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职业法官和职业律师两大群体,这一特殊职业阶层的兴起,深深地影响了以后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在英国法的早期历史中,便形成一个法学家阶层,他们以行会的形式自己组织起来,并以这种方式施展他们的巨大影响,这一事实对英国法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具有重要影响。”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兴起于中世纪封建社会,准确的说是肇始于13世纪,亨利二世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
在亨利二世以前,法官群体呈现出两个特征,一为非职业,二为教士主宰,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一时期司法诉讼事务并不繁忙,而且神明裁判占据着主导地位,当事人一般会通过誓证方式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证明并且需要其他人来支持他的誓词真实。这种性质的审理便主要由教士来担任,“这种性质的裁判缺失了对案件事实的理性考量和裁定,诉诸超自然神力的最终裁决实际上是放弃了人的理性,代之以神的裁决”,因此,法律阶层的专业知识在这一方面并不是非常需要。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以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值得注意的两点是令状制度的格式化与职业司法机构的发展。亨利二世改革之后,令状开始有了明确的预设的形式,权利令状、新进侵害之诉、收回继承地之诉、指令交付土地令状等等都有了较为明确的形式与提起的条件,如新近侵占之诉的条件便在于有土地被侵占的事实、诉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收回继承地之诉的条件在于原告祖先占有土地、原告为近亲属、未超过诉讼时效等等。因此,选择特定的令状较为困难起来,选择令状错误可能导致诉讼的失败,这使得在王室法庭起诉的技术性增强,于是诉讼开始实现从非职业化到职业化以及非专业化到专业化的转变,这促进了律师的出现。其实早在12世纪,英国就出现了律师的萌芽,亨利三世时,律师群体开始职业化,但数量较少,活动范围也仅限于普通诉讼法庭;直到爱德华一世时,职业律师群体才最终形成,其活动范围遍及所有的王室法庭和伦敦城市法庭。同时,在职业司法机构方面,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后,“王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迅速扩张、司法与行政的分离、三大普通法庭的相继分立、职业法官取代职能更为综合、重叠而承担更多政治职责的政法官主宰王室法院”,也促进了13世纪律师职业阶层的出现。在法院方面,一方面,亨利二世所创设的巡回法庭以及后来被称为民诉法庭的王室法庭,在组成与形式方面都有着与之前的不同特点,法庭出现了专职官员;另一方面,国王的司法机构开始成为一个面向全国的机构,司法管辖权与司法救济都更为广泛,因此法官有了更多的机会来进行审判。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在13世纪,英格兰的法律职业阶层开始由非职业化转向职业化,有非专业化转向专业化,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御前大臣开始专注于司法事务、法官名册开始固定、世俗势力在法官界开始崛起、法官越来越独立以及律师开始出现。同时,法官们通过共同分享知识,逐渐形成有特殊特征的群体,法官的助手成为法官的后备力量,成为后来的法官。与此不同的是,律师则开始出现了分化,在律师界出现了两种律师,一种为Attorney,即代理律师,他们主要负责购买令状,雇佣代诉律师和办理其他事务;另一种为serjeant,即代诉律师,他们的职责在于口头诉答。到了15,16世纪,开始有了另外的变化,Attorney演变为solicitor,可在郡法院、地方法院出庭;serjeant演变为barrister,可在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出庭。这种转变与分化,实际上在律师阶层内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可自由选择,有了分工之后,诉讼效率往往更高。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都有着不同的做法。对于律师,14世纪之后,四大律师会馆(内殿、中殿、林肯、格莱)的成立为律师阶层的出现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学生们通过法庭旁听、模拟法庭、诵讲、正餐以及纪律训诫来学习知识以及形成良好的品质。对于法官群体,亨利二世在位期间的法官更多的是“在战争中学习”;而到了约翰王在位时期,他委任的王室法官中,已经有两名法官是通过在之前的法官手下进行过法律文书的训练;到了爱德华一世,大多数法官都有了足够的法律知识背景与训练,除此之外,他还发明了一种崭新的法官委任方式,即从职业律师中来甄选法官,这种做法在后世便逐渐成为了选择法官的通常做法。
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对于英格兰普通法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使得法治趋于形成和成熟。第一,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更有利于保障民众的权利,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一方面,亨利二世的改革,令状得以格式化,普通的民众对于此并没有充足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来为他们争取权利;另一方面,传统的神明裁判带有更多的不理性,以及政法官的行政权威过于浓厚,民众往往处于不利的局面,法官的职业化、专职法官的出现使得民众的权利更容易实现救济。第二,形成了英国独特的法律教育制度,四大律师公会的出现,他们在法庭旁听、模拟法庭等等学习方式不仅培养了掌握专业知识的能力,更提高了对于实际操作的认识,培养了他们的各方面品质,使得法律职业阶层的素质逐渐提高。第三,诉讼代理观念的形成,人们通过雇佣诉讼代理人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加深了自己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会更多地去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促进一个法治社会的基础,即人们的对于法的意识。第四,对于英国法治的作用,一方面,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在爱德华一世时期促进了制定法的发展,另一方面,他们的出现维护了人民的权利,让人们形成了对于法的意识,更多地为权利而斗争,促进了法治的发展。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虽然算不上快速,然而其发展的过程足以受我们瞩目,其在几个世纪间的发展,规模空前,对普通法的发展以及法治道路的建设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