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卫年鉴(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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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中卫市“质发办”每届在有关媒体、网

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本届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中卫市“质发办”。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中卫市政府质量奖:

(一)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

(二)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中卫市“质发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 中卫市“质发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评审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中卫市“质发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中卫市“质发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中卫市“质发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拟奖建议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拟奖推荐名单,表决拟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确定中卫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报请中卫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中卫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中卫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后,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以中卫市人民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中卫市人民政府领导向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由中卫市“质发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