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族风俗文化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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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明代汉族风俗文化(4)

明代民居,江南多以封闭式院落为单元,多在中央纵轴线上建门厅、轿厅、大厅及住房,再在左右纵轴线上布置客厅、书房、次要住房和厨房、杂屋等,从而成为中、左、右三组纵列的院落组群。浙江、四川等山区民居,多利用地形做成高低错落的台状地基,再在其上建造房屋。在建筑的布局上,主要房屋仍具有中轴线,但左右次要房屋不一定采取对称方式,院落的形状大小也不拘一格。房屋屋顶形式一般用悬山式,但也偶用一部分歇山式屋顶。北方民居,多四合院,一般按南北纵轴线对称地布置房屋与院落,大门多位于东南角上,门内迎面建影壁,由此转西至前院。自前院经纵轴线上的二门,进入面积较大的后院,有正房和东西厢房,周围用走廊联系。另在正房的左右,附以耳房与小跨院,置厨房、杂屋和厕所。有的则在正房后面,再建后罩房一排。住宅的四周,由各座房屋的后墙及围墙所封闭,一般对外不开窗。

河南、山西、陕西、甘肃等地,有“窑居”习俗。乾隆《延长县志》记明末当地风俗曰:“延民随宅而安,不求华丽。统计十里村落,房屋居十之六七,石土二窑居十之三四。”各地民居,大都为土木或砖木结构,故各地除了将隔墙砌成马头、在天井中设水池等防火措施外,还有安鸱尾于屋脊以禳解火灾的风俗。吴处厚《青箱杂记》曰:“虬尾似鸱,用以喷浪则降雨。”

新居落成,各地都要举行“上梁”仪式,闵文振《涉思志》曰:余姚滑南廓“夜半将上梁,木工报以未及吉”。此外,在居室的选基、营造等方面有崇尚风水、讲究禁忌的习俗,明时出现的《营造门》一书,对此记载颇详。

明初器用有制,规定庶民家具不许红漆金饰细木桌椅,酒具限用银或漆器。因此,器用习俗尚质朴、重实用,市井细民“衣饰器皿不敢奢侈”。嘉靖以后,此类禁止已经名存实亡。苏州等地“豪门贵室,导奢导淫”,日用不惜以金银作溺器。流风所及,庶民也莫不以奢侈为荣,如江南地区,“隆万以来,虽奴隶快甲之家,皆用细器”;山东郓城,肯隶之徒,“日用服食,拟于市宦”。

明代是中国家具艺术的成熟时期,各类家具都已发展到科学化的程度,具体到坐具中的椅子,除各部分榫卯科学合理外,其他如造型、尺度等都与人体各部位构造相符合。如椅子的靠背大多与人的脊背高度相等,且与坐面保持105°的背倾角。坐面多用藤心,由于藤屉富有弹性,在承受压力时藤屉自然下垂,形成3°~5°的坐倾角,形成人体较好的休息姿态。明代家具以“苏作”为代表,有独特的时代风格。靠背椅、圈椅、扶手椅、火篮椅、太师椅、屏背式椅,琴几、茶几、香几、磬几,长桌、方桌、供桌、圆桌、炕桌,及木床、梨榻、顶箱、顶柜、交杌等,造型大方,结构简练,用料多用紫檀、花梨、红木、杞梓、铁梨等质地坚硬、纹理细密、色泽光润的木料制作。(图106)

起居卧具,则南方用床、北方用炕。顾炎武《日知录》曰:“北人以土为床,而空其下发火,谓之炕。”此时已有折叠卧褥流行,“形如围屏,展之盈丈,收之仅三寸许,厚三四寸,以锦为之,中实以灯心”。明代消夏器用有折叠扇,又称聚头扇、撒扇,刘元卿《贤奕编》曰:永乐间,“朝鲜进撒扇,上喜其舒卷之便,命工部如式为之”。后流人民间,成为夏日常用之器物。又有眼镜,汪汲《事务原会》曰:眼镜原名爱逮,“本来自外洋,玻璃所制,后广东人仿其式用水晶制成,更出其上矣”。

此外,居室照明有“发烛”,明初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载:“杭人削松木为小片,其薄似纸,溶硫磺涂木片顶分许,名曰发烛,又曰淬儿,盖以发火代灯烛用也。”育儿有“摇篮”。李诩《戒庵漫笔》载:“今人眠小儿竹篮,名摇篮。”搔背有“如意”,并讲究造型和用料,文震亨《长物志》曰:如意“以上有金银错,或隐或现,古色谬然者最佳。至如天生树枝、竹鞭等制,皆废物也”。

