“顺德之行”、“敬明其德”、“克广德心”;《周易》言“食旧德”、“尚德载”、“恒其德”,充分表明了以德为评价标准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价值评价标准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以德为统一的评价标准,乃是周人道德价值取向在评价上的贯彻。将殷商时期的天命标准转向道德标准,是周代价值观革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后代儒家确立“义以为上”为标准奠定了思想基础,并通过儒家的发展而对中华民族的价值评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时期是中国社会的第一次大变革,外在的礼乐制度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是这次变革的最大成果。从价值观上来看,价值主体的换位和价值评价的自觉,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价值规范的确立与价值取向的转变,标志着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已开始由虚幻神秘的天命世界中解脱出来,向确立以人为价值主体的方向前进,向现实社会的人文世界发展。尽管天命的迷雾还没有被完全扫荡,但人文的精神已经放射出耀眼的光辉,照亮了人们的价值征程。从此,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创造,在漫长的历史道路上,虽然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但都以人为价值主体,以立足大地、着眼现实为价值基础,主张通过人的现实努力而不是神的虚幻恩赐,去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