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提高供热质量,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用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用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和公共利益优先、集中供热为主、节能环保、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中卫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沙坡头区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中宁县、海原县供热工作。
中宁县、海原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