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是英国普通法历史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形式,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的命令,旨在对民众的权利进行救济的文书。令状最早主要用于行政管理事务,后来作为行政手段的令状逐渐走向司法化,成为诉讼的必要形式,令状被大量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并在不同案件之中形成了特有的格式,逐渐形成了英国普通法历史上特有的令状制度,对普通法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令状的起源,有着不同的看法,一说认为令状是英国本土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诺曼征服英格兰之后利用了它,哈默尔等人持这种观点;一说认为令状是诺曼人从法国带来英国的,阿瑟·库恩等人持此种观点。随着哈默尔的《安格鲁-撒克逊令状》问世以后,本土说逐渐成为通说,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令状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其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9—10世纪,令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随着诺曼征服英格兰,诺曼人要对英格兰实现自己的统治,对土地等重要财产进行了管理,便利用英国本土形成的令状这一形式,对民众的权利进行救济,令状制度逐渐产生。对于令状制发展的过程,我们可采用梅特兰在《普通法的诉讼形式》一书中提到的五个阶段的划分。第一阶段为1066—1154年,即诺曼征服到亨利二世即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封臣之间的纠纷,国王颁发令状要求一位封建领主或郡长来主持公道,这些令状的颁发,当事人必须为此付费,购买令状等同于是购买国王的审判,“这一时期的令状,凡是我们能从保存下来的样本中鉴别出来的,都是为了满足特殊案件的特殊情况而制作的,并没有丝毫对先例的刻意推崇”。这一阶段的令状更多的是有行政管理的成分,权利背后的有着王权的强大支持,正因为如此其也有比较大的弊端。第二阶段为1154—1189年,即亨利二世在位统治的时期,“原先的例外成了常态”,他让王室法官处理那些以特定程式起诉的案件,令状制度在总体上得以制度化。最为重要的是,令状开始格式化(原因在于诉讼事由的类似化和文秘书工作的程式化)、司法化,令状开始有了明确的预设的形式,权利令状、新进侵害之诉、收回继承地之诉、指令交付土地令状等等都有了较为明确的形式与提起的条件,如新近侵占之诉的条件便在于有土地被侵占的事实、诉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收回继承地之诉的条件在于原告祖先占有土地、原告为近亲属、未超过诉讼时效等等。第三阶段为1189—1272年,即从亨利二世驾崩到爱德华一世继位的时期,这是一个诉讼形式飞速发展的时期,新的令状被大量地签发,人们只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就能得到令状然后进行诉讼,这一时期比较令人关注的是进占令状,它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了对于土地的救济范围。1272—1307年为第四阶段,这是“英国的优士丁尼”的时代,这是一个制定法运动的时代,国王和法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都做了制定法上的干预,1258年的《牛津条例》也对国王颁发令状的权力进行了限制。然而,人们也不愿意看到有损害而无救济的情况,便规定只有在没有先前的适当的令状时才可以创制新的令状。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便出现这样的规定:类似的情形应该给与类似的救济,在无适当的令状时可以使用先前的令状,的确需要创制新的令状时,文秘书的官员要向御前会议汇报批准。最后一个阶段为1307—1833年,这是令状制开始衰退的时期,其主要原因在于令状创设的停滞使得越来越多的新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审理,以及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带来的诉讼业务的垄断、程序的繁杂等,在其衰退之时,衡平法开始兴起,并逐渐形成和普通法相抗衡的势均力敌的地位。
令状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无疑对普通法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这些贡献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对于陪审制的贡献,在陪审制形成之前,审判的方式主要集中在决斗、神明裁判领域,这些审判方式的非理性逐渐受到怀疑,当裁判方式难以确定之时,牵涉到一个百户区的案件,会向其他百户区征求意见,形成一个审理民刑案件的12人的小陪审团。而陪审制的引入,应是1164年亨利二世的《克劳伦敦宪章》,这种引入是通过办法令状的方式形成的,主要涉及到四个占有诉讼令,即新近侵占诉讼令、收回继承地诉讼令、地产性质诉讼令和最终推介诉讼令。我们由此便可以看出,陪审制是建立在令状制度的基础之上的,随着陪审制的建立,令状制度以及普通法的发展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第二,对于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的贡献,亨利二世在位期间,令状制度得以司法化和格式化,诉讼必须以特有的形式展开,选择特定的令状较为困难起来,选择令状错误可能导致诉讼的失败,这使得在王室法庭起诉的技术性增强,于是诉讼开始实现从非职业化到职业化以及非专业化到专业化的转变,这促进了律师的出现,大大地推动了诉讼的发展,对普通法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第三,对普通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产生了深刻影响。程序法的原则在于“程序先于权利”,个人只有通过特定程序获得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令状制度的一些规定很多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有的令状采用“宣誓采证法”,有的则明确要使用陪审制;有的令状规定律师必须出庭,有的则可以选择。不同的令状代表着不同的诉讼形式,都有着其特定的程序,这些规定逐渐形成了程序主义的传统,为普通法的发展即现有法律秩序的形成打下了深刻烙印。在实体法方面,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许多对于实体权利的规定,如基于对土地的管理而逐渐形成的对于土地法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新近侵占诉讼令、收回继承地诉讼令、地产性质诉讼令和最终推介诉讼令为人民权利的救济提供了保障;同时,许多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侵权令状也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令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普通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由于司法改革的发生使得许多令状都被废除,令状制度走向了衰落。但我们仍应看到,令状制度可以说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对以后的其他制度诸如陪审、律师职业阶层等都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其在普通法历史长河中的作用不可磨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