明代对官民的车轿交通工具,有严格的规定。明初,百官皆可乘车,但文臣自三品以上方准乘轿,武官则严禁乘轿,违者必予追究。因此,四品以下官吏,大都只能乘驴代步,褚人获《坚瓠集》引《真珠船》曰:“兵部尚书锦州金献民,成化末为御史,常骑驴朝参,同列皆然。”嘉靖以后,其制稍弛,各品文官皆可乘轿,甚至武官也有乘轿者。万历以后,轿舆违制已形成社会风气。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曰:“万历以后,四品皆乘围轿,其下则两人小舆。”至明末,即使倡优、家奴,也公然乘八人青幔肩舆,导以伞盖,招摇过市。轿舆已走向民间,成为庶民之常用交通工具。

明代舟楫,据《天工开物》所记,南方常见的有江汉课船、三吴浪船、东浙西安船、福建梢篷船、四川八橹船、广东黑旗船等。山川溪流横渡,则有扯船,杨一清《过河州诗》有句云:“缆横河岸桴为度,磨引溪流水自推。”北方舟船,主要有黄河梢篷船和黄河秦船,前者与江汉船相仿,后者“首尾方阔均等……急流顺下,巨橹两旁夹推,来往不凭风力,归舟挽纤者多至二十余人”。(图107)

北方出行多用车,车有马车、骡车、驴车和牛车等。马车有四轮、双轮之别,四轮大车,“骡马多者或十二挂或十挂,少亦八挂”;牛车,“独盛中州,两旁双轮,中穿一轴,其分寸平如水,横架短衡,列轿其上,人可安坐”。驴车,多为单轮,“人推其后,驴曳其前,行人不耐骑坐者则雇觅之”。北方的车根据其用途又可分乘人与载物两类,乘人的在民间又称“轿车”。

明代的轿子有“显轿”与“暖轿”之分。显轿又称“凉轿”、“山轿”,不施帏幔,多与华盖罗伞相配用。暖轿,其形制与宋代的檐子相似,只是轿顶呈四面坡形,四角不上翘,顶尖饰有宝瓶。(图108)平民百姓迎亲嫁娶时,也乘坐轿子。这类轿子俗称“彩轿”、“喜轿”、“花轿”或“彩亭”。这种彩轿明初时比较简朴,只用蓝色绸布作轿帏,四角架悬桃红彩球。

中原地区也有骑马代步的,但比之于肩舆,其流行范围十分有限。明朝规定,官民人等的马颔下缨并秋辔须用黑色,不能使用红缨、描金、天青、朱红等色彩;至明末,则其制渐废。

明代汉族民间出行,必要选择吉日,并对出行方向、时间等都极有讲究。民间乘坐的轿车,一般忌用白色,并有许多的语言忌讳,如吴中地区行船途中忌说“住”、“翻”等。

明代行旅的辅助用具,常见的有褡裢、雨衣、雨帽,北方则有眼罩等。褡裢,大都以布缝制,也有以皮缝制者,小的束于腰间,大的可搭在肩上或驴背上,出门旅行时用于装钱物。《金瓶梅词话》第四十九回曰:胡僧“背上他的皮褡裢,褡裢内盛着两个药葫芦,下的禅堂,就往外走”。雨衣、雨帽,豪富人家多为布或绢绸缝制,外涂桐油以防雨,刘若愚《酌中志》曰:“雨衣、雨帽,用五色深蓝官绿杭绸,或好绢绸为之。”民间多为蓑衣、竹笠,明代有关典律规定,农夫可以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

明初,朝廷鉴于“元时人多恒舞酣歌,不事生产”,故禁止民间娱乐,洪武年间,明太祖在南京“于街中立高楼,令卒侦望其上,闻有弦管饮博者,即缚至,倒悬楼上,饮水三日而死”。洪武二十二年三月,太祖诏令:“在京但有军官军入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由于受此等严刑峻法之压制,明初民间娱乐除遇年节时朝廷开禁外,基本处于委顿状态。

成化以后,此禁渐开,为粉饰太平,朝廷曾召民间百戏、歌舞、杂技等进宫表演,着名的《宪宗行乐图》就绘有蹬竿、爬竿、蹬人、蹬圆盘、盘上立人、飞跃钻圈等杂技表演场面,及大头和尚、骑竹马、跳钟馗等乐舞献演片断。此后,杂技百戏得以发展。嘉靖以后,百戏杂耍日盛,娱乐品目渐趋丰富。江苏仪真,“歌舞燕游,每与岁时相逐”;山东博平,“酒庐茶肆,异调新声,充溢于乡曲”;浙江湖州,“钲鼓鸣笳为常乐”。

