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卫市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开展中卫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中卫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提请中卫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中卫市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发办”),负责对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修)订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建立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三)制定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开展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承担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中卫市“质发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每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
(一)负责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拟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中卫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及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区申报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中卫市“政府质量奖”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4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连续正常生产经营4年以上;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节能减排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四)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五)近两年未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自治区和市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六)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七)近两年未发生亏损,模范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中卫市“质量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届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两届内(含两届),不得重新申报中卫市“政府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