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白宫所作的“美国技术政策”进一步强调政府所属的研究所“在科研工作的计划和处理过程中”
更多地考虑可能的商业应用,而不仅只是到了事后才加以考虑。
下面我列举1990年美国技术政策文本中的几段文字,它体现了这种政策所产生的积极成果:
4.联邦资助的新技术的转让
按照《联邦技术转让法案》和其他法律,很多重要的步骤已经在实行,以提高联邦实验室与私人产业在联邦资助的研究与开发成果的商业化方面的合作的程度。这些活动包括:
——在联邦实验室与私人公司之间签订200多个合作研究与开发的协议。
——由能源部设立“精密制造技术项目”,为美国工业提供较多的渠道去扩大制造业的技术、专长和设备,这些可能由国防部的军工企业提供。
——形成“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联合体”,这是“美国农业部北部地区研究中心”、伊利诺伊大学、伊利诺伊州和6家美国公司之间的合作研究。
——由杜邦公司、海威尔特—伯卡德公司和洛拉蒙斯国家实验室组成高温超导材料和应用方面的合作研究。
——建立“地区制造技术中心”。为此预算提供500万美元。这一探索是为了减少中小制造业企业在吸收新技术时所面临的种种障碍。这些新技术是来自于产生新的想法,提供最新的、实用的信息和有关制造技术和实践方面的专家。
可以说,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和国会通过的各种法律,对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活动的限制越来越少,为产学研之间技术转移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环境。
伴随《联邦技术转让法案》的颁布,1986年美国强化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的功能,将联邦政府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迅速推向企业界。它是一个全国性、由联邦实验室及其上级部门所构成的网络性组织。
FLC的宗旨是加速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成果向国民经济的渗透。它组建于1974年,1986年国会通过的《联邦技术转让法案》向FLC授予特许状。它的第一个作用是为联邦实验室有关人员提供一个技术转让信息与经验的交流场所。第二个作用是为潜在合作伙伴提供信息咨询。私营公司也好,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也好,大学也好,它们若想利用联邦实验室的技术成果,但不知道找哪一家实验室,都可以先找FLC。 第三个作用是,组织联邦政府内有关人士就技术转让涉及的一些复杂的政策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1992年,联邦政府进一步组建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将联邦实验室、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迅速推向企业界。NTTC以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技术转让系统为基础,并和国防部、商务部、能源部等17个联邦政府部门合作,建立了全国性的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将联邦政府提供资助的700多个科研机构开发的有工业应用远景的技术成果并入这个网络。该网络的数据库拥有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目录,包括技术报告、学术论文、文章摘要和可供转让技术的简明说明,有些技术报告可全文提供,同时,它还拥有工业与贸易公司的技术需求情况及通讯录,供需双方可在该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用户可以通过NTTC及其区域中心提供的文字命令在自己的电脑上寻找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如专项研究成果或技术发明专利,并根据提供的从事该项研究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直接与拥有该项技术的单位或个人联系洽谈技术转让事宜。NTTC及其区域中心通过它们的技术转让信息网络来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工业界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牵线搭桥,为技术转让供需双方服务。该网络到1994年底已为全美5 000多用户提供各种技术信息服务,有力地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NTTC及其区域中心还从事下列工作:收集技术市场信息及其发展趋势,了解用户的需求,为用户寻找技术,并帮助技术发明单位与用户建立联系。为用户作技术需求评估,分析技术问题,提供技术解决办法;根据用户(公司)及其技术在商业和商品化活动中的关系进行技术创新过程的形势分析;在确定技术目标市场的规模、消费者的多少、市场利润及竞争力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评估;开展经济可行性研究,确定不盈不亏的条件,指出风险和需要的管理战略。开展技术商品化,确定商品化的任务、目标和战略,检查审定已有的商务计划,推动合作双方加快谈判并尽快签署技术转让协议,开展寻找资金的咨询,审核资金来源,推荐专门资金渠道,并帮助安排资金使用;为企业提供诊断服务,评估企业产品、经营方式、市场规模和金融管理;向各行各业从事技术商品化的管理人员提供培训,为投资银行家、律师、企业顾问和财会人员举办短期培训班。
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及其利用网络技术形式的做法,对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是十分有效的,这对我国是有借鉴意义的。
推动小企业与大学、行业研究所在R&;D上的联盟.下面再说美国联邦政府的第三个举措,即推动小企业与大学、行业研究所在R&;D上的联盟。
在这方面联邦政府的做法可分两种,一是通过资助非赢利性工业研究会中的行业研究所,将大学、行业研究所与小企业技术创新连接起来。
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企业的合作创新主要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或工业协会中的行业研究所完成的。从1872年成立化学制造商协会到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共建立了25个合作研究机构,其中较著名的有1900年成立的汽车制造商协会、1910成立的美国钢铁协会、1947成立的美国可口可乐研究院、1963成立的医药制造协会研究基金会等。这一阶段的合作创新主要集中在传统制造业,多为支持性的外围技术合作,如标准化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也有少量的合同研究开发项目。这些研究机构多属非赢利机构。