明代戏剧娱乐进一步发展,上流社会凡节令、喜庆、丧葬迎送及各种应酬,往往要举行宴会,而宴会又少不了演戏。至于在农村,百谷登场、岁晚农闲之时,各地往往有市会,同时也就有演戏;每逢“神诞”,多有戏曲演出;四季岁事节令,往往也常有演戏活动。这种演出活动多称为社戏、庙会戏或草台戏等。(图109)张岱的《陶庵梦忆》记绍兴搭草台演出“目莲戏”曰:于场院“搭一大台,选徽州旌阳戏子,剽轻精悍,能相扑跌打者三四十人,搬演目莲,凡三日三夜”。

此外,明代的戏剧娱乐又有傀儡戏、“影子戏”和“台阁”等。台阁,又称“妆扮故事”,《帝京景物略》载曰:“其制铁杆数丈,曲折成势,饰楼阁崔木云烟形,层置四五儿婴,扮如剧演。”

明代民间流行的舞蹈则有“斗狮子”、“跳大头和尚”、“芝神舞”、“莲丹舞”、“大鼓凉伞舞”、“跳竹马”、“太平鼓”、“盾牌舞”、“凉伞舞”、“花板舞”、“长袖舞”、“扁鼓舞”、“腰鼓舞”和“舞鲍老”等。如南京市博物馆藏明代青花墩子碗上就有“双人袖舞”、“细腰鼓舞”和“竹马舞”等图案。(图110)据文献记载,明时杂耍盛行,观看各种杂耍表演是明代官民士庶日常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杂耍,又可分杂技、戏法和驯兽表演等。明代杂技民俗的活动图案,在明人王圻的《三才图会·人事卷》中有所反映和保存。节目有雀竿、飞叉、中幡、耍花坛、双石、松子、石锁、花砖、筋斗、叠案、蹬技、刀门、弄伞、钻圈等。戏法表演又叫“幻术”、“撮弄”,明时曾有《神仙戏术》一书行世,其中所载的戏法有20多种,其中有口戏、筒子、九连环等品目。驯兽表演主要有马戏,又称“走解”,《彭明笔记》说:“马上卖解之徒,谓之走解。”又有斗虫之戏,如斗促织、斗蚁;斗禽之戏,如斗鸡、斗鸭、斗鹌鹑等。(图111)京城则有斗牛,徐渭《燕京歌》中有“西北池中有斗牛”、“争看池中活斗牛”和“斗牛何处问英豪”等句。

古已有之的投壶、象棋、围棋、纸牌和双陆等娱乐习俗,明时仍得以沿袭,但具体玩法则多有变化。如投壶,徐应秋辑《玉芝堂谈荟》卷三一《投壶百娇》曰:“今之投壶,名最多,有春睡、听琴、倒插、卷帘、雁衔芦、翻胡等项,不下三十余种。”围棋和象棋宋元之前主要在文人士夫中流行,至明代,则开始流行于民间社会。在《金瓶梅词话》中,诸如市井恶霸西门庆、侍妾潘金莲、孟月楼,无赖应伯爵、谢希大,娼妓李桂姐等,也都曾下围棋消闲娱乐。另外,明代又有“叶子戏”流行。赵吉士《寄园寄所寄》载:“万历末年,民间好叶子戏,图宋寇姓名而斗之,至崇祯时大盛,其法以百是灭活为胜负,有曰闯、曰献、曰大顺,名曰马吊。”马吊实为后世麻将之始。

明代的儿童游戏则有抖空钟、抽陀螺、打拔拔、跳百索、摸瞎鱼、打鬼、抓子儿、放风筝、滚灯、老鹰捉小鸡、走八卦阵、唱儿歌、掷骰子、玩行宫图等,因地因时而异。

3.婚丧有制的礼仪风俗

明代祈子风俗,北京有妇女于元宵夜摸城门钉祈子、向东岳帝妃求子等习俗,在南方,则有向金花夫人祈子、祀张仙以求子等习俗,均系明时新见。明代妇女若有孕,称为“见喜”。婴儿出生时,由稳婆接生。婴儿的胞衣,要埋到地里。以敬土地。

婴儿出生后三日要洗身,俗称“洗三”,洗三时要给婴儿起小名,亲邻相贺,叫“贺生”,主家则得煮面分送亲邻,谓之“喜面”,洗三以后,到婴儿诞生一个月时,又有满月礼,届时要给婴儿剃胎发,出门与生人相见,亲戚朋友要送礼相贺。若担心小儿多病难养,则请和尚或道士起外名,表示已皈依佛道,自当受佛祖神仙保佑;或将名列入寺院道观,俗称“寄名”。《金瓶梅词话》第三十九回写到孩子有些病痛儿,西门庆道:“就寄名在吴道官这庙里罢。”

