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西方科技十二讲
37980800000028

第28章 协同与序参量: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产学研互动(1)

[内容提要]“产学研结合”即科学、技术和生产一体化的问题,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技术创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美国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六大举措—举措之一是推动大学和企业将R&;D内生化—举措之二是推动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在R&;D上的联盟—举措之三是推动小企业与大学、行业研究所在R&;D上的联盟—举措之四是通过《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和“合作伙伴”关系—举措之五是兴办科技工业园区—举措之六是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2006年1月我国开始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简称《规划纲要》),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里涉及到“产学研结合”的问题,这是搞好技术创新的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更是如此。今天我们要介绍一下发达国家在产学研结合上的做法和经验。

产学研结合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使科学、技术和生产一体化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题。它既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技术创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涉及科学技术事业本身的发展。确实如您所说,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做得不那么令人如意。《规划纲要》坦言,“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现行科技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经济、科技大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之处。一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二是各方面科技力量自成体系、分散重复,整体运行效率不高,社会公益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尤其薄弱。三是科技宏观管理各自为政,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评价制度等不能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产学研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技术创新的瓶颈之一。

国家技术创新系统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哪一个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处理得好一些呢?您能介绍一下他们的做法吗?

在产学研结合的问题上做得比较好的是美国,今天我就以美国为例来说明一下在这个问题上的合理做法。

还是先得从国家技术创新系统谈起。美国国家技术创新系统如下图所示。一般来说,国家技术创新系统是由政府、企业、大学、独立研究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五大要素组成。

其中,中介服务机构由资本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图书情报机构、专利局和科技社团等组成。美国的独立研究机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联邦政府办的研究所,称之为“联邦实验室”。早在20世纪头10年,联邦政府开始建立政府办的科学机构,如农业部建立了自己的州农业实验站,矿务局、标准局建立了自己的实验室,国家卫生部门建立了自己的研究院,海军部建立了自己的研究院,等等。二是由私人捐赠而建立的研究机构,如卡内基研究院、洛克菲勒研究所等。

从技术创新的职能上来看,美国在20世纪初,大学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也称之为基础研究;联邦实验室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企业主要从事生产、营销活动,个别大的企业如杜邦公司、贝尔电话公司等,也有自己的工业实验室,也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它们是各司其职的。在第六讲,我说过技术创新有一个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中试、生产到销售和利润形成的流程。因此从国家或地区的层面上来看,有一个如何将大学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为联邦实验室或其他研究所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如何将联邦实验室或其他研究所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果,转化为企业的产品和工艺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产学研结合的问题。它包括如何搞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企业与大学和独立研究机构之间的互动等子问题。从国家技术创新系统层面来看,政府的宏观管理和推动对解决这个问题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请您谈一下美国联邦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是怎么做的。

美国联邦政府在增强产学研互动合作上大体有如下六个方面的举措:

(1)推动大学和企业将研究开发内生化,使产学研互动合作有一个更高的平台;

(2)推动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在R&;D上的联盟;(3)推动小企业与大学、行业研究所在R&;D上的联盟;(4)通过《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和“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推动和强化大型企业、大学与联邦实验室在技术创新上的联盟;

(5)兴办科技工业园区,推动企业、大学与联邦实验室在技术创新上的联盟;

(6)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推动大学和企业R&;D内生化

下面我先讲第一种举措,即推动大学和企业将R&;D内生化,使产学研互动合作有一个更高的平台。

从1940年以后,联邦政府就大力打造大学的创新能力,特别是大力资助大学的基础研究,出资在大学组建“政府委托大学主管的研究中心”(FFRDC)。这就导致了“研究型大学”的出现和发展,从而使R&;D在大学中内生化。到20世纪末这种研究型大学在美国已有近1 000所。

在推动R&;D在企业中的内生化方面,主要有两个做法,一是对占全国企业总数5%的大型企业,在1980年之前联邦政府以委托项目开发经费投给大企业的R驭D研究中心的形式,支持它们的R驭D活动;从1980年后在技术的原创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资上,采取“政府倡导”与私人企业结成“合作伙伴”的方式进行。

二是对占全国企业总数95%的中、小型企业,联邦政府在技术的原创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资上,择优采取早期阶段“资助、孵化”的方式,从而使R&;D在企业中内生化。与此配套的政策是“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该计划于1983年颁布,它鼓励小企业加入与联邦政府任务相关的R驭D之中,并将有商业前景的技术带入市场。根据这个计划,国防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0个部门,每年在R&;D预算中安排2.5%的经费,对中小企业实施无偿资助。1983耀2003年的21年里,政府通过此计划给予小企业的资金约达154亿美元,共资助了76 000多个项目。

这些资金以项目招标的方式授予小企业,让中标的小企业参与到R驭D活动中来。通过一至两年的资助,在小企业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后,再通过私人部门投资和支持将创新成果带入市场。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已经使数千小企业能够承担研究项目,创造新的创新技术,并销售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这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美国众多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这一举措下,美国众多的大学和企业都将研究开发内生化,这样从国家技术创新系统来看,产学研之间的互动合作就有了一个更高的平台,这可用下图来示意:.美国联邦政府的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国家技术创新系统中各个要素特别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提高,产学研的合作也只能停留在低水平上。这就是《规划纲要》中为什么要把“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作为我国产学研的合作不尽如人意的第一条原因。