1945年,V.布什给总统罗斯福的报告《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使美国联邦政府开始认识到这种非赢利行业研究所的重要性,并提出对其资助的政策。报告中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过去研究落后的一些工业行业都在建立服务于本行业的专门研究所,试图解决研究落后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最有效的研究是自下而上涌出的。所以我们的目标应当是尽可能多地发展许多单独的工业研究创新中心。现在在有生气的小的工业企业中所播植的工业研究的种子将来可能产生出巨大的效益。但是在那些过去头脑中没有想到研究工作的企业中要使它们开展研究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这些研究所通常是由单独的企业年度资助来维持的。
这些研究所面临着的困难之一就是要在短期内取得成就的压力。因此所进行的研究就根本不可能是可取得重要成果的基础性研究。因此委员会建议,那些被公认能够承担重要、长期研究工作的非赢利工业研究所应当从国家研究基金会得到资助,以从事基础研究。”
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资助大学、工程学院参与工业行业研究所的类似工作,包括刺激企业对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兴趣,帮助小企业了解技术发展的趋势,同单独的行业磋商,协助调查分析他们的技术问题,并且在使小企业同有能力的个人和对将来的工作是必要的适当的情报来源保持联系方面提供指导性的服务,从而使小企业与大学、行业研究所关联起来。
联邦政府的第二种做法是1982年开始实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计划,它谋求联邦实验室技术与小企业相结合。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是根据1982年小型企业革新开发法制订的,它谋求联邦政府的技术投资与企业界相结合。SBIR计划是对小型高技术企业的革新潜力和企业家行为抱有巨大兴趣的结果,也是小企业利益集团大量游说的结果。这项计划要求那些科研预算超过4亿美元的政府机构将它们的科研合同金额的1.25豫用于雇员少于500人的企业。它加强了联邦实验室与小企业的联系,推动了技术成果的商业化。这在前面已经说过,在此不再赘述。
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及其利用网络技术形式的做法,对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是十分有效的,这对我国是有借鉴意义的。
推动大型企业与大学和国家研究机构在R&;D上联盟
美国联邦政府的第四个举措,即通过《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和“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推动和强化大型企业、大学与联邦实验室在技术创新上的联盟。技术创新联盟是产学研深度合作的一种形式,可以分成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之间、产学研之间的多种联盟。
美国的做法第一是要加强在产学研内部这个层面上的各自合作与联盟。20世纪70年代之后,开始出现了一些以合作创新为目的的研究机构,如1972年建立的电力研究院和1976年建立的天然气研究院,但这些研究机构的活动仍然是以支持性的外围技术合作创新为主。80年代以后,美国跨企业的合作创新得到了飞速发展,1980~1983年共成立了20个合作创新机构。到1994年初,累计注册的合作创新机构超过270家。这一阶段跨企业的合作创新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领域。合作创新的重点集中在新技术生成和通用技术开发及新产品开发上,从外围技术合作转入关键技术合作攻关。合作创新的项目复杂性更高、********、周期更长,对相关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影响也更广泛。
下面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说明,即1982年美国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公司(MCC)的组建。1980年前后,日本的一些企业利用二次创新的办法,在微电子技术上赶超了美国,开发出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为了走出美国公司面临的落后困境,恢复美国在微电子和计算机产业的竞争地位并保持领先优势,美国大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们开始探索具有美国特点的合作创新方式。
1982年2月,美国数据处理公司牵头邀请得州仪器公司、摩托罗拉公司、数据设备公司、国家半导体公司和施乐公司等10个公司的董事长或行政首脑聚会,商讨并决定组建合作创新联盟(MCC),将地址定在得克萨斯州的奥斯汀市,与奥斯汀得克萨斯大学为邻,这样有利于与大学沟通。之所以要靠近得克萨斯大学,是因为它的电子工程和计算机系的研究生数量较多,专业教师水平较高数量也较多;当地政府和大学对提高电子工程和计算机教学与研究水平的承诺和措施较好;该大学与产业界和其他大学合作研究的经验也较丰富;同时有利于争取联邦政府的帮助。MCC还聘请原美国海军情报部的首脑,海军科学协会主席艾玛为MCC的董事长兼行政首长。
MCC的目标是集中开发4个技术领域,计划开发期限以中长期为主,这4个领域分别是:高级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超巨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的辅助设计技术和半导体集成及互联技术。MCC的组织结构与正规公司的组织结构相似,董事会由成员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行政首长或董事长)组成;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由各成员企业的高级技术专家组成;行政首长一般是外聘,有时也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设立了技术首长和经营首长两个职位,负责公司的日常技术和经营管理,总裁一般由行政首长兼任。MCC的技术人员分三类。第一类是由公开招聘产生的,和一般公司雇员一样,他们是公司研究力量比较稳定的部分。第二类是从成员企业(股东)委派来的,一般要在MCC工作几年,然后再回原企业。这两类技术人员是MCC的主要研究力量,全时工作。第三类是成员企业派往MCC的联络员,他们用25豫的时间为MCC与所在企业的交流服务,主要是负责将MCC开发出来的技术转让到所在企业,同时他们及时向MCC反映成员的技术需求和意见。另外75豫的时间参与MCC的研究工作。MCC的项目主管通常从第二类技术人员中产生。MCC董事会对技术人员的选择和聘用,对成员企业委派技术人员的要求有统一政策,原则是懂技术、有责任心,同时有一定的研究经验,并有出色的工作表现。为保持MCC研究工作的连续性和规模扩大的要求,设一位副总裁专门负责后备人员的联系和选择。
MCC的工作人员中,有43豫具有博士学位,28豫具有硕士学位,70豫耀80豫直接来自成员企业(他们的工资由成员企业付给),目前总人数已超过500人,有3辕4是技术人员。应该说明的是,MCC的成员企业和技术项目参与企业是两个概念。成员企业是持有MCC股票的企业,1983年每股价格是10万美元,到1986年每股价格升至100万美元。成员企业可以派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并分享研究开发的信息,参与MCC的开发规划和项目规划。
参与企业一般是参与MCC技术开发项目一个以上的企业,参与技术开发项目还要另外向MCC提供规定的项目资助,按MCC的规定参与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这种体制较好地把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