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45171500000005

第5章 案件处理与党的纪律检查(2)

因某种原因撤销对已立案的案件的检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对某一案件立案以后发现是重复检查的,或在检查过程中被检查者死亡致使检查无法继续进行的,以及出现其他意外或特殊情况的,应决定撤案,撤案一般要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原来立案时由哪里批准的,撤案仍由其批准。撤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说明撤案的理由,撒案一经批准,案件的调查随即终止。

销案

对已立案进行检查的案件,经查证无违纪事实而撤销立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检举等线索决定对某事立案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检举失实,被检查者不存在违反党纪的事实,或没有证明被检查者违反党纪的有效证据,这种情况应予销案。销案必须经过原批准立案的机关予以批准,并履行必要的手续。销案后,应注意做好善后工作。

一般性案件

指党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案件。此种案件虽然影响较小,但在违纪案件中数量较多,它关系到评价一个党员的功过是非,关系到维护党的纪律,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查清问题,做出恰当处理。

大案要案

“一般性案件”的对称,亦称重大案件。即党员或党的某一组织,严重地违犯了党章、党纪或党的有关规定,影响坏、危害大、后果严重,或涉及人员较多、职务较高的特殊案件。如果将大案要案分开讲,则大案一般是指案情重大,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带来严重后果的案件;要案则一般是指违纪者地位显要、涉及重大问题的案件。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大案要案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点,必须抓紧不放,一抓到底,认真对待,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纪律制裁。抓大案要案并正确及时地处理,往往能起到教育多数、振奋人心、提高党的威信的作用。

控告

向党的组织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揭发党员或某一党组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章程、纪律的事实,并要求予以处理的行为。控告必须具备的要素:①被控告的违法违纪者;②违法违纪的具体事实;③处理要求。党章规定:党员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控告和检举都是同党内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它们的区别是:控告人往往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检举人则通常与事情本身无直接牵连,控告多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而要求依照法纪处理,检举一般是出于责任感而提出的。控告、检举可以按级提出,也可以越级提出,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但越级控告、检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口头提出控告或检举,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将控告、检举的内容写成笔录并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或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按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检举

指向党组织揭发党员或某一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检举各种违纪行为,是党员和党外群众的一项权利,总的要求是:①写清被告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和工作单位。如果被告者较多,可以按照他们在所检举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次排列,逐个写清。②写清被检举者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原因、结果等。要实事求是,切忌夸大其词,没有把握的问题宁可留点余地,也不要说过了头,要把主要问题写清写实,不能言之无物,光扣帽子,以便受理机关把握本质。③列举出能证实所检举问题的证据。包括证人、书证、物证等。写证人时,要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单位,以便调查,但检举人不能收集或取证,也不能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保存的证据,只有受理机关有权收集或取证,检举人手中的证据要妥善保存,不要随检举材料一同寄出,即使与内容有关的原始证据也不要放入信中,以免丢失。可以采取复印、照相等方法提供证据。④写成后再次加以斟酌。看问题说清楚了没有,事实有无出入,以免出差错,切忌字迹密密麻麻,潦草不清,语言含混。⑤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以便于受理机关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

申诉

党员对自己或他人所受党的纪律处分或组织上给予的结论不服,向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党员在行使申诉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充分考虑申诉的理由,主要错误事实是否符合实际,责任是否客观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和处分是否恰当,据此提出申诉理由。②在申诉期间上级没有签复处理申诉的结果之前,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个人仍应服从处分,不得以自己提出申诉为理由不服从处分。③处理好按级与越级申诉的关系,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匿名信

指向党组织或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控告时没有署名或没有签署真实姓名的信件。根据党章规定,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不正之风,是党员的职责和权利。因此,党员在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时,应当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不要采用匿名的做法,以免给组织上的调查核实工作造成困难,但是,党员写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①党内生活不正常,批评与自我批评展不开,对一些人的行为有意见,没有适当的场合提出,署名揭发害怕遭到打击报复。②有的地方因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事情屡有发生,而打击报复者又受不到处理或处理不认真,致使写信人产生顾虑,不敢署真名。③有的看到问题的现象,不了解真情内幕,对反映问题的真实性无把握,或反映街谈巷议、道听途说的情况,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才署假名或不署名,只有极少数人出于某种目的才捏造事实,诬陷好人,逃避责任而不署真姓真名。由于匿名信产生的原因复杂,应当采取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①正确评价匿名信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违法违纪问题,甚至大案要案,有不少是匿名信提供的线索,不能因为匿名信中有极少数诬告信,就把所有的匿名信否定,一概不予理睬。在当前法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匿名信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当重视和正确对待匿名信。②对如实地反映情况和控告检举问题的匿名者,应当保护。③对道听途说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理睬,不予置理。④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可交被揭发本人说明情况,有则改之,无则警惕。⑤对控告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核实情况,再研究决定是否查处。⑥对那些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内容反动、恶毒攻击谩骂的,可以交司法机关酌情处理。