推动国家研究机构与企业在R&;D上的联盟

下面再说美国联邦政府的第二个举措,即推动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在R&;D上的联盟。

现在美国的联邦实验室约有700余所,主要从事军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其规模非常大。这可以从左图美国国防科研经费占联邦政府科研经费的50%~85%和占全国科研经费的25%~55%中看出。联邦实验室的成果仅供军工企业产品化,形成“联邦实验室—军工企业”复合体,这本身是一种产业与研究的联盟。

问题是在其成果用于军工的同时,还致力于如何将其民用商业化,从而使联邦实验室与更多的企业关联起来,产生溢出效应。联邦政府采取了如下一些做法:一是鼓励联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到大学、企业中从事兼职研究工作,并允许他们从兼职工作成果的商业化上获得经济利益,这样做可以推动他们认识并开发有应用前途的科学和技术。这是从1945年V.布什给当时总统的报告中提倡后开始的。

鼓励联邦实验室的科学人员同在其他地方的专业同事保持密切接触。

鼓励从事研究工作的政府雇员参加国家科学学会的活动和出版工作。

给联邦实验室的科学人员支付全薪,让他们到大学中从事研究工作;参与在接受赠款的研究所或工业研究所进行的研究项目;参与在本国或其他国家的官方研究机构中的研究项目,以便使他们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同现代思想保持密切接触;应当从大学研究所、州的机构和工业机构中邀请科学家在政府机构中从事短期项目的研究。

这一做法还进一步导致了联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与大学、企业科研人员的职业流动。据1982~1986年的统计资料表明,他们正反互相流动率每年为6%。

这种做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有了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创新企业的规模还不算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据统计,从全国范围来看,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仅为0.71%;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靠我国企业目前的技术实力和能力,要与基础雄厚的跨国公司进行技术创新较量,难度可想而知。因此,通过大学、独立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科技人员的互动、兼职和流动,是加强产学研结合的一种好办法。

联邦政府在这个方面的第二个做法,是推行军用技术向民用技术转让的政策。应该说,联邦实验室研发成果的大多数科研可能与民用关系不大,但其数量是很大的。因为它们在全国每年的科研经费中几乎承担了一半,而其中1辕3花在自己的研究所或由政府供给经费的研究中心上,每年总数超过200亿美元。在1980年以前,联邦政府大体上仅仅致力于一套目的在利用军民技术相互作用的政策,其重点是试图让联邦实验室或承包政府任务的工业部门将军用的研究成果民用商业化,作为军用产品的副产品。他们认为将这些高技术产品转让到联邦实验室之外去,可以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技术竞争能力,这在政治上对美国是有利的。联邦政府要求该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不能向外转让,仍属于联邦实验室所有。

在1980年之前的观念是,拿了政府的钱搞科研,科研成果自然完全属于政府。按这种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通过技术转让在外面自己获利,就出现了所谓“利益冲突”问题,这是不允许的。为了调动政府内外各种机构与个人从事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在1980年,美国修改了专利法,国会通过了《斯蒂芬逊—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案》。新的专利法规定政府有责任确保政府投资的科研成果得到充分利用,要求联邦政府尽力把其所有的或来自它的技术适当地转让给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企业;允许政府部门把专有的和部分专有的许可证授予私人;可以把用政府资金开发的技术的专利权、许可证和市场权授予大学、小企业和承包政府合同的非盈利机构,并将这项政策扩大到政府的其他承包商,其中包括联邦实验室。其具体实施措施有三条,一是政府研究所内成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评估技术的商业潜力并促进其向私人企业转让;二是政府更积极地参与和商业有关的技术的开发和扩散,要求商业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成立一些“工业技术中心”,以支持“技术和工业发明”,尤其是小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和工业发明”;三是推行合作研究和制订协议。

政策是关键,这在政府解决产学研结合的问题中尤显突出。政府支持产学研技术创新可以采取包括制定政策、资金投入、项目支持、提供服务等多种措施,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策。对产学研来讲,包括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在内的各项激励政策是长时间、普遍起作用的因素。

这种做法在1986年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一年国会通过的《联邦技术转让法》,统一了政府各部门的政策,允许政府部门将从合作科研协议取得的任何专利授予外单位,并授权给由政府掌管的研究所(在1989年扩大到由承包商管理的研究所)与其他政府机构、非盈利组织、州与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签订合作科研协议。在任务一致的条件下,这些部门可以提供人员、服务、设施、设备或其他资源(除经费之外)给外单位使用,而外单位也投入自己的资金和资源。为鼓励政府的雇员去促进技术转让,该法同意向他们颁发奖金,并与他们分享专利使用权。合作科研协议的授权,加强联邦研究所的代表与政府技术的潜在用户相联系,这是超越以往的专利和许可证政策的重要一步。合作科研协议制度能够比单纯地转让信息的计划更有可能产生对商业有重要价值的成果。对联邦政府雇用的科研人员来说,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规定,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让收入自己亦可提成一部分。1988年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进一步规定,在联邦政府实验室工作的非联邦政府正式雇员,也能享受技术转让费的部分提成,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他们去促进技术转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