婴儿周岁的抓周之礼,明代又称为“期场”。沈万三《聚宝盆》传奇第十出曰:“(旦)乳娘,摆于期场(梅香应抬盘上)……(老旦付)员外、院君,太公子右手拿剑,左手持一金冠戏看;二公子持书喜笑,手弄乌纱,后来必定是文武状元。”[61]

明代男子年十六则被视为成年,要将头发梳起盘在头顶,叫“笼起头”,《金瓶梅词话》第九十五回曰:“你几时笼起头去,包了网巾?”《台州府志》曰:“男子年十六以上始冠,亦有及婚而冠者,此礼帷士族间一行之;女子嫁前数日,行笄礼听训戒。”

明代称祝寿为“做生日”,《金瓶梅词话》第九十五回曰:“有吴大妗、二妗,并三个姑子,都来与月娘做生日。”

明代的品官婚姻朝廷规定必须要有媒人,男女定婚之初,各使两家明文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女方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程序,“六礼”齐备,婚姻关系始告成立。婚后次日,还有拜见“宗庙”、“见舅姑”、“见舅姑醴妇”、“盥馈礼”等繁缛礼仪活动之后,才算成婚。

明代百姓的婚礼仪式主要依据《朱子家礼》,但只存纳采、纳币、请期的仪礼。结婚迎娶时,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准穿花钗大袖。亲迎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陈设新房,俗称之为铺房,其余有告词、醮戒、奠雁、合卺、拜见祖祢舅姑、舅姑醴妇等礼。明代庶民的婚礼过程,《万历顺天府志》有所记载:“合婚得吉,相视留物为贽,行小茶大茶礼。娶前一日,婿备物往女家,曰催妆。新妇及门婿以马鞍置地,妇跨过曰平安。妇进房,阴阳家唱催妆诗,撒诸果,曰撒帐。妇家以饮食供送其女,曰做三朝、做单九、做双九。”“嫁娶之时,男家为新妇上髻,女家为新婿冠巾,先期备礼送其家,曰送妆。”婚礼日,大多要雇乐队奏乐,以热闹气氛。(图112)

明代前期,仕宦旧族颇以门第自重,婚嫁择偶必求门当户对。中期以后,婚嫁门当户对的择婚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史载:“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嫁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62]可见当时的婚姻择偶标准已突破了门第观念,而趋向“惟论财势”。

明代社会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无论官民士庶,凡久婚不育者,男方可纳妾。妾的嫁娶之仪,亦有鼓乐、花轿、傧相、纸烛、拜堂、撒帐等属。夫妻婚后无儿,但双方感情甚笃,男方不愿纳妾生子者,则待女儿长成时以招赘的方法来延续门庭香火。招婿入赘,民间又称“倒插门”或“倒踏门”。对于招赘,《明会典》户令条云:凡是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入赘也举办婚礼,但婚礼要在妻家举行,其仪礼习尚略同嫁娶,“少不得问名,纳采,奠雁,传书,入赘过家”等程序。

明代男女一经定婚,即不得悔婚或退婚,否则遭法律禁止。《户律·男女婚姻》条曰:“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婚的,笞五;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同罪。”

明代夫妻若因违律为婚、义绝、七出及妻妾殴夫等原因,均可离婚。离婚须明立离婚书,并由夫及男女两家尊长签署,邻人见证。习俗写离婚书时一般要用左手。明代有身份地位之家寡妇是否再嫁,一般由夫家及舅姑决定。但在民间,寡妇再嫁则大多自行主婚。

明代民间仍有冥婚习俗流行,俗称“阴婚”、“嫁殇”、“阴亲”、“娶骨头”。明代冥婚有迁葬、嫁殇、抱主成亲等形式。冥婚也行六礼,而且设宴庆贺,一切“率如生者”,只是聘礼多用明器,《菽园杂记》卷三:“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而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

明代汉族社会的丧葬礼俗,基本继承传统,但也有所损益。朝廷对品官与士庶百姓的埋葬制度、居丧之礼与丧服之制有详严的规定。如丧礼方面,据《明史》记载,按朝廷规定,有初终之礼、立丧主、立妇、治棺讣告、设尸床、帷堂、掘坎、设沐具、饭含、置虚座、结魂帛、立铭旌、小敛、大敛、盖棺、成服、朝夕哭奠、筮宅、卜日、发引、下葬、反哭、虞祭、卒哭、袱家庙、改题神主、除服等仪节。并禁止丧事设斋作醮,“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