调查核实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办案人员调查事实真相、取得证据,写出调查报告的全部过程。调查核实工作是查处违纪案件的关键之一,调查核实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正确定性和对被检查者的公正处理,调查核实工作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研究调查方法,找被检查者谈话,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被检查者是否违纪的证据,分析案情,写出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指案件调查组对被检查者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写的说明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综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标题。反映调查的主要问题,它是对调查内容的高度概括,要简明、准确地表达调查的主要内容。②导语。提纲挈领,画龙点睛地说明对违纪案件的调查的依据,调查组的组成,工作的始末,调查核实的基本情况,要给人以总的印象。

③正文。案件调查报告的核心,是调查内容的具体叙述。要求主要情节写得详细具体,列举的数字准确,引证无误,概括符合证言原意,不能推理猜测。更不能堆砌一切不实之词,对集团性的案件,要分清有关人员的错误事实、性质和责任,对已查清后否定的问题和已查清构不成错误的问题,要分别写清楚。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要把揭发的问题一一回答,先写查实的问题,后写查否的问题。④结论。得出总的认识、评价和看法,其中包括被检查者的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方法、措施和意见。⑤署名、日期。注明办案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起草调查报告的时间。案件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错误性质,要与被检查者、揭发人见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也要征求发案单位和地方党委的意见。

案件处理意见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之后,根据党章、党纪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依据被检查者的错误事实和定性情况,对被检查者决定是否给予处分和给予何种处分的意见,内容包括:对被检查者如何处理,对某些不好认定、既得不出结论又无法继续查清的问题如何处理,对本案涉及的超出本级纪委管辖权限、范围的人的问题如何处理,案件处理意见还可以就是否追究被检查党员的刑事责任、是否胜任现职等行政方面的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

揭发检举材料

向党组织反映、检举、揭发党的一级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材料。可以是书面文字材料,也可以是通过口述后记录的材料,揭发检举材料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行为据以立案检查的依据之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接到揭发检举材料后,应该认真、慎重地处理,负责地进行调查了解。检举揭发材料可以作为进行调查核实的线索,但不能作为定性处理的事实对待。为保护检举揭发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原封不动转给被检举揭发者。

错告

检举人、控告人因对情况了解不真实或由于认识片面而形成的向党组织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误告。错告属于检举控告不实的一种,它与诬告的区别在于。错告者没有诬陷他人的主观动机,也没有捏造事实、颠倒是非等错误行为,如确系错告,党组织应向其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做好解释工作。

被检查者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立案检查的对象。可以是党员,也可以是一个党组织。作为被检查者有两种可能。一是确实存在着违纪问题;二是并不存在违纪问题。因此,办案人员必须正确对待被检查者,深入调查研究,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把事实真相弄清楚。当事实证明被检查者有违纪问题时,要热心帮助被检查者分清是非,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作为被检查者,应该正视现实,要勇于承认错误,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如果党组织依据自己的错误事实做出了恰当的处分决定,则应认真吸取教训,痛下决心改正错误,在今后的工作中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失。

被检查人的交待材料

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将涉及违纪问题的有关事实向党组织做出说明的书面文字材料。被检查人的交待材料应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认真详细地说明事情的经过和真实情况。自己在事件中应负的责任、其他与此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知情人等情况,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条件,被检查人的交待材料可以作为案件调查核实的证据之一。

被检查人的检查材料

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犯党纪案件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和检讨自己所犯错误的书面文字材料,被检查人首先应对自己的错误有正确的、较深刻的认识,检查材料中应写清自己违纪的事实经过,对错误性质、危害的认识,给党造成了哪些不利的影响和损失,犯错误的思想根源,自己的痛悔心情及改正决心,以及在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等等。被检查人的检查材料可以作为案件调查核实的证据之一。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原则和工作步骤。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在检举时必须将问题调查核实,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委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告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一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处理。②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处理。③对党员的检举、控告,一般的可由党员所在的党组织检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可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④检举、控告他人或查处检举、控告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⑤对于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真实的,除对不真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真实的部分应予以适当处理,对于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证,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纪国法处理。

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要求